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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办法】清远市中心区域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5 18:54:01

市中心区域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市中心区域(指清城区和清新区,下同)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清远市中心区域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清远市中心区域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


市中心区域机动车辆路桥

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中心区域(指清城区和清新区,下同)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关于清远市路桥收费站撤并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府函〔2004148号)、省物价局《关于清远市中心区域车辆通行费继续试行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246),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远市中心区域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交费函〔2014241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清远市中心区域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以下简称年票制),是指清远市中心区域的机动车辆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按车型类别对照年票标准一次性缴交全年通行费,以年票代替次票,凭年票标识通过本市纳入年票制的次票收费站。

非清远市中心区域籍机动车辆通过本市年票制的次票收费站,仍按次票收取通行费。

第三条  纳入我市年票制项目的有:清远北江大桥、国道107清远市港口大桥工程、清远市北江三桥及其引道、省道1959线清远小市至佛冈学田段改建工程、清远银盏至英德大站公路、省道19061907线清远路段改建工程、国道107公路龙狮段等7个一级公路政府还贷收费项目。共设5个年票制次票收费站,分别是:高桥收费站、兴仁收费站、七星收费站、石角收费站、银盏辅道收费站。

清远市交通建设开发公司委托清远市中心区域境内高速公路各收费站代收清远市路桥通行次票费,按省有关文件批复执行。年票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必须出示年票有效标识方可免缴高速公路代收清远路桥通行次票费,没有购买年票或不出示年票有效标识的车辆一律缴交清远路桥通行次票费。

第四条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是市中心区域车辆通行费年票征收管理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清远市交通建设开发公司负责市中心区域路桥通行费年票的征收管理工作。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清远市公路管理局、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清远市财政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清远市中心区域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由市交通建设开发公司委托市公路管理局代征。

第六条  清远市中心区域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标准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年票制机动车辆各年度的路桥通行年票费必须在当年31日前缴纳,并一次性全额征收。不按规定缴纳年票费的,除补缴年票费外,自逾期之日起,按日计征年票费应缴额2‰的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出本金数额。

新购车辆及外地迁入车辆,车主必须在《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之日起60天内,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车主身份证原件到机动车辆原车籍地年票征收点缴纳年票费。年票费计征时间自《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之日起计征。不按规定缴纳年票费的,除补缴年票费外,自逾期之日起,按日计征年票费应缴额2‰的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出本金数额。车主在办理车辆迁出、报废等有关手续时,应当缴清迁出、报废当月应缴交的年票费,已缴交当年年票费的,到市年票退费窗口办理退费手续,退费计费由车辆迁出或报废当日起至年末的年票费。

第八条  清远市交通建设开发公司对缴纳年票费的车辆,应当印发与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年票标识。车主应随车携带年票标识、年票收据随车联,以备查验。

第九条  合法装载的年票车辆在通过市中心区域年票制范围内的次票收费站时,必须出示年票标识,年票标识如有遗失,车辆可以出具原缴交年票费随车联收据作为凭证,方可免费通行。但在通过高速公路代收费各站点时出具缴交年票费随车联收据则无效,而是按照第三条规定执行。超限超载年票货车,超载部分按规定实施计重收费。

军车、警车、消防车、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标志车、救护车、殡葬车、执行紧急抢险任务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第十条  清远市中心区域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实行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机构征收年票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核发的专用票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清远市财政局等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收费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还清贷款后,停止征收车辆通行费。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路桥通行费年票证。对转借、冒用、使用假票证的单位和个人,清远市交通建设开发公司有权没收其相关票证,同时要求其补缴规定费额,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计征年票费应缴额2‰的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出本金数额。情节严重的报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征收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次)票费的征收站(点)应悬挂《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收费站(点)名称和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用途、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员工证号及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三条  年票费检查人员,有职权维持良好的收费秩序,对收费站过往车辆进行收费管理,对没有缴交年票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免费通行,对故意拒缴、逃缴年票费的车辆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年票费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工作时,应当着装整齐,统一佩戴上岗证。

第十五条  因逃费、抗缴年票费等扰乱收费秩序而阻碍、围攻、谩骂、殴打收费站工作检查人员的,视情节严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年票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及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造成年票费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611日起施行至20161231日废止,同时废止(清府办〔200736号)。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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