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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方案】辽阳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方案(完整文档)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1 18:00:06

辽阳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方案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服务项目,下同)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方案】辽阳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监察方案】辽阳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方案(完整文档)



辽阳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方案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服务项目,下同)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辽阳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依托辽阳县网上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依照监控结果作出绩效评估,并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小组在辽阳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辽阳县监察局、政府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参加,负责推进全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

第五条  在辽阳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电子监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整体管理和发展规划;

(二)督促相关部门进驻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三)对行政审批过程实施电子监察、情况反馈、督查督办、绩效测评及投诉受理;

(四)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辽阳县行政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网上审批系统的整体管理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行政服务大厅(含分中心)各行政审批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配合监察机关开展电子监察绩效测评;

(三)积极创造条件,有序、科学地接收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进驻中心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业务;

(四)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和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五)因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规导致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时,会同辽阳县监察局、政府法制办对行政审批事项审核修订后,及时更新网上审批系统中的相关要素。

第七条  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审批项目登录审批系统情况;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等审批流程实施情况;

(三)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四)行政审批收费情况;

(五)对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电子监察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全程监控。通过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采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数据信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

(二)受理投诉。通过网上投诉、来信来访、电话等多种形式受理人民群众反映和举报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能、服务态度、违纪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三)满意度调查。通过网上行政审批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开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满意度进行调查;

(四)监督考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考评。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有明确的流程管理程序的,依据其自动生成的电子监察考评数据进行;不能自动生成电子监察考评数据的,由监察机关会同行政服务中心及有关监督职能部门进行监督考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办行政审批事项,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和流程办理或办结的,电子监察系统处于预警纠错状态,通过发送短信提示及发出不同颜色警示信号督促其及时纠正并予以改进。

(一)对承诺办理时限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办理时限到期前的一个工作日,发送短信提醒并同时在行政审批网上发出提示信号;

(二)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在法定办理时限到期前的一个工作日,发送短信提醒并同时在电子监察网上发出提示信号,超过法定时限一天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牌警告,超过两天发出红牌警告;

(三)对违反其它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形,发出不同颜色警示信号,行政监察机关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和行政效能等情况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实行绩效测评。

第十一条  根据电子监察绩效测评,行政服务中心对排名靠后的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其查找问题,限期整改。对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电子监察绩效测评结果作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公务员考核、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单位和个人年度评先评优、文明机关创建等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行政审批项目不按规定登录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不公开行政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和结果或公开的与执行的不一致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理由的;

(五)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联合审批事项,主办部门不及时主动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在本部门有关手续完结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办理的;

(六)不向行政相对人一次性告知和提供承诺单,或不履行公开义务,损害其知情权的;

(七)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权限和超过公开承诺时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八)违法违规收取或减免费用的;

(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取财物、索要好处等以权谋私的;

(十)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消极或拒绝对全程代理项目实行联合踏勘、联合审批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在绩效测评中扣分;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通报批评;

(七)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八)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九)给予行政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将绩效测评结果上报辽阳县人民政府,通报给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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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cygypipe.com/zhuantifanwen/cehuafangan/20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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