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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意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4 10:54:03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物意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文物意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6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重庆市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以及江津“两前三区一高地”目标定位,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把握机遇和挑战,站在新的起点,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提炼江津历史文脉,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我区文物保护水平和管理能力,深入推进文化强区建设,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争做重庆城市发展新区领头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政府在文物保护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渠道,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

坚持服务大局。始终把保护文物、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文物工作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破除影响文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新观念,协同创新,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

坚持依法管理。认真贯彻文物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三)主要目标

2020年,文物事业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江津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基本建成,实现既延续历史文化发展特色,又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变文物大区为文物事业强区。

——全区文物保护体系基本完善,形成良性的文物保护资金投入体系;建成完善的文物保护网络;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全面落实,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

——建成区综合博物馆,完善聂荣臻元帅陈列馆和陈独秀旧居陈列馆。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进一步加强,馆藏文物保存环境基本达标;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博创意产业长足发展,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

——文物执法制度基本完善,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文物行业人才紧缺现状明显改善,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

——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加强。

二、全面落实责任

(一)落实政府责任。切实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敬畏祖先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文物保护突出问题。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文化文物部门要依法履职,敢于担当,守土尽责,不辱使命。加强区级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依法履行职责。区文物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保护管理全区文物工作的牵头责任,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推进文物管理所标准化建设,明确职责、充实力量。

(三)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由区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文物行政审批协调机制。建立由文化执法、文物、公安、消防、城乡建设、国土房管、环保、旅游、宗教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重大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公安、工商、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有关单位在结案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四)明确文物保护责任人。“谁主管、谁负责、谁维修”的原则,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已开发利用的文物建筑和历史文化村落实施维修保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保护责任人;属于直管公房的,管理使用机构是保护责任人。文物所在地块储备期间,所有权人搬离的,土地储备机构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文物保护责任人的,由江津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义务,承担保护修缮责任。

三、加强保护力度

(一)加强文物资源管理。建立文物登录制度,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及时依法开展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工作。完成德感石佛寺、德感圣泉寺、塘河清源宫、石蟆宗祠建筑群、吴滩聂荣臻启蒙学校申报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做好白沙抗战遗址群(含聚奎书院)、四面山朝源观、陈独秀旧居申报第八批国保的前期准备工作。建立全区文物资源总目录和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推进文物资源管理数字化、信息化、动态化,加强管理,推进共享。

(二)加强规划编制实施。按照“城乡规划全覆盖”工作要求,由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文物保护专业规划,其重点保护内容应纳入城乡规划。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全区文物保护单位总体保护规划,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逐处落实保护措施,并严格执行;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区规划部门完成全区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区文物行政部门完成历史文化名镇、名街及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在1500地形图上划定。

(三)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到2020年,完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石门大佛寺,以及重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四面山会龙庄、塘河石龙门庄园、白沙第二陆军医院旧址、白沙卞小吾故居、中山双峰寺、德感石佛寺、几江魁星楼等6处保护维修工程,启动重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国民政府审计部旧址、夏公馆2处抗战遗址抢救性维修工程,实施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山龙塘余氏庄园、石蟆张氏祠、德感石佛寺等抢救性维修项目。完成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保护标志设置。加强工业遗产、文化线路等新型文化遗产保护,做好三线遗址调查保护,继续开展江津古盐道调查保护工作。遵循文物保护工程特殊规律,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

(四)强化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高度重视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坚持原址保护原则,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加强名镇、名街、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在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和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工程项目的工程选址和土地出让阶段,有关部门应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作为土地和城乡规划并联审批依据。建设单位要主动报请市文物行政部门对项目所在地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发掘,将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预算。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中,应先期开展文物资源调查,逐处落实保护措施,禁止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突击性拆除。通过公益性基金、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资金补助问题。产权人应依法履行保护义务,对开展保护工作确有资金困难的,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资助;对保护不力的,经协商一致,通过置换、征收等方式,由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统一保护与利用。

(五)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馆藏珍贵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修复计划,重点修复出土文物、书画古籍等,到2020年,基本完成对江津区馆藏文物修复。实施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配备一批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珍贵文物展柜,完善馆藏文物的监测和调控设施,对全区珍贵文物全部配备柜架囊匣。加强文物征集工作,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重点征集江津特色的民俗文物、江津籍书画家作品、江津建制演变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的重要实物。

(六)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推动实施石门大佛寺、国立中央图书馆旧址、党史编撰委员会旧址、第二陆军医院旧址等一批重点文物安防、消防、防雷项目,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涉及文物活动的各种犯罪活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落实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机构和保护管理责任人,加强基层文物安全管理,明确镇街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的文物保护职责,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坚持文物义务保护员制度。

(七)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鼓励、支持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开辟为文化室、文物展示室等公益文化场所。鼓励、扶持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行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切实加强文物市场规范管理。大力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发挥文物行业协会、志愿者组织作用,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氛围。

四、拓展文物利用

(一)挖掘发挥文物核心价值。重点挖掘研究古镇文化、楹联文化、长寿文化、名人文化、爱情文化、抗战文化、农耕文化等特色文化资源内涵,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每年新推出一批文物展览,策划一批文物影视节目和图书等多媒体出版物。实施博物馆教育功能提升工程,巩固博物馆青少年教育试点成果,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中小学校应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二)促进保护成果全民共享。以江津博物馆建成开放为契机,全面提升江津文物事业的研究和展示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打造全区公共文化服务龙头品牌。推动博物馆内涵式发展,提升展陈质量,通过联展、借展、巡展、合作办展等方式,促进馆藏资源、优秀展览的共享交流,提高藏品利用效率。充分利用我区乡土建筑与民间资本优势,积极鼓励、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新型专题博物馆建设,健全以国有博物馆为主体、行业博物馆为特色、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的文物展示体系。开展流动博物馆展览进学校、进社区、进乡镇、进军营、进企业活动,让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惠及广大民众,充分发挥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爱国主义教育阵地作用。

(三)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文物、旅游等部门要坚持“统筹规划、保证重点、集中资金、加大投入、讲求效益”的原则,对有发展潜力和前景的文物景区,尽快完善文物保护措施,抓紧修缮开放。依托聂荣臻故居、陈独秀旧居、白沙抗战遗址群开展红色旅游,加强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挖掘中山、塘河、白沙、石蟆等历史文化名镇的庄园、婚俗、抗战、庙会、古街区等民俗文化资源,大力发展历史文化名镇旅游。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和古镇、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增加地方收入,扩大就业。在对历史文化名镇名街、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中,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注意环境整治和美化,分类推进整体保护、外貌保护和局部保护。

(四)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深入挖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选择一批文化文物单位开展试点示范,通过委托经营、授权经营等方式,加强与第三方文化创意企业合作,共同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推动优秀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跨界融合,与新型城镇化紧密结合,更多融入公共空间,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加强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强化政策支持,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范围。支持创建一批文博创意产业研发基地,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国有文化文物单位要积极探索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研发、生产和经营。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进程,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讲述文物故事,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五)扩大文物事业对外影响力。江津文物研究保护工作,应拓展与周边地区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全国性的文物展览,深化与省内外博物馆、文物机构的交流合作,举办高质量的文物博物馆学术会议与论坛,推进与长江经济带沿线城市,在文物保护领域的实质性合作,加强文物交流,进一步扩大江津文物事业对外影响力。

(六)合理适度利用文物。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五、推进依法行政

(一)认真贯彻文物保护法规规章。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规,形成符合江津实际、具有江津特色可操作性的文物保护管理新机制。

(二)强化文物督察。加强区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力量。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镇街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完善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公开邮箱等方式,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

(三)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推进文物保护法制化、制度化,进一步严格和完善文物市场秩序的管理,保证文物执法力量。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好文物执法职能。在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警务室。文物行政部门要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建设文物执法管理平台。

(四)严格责任追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党校和行政学校的教学内容。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执行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区文物行政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文化遗产宣传月活动的重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馆、考古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六、夯实保障基础

(一)保障经费投入。为支持全区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根据全区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区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投入,并随着区财政收入增加而增加。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探索对文物集中区域、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不断完善文物保护补偿办法。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开发文物保护保险产品,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

(二)加强科技支撑。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支持馆藏有害生物控制、南方石质文物、考古出土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科技攻关,实施一批重点科技示范工程。

(三)重视人才培养。实施国家文博人才培养“金鼎工程”,通过学历教育、委托培养、“师承制”、学术带头人、赴外交流学习等一系列途径,加快文博领军人才、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复合型人才培养,完善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制度,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我区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成立区文物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区政府决策文物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对全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研究与指导。加强镇街文物管理和业务人才的培养,在文物较为密集的镇街设置专职的文物保护管理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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