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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新会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优秀范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3 10:54:02

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奖励在推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新会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新会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优秀范文】


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奖励在推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科学技术奖励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申报条件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经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技术发明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完成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

第十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区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区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十一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第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评审与授奖

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区科技行政部门提交必须的申请材料;

(二)区科技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三)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奖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区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每届任期2年。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项目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评定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并经公示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颁发新会区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

授奖证书是区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安排。

第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科学技术奖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国家或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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