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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四会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4 09:00:04

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会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四会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四会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四会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会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四会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府〔201612号)、《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结合四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四会市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照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核、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相关,公平公开、评促结合、强化监督等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四会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专项的设立调整申请、专项资金预算案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自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五条  四会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配合科学技术局组织项目审核、申报、评审、验收(完工评价)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支持对象和范围:在四会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与四会市企业联合申报的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

(一)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技术、生物技术与新药开发、互联网+、现代农业等领域。

(二)支持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项目遵从“企业为主体”的原则,企业仍然是资金投入的主体,财政资金资助的额度不得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七条  推进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四会市科学技术局会同财政局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以及评审结果负责。项目申报单位要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数据准确,并出具承诺书,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五章  资金分配和安排

第十条  四会市科学技术局按规定受理有关单位的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主要采取专家评审、市业务主管部门内部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由四会市科学技术局会同财政局按程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三条  总经费的5%作为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管理单位进行指南论证、组织评审、过程监理、绩效评价等过程中需开支的专家费、会议费、资料费、人员劳务费等。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四会市科学技术局提供项目计划。四会市财政局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四会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年度预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财政局。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四会市科学技术局和财政局按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四会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验收(完工评价)申请。四会市科学技术局应及时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完工评价),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四会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四会市科技局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科技机构聘请专家组织项目验收。项目专项资金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验收时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请审核、绩效跟踪监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四会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四会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财政局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条    四会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且委托科技服务专业机构,对所有的项目跟踪实施进度、绩效成果等工作,并如实向科技局、财政局书面汇报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事项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报告四会市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对因故中止的项目,财政局将按规定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会市财政局、四会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期限为5年,2016年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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