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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中山市工商局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程序操作办法试行(仅供参考)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6 12: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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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中山市工商局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程序操作办法试行(仅供参考)


市工商局市场主体简易注销

程序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简易注销程序是指特定条件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无需向工商部门提交登报公告和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企业确定没有债权债务后,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以及对特定个体工商户实行注销的程序。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规定实施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特定企业是指: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中的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特定个体工商户是指经营者死亡的个体工商户。

“未开业企业”,是指在设立登记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形成债权债务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按简易注销程序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全体投资者(股东/合伙人)必须共同签署申请简易注销程序承诺书(加盖公司公章)。

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属于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

(二)本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三)如有未清算的或隐瞒的债权债务,由投资者(股东/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因虚假清算办理注销登记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按本办法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

(四)全体股东按本办法规定共同签署的承诺书;

(五)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

(六)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交由公司出具的股东身份确认书;

(七)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或者《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

(八)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六条  合伙企业按本办法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

(四)全体合伙人按本办法规定共同签署的承诺书;

(五)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或者《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登记机关根据第三人的申请,执行注销程序,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八条  登记机关核准注销后,通过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公示实施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销信息。

第九条  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销注销登记。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自2015123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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