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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办法】绍兴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3 09:18:02

绍兴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和管理,加快林木良种苗木的繁育和推广,提升林业重点工程苗木供应保障能力,确保全市绿化造林建设安全,根据《浙江省林业种苗“十二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绍兴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林业办法】绍兴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绍兴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和管理,加快林木良种苗木的繁育和推广,提升林业重点工程苗木供应保障能力,确保全市绿化造林建设安全,根据《浙江省林业种苗“十二五”规划》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设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指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经市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承担林业重点工程订单育苗任务的苗圃。

第四条  县(市、区)级林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工作。

第五条 经认定的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市林业局根据各苗圃生产水平、规模和市级财政项目安排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补助,并优先享受基础设施、良种补贴、珍贵树种育苗等项目扶持和林业重点工程订单育苗任务,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以上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项目。

第二章   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并长期承担绿化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的苗圃;

(二)基地面积100亩以上,年容器苗生产能力100万株以上;

(三)设施设备先进,有配套的轻基质容器育苗生产线,建有自动喷滴灌设施的温室大棚、荫棚1万平方米以上;

(四)承担林业重点工程订单育苗任务二年以上,有较高的育苗水平、较强的技术力量;

(五)苗圃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等质量管理制度健全;

(六)会计基础规范符合要求,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七)已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申报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绍兴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二)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育苗合同复印件;

(三)土地证或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容器育苗生产设备和温室大棚、荫棚等购买或建设合同复印件,以及苗圃设施的照片资料;

(五)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检验证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六)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林业重点工程育苗任务的承诺函和书面审核意见。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附书面审核意见,同意后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并按照申报条件认定;

(三)经认定的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由市林业局公布、授牌。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用苗、良种补贴育苗、珍贵树种育苗等任务优先安排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承担,并及时下达生产任务。

第十条 实行订单育苗制度。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与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签订订单育苗合同。合同应明确培育苗木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以及购苗价款、验收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应根据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委托育苗任务制定年度苗木培育计划,优先落实好林业造林苗木的培育任务。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记录生产品种的名称、种子或穗条来源、作业记录、质量检验记录、销售去向、经手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 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对出圃的苗木应组织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苗木应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苗木品种名称、生产单位、检验员、质量指标及等级、使用说明和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第十四条 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当制定育苗技术规程,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出圃苗木质量。

第十五条 委托订单育苗的县(市、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采购的苗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苗木品种名称、数量、质量等级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市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第十七条 市林业局对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优胜劣汰。考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资格。

第十八条 县(市、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对违反育苗合同的,要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对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资格:

(一)在申报和年度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育苗任务的;

(三)生产销售假劣苗木的;

(四)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管理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不按规定要求上报工作总结和育苗计划,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

(七)其它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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