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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办法】万州区关于进一步激发集合各方力量扩大招商引资实施办法试行(完整文档)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3 16:27:02

关于进一步激发集合各方力量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四届七次全会、全区“两会”和全区招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区在生态涵养中加快发展,特制定相关经费补助实施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招商办法】万州区关于进一步激发集合各方力量扩大招商引资实施办法试行(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招商办法】万州区关于进一步激发集合各方力量扩大招商引资实施办法试行(完整文档)



关于进一步激发集合各方力

量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四届七次全会、全区“两会”和全区招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区在生态涵养中加快发展,特制定相关经费补助实施办法,以进一步激发集合各方力量扩大招商引资。

一、补助范围

从万州区以外地区包括从境外、国外引入的项目和资金(不含房地产开发、债务融资项目和资金)。

二、补助对象

为引进项目提供重要信息或线索并积极牵线搭桥、助推项目落地的个人或单位。具体分为:

(一)区内外社会人士(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二)区级部门;

(三)镇乡(民族乡)、街道;

(四)专家顾问、招商片区机构和招商顾问。

三、补助标准

(一)社会人士补助标准:按协议总投资金额及引进项目和企业性质划分相应档次补助,资金渠道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

1.引进协议总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租赁标准厂房的以设备进场为准)补助工作经费10000元。

2.引进协议总投资1亿元-3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租赁标准厂房的以设备进场为准)补助工作经费20000元。

3.引进协议总投资3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租赁标准厂房的以设备进场为准)补助工作经费50000元。

4.引进协议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租赁标准厂房的以设备进场为准)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

5.引进国内500强企业且协议总投资1亿元以上,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租赁标准厂房的以设备进场为准)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且协议总投资1亿元以上,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租赁标准厂房的以设备进场为准)补助工作经费20万元。既属国内500强又属世界500强的,就高补助但不重复计算(以当年公布的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名单为依据),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

6.引进企业达到协议约定税收后,另按上述标准给予引进人工作经费补助。

(二)区级部门补助标准:区级相关部门介绍引进项目和资金落户在区内(万州经开区外)的,补助标准按照《万州区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修订)》(万州府办发〔201435号)文件标准执行;区级相关部门介绍引进项目和资金落户万州经开区内的,万州经开区按《万州区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修订)》(万州府办发〔201435号)文件中对应标准的2倍进行补助。

(三)镇乡(民族乡)、街道补助标准:对镇乡(民族乡)、街道介绍引进项目落户万州经开区的,补助标准按照《万州区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修订)》(万州府办发〔201435号)文件标准参照执行,补助经费由万州经开区财政承担;并实行税收分成(项目投产之年起五年内),万州经开区和有关镇乡、街道按万州经开区实际所得财力5:5分成。

(四)专家顾问、招商片区机构和招商顾问工作经费补助标准由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万州经开区投资促进局)商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招商片区机构和招商顾问工作经费补助包括:基本工作经费补助、工作绩效考核补助以及引进项目工作经费补助。专家顾问工作经费、招商片区机构、招商顾问基本工作经费补助和工作绩效考核资金由区财政承担60%、万州经开区财政承担40%;引进项目工作经费补助资金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

四、补助认定、申报和核发

(一)引进项目认定:凡引进项目和企业,以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开工建设为准。

(二)引进人认定:社会人士或单位以在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万州经开区投资促进局信息备案的第一引进人并经引进落户企业书面认可为准。

(三)补助申报:项目或企业开工建设后,由第一引进人或单位向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万州经开区投资促进局申报工作经费补助。

(四)补助核定: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万州经开区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审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和补助标准,报区政府或万州经开区管委会审定。

(五)补助发放:区政府或万州经开区管委会审定后,由区财政局或万州经开区财务局发放。

(六)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经费补助的申报、审核、发放要符合相关规定,同时接受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七)同一项目和企业的引进,不能重复申报补助。

五、附则

(一)以上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外资项目按当期汇率为标准换算。

(二)本办法自201511日起试行。

(三)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万州经开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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