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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桂林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7 13:45:09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桂林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桂林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桂林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精选】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

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桂林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产业及企业自身发展需求,开展面向企业应用的基础研究、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核心部件研制等,研究制定产业技术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引领和带动产业及企业的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和转制科研院所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桂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制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批准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4.会同市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重点实验室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5.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设备、政策等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组织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评估和检查。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调整意见。

第三章  建  设

第六条  根据科研发展需求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市科技局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重点实验室,并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申报通知,由依托单位组织申报。

第七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优势和区域特色较明显。

2.依托单位须为在桂林市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转制科研院所。

3.研究实力较强,具备承担广西和桂林市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4.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5.科研用房相对集中,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少于200万元。

6.依托单位能保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

第八条    新建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并向市科技局报送《桂林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择优批准建设,并颁发统一的重点实验室牌匾。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获准立项后,依托单位应及时选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  周岁,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5年,每年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8  个月,连任不超过2  届。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组织,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重大研究活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  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7-9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委员每届任期5  年。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为签有劳动合同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少量管理人员,固定人员数量不少于15人;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要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国家关于激励创新的人才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和分配制度,加大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的引进力度,注重中青年科研骨干和研究生的培养,构建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开放机制,设置开放课题,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科技服务,推动先进和适用技术的转化,在产业技术进步中发挥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实验室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重点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存档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工作年报,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重点实验室运行和发展状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考核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五年为一个周期。检查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实施,主要内容包括:研究水平和研究成果、对产业和企业的引领及带动作用、人才队伍建设、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对重点实验室检查评估成绩,结合依托单位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重点实验室,责成其在6个月之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六章  变更与调整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如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认定。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依托单位提出,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桂林市XX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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