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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章程党建内容5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7-09 16:45:03

篇一:培训学校章程党建内容

  

  (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学校或学院,以下同)的名称是(按照民政部门核准名称填写)。

  第二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

  第三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单位设立的目的是:。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部门×××民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教育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依法登记的办学地址是:成都市××区(市、县)××街道号,邮政编码:××××××。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办学)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出资)资金:

  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办学)范围:

  (一)办学规模:最大教学班

  个,最大在校生总数

  人。

  (二)办学层次:

  (中等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

  (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

  (小学、初中、高中毕业生、…),学习期限为

  (学年、月)。

  本单位为

  (全日制普通中等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中初等教育机构)。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3人及以上奇数)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管理体制为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

  理事由举办者(出资者)或其代表、校长、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等人员组成。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5-25人。特殊情况设定3年或4年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及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出资)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和确认由校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第十一条所涉及的内容时。

  (五)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

  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学校重大事项决定,理事成员签名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分别及时报送民政、教育部门各一份。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校、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校(院)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人及以上奇数)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3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

  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三)审议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五)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门)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招生、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或成员变更的。(八)涉及学校筹备或正式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

  (九)拟对外广告宣传的。

  (十)有其它重大事项的。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校长或院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出资)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教育)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盈余不得分红(或本单位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出纳实行亲属回避制,回避举办者主要成员。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度登记检查。并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在学校治理中的地位

  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制度是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体现,是推动学校健康发展,保证校长负责制顺利实施与实现学校科学化、民主化管理的重要举措。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具体形式和程序主要:

  1.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党委成员,通过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领导班子,直接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

  2.董事会对重大问题决策前,党委要召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有必要,党委可采取必要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党员、职工的意见。讨论决策时,通过董事会中的党员,把党组织的意见反映到股东大会、董事会中去。

  3.对涉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重大原则问题,党委会要开会讨论并把意见正式通知董事会。

  4.党委负责人要通过定期听取党员、管理人员的工作报告、会议等多种途径,了解经营情况,并对日常运营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5.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

  6、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德育工作

  民办学校党组织要把立德树人放在首要位置,每学期至少研究分析1次学生思想道德状况,提出本学期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工作重点;

  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每学期至少讲授两课时思政课。要开展常态化党员教育培训,教职工党员每年学习培训不少于32学时,学校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

  第三十八条

  工作汇报

  每年年底,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要按照隶属关系向上级党委作党建工作专项述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办学)的。

  (三)无债权债务自行解散(学校或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

  (四)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的。

  (五)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

  ……………………。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自行要求终止的,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终止办学手续,以及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核准,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及手印(人数较多可另附页,附页与正本未加盖单位骑缝章无效):

  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人员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

  举办者盖章

  年

  月

  日

篇二:培训学校章程党建内容

  

  索引号:BA04-F0100-2022-004[说明:该文本为民办教育机构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为填入内容部份,()为选择或者提示内容部份,教育机构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实有关内容。]———————(教育机构全称)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

  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

  依法规范本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是:。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办学地址是: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XX市XX区教育局批准,领

  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XX市XX区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办学许可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XX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举办者自愿举办的初、中、高等学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

  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份的原则;保证教

  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非学历培训规模为:

  XX人。

  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层次为:

  初、中等非学历培训。

  本教育机构办学形式:

  业余教育。

  本教育机构招生对象: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

  本教育机构业务范围为:

  小学、初中、高中文化课辅导,书法培训,音乐培

  训,舞蹈培训,教师资格培训,礼仪培训,英语培训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

  XXX。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XX万元;

  注册资金XX万元。建校资金来源:举办者投入:XX万元,出资者:

  ————,金额:

  —

  ———;出资形式:

  ————;出资比例:

  ————

  。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

  同时向社

  会公示。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

  件。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办学赢余按国家法律、法规

  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

  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教育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

  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校外投资。

  第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专

  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

  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调动工作

  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

  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教育机构由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

  比例的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决定和向社会发布的有关材料与财务状况,报

  审批机关备案后确定合理回报。

  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

  和督导。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

  构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学校实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学校

  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3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首届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

  后产生办法为:

  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推荐产生。

  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

  全体职工推荐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每届任期

  3年,届满

  可连选连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在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

  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或者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或者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到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会(或者理事

  会)成员提议,可召开暂时会议。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对学校重大

  事项决策须有2/3以上成员允许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如连续4次不能参加董事会(或者理事会)会议,作自动退出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或者理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事内容、议事结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确保学校资金正

  常运转;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校

  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学校(或者学院)各项规章制

  度报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审批;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副校长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签署书

  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

  (四)组织落实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学校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六)执行或者组织落实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负责学校的党建、共青

  团、工会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

  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其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二)学校对外公文的签署;

  (三)代表学校参预民事诉讼活动;

  (四)维护本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

  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本教育机构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

  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

  器设备。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

  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在完成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

  对学校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有权批评制

  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

  的合法权益。学校可以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或者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或者

  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表决通过

  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

  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

  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

  算以外的活动。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六)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

  后,即为终止。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章程修改普通在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在董事会(或者理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

  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

  (二)预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允许方可通过,并形

  成书面修改决议;

  (三)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在董事会(或者理事会)通过的30日内送登记管理机关核

  准,学校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XX年04月10日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本章程在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由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XX培训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

篇三:培训学校章程党建内容

  

  民办幼儿园党建章程

  民办幼儿园党建章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法定名称:育才幼儿园第三条幼儿园占地面积:730平方米第四条幼儿园园址:齐海街邮政对面办学目的:幼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

  学校投资:35万元.培养目标:2岁至6岁的适龄儿童第五条举办者:XXX女士,是幼儿园的园长,幼儿园实行园长全面负责,有对幼儿园教职工的任免权。

  第六条本幼儿园自觉接受上级审批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督促管理。

  第七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道德风尚。

  第二章办学范围第八条办学层次及形式:学前教育,全日制第九条专业设置及学制:幼儿学前教育三年制(包括小班、中班、大班三个年龄段的26岁的健康幼儿及37岁的特殊儿童。)第十条招生对象:适龄儿童;生源范围:齐海乡周边自然

  村第十一条办学规模:现开设大中小3个教学班,目前在园幼儿150余人。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二条本单位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幼儿园办园指导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学前教育改革,树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实施素质教育,促幼儿全面发展,一切为孩子的发展,为一切孩子的发展,为发展孩子的一切,以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的管理,宽松、和谐、平等、尊重的人文环境,主体探究型课堂教学为工作目标,全面实施保教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研究提供便利条件,办好二级一类幼儿园。

  幼儿园办园目标是:幼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语言特色的校园。

  第十四条:幼儿园园风:合作、务实、创新、争效幼儿园师风:敬业、XXX、朝上进步、奉献幼儿园教风:求知、求真、求实、求新幼儿园学风:

  第十五条:幼儿园向本学区招生,招生时间、新生入园时间均按县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幼儿园章程经教代会通过、由县教育局审核、批准方可生效,全体教职员工均要遵守本章程。

  第四章幼儿园的管理第十七条:幼儿园由教育局领导,幼儿园园长由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评议和指导。

  第十八条:园长幼儿园园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目标指点下,决定幼儿园具体教育目标、规划幼儿园的发展、兼顾安排幼儿园教育讲授、卫生保健和总务行政工作。

  (二)向上级提出组阁建议,改动幼儿园机构构造和权限关系。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成绩并给予奖惩。

  (四)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支配幼儿园财政费用,规划和使用财产设备。

  (五)关心教职员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组织工作人员文化业务研究,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干部竟聘制。副园长是园长领导教育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组织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并对教师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总务主任是园长领导幼儿园后勤

  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管理幼儿园后勤工作,并对保育员、保健员、营养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

  第二十条: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二级考核制,严格按有关法规及章程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惩、评议。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工作计划和园长布置的工作通过副园长和总务主任及教研组长等条线具体落实。

  第五章幼儿园的监督第二十二条:接受党支部对幼儿园的工作实施监督,切实保证幼儿园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审议、讨论幼儿园重大事项,并对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园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实行园务公开制。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的工会维护和代表全体教职工的利益,集中群众意见、建议,对幼儿园实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税务、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听取家长和社区的意见,提高办学质量。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七条: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学前教育纲要》的要求,二期课改的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确立园培养幼儿发展目标:好思考、喜探索、善表现、能合群、有责任。对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科研为抓手,以科研促教研,以教研促教育,以全语言教育为主线,确立园全语言教育的目标是:以幼儿语言能力发展为手段,促进幼儿的创造性为核心目标的能力素质和人格素质的健康发展,获得打开知识宝库的钥匙,成为主动的研究者和学会研究的实践者。民办幼儿园党建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中山市____________幼儿园。

  第三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中山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构造是XXX;本单位的营业审批构造是XXX。

  第六条办学宗旨: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照社会道德风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增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举行者、创办资金和营业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行者是____________。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创办资金:_____万元。出资人____________,出资金额_____万,占全部出资额的_____%。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教育;(二)办学层次:幼儿园;(三)学制:3年;(四)办学形式:全日制;(五)办学规模:_______个班共_____人。

  (六)招生区域:中山市_____。

  第三章构造管理体制

  第九条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5人。

  第十条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权柄:

  (一)罢免、增补理事;(二)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九)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十)决定教职工的体例额和工资标准;(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最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以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部分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部分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部分事理的过半数经由过程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实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权柄: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行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调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背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好处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部分监事过半数表决经由过程,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景遇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国内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第二十八条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部分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增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第二十九条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第三十条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四)利息;(五)捐赠;(六)其它正当收入.第三十二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在肯定出资人获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程度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履行.第三十八条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分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二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一)人事管理制度;(二)讲授管理制度;(三)教师管理制度;(四)学生管理制度;(五)财务管理制度;(六)安全管理制度;(七)其他规章制度.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景遇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四)连续两年未招生;(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截止办学;(七)其他事由.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报XXX审查.日内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构造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经由过程,报审批构造备案.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理事会表决经由过程.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第五十二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构造核准之日起见效.民办幼儿园党建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增进法》、《民办教育增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xx市xx区XXX第三条幼儿园的性质。幼儿园的性质:本园为自愿举办,对学期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工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幼儿园自愿接受XXX、XXX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180号。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候XXX。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XXX(理)事(以下简称XXX、理事)(三)有权查阅理(XXX)事会(以下简称XXX、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本单位开办资金:20万元;出资者:候梅,金额:20万。

  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1)本园占地面积350平方米(2)建筑面积1400平方米(3)幼儿园户外活动面积550平方米。(4)审批部分核准在园生人数为4个班,120人。

  (二)办学层次: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办学形式:本园招生对象为36岁的幼儿,提供小、中、大班全日制学前教育。

  第三章构造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权柄:

  (一)聘任息争聘园长;(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体例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最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景遇之一的召开姑且会议。

  (一)董事长以为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XXX)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权柄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柄。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经由过程:

  (一)聘任、解聘园长;(二)修改幼儿园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三)聘任息争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构造教育讲授、科学研讨活动,保证教育讲授质量;(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景遇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构造或者国家安全构造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履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履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景遇。

  第五章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一)举办者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受赠财产。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讲授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交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活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调用幼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装备具有专业资历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树立严厉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正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履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构造备案。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六条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发接受登记管理构造构造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办学节余及分配

  第三十九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

  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一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XXX(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构造备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没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连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构造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xx年9月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篇四:培训学校章程党建内容

  

  培训学校办学章程党建工作

  培训学校办学章程党建工作

  2019年月

  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XXX艺术培训学校。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本校由XXX出资XXX万元举办,面向社会的业余培训机构。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教书育人,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学校的培养目标是服务于社会的有用人才。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为XXX,家庭住址为。

  第六条学校地址位于。

  第七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区民政局。

  第二章学校办学

  第八条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

  (一)学校的办学层次是非学历教育培训;

  (二)学校的办学类别是艺术培训;

  (三)学校的办学范围是在区内办学;

  (四)学校的办学形式是业余培训;

  (五)学校的办学规模为人;

  (六)学校的招生对象是面向社会招收成人和中小学生学员;

  第九条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万元,XXX个人出资。

  第十条出资人XXX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理事会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5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3人,教职工代表2人。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理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理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变更,由理事会决定。

  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

  第十六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理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理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

篇五:培训学校章程党建内容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中的党建内容模版

  一、加强思想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紧紧围绕党的指导思想,加强政治理论和业

  务知识学习。学习贯彻党理论、精神,学习教育法律法规、时事政策,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强化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1、健全党内制度,提高党内生活质量。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党费收缴制度、党员学习制度、党员发展制度等,以规范的制度管理,促进提高党内生活质量。

  2、建立健全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每个党员根据年初制定的目标工作任务,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各项党建工作的开展,把党建工作落到实处。年终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3、加强党员队伍的管理与教育。根据上级党委的年度工作计划要求,认真制定并落实好本支部的年度工作计划。在保证党的常规工作正常化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宗旨意识、组织意识教育,加强对党员经常性的教育工作,提高党员素质;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

  4、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党员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实践活动。结合教育教学实际,树立党员干部形象,全体党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5、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订本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努力做

  好骨干教师入党工作,引导团员青年及入党积极分子靠拢党组织,为党组织补充新鲜血液奠定坚实基础。

  6、做好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报送有关报表和党建信息。

  三、抓好作风建设,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1、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领导班子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凡有重大事项均通过党支部委员会研究。

  2、加强师德师风教育。组织教师学习《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广泛开展向全国和本地、本校先进教师学习活动,大力弘扬“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高尚精神,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3、深化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全体干部党员认真学习《廉政准则》,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教育,教职员工的廉洁从教教育。开展反腐倡廉专项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党员教师廉洁从教的思想认识。

  4、推进学校民主化管理进程。做好校务公开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民主”的原则,积极落实校务公开、党务公开、“阳光工程”工作,学校的各项工作如发展党员、师资培训、评优评先、职称评聘、年度考核、福利、财务开支等情况,均在校务公开栏中公示,同时经常听取教: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大大增强教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加强党对群团工作的领导,努力构建文明和谐校园

  1、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教职员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健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和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

  2、做好“党建带队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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