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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精选文档)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7-12 20:12:01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精选文档)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基层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员干部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规定,责令写出检查、在全局进行通报批评、干部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第二条

 部门负责人对所管辖的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报告,使问题久拖不决,超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议区人事、监察部门对负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给予处理。

 第三条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不履行职责的,取消评先资格。

 第四条

 不廉洁自律,群众举报信件较多,经调查核实,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在全局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条

 为涉嫌违纪违法人员说情开脱、故意包庇违纪违法

 人员的,或者不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的,视其情节,建议上级给予谈话诫勉、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建议上级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第七条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上级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第八条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票据管理制度,弄虚作假的,建议上级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建议上级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机关支部纪检委员负责实施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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