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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办法】永兴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精选推荐】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5-25 16:18:03

永兴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考核办法为切实推进我县农村环境卫生工作,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各乡镇及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不含在城社区、居委会)。二、考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办法】永兴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城管办法】永兴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精选推荐】


永兴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考核办法


为切实推进我县农村环境卫生工作,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及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不含在城社区、居委会)。

二、考核机构

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办”)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由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办根据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分季度分类别制定。

(一)乡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乡镇容貌、交通秩序、宣传教化四大项。

(二)村级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工作、村容村貌、农户卫生三大项。

四、考核方式

(一)村级考核评价方式

1.各乡镇根据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办下发的季度行政村考核标准,每月对所管辖的行政村进行一次考核,计算出各行政村月自评分,并将结果在每月的20日前报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办备案。

2.每月21日至月底为当月复查考核时间,由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办牵头组成3-4个考核组进行复查考核。每个乡镇抽查2-4个行政村,受检的行政村要抽查1-2个村民小组,受检的村民小组要抽查不少于5户农户。

3.村级考核评价计分办法

⑴乡镇月自评准确率=(甲村考核分/甲村自评分+乙村考核分/乙村自评分+……)÷抽查考核样本村个数×100%

⑵村级月考核实际得分=抽查考核样本村自评得分之和/抽查考核样本村个数×乡镇月自评准确率

⑶各乡镇必须确保自评准确率在80%(含80%,下同)以上,准确率低于80%的该乡镇村级考核计0分。考核时乡镇不能提供自评分和自评原始资料的,该乡镇村级考核分直接计0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若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办派出的考核组对行政村的考核分高于乡镇对该行政村的自评分,则该自评准确率计100%。各乡镇所辖居委会(县城区除外)与行政村实行统一的考核标准。

(二)乡镇机关所在地考核评价方式

1.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办每月对乡镇政府机关所在地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进行1-2次督查考核。

2.乡镇机关所在地月考核计分办法

乡镇机关所在地月考核实际得分=每次考核得分之和÷考核次数

(三)乡镇的季度考核计分办法

乡镇季度考核得分=乡镇村级月考核实际得分之和÷考核月数×50%+乡镇机关所在地月考核实际得分之和÷考核月数×50%

五、奖惩办法

(一)乡镇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实行每月一排名,每季一考核、一通报、一奖惩、一兑现,考核结果均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电视台、永兴新闻网、手机报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二)乡镇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实行统一考核、统一排名、分类奖励,对于考核合格的乡镇给予一定数量的资金奖励。对在季度考核排名前三名的乡镇,除享受足额以奖代投资金外,同时给予对等标准的奖金;对在季度考核排名后三名且低于一定分值(具体分值由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办在各季度研究决定,下同)的乡镇,除不能享受以奖代投资金外,同时征收对等标准的责任金,责任金由县财政统一扣缴,用于奖励前三名的乡镇,倒数三名乡镇负责人在季度点评大会上作表态发言。其中,排名倒数第一名的,联系该乡镇的县直单位(指联系帮扶村卫生状况差,当季度抽查考核得分在所联系乡镇排倒数第一的县直单位,下同)负责人一同在季度点评大会上作表态发言。若连续2次季度排名后三名且低于一定分值的乡镇,对该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实行诫勉谈话,停职专抓。其中,联系该乡镇的县直单位负责人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连续3次季度排名后三名且低于一定分值的乡镇,对该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实行就地免职,并取消该乡镇当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其中,联系该乡镇的县直单位负责人实行诫免谈话;对连续3次季度排名前三名的乡镇负责人及联系该乡镇的县直单位负责人作为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三)对成功创建县级卫生村、市级卫生村和省级卫生村的,一次性分别奖励该村0.5万元、1万元、2万元。

(四)对年度评选的县“十佳村”和“十差村”实行严格奖惩。评选为县“十佳村”的,每个村奖励1万元;县“十差村”每个村征收责任金1万元,由县财政统一代扣,用于奖励县“十佳村”。被评为市“十佳乡镇”的每个乡镇奖励2万元;市“十差乡镇”每个乡镇征收责任金2万元,由县财政统一代扣,用于奖励市“十佳乡镇”。

(五)对行政村的考核奖惩由乡镇组织实施。对农户的考核奖惩由各行政村组织实施。

六、相关制度

(一)乡镇自评制。各乡镇要根据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办下发的考核标准,出台具体考核办法,严格实行月考核制度。每月至少考核一次以上,计算出各行政村考核分,建立考核台账并分好类别,在每月20日前将考核结果上报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办,以便抽查复核。

(二)督查考评制。采取日常督查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由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办每月对乡镇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行1-2次督查与考核,考核平均得分作为乡镇的季度考核结果。

(三)限期整改制。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办对乡镇、行政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实行限期整改制,下达整改意见书,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四)督办问责制。对下达整改意见书仍整改不到位的,由县作风办实行督办问责制,下达督办函,同时将督办事项的原因、落实情况上报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并从乡镇考核得分中扣除1分。督办期满整改不到位的,从该乡镇考核得分中扣除2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实行诫勉谈话

(五)投诉举报制。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5520100)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凡有环境卫生不清洁、秩序管理不到位、不作为等现象均可投诉举报;一经查实,从该乡镇考核中直接扣分,并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七、本办法由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办负责解释。

附件:2012年乡镇季度考核以奖带投经费基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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