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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完整)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7-20 10:48:02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鞍山市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完整),供大家参考。

鞍山市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完整)

 

 鞍山市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 实施方案( 2021 —5 2025 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 年)》精神,按照《辽宁省贯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实施方案(2021—2025 年)》要求,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各项任务措施在鞍山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工作要求,以解决我市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加快建设法治营商环境、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为重点,加快建设法治鞍山进程。到 2025 年,市委领导全面依法治市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各领域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进一步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进一步提升。

 二、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一)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 1.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要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各级党委(党组)要带头尊崇宪法、执行宪法,保障宪法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有效实施。〔责任单位:各级党委(党组)〕 2.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出台的决议、决定和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二)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3.拟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政策、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和如何理解、实施、适用问题的,按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要注重审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内容。(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

 (三)推进宪法学习宣传教育 4.在全市继续开展宪法的学习宣教活动,并作为“八五”普法的核心内容。认真组织做好每年的“12.4”宪法宣传日

 活动。各县(市)区、开发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基地要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5.把宪法法律学习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教育体系。〔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级党委(党组)〕 6.加强青少年宪法教育,确保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经费的“五落实”。持续开展“学宪法、讲宪法”活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7.认真落实国家及省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达到 100%覆盖。(责任单位:市人大人选委、市政府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完善符合鞍 山实际的法规规章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一)完善立法工作格局 1.加强党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健全完善党委常委会会议及时审定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和政府立法计划工

 作制度。(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司法局,岫岩县)

 2.完善人大常委会主导地方立法工作的制度。人大常委会及时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岫岩县)

 3.根据立法进程和实际需要,探索增加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的会议时间和会议安排。(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岫岩县)

 4.逐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特别是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委员比例。(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5.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科学制定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完善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立法争议事项的协调工作。全面建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部门工作责任制和起草人员、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岫岩县)

 6.完善政协立法协商制度。根据每年的立法计划,市政协制定年度立法协商计划,有效组织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

 织推进民主立法的作用。(责任单位:市政协民族宗教社会法制委)

 (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7.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加快制定出台急需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围绕保障民生,加强教育、医疗、文化、公共服务等领域立法。围绕创新社会治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相关的地方立法。(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岫岩县)

 8.根据国家、省的立法进程,及时修订我市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着力解决执法成本过高、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9.建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常性清理制度,及时解决地方立法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及地方立法之间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

 10.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推进统一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的信息化平台建设。(责任

 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

 11.结合全市立法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立法评估论证工作,做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岫岩县)

 (三)健全立法工作机制 12.健全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进一步提升政府规章的起草和审核水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13.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全面推行地方立法征求意见机制、公众意见公开采纳反馈机制、重大立法事项论证、咨询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及其他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14.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要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或信函的形式进行说明。(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及其他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

 15.对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和审核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防止久拖不决。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要建立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充分利

 用大数据分析,为立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16.突出地方特色,丰富我市立法形式,坚持“小切口”“小快灵”立法。从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岫岩县)

 17.健全保障依法立法的工作机制,在我市立法中,不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在“够用”“管用”的前提下,缩减立法篇幅,避免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出现违背上位法规定,以及“立法放水”、超越立法权限或者重复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况。(责任单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岫岩县)

 四、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 法、全民守法 (一)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1.加快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以国家和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评价指标体系为标准,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十四五”期间,要努力实现建成“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县)”,并争创“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县)”。〔责任单位:市委法治建设办,各县(市)区、开发区〕

 2.各级政府都要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公布的权责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等,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3.严格执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经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论证和咨询的制度。〔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4.全面落实《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率达到 100%。〔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5.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到 2022 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达到 20%以上。〔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广

 电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6.加大行政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根据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行政执法的争议问题。〔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7.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应用,推动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加快完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8.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到 2021 年实现全覆盖。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和解、行政奖励等非行政强制手段的运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9.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全面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10.按照国家和省部署,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标准。推行使用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系统,建立与国家平台衔接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1.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2.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制度,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完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志愿者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激励保障措施。〔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13.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除涉及重点领域和国家、省根据工作需要部署的执法检查外,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要纳入执法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

 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14.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精准监管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归集共享各领域信用监管信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15.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及时公布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和工作规程,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和失信惩戒力度。〔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16.在行政执法中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推行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等非强制执法手段,鼓励推广“包容免罚”监管方式,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7.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法律法规,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清理、废止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不合理规定,坚决纠正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开展违法违规

 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专项整治行动,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 18.进一步加强诚信政府建设,规范重点领域政府诚信行为、完善政务诚信评价标准、加强政府守信践诺监督考核以及信用奖惩机制等制度。〔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19.推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20.按照辽宁省关于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联通的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外,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全部接入。积极推进更多高频便民服务事项接入“辽事通”。〔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二)推进公正高效权威司法 21.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不断健全完善我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

 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22.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探索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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