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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重庆市江津区殡葬收费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4 11:36:02

殡葬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殡葬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与殡葬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价局、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重庆市江津区殡葬收费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重庆市江津区殡葬收费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殡葬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殡葬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与殡葬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殡仪馆、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  殡葬服务应坚持公益优先、优质优价服务。殡葬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合格的服务和商品。

第四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殡葬收费的主管部门,区民政部门配合区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殡葬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殡葬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贯彻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制定的殡葬收费管理政策和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遗体火化费、接运费、骨灰寄存费三项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按照殡葬收费管理政策,负责本区殡葬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  殡葬收费项目包括殡葬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项目。

殡葬服务项目分为基本服务项目和非基本服务项目。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殡殓、遗体殡仪、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公益性公墓(含经营性公墓中的公益性墓位)的骨灰(遗体)安葬等项目。

非基本服务项目是指除基本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

丧葬用品是指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纸棺、普通墓用石材等殡葬活动所需的主要用品。

第七条  殡葬收费项目要简化归并,明确服务内容,规范服务行为。新增加的服务项目由殡葬服务机构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价格主管部门按殡葬收费审批管理权限报批。本办法施行后,原执行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重新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殡葬服务设施、服务项目应做到低、中、高档兼备,其中,低档占20%、中档占60%、高档占20%,以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丧葬需求。在同一个区域或同一个殡葬服务机构内,没有低档服务项目的,不得直接申报中高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丧葬用品价格实行购销差率管理。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收费,按其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来确定,成本利润率控制在10%以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非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主要丧葬用品价格按不超过50%的进销差率确定。

公益性公墓的定价,要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且成本利润率控制在10%以内定价,原则上壁墓、树(花、草坪)葬、格位价格控制在5000元以内,地墓墓位价格控制在1.5万元以内。

守灵治丧厅租用费的定价,应根据当地群众的的习俗和接受度以天或次为计费单位,以次为计费单位的,要明确1次是372小时以内。

第十一条  殡葬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醒目处公布服务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向用户提供收费结算清单和规范的服务委托书。

所有殡葬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的名称、价格、租用期限,应当在服务委托书及清单中明确标示,供用户自主选择,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服务委托书,并据此向用户收取费用和提供收费结算清单以及规定票据。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推行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不得捆绑消费。

殡葬服务机构应保持基本殡葬服务环节的完整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将同一项基本殡葬服务内容拆分为不同环节的服务项目进行收费。严禁以特殊服务之名,变相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凡不属于出让地性质的经营性公墓,必须划出20%的墓位(格位),作为公益性墓位(格位),以解决低收入消费群体合理需求。

第十四条  区价格主管部门、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殡葬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殡葬收费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区民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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