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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垫江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6 15:54:04

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垫江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垫江县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和《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垫江府发〔20139)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评审是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政府投资的管理与监督行为。

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垫江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本县辖区内政府投资的评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在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镇政府投资项目或上级政府在本县内的投资项目。

第二章  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政府投资评审范围: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社会投资中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其他需要评审的项目,如土地出让成本的核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

每年初县委、县人代会、县政府确定的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评审由县审计局负责,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最高限价)、工程竣工决()算由评审中心组织评审。

第七条  政府投资评审内容:

()单个项目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度在50万元以上(50万元)的工程预算(最高限价)、工程竣工决()算;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预算、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

第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采用委托评审和评审中心自主评审等方式进行。委托评审由评审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

第三章  政府投资评审程序

第九条  政府投资评审程序:

()投资评审中心接受项目建设单位评审委托,组织审查报送评审资料;

()落实项目负责人,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或确定项目评审委托机构。对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专人跟踪服务制;

()组织评审委托机构对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建设项目合理的工程造价;

()出具建设项目投资初步评审结论,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报请县财政局审批同意的评审报告。

()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县财政局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四章  评审基本条件和时间

第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招标最高限价)、决()算评审,应符合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具备完整的评审资料,具体包括:

()项目预算评审资料

1. 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可研批复、投资计划、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等;

2. 经图审机构审定的施工图、地勘资料、经监督部门会审的招标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查认可的项目预算书等;

3. 其他完成预算评审必须的文件和资料。

()项目决()算评审资料

1. 项目预算(招标最高限价)评审报告;

2. 工程招标文件、工程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3. 施工图和竣工图;

4. 设计变更、变更累计增加金额批复和有关签证;

5. 工程施工合同和相关经济合同;

6. 其他与工程决()算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评审中心不予评审:

()预算(招标最高限价)评审

1. 评审基本资料欠缺(如无施工图、招标文件、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等)的;

2. 已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

3. 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已经实施的项目。

()()算评审

1. 未经预算(招标最高限价)评审,又无政府批准,直接确定施工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

2. 施工合同无计价原则或严重违背招标文件计价原则的;

3. 变更、新增项目审批手续不全的,对变更、新增部分工程量的。

第十二条  评审时限要求:

()项目投资预算(招标最高限价),自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审核资料之日起,投资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内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投资10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1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投资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工程决()算,在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审核资料之日起20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第五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政府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确定政府投资评审项目,审核项目资金来源,下达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负责协调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与各方的关系;

()批复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加强对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评审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四条  评审中心在评审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定期组织建设单位学习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有关规定;

()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对外提供或公开评审项目情况;

()建立健全委托中介机构业务考核制度,提高评审质量。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政府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应向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按规定编制工程预算、工程竣工决()算书并对结果予以确认后,提交评审中心评审;

()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对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投资初步评审结论,应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否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由评审中心按规定出具评审报告,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因错误使用评审结论和评审结论资料(包括纸质版报告书和电子版资料等),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未经评审中心书面认可,不得将项目建设相关资料直接交给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

()未经政府投资结算评审,不得拨付工程建设尾款。

第十六条  委托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在完成三级复核的基础上按评审中心规范格式要求编制评审报告并提交评审中心审查;

()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未经评审中心同意,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直接索要相关资料或联系其他相关事宜;

()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外提供或公开评审项目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评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预算和拨款,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招投标。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评审资料,经评审中心催促仍不报送的,停止该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中心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除代收评审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评审中心工作人员与被评审建设单位的人员系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及其他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县纪委、监察局对政府投资评审程序及过程进行监督。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评审中心工作人员有泄漏秘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垫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垫江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垫江财政发〔200998)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垫江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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