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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东丽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3 10:45:07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东丽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东丽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4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43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事业发展目标,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面向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分配使用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区发展改革委基建专项资金以及部门履行职能和特殊事项的专项业务经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经区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由以下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授权下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区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三)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申报具体项目,规范使用资金,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区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依托联网实时审计管理系统,开展审计分析和疑点监控,负责疑点核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第二章     设立和调整

第五条  专项资金设立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政策依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和中期财政规划。

(二)确定主管部门。每项专项资金原则上需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不得多头管理。

(三)限定执行期限。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四)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相似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时,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提供充分的申请材料,包括设立背景、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和设立期限等,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会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和资金规模等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项资金后,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制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审批程序、分配方法、执行期限、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上半年提出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当年不再调整。

第十条  区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不得以部门规范性文件或会议纪要等形式对设立专项资金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会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调整、撤销或归并意见,于每年第三季度末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一)专项资金原设立目标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审批依据已作调整或执行到期,特定任务已完成或终止的,应予撤销。到期的专项资金确需继续安排的,视同新设项目按程序重新申请。

(二)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连续三年结余超过年规模20%以上,或资金管理不规范、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应予调整。

(三)对于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应予归并。

(四)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发现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上存在违规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需要调整使用方向、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调整使用方向和规模的专项资金,其执行起始期限自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现有专项资金未明确执行期限的,自2016年度起计算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审批结果从严控制专项资金数量,并实行动态更新。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外发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适用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期限等。申报条件应以明确、可衡量的指标为主,便于项目审核评估。

第十六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的项目应控制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

(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三)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组织资金使用单位申报项目,从每年第二季度开始研究制定下一年度项目支出安排计划,原则上在上半年完成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汇总整理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绩效目标、实施计划、支出需求及筹资方案等进行严格论证评审,确定项目轻重缓急顺序,优先安排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重点民生领域的支出项目。

第十九条  区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第三方评审机制,在市级专家库中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对于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重点评审。项目评审所需经费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

第二十条  借助市级专家库平台,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确保入库专家与评审专家在数量上保持合理比例。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和回避制度,在评审过程中建立专家交叉评审、集中评审等相互监督机制,强化对评审专家的责任约束,健全专家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管理需要,科学合理确定资金分配方法,积极推行因素法分配、竞争性分配等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分配方法。

(一)因素分配法。选取与资金分配相关的客观因素,考虑政策对象的实际需求、贡献大小、绩效水平等合理确定权重或补助系数,按科学规范的公式测算补助金额。

(二)竞争性分配。提前发布准入条件,将受理申请、统一答辩、专家评审、集体研究、部门会商等全程公开,引入竞争机制选择预期绩效最优的项目分配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实行民主决策、集体研究,年度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需经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集体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在上年财政安排本部门的项目预算120%的框架内,提出部门项目预算建议方案,并于当年9月底前送交区财政部门,其中70%的资金需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未细化资金应于转年9月底前全部细化,否则由区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主管部门送交的项目预算建议方案进行资金管理合规性审核后,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项目预算安排草案,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对已确定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办理预算批复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项目内容、资金规模、具体用途、列报科目等要求,根据项目进度均衡执行。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不得截留、占用、挪用预算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原则上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供货商或最终用款人,不得在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账户滞留。

市级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本区的,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供货商或最终用款人。

第二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按规定程序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报送用款申请,经初步审核后提交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和执行进度进行复核,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拨款。

第三十条  区财政部门应严格资金帐户监管,加强帐户审批和备案管理,严禁将资金违规划入部门实有资金帐户。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选择商业银行、中介机构代理经办财政资金或公共资金拨付、存款、审理等业务,应实行公开招投标或集体决策。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全程动态监控,建立风险预警、问题推送、信息反馈机制,存在问题的强制止付,将预警信息及时发送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区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在部门决算中完整反映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结转情况。对于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资金使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时验收,并向区财政部门送交验收报告,包括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等,验收所需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形成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验收、转固定资产手续,进行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并登记入账,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涵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并按照本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对财政预算安排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与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和经济影响的项目实行重点评价。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选用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项目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可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以后年度支持方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会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七章     监督检察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支出过程控制,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定期报告制度,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  区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的内部机制,资金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五年交流换岗,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制定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审核主要环节的操作流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项目审核核心环节信息,实现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并按照信息共享原则,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区审计部门。

区审计部门依托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平台,及时收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数据,监督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对联网实时审计监督中发现的疑点,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送预警信息及纠错意见: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反馈区财政部门,并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区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联网实时审计监督,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专项资金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资金使用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息。

(三)对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将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结果作为加强项目在支出预算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区财政部门公开专项资金目录,主要包括专项名称、主管部门、资金规模和管理办法等,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公开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开应当以东丽区政务网或部门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为主要形式,设立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专栏,汇总集中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重大信息可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公开以下信息:

(一)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时,一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分配办法。

(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期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三)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20工作日内,公开资金分配结果,包括项目安排情况,资金分配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价、检查结果,包括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财政业务监督检查报告等。

(五)专项资金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结果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妥善处理涉密信息,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门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创造条件将不涉密内容公开。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区级各部门原制定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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