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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办法】宿迁市林业局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1 19:27:01

宿迁市林业局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市编办《关于进一步完善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宿迁市林业局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林业办法】宿迁市林业局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实施办法



宿迁市林业局行政审批事项后续

监管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市编办《关于进一步完善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按照“弱化审批、强化监管”的改革思路,体现“减权、去利、公开、制衡”的工作原则,不断深化林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调整监管思路,设定监管标准,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依法监管,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综合监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社会公平正义,为全市林业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机制

(一)强化监管工作领导

成立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后续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重要监管事项的研究、突发事件的处置、检查督促和监管措施的落实等,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各职能处室(站)具体负责监管工作的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明确监管工作标准

按照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规定,我局已将林木采伐许可、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省级重点及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等4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行使,暂停行使国家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将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类事项。对上述6项行政审批事项,我局将按照以下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告知并督促经营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加强监督管理;对各县(区)行政审批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1.林木采伐许可审批事项监管标准

1)林木经营者采伐林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林木经营者采伐林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3)林木经营者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应根据《江苏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缴纳育林基金。

4)林木经营者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做好林木更新工作。

2.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管标准

林木良种种子生产:

1)应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应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应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林木良种种子生产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取得“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良种种子经营:

1)应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应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储藏保管设施;

3)应具有恒温干燥箱、人工气候箱、扦样器、天平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和游标卡尺、钢卷尺等质量检验仪器设备;

4)林木良种种子经营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取得“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省级重点及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审批事项监管标准

1)省级重点及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或个人身份合法;

2)省级重点及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或个人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合法;

3)省级重点及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或个人,应当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4)省级重点及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具有“省级重点及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4、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审批事项监管标准

1)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者身份合法。

2)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是国家或省规定允许经营利用的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3)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具有有效的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包括驯养繁殖许可证、狩猎证、捕捞证和运输证等。

4)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者,实施的目的和方式方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规定。

5)经营者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办理“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证”。

5、国家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许可监管标准

1)运输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应遵守《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

2)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来源合法,应当具有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出售、收购、利用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

3)禁止为非法运输、储存、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

4)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人身和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6、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监管标准

1)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2)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者造林。

3)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应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4)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根据《植物检疫条例》规定也应实施检疫。

5)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三)及时汇报监管情况

市林业局各职能处室(站)按照监管标准与要求,认真开展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定期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再根据领导小组新的要求,对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不到位与漏洞,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整改完善,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编印森林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知识问答手册,深入细致地做好引导、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办理各项林业行政审批手续,自觉抵制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等违法行为,共同保护我市的森林资源。

(二)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全市林业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监管标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制定统一的告知、询问、责令改正等文书格式,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程序。

(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接听和受理群众举报,建立举报台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市林业局举报相关违法行为,市林业局接到举报后,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并督促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查处违法行为。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形式,有针对性的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检查,对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违反林木采伐许可监管规定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2、违反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管规定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种子的;(二)经营应取得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种子的。

根据《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根据《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3、违反省级重点及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监管规定的处罚

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4、违反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监管规定的处罚

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从事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提供不出有效的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而出售、收购、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违反国家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许可监管规定的处罚

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非法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根据《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蛙类、蛇类、鸟类等农作物害虫、害兽的天敌的,由林业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6、违反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监管规定的处罚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确职责分工

1.根据职责分工,市林业局办公室、森林资源管理处、市林业站(野保站)、林木有害生物检验检疫站4个处室(站)负责市局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

2.各县、区农委(林业局)要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并认真开展辖区内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每月对辖区内的林地、林木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情况进行巡查,认真做好执法检查记录。

3.市、县两级林业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下放、暂停行使、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及时解决后续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六)严格责任追究

市林业局相关职能处室(站)、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监管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未及时公布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办法的;

2.不履行监管职责或滥用监管权力,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到损害,造成重大事故和不良影响的。

(七)公布实施

本监管实施办法经家论证,由局组织讨论通过,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于2015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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