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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意见】怀远县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抵押登记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4 19:45:07

怀远县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抵押登记的指导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农村产权融资方式,拓宽农业生产经营融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意见】怀远县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抵押登记指导意见,供大家参考。

【法制意见】怀远县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抵押登记指导意见



怀远县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融资抵押登记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农村产权融资方式,拓宽农业生产经营融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4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界定范围

本意见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农户依法承包农村土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流转农村土地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身或第三人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融资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守信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二、抵押条件

本意见所称抵押人,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向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称抵押权人,是指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向抵押人提供贷款融资的金融机构。抵押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抵押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一定收入来源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明及相关材料;

3、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材料;

4、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5、抵押人信誉较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正常、效益好,还款有保障;

6、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用作抵押:

1、农村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未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的;

3、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4、已依法公告被列入征地范围的;

5乡镇、村(居)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6、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融资办理

借款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时,应当向金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金融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

(一)借款人是农户的,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2、生产经营内容及收入情况;

3、借款用途;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5、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6、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发包方(村、居委会)同意处置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证明;

7、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8、县农业部门出具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意见书。

9、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借款人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资格认定书及复印件;

3、生产经营内容及收入情况;

4、贷款用途及经济效益分析;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等文件资料;

6、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7、抵押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发包方(村、居委会)和承包方(农户)同意处置抵押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书面证明;

8、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9、县农业部门出具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意见书。

10、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设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时,抵押物价值的认定应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或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剩余期限。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所评估认定价值的60%。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实际经营需求和综合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借款人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后,金融机构应及时予以审核和发放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偿还方式由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共同协商确定。为有效防范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信贷风险,金融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的相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地上附着物保险的抵押人,优先办理贷款。推广“贷款+保险”模式,降低借款人抵押融资风险。

四、抵押登记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部门为县农业主管部门、林权抵押登记部门为县林业主管部门,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5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办理抵押后,登记部门应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标注抵押登记记录,向抵押权人出具登记证明文件或其他抵押权利证明材料。抵押权人查询相关登记信息,应按登记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融资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人应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五、抵押权实现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金融机构同意,不得转让、转移或处置抵押物,但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期间,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延长期限或换发证件等抵押物权、价值等变更相关事项,须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核实认定影响债权实现的,有权要求抵押人追加其他担保人(或物),维护抵押权人合法权益。抵押人死亡、依法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不影响抵押效力,抵押权人依然享有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消灭的,应当注销抵押登记。抵押人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的,金融机构可与抵押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导致抵押权消灭的,其补偿款或债权应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县内各类贷款担保公司等机构可参照本意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业务。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金融办、县农委负责研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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