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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方案6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8-09 09:00:03

篇一: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方案

  

  发展养老服务业满足养老服务需求实施方案

  发展养老服务业满足养老服务需求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遵循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城乡各类困难老年人托底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使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主体;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着力构建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提升层次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建设幸福美好新xx、努力与全省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目标任务

  按照前两年打基础、建机制,后五年扩规模、上层次的目标,到xxxx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服务网络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xx%以上的乡镇和xx%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市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xx张以上。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xxx%、持证上岗率达到xx%以上。

  基本服务全面保障。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统筹城乡、区域养老服务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强化政府对城乡困难老年人托底保障作用。

  体制机制充满活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规范行业标准。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充分调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以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娱乐、老年体育健身、老年金融服务、老年休闲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力争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

  二、主要措施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

  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重点扶持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教育、老年体育健身、老年金融服务、老年休闲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和各县区政府

  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要求,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特困人员供养的规定,将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

篇二: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方案

  

  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党的十九大以来,出台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等政策措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总的看,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尚未充分激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尚未有效满足。按照X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确保到X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制定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相关

  政策文件,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民政部门要及时下载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X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X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

  对象的养老服务。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化评审标准和遴选规则,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X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国资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注重分类引导,明确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X年12月底前,由省级民政部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应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市场监管

  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聚焦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研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X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到X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以省为单位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X政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统计监测工作。X年6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服务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

  (八)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畅通货币信贷政策

  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抓好支小再贷款等政策落实。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切实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有关金融机构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问题,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X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根据企业资金回流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用品项目。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

  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产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将养老康复产品服务纳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招展范围,探索设立养老、康复展区。(X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十一)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X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普通高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

  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引导其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研究设立全国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组织开展国家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

  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养老服务消费

  (十四)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完善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形成符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X政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发展养老普惠金融。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抵押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依法适当放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老年人申请贷款的年龄限制,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扩大养老目标基金管理规模,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可以设置优惠的基金费率,通过差异化费率安排,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开展全国老年人产品用品创新设计大赛,制定老年人产品用品目录,建设产学研用协同的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开展系统的营养均衡配餐研究,开发适合老年人群营养健康需求的饮食产品,逐步改善老年人群饮食结构。(X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

  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八)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

  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中央编办、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X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

  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X政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在全国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加快建设国家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

  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鼓励其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传播文化和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X政部、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建立全国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积极探索部门、行业企业、高校所举办老年大学服务社会的途径和方法。(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

  工程。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从X年起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X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从X年起,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对因总建筑面积较小或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主要活动场所和康复医疗用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灭火器。(X政部、民政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X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实施。(X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扶贫办、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七)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X年在全国部署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未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对于空置的公租房,可探索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市、县级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推进

  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用于提供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或修改时予以完善,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民政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八)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工作

  衔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落实。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安排财政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进行激励表彰。各地要充实、加强基层养老工作力量,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

篇三: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方案

  

  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党的十九大以来,出台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等政策措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总的看,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尚未充分激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尚未有效满足。按照X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确保到X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制定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相关

  政策文件,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民政部门要及时下载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X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X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

  对象的养老服务。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化评审标准和遴选规则,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X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国资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注重分类引导,明确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X年12月底前,由省级民政部门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应急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市场监管

  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聚焦减税降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研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X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倾斜力度,到X年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以省为单位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X政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统计监测工作。X年6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服务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拓宽养老服务投融资渠道

  (八)推动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问题。畅通货币信贷政策

  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抓好支小再贷款等政策落实。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切实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有关金融机构违规收取手续费、评估费、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问题,减少融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X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根据企业资金回流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用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设施设备,以及开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用品项目。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

  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产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落实外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国民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将养老康复产品服务纳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招展范围,探索设立养老、康复展区。(X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十一)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X年9月底前,制定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普通高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

  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引导其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研究设立全国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组织开展国家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

  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养老服务消费

  (十四)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完善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考虑失能、失智、残疾等状况,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加快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形成符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X政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发展养老普惠金融。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在地级以上城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在房地产交易、抵押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率。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养老金融产品,依法适当放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老年人申请贷款的年龄限制,提升老年人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扩大养老目标基金管理规模,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可以设置优惠的基金费率,通过差异化费率安排,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银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开展全国老年人产品用品创新设计大赛,制定老年人产品用品目录,建设产学研用协同的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出台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开展系统的营养均衡配餐研究,开发适合老年人群营养健康需求的饮食产品,逐步改善老年人群饮食结构。(X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

  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十八)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

  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中央编办、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供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X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继续大力

  推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挂号销账,确保养老院全部整治过关。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健全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X政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持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等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在全国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加快建设国家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

  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发现意外风险。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鼓励其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传播文化和科技知识、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活动。(X政部、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建立全国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积极探索部门、行业企业、高校所举办老年大学服务社会的途径和方法。(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

  工程。将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从X年起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X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从X年起,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对因总建筑面积较小或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主要活动场所和康复医疗用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灭火器。(X政部、民政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X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实施。(X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扶贫办、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七)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X年在全国部署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未编制、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明确民政部门在“四同步”中的职责,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对于空置的公租房,可探索允许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市、县级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推进

  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用于提供养老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或修改时予以完善,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民政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八)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建立由民政部牵头的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工作

  衔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抓好落实。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在安排财政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进行激励表彰。各地要充实、加强基层养老工作力量,强化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

篇四: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方案

  

  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市《关于

  印发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

  方案。

  一、目标要求

  着力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加快建设居家社区

  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

  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到2022年,养老服务有效床位数达到78张,社会运营

  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护理型床位比例不低于

  50%,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老年医学科比例不低于50%,全区社区居家

  养老服务设施、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设施实现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生

  活照料、文化教育、精神慰藉、短期托养等功能,搭建社区居家养老服

  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亲情化、全方位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2020年,全区所有街道、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二)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

  老院)升级改造,融合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等服务功能,逐步转型为区域

  性养老服务中心。开展特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2020年建成区社会福利

  护养中心,为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推进村级互助

  养老服务网点建设,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三)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按照人均不低于

  0.2平方米的养老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或使用的用地)要求,编制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按程序纳入相关空间规划。新

  建居住区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对配套建设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

  得组织竣工验收。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区民政局负责监

  管,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对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的城市老旧小区,要通过

  购置、租赁和国有闲置资产收回等方式,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四)盘活存量资源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制定整合国有闲置设施改

  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可探索将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或低偿提供

  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

  等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

  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

  文件或备案回执。

  (五)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凭登

  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区规

  划自然资源局、区民政局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探索利用集体建

  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

  施建设的,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允许按适老化设计要求

  调整户均面积、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

  (六)实施适老化改造。积极引导老年人家庭对住宅及家具设施进行

  适老化改造。2020年底前,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特困供养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在征得房屋产权人及相邻权人同意后,按照《无

  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

  (七)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保障

  政府兜底任务的前提下,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严格执行市收费指导

  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贯彻落实市养老机构公建

  民营指导意见,鼓励政府投资的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建民

  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运营及突发重大情况。

  (八)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依法保护养老服务商标品

  牌。对养老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同属区市场监管局登记管

  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直接申请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区民

  政局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主动对接优质的养

  老机构,让其提前介入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扩大养老机构规模。

  (九)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依托养老服务中心链接

  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形成机构带中心辐射站的运营管理模式,基本形成

  “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

  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

  护知识技能培训。完善“三社联动”机制,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积

  极探索“时间银行”“家庭照护床位”等做法及互助养老、“物业服务+养

  老”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模式。

  (十)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

  执行市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意见和“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责任清单,建立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

  区市场

  监管局要及时推送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区民政局要及时更新养老机

  构业务信息系统,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养老服务“双随机、一

  公开”工作机制,依法公示养老机构备案登记、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一)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公布我区现行养老

  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投资指南。执行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

  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指南、标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机

  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标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

  斥营利性养老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

  法。建立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

  录,执行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

  (十二)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全面贯彻落实养老机构各项税收优

  惠减免政策。2020年底前,区级有关部门分别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落实养老

  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的措施;严格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及养老机构

  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抓好

  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工作落实。各行业管

  理部门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分户计算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十三)提升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扎实开展养老机构安全监

  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养老机构安全平稳运行。扩大养老

  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

  任险。启动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

  老机构完善人防技防措施,推动解决养老机构重大安全隐患。

  (十四)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依法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推行养

  老服务行

  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敬老院及利用学校等举办的养老机构,区消防等有

  关部门要统筹解决其消防审验问题。

  (十五)推进“智慧养老”建设。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加快

  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搭建智慧养老云平台,发挥云平台监督、管理、服务等作用,满足养老服务发展新形势。创建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广

  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降低老年人

  意外风险,改善服务体验。

  (十六)构建养老服务地方标准体系。围绕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结合

  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构成因素,参照市出台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等标准,搭

  建区养老服务通用基础、服务提供、支撑保障标准体系。宣传贯彻养老服

  务标准,开展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

  展。

  (十七)提升医养结合融合能力。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根据诊疗需要和能力条件,适度放宽医疗科室和药品目录限制,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

  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

  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对养老

  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

  案管理。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有服

  务需求的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

  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十八)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

  构特殊性和医保基金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

  理范围,合理确定医保报销限额和人次人数比、次均费用等关联性管理指

  标,参照单病种结算方式按床日付费,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到2022年,全区所有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双向转

  介“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

  生服务,提升医疗保障水平。

  (十九)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健全适

  合我区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年老等重度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

  理服务。建立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并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

  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完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

  老服务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

  (二十)发展惠老金融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

  抵押养老保险业务。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

  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金融产品。

  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

  控制养老目标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二十一)繁荣养老服务产业。制定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

  消费的实施方案。编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教育”“+旅游”等服务,发展医疗康复服务、康养小镇等新业态。贯彻落实市老年

  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的实施细则,加强康复辅具

  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

  (二十二)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开展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需

  求等调查,摸清底数,建立老年人信息台账。建立健全定期巡访独居、空

  巢、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为老年人及其家

  庭提供政策咨

  询和指导服务。把具备资质和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

  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支持其接受委托,依法为特殊老年人办理入住养老机

  构、就医等事务。

  (二十三)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

  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消费领域非法集资

  线索,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对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

  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金额不得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

  的6倍。

  (二十四)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完善“区一镇(街道)一村(社区)”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学习网络,将老年教育机构延伸至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积极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

  年教育,积极探索部门、行业企业、高校举办老年大学服务社会的途径和

  方法。

  三、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镇街要落实属地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

  问,分管负责人要抓好落实,推动本实施方案各项任务落实。区民政局承

  担养老服务管理职能,充实基层养老工作力量。

  (二)加强资金投入。区民政局应做好养老服务类专项债券项目储备

  和申报工作,会同区财政局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机制。从2020年

  起,要将不低于80%的福彩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和政

  府购买社区居家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区残联要将提取的区级福彩公益金中

  不低于60%的资金用于失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

  (三)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完善养

  老服

  务教育培训、就业、激励长效机制,每年培养引进3名养老管理院长;到2022年,培训50名养老护理主管、5名养老护理员。

  (四)加强考核监督。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镇街经济社会发

  展考核范围,对养老服务成效明显的镇街,给予资金、项目等倾斜。定期

  评估本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加强统计监测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深入宣传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政策措施,广泛宣传“新时代、新养老、新生活”理念,营造良好的养老孝老敬老社会氛围。

  附件:区推进养老服务发展重点任务分工表

  附件

  区推进养老服务发展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

  位

  加快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

  责任部门

  区民政

  局

  区民政

  局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

  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各镇街

  务设施

  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各镇街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

  国资委、各镇街

  区教委、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自

  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各镇街

  区民政

  局

  区国资

  委

  区规划

  级规划建设要求

  盘活存量资源增加养老服

  务设施

  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

  策

  自然资

  源局

  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各镇街

  区住房

  实施适老化改造

  城乡建

  委

  区民政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农委、区残联、各镇街

  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

  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相关镇街

  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局

  区民政

  局

  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

  发展

  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

  融合发展

  区民政

  局

  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

  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各镇街

  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区民政

  局

  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

  队、各镇街

  制度

  11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

  开和政策指引

  12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

  13提升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防

  控能力

  14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

  15推进“智慧养老”建设

  16构建养老服务地方标准体

  1提升医养结合融合能力

  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医疗保

  1障问题

  1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

  2发展惠老金融服务

  21繁荣养老服务产业

  22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23维护老年人消费权益

  24大力发展老年教育

  区民政

  区民政

  区民政

  区民政

  区民政

  区民政

  区卫生

  健康委

  区医保

  区民政

  区财政

  区民政

  区民政

  区市场

  监管局

  区教委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

  镇街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

  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

  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民防空办、区税务

  局、各镇街

  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

  委、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

  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各镇街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

  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各镇街

  区经济信息委、各镇街

  区市场监管局

  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医保局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

  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

  医保局、区残联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商

  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体育局、各镇街

  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各镇街

  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

  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各镇街

  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各镇街

  25加强组织领导

  26加强资金投入

  2加强队伍建设

  2加强监督考核

  29加强宣传引导

  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

  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区民政

  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

  局

  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国资

  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区医保局、区经

  济信息委、区公安分局、团区委、区残联、区

  红十字会、区税务局、各镇街

  区财政

  区民政局、区残联、各镇街

  局

  区教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文化旅

  区人力

  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

  社保局

  农委

  区政府督查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

  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

  区民政

  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

  局

  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农委、区医保局、区公安分局、各镇街

  区民政

  区委宣传部、各镇街

  局

篇五: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方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11.05?

  【字

  号】市政办发〔2021〕47号

  【施行日期】2021.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5日

  西安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为尽快补齐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短板,加快提升养老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新形势,以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为主

  线,注重加强基础性、兜底性、普惠性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打通堵点消除痛点,尽快破解大城市养老难题,补齐养老服务工作短板,有效强化基本养老服务,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打造符合国家中心城市定位、居于全国中上水平、具有西安特色的养老服务样板,为西安创建老年友好型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

  到2022年,每个已建成城市社区至少有1所社区养老服务站,每个城市街道办辖区至少建成1所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城市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90%,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到2023年,各区县(开发区)至少建成1所以失能失智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公办示范性养老院,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初步补齐、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显著扩大,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取得长足进展。

  到2025年,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显著提升,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达70%,基本养老服务有效强化,为老服务更加专业,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发挥更加充分,养老服务产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实现“养、护、医、康、乐”五位一体协调发展,基本建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三、重点任务

  重点实施5个行动,完成20项重点任务。

  (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行动

  着力解决我市养老服务设施供给不足与迅速激增的养老需求不匹配的问题,按照“一社区一站点、一镇街一中心、一区县一院”要求,加快设施建设和薄弱机构改造,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广覆盖、成体系、均衡化布局。

  1.配建一批标准化社区养老服务站。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建设连锁

  化、标准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打造城市社区“15分钟养老圈”。每个社区至少配建1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助洁、上门服务等基本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健全完善新建住宅小区与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四同步”工作规则,严格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要参与评审验收,并无偿接收配套设施。已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建设标准的,由区县(开发区)通过回购、租赁、置换等方式进行配置完善;规模较小具备集中建设条件的住宅群,可采取集中配置方式,确保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均不少于300平方米。到2022年,全市新建社区养老服务站287个、提升改造397个,区县(开发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100%。(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下同)

  2.建设一批综合性镇街养老服务中心。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建设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力争每个城市街道办辖区至少建设1所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运营家庭养老床位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机构养老床位不少于30张,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70%。有条件的镇也要积极建设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对未达标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进行提升改造。原则上所有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均应由养老机构运营,重点为本辖区老年人提供全托照护、喘息服务、术后康复等服务,实施“中心带站点”运营模式,将服务辐射至社区养老服务站,形成镇街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层面养老服务站衔接有序、功能互补的发展格局。到2022年,全市建成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86个。(市民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打造一批公办示范性养老院。发挥公办机构兜底线、保基本和示范作用,将区县公办示范性养老院建设纳入市和区县(开发区)重点工程加快推进。每个区县

  (开发区)至少有1所集全托照料、医疗护理、康复保健为一体的公办示范性养老院,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在充分满足兜底保障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在曲江老年公寓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试点。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和公办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支持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委托社会力量运营,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各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提升公共卫生应急能力、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到2023年,每个区县(开发区)至少建成1所公办示范性养老院并投入运营,力争“十四五”期末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本辖区老年人口的1%。(市民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改造一批护理型敬老院。将区县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对敬老院进行全面改造升级,开辟失能照护单元,增设护理型床位。鼓励有条件的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入住需求的前提下,将空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敬老院编外临聘工作人员薪酬待遇。到2022年,全市13所敬老院改造提升基本达标,每个敬老院护理型床位占比达60%,满足有意愿入住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需求。(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养老服务功能提升行动

  聚焦居家社区养老、健康养老、智慧养老等老年人多样化服务需求,完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丰富养老服务内涵,提供高品质的养老服务。

  5.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推行全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完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体系。通过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巡访主动发现、部门数据共享比对等方式,探索确定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开展空巢、留守、失能、重

  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排查摸底,形成基础数据库,推动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脱贫人口、低保对象、低收入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引导有需求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到2022年确保有需求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应改尽改。结合实际逐步推进居住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积极创建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在城六区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委托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居家上门养老服务。整合利用存量资源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支持养老机构等为老服务社会力量运营社区养老服务站,实施“机构进社区、服务进家庭”全链条服务,到2022年社区养老服务站社会力量运营率达到70%。推广老年人助餐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方便可及的助餐服务,到2023年城市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覆盖率达到70%。(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建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6.提升医养结合服务品质。出台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实施政策,支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以多种形式开展合作,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到2022年,市、区县(开发区)两级至少各有1所直属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康复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5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床位占比达到30%以上,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建立签约合作关系。积极推进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2021年建设180个,2022年建设200个。出台《西安市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试点指导办法》,2022年在城六区启动试点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提高智慧养老服务水平。鼓励各类养老服务主体运用物联网、远程智能安防监控等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提升照护服务效率,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推动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在智能技术应用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推动医疗、医保、救助、户籍等各类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到

  2022年打造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大力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到2022年全市至少创建2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2—3个示范街道,扶持发展5家示范企业。(市工信局、市大数据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养老服务医疗保障能力。制定支持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医保方案,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适合老年人的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家庭病床医保支付机制,稳步提升老年人医疗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按照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要求,围绕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级评定和费用结算等重点内容,探索设计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准备。(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养老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促进养老服务质量显著提升。

  9.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示范创建工作,加快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安全的地方标准创建,制定老年人助餐服务地方标准,逐步推行养老服务品质第三方认证。推动养老机构和行业组织实施标准化管理。持续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全面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标准达标工作,到2022年全市三星级以上养老机构占60%。(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强化综合监管和信用建设。制定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措施,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对养老服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机制,建立覆盖养老服务企业(机

  构)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到2022年,基本建立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被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及服务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惩戒。(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机制,夯实区县(开发区)的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养老机构的主体责任,加大督查检查和执法力度。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持续推动解决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促进农村养老服务提质升级。合理规划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托管运营农村互助幸福院试点,以解决老年人就餐问题为重点,探索出农村互助幸福院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案例。积极扶持各类为老服务组织开展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健全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巡访制度。大力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强化农村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到2022年,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养老服务市场发展行动

  破除制度壁垒,打通发展“堵点”,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发布扶持政策清单,发展养老服务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助力形成经济增长新动能。

  13.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全面梳理现行各类养老服务政策,发布养老服务领域优惠扶持政策清单。落实中央和省级、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及养老服务机

  构税收优惠政策。各有关单位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分户计算等为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不得收取相关的接水费、增容费、接口费、开户费、并网费等类似名目费用。鼓励各物业服务企业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物业费。定期对养老服务领域优惠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解决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支持各类主体进入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市养老服务供需信息、项目投资指南。推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并支持其可持续发展。支持境内外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公建民营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养老服务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到2022年,各区县(开发区)至少引进或培育2—3家规模化、连锁化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投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银发经济,开发适老化技术和产品,培育和推广养老服务新模式、新业态。积极发挥西安在生物医药、装备制造、高新技术、商贸物流等产业集群的区位优势,依托现有产业园区基础,引进养老服务企业,集聚老年产品用品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减轻企业成本,扶持发展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养老用品生产企业,推进养老服务和产品用品市场发展。引导企业和机构研发安全有效、适合老年人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等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定期发布西安市老年人口趋势分析预测、养老服务发展蓝皮书。鼓励举办各类养老服务产业相关展会,积极搭建养老服务产业交流平台。(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

  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深化养老服务业态融合。促进养老服务与教育、文化、健康、旅游、家政、物业等产业融合发展,不断提供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文娱活动、健康养老、养生旅游、居家养老等服务。完善“区(县)—街(镇)—社区(村)”三级老年教育学习网络,将老年教育延伸至社区养老服务站。支持各类办学主体参与老年教育,开发老年教育产品和培训课程,发展老年数字教育新业态。充分发掘西安丰富的休闲旅游资源,重点围绕“旅养、文养”,开发建设一批康养基地和老年文化旅游项目。支持物业企业、家政公司等服务企业及驻地单位面向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服务。支持西安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服务平台拓展服务领域,面向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线上线下多种服务。到2022年,培育3—5家物业服务企业成为市级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示范企业,各区县(开发区)至少形成1个“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典型。(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养老服务要素保障行动

  聚焦要素短板问题,完善土地、人才、资金等扶持政策,着力构建系统完善、衔接配套的政策支持体系,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可持续的要素支撑。

  17.加强养老服务用地保障。修订《西安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并将其纳入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人均用地0.1—0.3平方米的国家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将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中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行规划建设管控。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协同监管机制,将养老服务用地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自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对政府依法处置收回的闲置土地,符合规划要求的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

  建设用地。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十四五”期间,每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至少供应300亩,优先在新建医疗卫生设施周边或交通便利区域规划布局,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保尽保、应供尽供,加快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历史欠账。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要求,出让住宅用地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条件和要求。(市资源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强化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支持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开展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定向委培试点。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西安市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大规模培训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家庭照护者,到2022年实现全市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全覆盖。推动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健全养老服务行业薪酬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出台养老服务行业入职补贴、岗位补贴等人才激励政策,每年发布西安市养老服务行业薪酬调查相关信息,增强养老服务行业和工作岗位吸引力。将养老护理员竞赛纳入“西安市高技能人才技能大赛”,将选出的典型推荐至相关部门,优先参与“劳动模范”“巾帼建功标兵”“西安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得到全社会认可。在西安市公共招聘网开设“西安市养老服务企业服务专栏”,集中发布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名录,定期发布招聘需求信息。到2022年,3—5所市属大中专(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并开始招生,全市打造5家养老服务产教融合基地和10家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充实养老服务工作力量。按照养老服务对象的数量、需求等因素,健全完善养老服务工作体制机制,合理确定开展养老服务所需的岗位和人员,选强配齐市、区县(开发区)、街(镇)、社区(村)四级养老服务工作力量。各区县(开

  发区)要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街(镇)设立养老服务专职管理岗位,在社区(村)配备养老服务督导员,确保基层养老服务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大养老服务资金支持。多层次、多渠道筹措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奖补政策,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产业。做好养老项目库建设,对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产权清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养老服务机构,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投融资政策和资金支持。支持市安居集团拓展业务,进入养老服务市场,参与全市三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各级政府要把养老服务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养老服务财政投入,要将不低于55%的本级福彩公益金留成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市、区县(开发区)要将养老服务业务经费纳入本级部门专项经费。鼓励商业银行与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推出符合养老服务机构需求的担保贷款产品。鼓励企业、慈善组织及个人设立养老领域慈善信托,开展养老服务慈善项目。(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安居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西安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全面推动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西安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表》(见附件3)要求,把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参照市级做法落实相应的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坚持问题导向,紧盯目标任务,精心谋划,切实抓好任务落实。

  (二)细化工作措施。市级各部门要根据《市级各部门重点任务分解表》(见附件2)列出的重点任务,在本方案印发后一个月之内制定可量化、可落地的系列配套政策和措施,报西安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6786710)。《西安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见附件1)涉及的部门要制

  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扶持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三)强化督查考核。将养老服务重点工作全面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建立督导机制,定期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建立督导考核制度。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区县(开发区)为单位开展年度基本养老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对完成任务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资金、项目等倾斜;对工作进展较慢、考核评价靠后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我市养老服务重点工作任务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总结和推广创新举措、成功做法、先进事迹,讲好“西安养老故事”,让全社会及时了解西安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新进展、新成效,营造尊老、敬老、孝老良好氛围。

  附件:1.西安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2.市级各部门重点任务分解表

  3.西安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表

  4.西安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5.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

  附件1西安市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一、用地、规划和建设政策

  1.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放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2.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

  3.存量土地改变用途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经审查符合详细规划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使用的,原划拨用地可继续划拨使用,不增收改变规划地价款。

  4.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市资源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

  5.对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为收住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6.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可以享受以下税费优惠政策:(1)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并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

  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8.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1)资源规划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2)住建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3)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资助政策

  9.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养老机构,在本市范围内新建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建设补助,通过租赁或改扩建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建设补助。养老机构建设补贴优先支持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试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可参照改扩建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执行。

  10.支持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市级给予最高1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优先支持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此项补助不与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重复享受。

  11.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新建社区养老服务站市级给予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提升改造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市级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2.支持敬老院改造提升,市级按照敬老院改造提升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

  13.支持发展老年人助餐服务,对符合标准的新建老年人助餐点,市级给予最

  高10万元一次性补助。

  14.支持开展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脱贫人口、低保对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农村家庭改造按每户不超过2000元,城镇家庭改造按每户不超过4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运营资助政策

  15.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对在全市范围内经营养老机构3家以上或连锁经营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10家以上,服务质量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经综合评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16.提高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对养老机构按星级分类别给予运营补助,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养老机构收住失能老年人的,分别按照每人每月225元、150元、120元、100元、80元进行补助;收住半失能老年人的,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50元、120元、90元、70元、50元进行补助;收住自理老年人的,分别按照每人每月80元、60元、40元、30元、20元进行补助。对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给予入住老年人运营床位补助和社区居家服务运营补助。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优先支持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

  17.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站运营补助标准。对已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站每年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运营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

  18.提高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补助标准。对已投入运营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每年给予1.5万元—2.5万元的运营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

  19.按符合条件老年人的实际就餐天数,给予老年人助餐点每人每天2元的就餐服务补贴。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开发区)按照5∶5的比例承担。

  20.支持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对参与国家、行业、地方养老服务标准制定中排名第一的本市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市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承担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且验收合格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市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将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费用政府承担比例提高至70%。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医养结合资助政策

  22.支持医疗机构转型发展,对三级甲等医院评选为医养结合服务示范基地的每个项目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二级医院转型发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3.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对养老机构内增设医务室、诊疗室、护理站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设立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设立老年专科医院或一级以上综合医院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24.鼓励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和支撑,对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订医养结合合作协议的,每签订一家养老机构,并按协议完成服务,每年给予医疗机构5万元补助资金。

  25.支持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创建,创建成功后,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分别给予每个机构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22—2023年市级财政共安排3000万元用于医养结合补助项目,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人才队伍建设政策

  26.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职养老护理岗位,对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或毕业一年内的往届毕业生,进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专职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的,给予本科及以上毕业生5万元、专科(高职)毕业生4万元、中职毕业生3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励,分3年,按照30%、30%、40%的比例发放。

  27.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制度,对连续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一年以上的,按照初级至高级技师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岗位补贴。两年过渡期内未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两年后仍未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再给予补贴。

  28.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人2000元标准,依据留用人数给予一次性补贴。

  29.对获得部、省、市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的护理员按规定给予3000—30000元一次性奖励。

  30.放宽年龄限制,允许养老服务机构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31.对到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的执业医护人员,采取以评代考方式进行职称评审。对我市各级医疗机构派至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医护服务的人员,服务时间计入基层支医时间,同等条件下优先职称评审。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其他政策

  32.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

  33.境外资本在本市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享受境内资本同等待遇。境外资本在本市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特困供养老年人的,享受运营补贴等同等优惠政策。

  34.对基本养老服务对象能力评估给予补助。

  (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健全完善各项奖补的具体办法,细化奖补的标准、条件、方式、时限等,并分类做好项目审批、公示、备案、验收以及绩效评价、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各单位要将各项奖补的具体办法于文件正式印发后3个月内报市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附件2市级各部门重点任务分解表

  牵头序单位

  号

  时限

  市资源规

  划局、市住建

  每个区县(开发区)至少建成1所公办示20231范性养老院并投入运营。

  年

  市民政局

  建成86个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新建

  287个社区养老服务站,提升改造397个社区养20222老服务站。

  年

  委、市卫生健康委

  市资源规

  划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

  13所敬老院改造提升基本达标,每个敬老

  市发改局、市发改

  任

  务

  内

  容

  完成

  配合单位

  3院护理型床位占比达60%。

  2022年

  委、市乡村振兴局

  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

  4年

  在城六区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

  5年

  社区养老服务站社会力量运营率达到70%。

  20226年

  城市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覆盖率达到70%。

  20237年

  全市三星级以上养老机构达到60%。

  8年

  全市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

  20229年

  在曲江老年公寓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10估轮候试点。

  2021202220222022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发改委、市卫生健

  年

  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

  11年

  组织参加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将养老护

  理员竞赛纳入“西安市高技能人才技能大

  持续2022康委、市残联

  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

  12赛”,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的护理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性工作

  修订完善《西安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202113划》。

  年

  市市场监

  基本建立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

  被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202214养老机构及服务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并按照有年

  关规定依法予以惩戒。

  西安分行营管部

  市金融工

  对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产权清晰、纳

  入国土空间规划的养老服务机构,积极争取中15央和省级投融资政策和资金支持。

  作

  研究出台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实施方市卫1案。

  2022团

  市民政局、市医疗保性工局、市安居集持续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局、市公安管局、市工信划局

  市资源规

  生

  健康委

  持续开展家庭病床试点,2022年在城六区2启动试点。

  年

  持续性工作

  市区两级至少各有1所直属老年病医院、障局

  市医疗保障局

  护理院、康复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20223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50%以上,基层医疗卫年

  生机构护理床位占比达到30%以上。

  积极建设老年友善医疗机构,2021年建设20224180个,2022年建设200个。

  年

  以居家老年人为重点人群,推行家庭医生5签约服务工作。

  持续

  /性工作

  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以多种形式开展6合作,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

  持续

  市民政局

  性工作

  市人1社局

  年

  研究制定西安市养老服务人才建设方案。

  2022局、市教育局

  市民政

  /

  /

  研究出台西安市养老机构护理岗位工作人

  员入职补贴、岗位补贴试行办法,全面落实见2习补贴、入职补贴、护理员岗位津贴等政策。

  市民政2022局、市财政局

  年

  打造5家养老服务产教融合基地和10家养20223老服务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年

  在西安市公共招聘网开设“西安市养老服

  务企业服务专栏”,集中发布我市养老服务机4构名录,定期发布招聘需求信息。

  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敬老院20225编外临聘工作人员薪酬待遇。

  年

  制定支持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医保方案,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1围。

  市医

  在26项适合老年人的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

  市卫生健2022康委

  年

  年

  局

  2022康委、市民政

  市卫生健

  市民政局

  2022/

  市民政局

  付的基础上,将原个人自费的16项康复项目中

  疗

  适合老年人的康复项目,在严格限定康复的适2保障用人群及相关条件下,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局

  围。

  市卫生健

  完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计,为开展长期20223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做好准备。

  年

  局、市人社康委、市民政

  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将《西安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纳入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

  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将养老服务设1施项目用地矢量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行规划建设管控。

  市资

  在医疗卫生设施周边或交通便利区域规划

  布局一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十四五”期间2025源

  2每年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不少于300亩,年

  规划局

  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保尽保,应供尽供。

  制定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

  收、同步交付)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每百户20223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年

  房,确保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达标率达到100%。

  培育3—5家物业服务企业成为市级发展居

  家社区养老服务示范企业,各区县(开发区)

  市住建局

  加强居住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

  2持续

  市残联

  20221至少形成1个“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典年

  型。

  市民政局

  局、市民政局

  市住建康委

  局、市卫生健

  市民政年

  2022市民政局

  性工作

  市资源规

  推动解决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

  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养老机构消防3审验问题。

  年

  民政局

  要把养老服务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

  市民政

  按照政策规定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20222资金。

  年

  局

  市发1改委

  完善“区(县)—街(镇)—社区(村)”三级老年教育学习网络,将老年教育

  市教育局

  1与老年教育,开发老年教育产品和培训课程,发展老年数字教育新业态。

  3—5所市属大中专(技工)院校开设养老

  /年

  延伸至社区养老服务站。支持各类办学主体参

  2022市民政局

  年

  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2022市民政局

  康委、市人社局、市卫生健2022救援支队、市

  划局、市消防

  预算,将不低于55%的本级福彩公益金留成用于持续1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市、区县(开发区)将养

  市财政局

  老服务业务经费纳入本级部门专项经费。

  性工作

  2服务相关专业,开展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定向委培试点。

  全市至少创建2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

  地、2—3个示范街道,扶持发展5家示范企1市工业。

  扶持发展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养老用品2022年

  市卫生健2022年

  康委、市民政局

  信局

  生产企业,引导企业和机构研发安全有效、适2合老年人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等用品用具和

  2022年

  /服务产品。

  加快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安全的地市市1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持续

  市民政局

  性工作

  对经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养老服务

  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收费按居民2生活类价格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按照养老服务对象的数量、需求等因素,市委1编办

  市商1务局

  提供基本生活服务。

  年

  措施,促进家政服务企业面向社区,为老年人2022市民政局

  研究制定支持家政服务企业开展为老服务合理确定开展养老服务所需的岗位和人员。

  年

  2022局、市民政局

  年

  市人社2022市民政局

  场

  监管局

  市文

  围绕“旅养、文养”,开发建设一批康养化

  1基地和老年文化旅游项目。

  旅游局

  市统1计局

  作

  市民政

  市大数据局

  全市建成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信息平20221台。

  年

  社局、市公安局

  市税1务局

  作

  市安居集团

  拓展业务,进入养老服务市场,参与全市20221三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

  年

  作局

  局、市金融工局、市民政

  市财政

  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性工持续

  市民政局

  保障局、市人康委、市医疗局、市卫生健

  定期发布西安市老年人口趋势分析预测。

  性工持续

  市公安局

  持续

  市发改委

  性工作

  附件3西安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分解表

  镇街综合养老服务

  中心

  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

  院建设项目

  2023已

  未

  2021年

  2022年

  小20年

  年

  未建

  建

  镇

  已

  建

  社

  改

  改现有

  底前

  回

  养老

  养老

  新

  新

  新街建镇街设任务20212022区造

  造

  办养

  新建成

  迁社区服务站

  服务站

  建

  建

  建

  (个)

  (个)

  (个)

  年

  年

  (个)

  提升

  提升

  机构

  运营

  (个)

  社区数

  社区数

  (个)

  (个)

  (个)

  (个)

  (个)

  位数

  机构数

  (个)

  (个)

  张)

  (个)

  2210/

  96225/

  9/

  9/

  /

  2/

  25/

  3233413112/

  /

  31/

  2/

  03371511436232162365613121200324311201114/

  7636324276/

  32255503223454154416815316121600442/

  16131350321/

  1/

  /

  /

  /

  5044114/

  40011116/

  16/

  /

  /

  /

  80111/

  1428114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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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8618416844281521513182287754442129附件4西安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类

  配建指标

  别

  区

  到2023年,每个区县

  具备专业照护

  以服务失能失智老

  功能设置

  服务内容

  县

  (开发区)至少建成1所公能力,设置生活照年人为主,提供全托、(开发办示范性养老院投入运营;护区、入住服务失能失智老年人帮扶、区)

  “十四五”期末,公办养老区、卫生医疗区、专业术后和日常康复、养老院

  机构床位数达本辖区老年人康复保健区、文化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及口的1%。与医疗机构合作或娱乐区等功能区管理等服务。

  与医院毗邻建设,开通就医域,同时设置失智绿色通道和医生定期诊疗服务,接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在为镇街辖区内的应设置托养护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全理区、生活照料

  镇

  一般应为独立场所,建区、休闲娱乐区、街

  筑面积≥1500㎡,床位总数综合养≥3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老

  比不低于70%,可接入养老服服务中务信息平台。

  心

  时,面向社区和居家老文化教育区、健康年人提供日托、上门服管理区、人文关怀务、运营家庭养老床区和运营管理区等位、居家探访、老年食功能区域,有条件堂、老年活动、失能失的可设置老年用品智老年人帮扶、基础康体验区。

  复等服务。

  应设置生活照

  服务对象主要为社

  社

  日间照料床位≥10张,料区、休闲娱乐区养老

  原则上建筑面积≥300㎡,可区、文化教育区、日间照料、紧急救援、服务站

  接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健康管理区等。

  助餐、助浴、助洁、上区和居家老年人。提供托式集中照护服务的同老人照护单元。

  门服务等基本养老服务。

  为辖区内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年人提供邻

  应设置生活照

  农

  日间照料床位≥8张,原料区、休闲娱乐村互助

  则上建筑面积≥100㎡。

  区、文化教育区幸福院

  等。

  里互助、定期探访、亲情联络、健康体检、生活照料、志愿服务、紧急救援等养老关爱服务。

  附件5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

  2.建筑物耐火指标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一、建

  筑标准

  3.室内通道和床铺间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需3二、设施设备

  2.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应集中供应生活热水或配置制备生活热水的设备。

  要。

  1.应配置包括给排水、采暖、通风、供电、安保、通信、消防、网络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1.入住对象用房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

  11四、用房功能

  三、院区场地

  3.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应配置衣物储藏空间和洗涤、洗浴设施,并宜内设卫生间。

  1.院区应设置通透式围墙或围栏装置,形成相对独立空间。

  2.场地应包括院区道路、室外活动场、衣物晾晒场、停车场、堆场等,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供养对象从事作业劳动的场地。

  1.应设置入住对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

  2.应设置管理服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用房、附属用房。

  3.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宜与医疗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

  4.入住对象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121.出入口、门厅应设置坡道。

  132.平台、台阶、楼梯等设置应符合供养对象使用要求。

  14五、适

  老化改154.地面做防滑处理。

  16造

  3.对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扶手、走道、电梯等设施和部位应实施无障碍改造。

  1.应根据便于为失能入住对象提供服务和方便管理的原则设置照护单元。

  2.照护型床位的配套设备包括生活照护设备、医疗设备、康复设备、安防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1.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17六、照

  护型床18位

  19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做好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22122七、消防安全

  2.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的情况。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维护和保养燃气设施设备。

  3.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4.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1.应建立涵盖信息采集、能力评估、健康监测等基本信息的基

  23八、信息化

  24础数据库并基本实现对院内老人、工作人员的信息化管理。敬老院信息化平台应留有接入全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端口,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和动态管理。

  2.院内应配套安装高清视频监控,入住的重点人员配备智能监测设备和安全防护手环

篇六: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方案

  

  XX区推进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XX区推进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加快本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村养老服务推进会精神和《XX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XX市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指导意见》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化“党建+农村养老服务”,按照“锻长板、补短板、强弱项、创特色”工作思路,聚焦农村养老设施建设、服务水平提升、政策支持保障、留守老人关爱,推进城乡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均衡、融合发展,满足农村老年人对养老服务需求的美好向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努力,我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更加合理,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得到满足。农村地区的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卓有成效,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明显优化。

  ——设施布局更加合理,形成乡镇有“阵地”、行政村有“站”、自然村有“点”的农村三级服务网络,设施供给能力增强。

  ——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卫生院“两院”融合初步建成,有一批专业人员和机构提供适度、适宜的养老服务,满足农村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专业照护需求。

  ——资源配置不断加强,依托乡镇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的实体平台和区、乡镇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及智慧康养扶贫工程,统筹区域养老服务资源,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和可持续性得到加强。

  ——发展环境持续优化,支持养老事业发展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更多地向农村倾斜,各项保障机制不断健全。

  ——探视巡访全面覆盖,在全面建立区级层面农村留守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探视巡访制度的基础上,推动乡镇、村落实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机制,完善探视巡访体系,实现探视巡访与

  服务提供基本覆盖,服务对象获得感明显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统筹推进联系农村养老机制多元化发展

  1.建立资金分担机制。统筹融合养老服务资金渠道,健全由政府、社会、个人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成本分担机制。市、县两级留存使用的福彩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整合相关资金向农村养老服务建设发展倾斜。引导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公益慈善资金、民间资本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发展。鼓励爱心企业、社会团体和乡贤捐资助老。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各乡镇(街办)〕

  2.加强建设用地规划。统筹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农村养老服务用地纳入乡村振兴战略,乡镇、村庄建设规划,按国家养老服务标准,在人口聚集地、行政村规划养老服务需求设施,有序推进乡镇敬老院、卫生院深度融合,整合闲置资源加快推进农村居家养老设施建设。〔责任单位:XX自然资源分局,XX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房管局,区民政局,各乡镇(街办)〕

  3.强化养老人才保障。统筹构建为老服务人力资源队伍,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估和激励机制。落实省委编办《关于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养老服务中心的意见》(X编办发〔2020〕X号)要求,乡镇至少1-2名人员编制用于从事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工作。乡镇敬老院定编定岗不定人的院长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依托驻地专业院校和大型专业养老机构,建立养老培训实训基地,健全定期轮训制度;建立养老从业人员的津补贴和荣誉激励制度。开展全区养老护理人员技能竞赛,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评选,适时奖励理论知识丰富、实践技能专业、爱岗敬业的优秀人员。〔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各乡镇(街办)〕

  4.健全养老综合监管。统筹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健全以安全为前提、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加强从业人员、财政资金、运营秩序监管,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妥善处置纠纷。〔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

  管局,各乡镇(街办)〕

  (二)稳妥推进乡镇敬老院社会化改革

  5.优化建设布局。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原则,按养老标准改建一批,按高质量标准新建一批,按“两院”融合提升一批。在先期建设完成XX镇“两院”融合改造并投入使用的基础上,加快XX、XX、XX、XX、XX等乡镇卫生院、敬老院“两院”融合建设,其余乡镇通过整合资源,在敬老院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形成以区级养老机构为龙头、乡镇中心敬老院为重点、其他敬老院为补充的农村机构养老新格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各乡镇(街办)〕

  6.规范建设标准。按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X)、《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XX省公办养老院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基础指标》标准要求,确保新建或改扩建敬老院护理型床位占比分别达60%、50%以上。〔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房管局,各乡镇(街办)〕

  7.创新运营改革。按照《XX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要求,坚持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原则,稳妥推进敬老院公建公营、委托经营、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乡镇敬老院人事权收归区级直管,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双重管理机制。公建公营重点为失独、空巢、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委托经营重点选择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委托经营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公建民营应按照管办分离、综合监管的思路引入专业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管理。〔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各乡镇(街办)〕

  8.规范运营行为。坚持兜底供养原则,在优先保障低保、低收入家庭、脱贫户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高龄家庭、失能失智老年人供养服务的前提下,鼓励将多余床位向社会开放。健全服务管理、入院评估、等级照护、绩效评价、职业晋升制度。推行农村养老机构和设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完善基础消防设施建设,鼓励安装NB-Iot智能独立烟感,加强火电气、食品、健身活动安全和疫情防控等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

  场监管局,各乡镇(街办)〕

  (三)提质推进农村幸福之家持续化建设

  9.扩大服务网点。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分布和需求,科学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点建设,形成幸福之家点、线、面一体化服务网格。〔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乡镇(街办)〕

  10.扩大服务对象。从村“两委”或社会组织中落实1名管理责任人员,安排1-2名做饭、保洁、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人员;在落实“六类人群”服务的基础上,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探索将70岁以上老年人纳入为服务对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各乡镇(街办)〕

  11.量力服务标准。提高助餐、助安、助医、助娱服务“四助五有”服务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幸福之家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心理咨询、集中居住、上门服务等形式多样的服务,探索建立农村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各乡镇(街办)〕

  12.居家适老化改造。对具有XX区户籍的60岁及以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及其他困难老年人家庭,根据《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X民字〔2020〕X号),坚持一户一档、贴近改造需求、强化智能辅助的原则,逐步推进居家适老化、无障碍化改造。〔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房管局,区残联,各乡镇(街办)〕

  (四)加快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

  13.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在XX民政信息平台建设基础上,统一纳入区、乡镇两级的养老服务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安装呼叫应答、信息传输和服务监控监督等信息设备,特别要通过“一键通”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助、主动关爱、生活服务,实现服务信息化实时监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工信局,各乡镇(街办)〕

  14.拓展信息技术运用。对纳入政府补贴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采用信息化手段构建安全防护网,通过视频连接,实时展现服务场所情况,支持养老服务机构采用人脸识别、AI等技术,对服务对象进行流量管

  理。〔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工信局,各乡镇(街办)〕

  15.创新老年教育手段。鼓励教育机构、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开发老年人新媒体课程体系,拓展老年人线上线下相服务,促进远程健康监护、居家安防、定位援助、智能辅具、智能家居、设备定位等新技术应用。通过体验学习、尝试应用、经验交流、互助帮扶等方式,引导帮助老年人了解、运用智能技术,积极融入智慧社会。〔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各乡镇(街办)〕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开展(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

  各乡镇(街办)制定推进农村养老行动计划,明确推进步骤和时间,提升硬件水平,完善软件质量,分年度完成农村养老服务任务。

  (二)巩固提升(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

  查摆存在问题,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时间表,补齐短板弱项,整体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

  (三)整改验收(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

  2025年11月底前,开展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检查验收,12月底,进行全面总结宣传各地好经验、好做法。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办)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重要民生工程,强化区域农村养老服务资源、项目、资金统筹使用和管理,做好规划编制、政策执行、改革试点等工作。〔责任单位:区直相关单位,各乡镇(街办)〕

  (二)做好宣传引导。

  加强敬老孝老文化建设,引导成年子女自觉履行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组织开展孝亲敬老主题宣传表彰活动,及时曝光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在社会各界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各乡镇(街办)〕

  (三)强化督促考核。

  发挥考核机制的重要作用,将“党建+农村养老服务”纳入全区高

  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坚持经常性督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推进工作成效明显的,在安排资金、遴选试点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全区通报。〔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各乡镇(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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