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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意见】句容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1 18:54:02

句容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本市年满65周岁以上、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保意见】句容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实施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社保意见】句容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句容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经研究,决定从200811日起,对本市年满65周岁以上、无稳定社会保障、补贴的城乡居民发放养老补贴,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养老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口且居住满15年的年满65周岁(年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且本人无稳定社会保障、补贴的城乡居民,经本人申请,从批准后的次月起,均可领取养老补贴。

有稳定社会保障、补贴人员是指享有市镇两级政府定期发放以下款项的人员:

1、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金(退职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机关、企事业单位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工伤人员定期伤残抚恤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无工作的离休干部配偶生活困难补贴等人员。

2、已享受各级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救济费的对象。社会救济对象是指: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享受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享受定期补助和一次性补助的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

3、已享受市委统战部发放的起义投诚、特赦人员生活费的对象。

4、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保养金的人员。

5、已享受市镇两级政府补贴的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

6、享受市镇两级政府及单位发放其他固定补贴的人员。

7、市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主管部门认定不宜补助的人员。

(二)领取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老农保)、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可同时享受养老补贴。

(三)被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或判处拘役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或判处拘役以上刑事处罚期间不能享受养老补贴。

二、养老补贴标准

2008年度我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以后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由市劳保局会同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拟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养老补贴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本意见的养老补贴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以后到龄对象应在到龄当月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村(社区)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每名养老补贴对象填写《句容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对象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养老补贴对象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打印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将户口簿主页、本人内页和身份证三项内容复印于一张A4纸上)、近期1寸彩照4张等材料

(二)受理。村(社区)负责受理申请,并对养老补贴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收集、整理,并将经核实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退还申请人。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村(社区)对受理情况应及时登记造册,填写《句容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对象情况汇总表(村、社区)》(附件2),连同附件1及提交的材料报各镇、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三)审核。各镇、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负责对申请人领取养老补贴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分别在附件1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其中,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户籍、年龄和居住年限;申请人的其它养老保障、补贴由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核定、确认。

(四)公示。各镇、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经资格审核符合养老补贴条件的人员,填写《句容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对象公示表》(附件3 ),在所在镇、管委会和村(社区)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镇、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填写《句容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对象情况汇总表(镇)》(附件4),并将养老补贴对象基本情况录入计算机,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联网上报,同时随同附件1、附件3 及提交的材料、以及有关取证材料等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六)发证。经审核符合养老补贴条件的对象,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句容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以下简称养老补贴证)。不符合养老补贴条件的,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不符合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领条件告知书》(附件5,以下简称告知书)。《养老补贴证》、《告知书》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发放到镇、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镇、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发放到村(社区),由村(社区)通知申请人到村(社区)领取。

(七)发放。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批资料与镇上报联网材料建立相应的数据库,经审核后,以身份证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并建立个人养老补贴编号,编制《养老补贴对象发放明细表》和《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发放汇总表》,由代发机构制作养老补贴发放存折,交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到镇、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镇、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发放到村(社区)。经批准可以领取养老补贴对象凭《养老补贴证》到村(社区)领取养老补贴发放存折,到指定代发机构领取养老补贴。养老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由代发机构暂按季发放,发放日为季后第一个月的10号,以后有条件按月发放。

(八)办理时间。养老补贴审核工作从受理养老补贴申请之日内30天内完成。因个人申请延误的,责任自负,养老补贴不予补发。

(九)异议处理。申请人对《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

接到《告知书》的次日起30日内到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查。

四、养老补贴基金的监督与日常管理

(一)成立养老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劳保、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养老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虚报、冒领养老补贴资金中涉及的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和个人,查实后给予相关的处分和处理。

(二)实行养老补贴对象年检制度。镇、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会同村(社区)在每年45月期间负责对养老补贴对象进行一次待遇领取资格年检,定期将已年检人员名单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年检时,须要求养老补贴对象提供本人身份证、《养老补贴证》以及发放存折。对未按规定年检的养老补贴对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暂停发放其养老补贴费。

(三)加强养老补贴对象生存状态的日常动态管理。镇、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会同村(社区)要加强对养老补贴对象生存状态的日常动态管理,发现养老补贴对象因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户口迁出本市、死亡注销等,不再符合养老补贴条件的,应在当月内填报《句容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对象减员表》(附件6),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不符合养老补贴条件的应立即中止发放补贴。镇、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派出所应建立申请人领取资格定期会审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养老补贴对象的户籍变动、领取社会保障待遇等情况进行信息交换和核对。

(四)养老补贴对象的《养老补贴证》遗失,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及个人书面申请到镇、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补证手续,镇、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附件1、《养老补贴对象发放明细表》补发《养老补贴证》。

(五)镇、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为养老补贴对象建立基础资料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附件1、附件3、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及调查取证材料。

(六)养老补贴对象在本市跨镇迁户口的,由迁出人员向迁出地镇、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报附件6,镇、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转移手续,并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迁入地镇、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接受档案后,填写《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对象增员表》(附件7),附转移申请,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增员手续。

(七)养老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会计核算和管理,建立养老补贴发放情况统计等管理制度。经办机构在每季末,分别向市劳保局和财政局报送季度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五、养老补贴资金来源

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养老补贴对象按户籍所在地进行统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季度末26号前向市财政部门提供本季度应发养老补贴对象发放明细表和汇总表,市财政部门在下季度首月5号前将养老补贴资金足额划拨到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支出专户,确保养老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建立信息系统

建立健全养老补贴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全市联网、实时互通、规范管理。市劳保局负责制订养老补贴信息系统标准、开发应用软件、提供网络建设技术支持和指导,建设和维护资源数据库,制定动态数据采集、变更、维护、操作规程等工作。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各镇、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照其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建立相应的业务操作平台,将养老补贴工作的受理、审核、审批、发放、人员变动、查询、统计等工作统一纳入计算机系统操作和管理。

七、明确职责

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劳保部门负责养老补贴的业务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养老补贴资金的保障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养老补贴对象年龄审核工作;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补贴对象的信息管理和社会化发放工作;各镇、管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对其它福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审核和养老补贴工作的辅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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