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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办法】河北省本科高校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7 16:27:01

本科高校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3年)》及《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3年)》中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河北省本科高校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教育办法】河北省本科高校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本科高校转型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中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推进地方高校转型发展的精神,规范我省高校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预算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科高校转型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实行专家评审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责任

(一)省财政厅经费管理责任:

1.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转型高校发展建设规划和项目资金预算情况,落实专项资金预算;

2.审核教育厅报送的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和指标;

3.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4.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审核项目直接支付申请;

5.批复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决算;

6.依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二)省教育厅专项资金管理责任:

1.编制转型高校发展建设规划,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初步建议。组织有关高校按照要求申报项目预算,审核高校填报的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审核各高校资金支付相关凭证和程序;

2.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组织转型高校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情况的自评工作;

4.负责组织转型高校发展建设成果的总结,并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三)转型高校专项资金管理责任:

1.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科学制定学校转型发展和建设规划,按程序严格筛选项目,编制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要求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2.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校内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完善财务内控制度,负责项目经费会计核算、资产监管,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资金绩效负直接责任;

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

4.接受财政、教育和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查意见和审计决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

(一)申报学校发展定位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和范围;

(二)有明确转型发展规划、专项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本科高校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收支全部要纳入学校部门年度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高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资金额度,制定本校经费使用计划,按程序严格筛选项目,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指标,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八条  项目学校应加强管理,积极采取措施保证高校专项资金达到文件规定时间进度,完成年度预算指标。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建设、实习实训实验及基地建设、创新创业就业工作等支出。

(一)师资队伍建设。主要用于“双师型”教师、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术技能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二)课程体系建设。主要用于高校科学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应用型技术人才培养方案的创新,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专业建设等。

(三)实习实训实验及基地建设。主要用于学生实习、实训、实验支出及专业实验室、工程训练中心、实训实践基地建设等。

(四)创新创业就业建设。主要用于校企合作,建立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创业就业指导教师队伍等。

第十条  学校要根据项目预算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手续,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台账,资产管理和处置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收支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项目分类核算。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用于发放本校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或各种津贴、补贴;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学校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项目学校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项目预算的及时执行负责。项目学校的财务负责人应对高校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及预算执行实施全面监督,省有关部门也将组织相应检查。

第十四条  转型高校主管部门应按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通过专项资金投入,引进培养一批“双师型”教师、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术技能人才,创新一批实践教学体系、应用型技术人才培养方案,建设一批实习实训实验基地和创新创业就业基地,保证各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得以落实,为实现我省高等教育转型发展规划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第十六条  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办学条件改善情况、“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实践教学成果情况、技术研发成果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教学设施运转效率提升情况、“双师型”师资引进及培养成效情况、实践教学质量提升情况、技术研发成果水平提升情况、毕业生质量提升情况等。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省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将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财务管理和使用效益等内容进行中期考核,主要包括:

(一)财税法规、政策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绩效情况;

(三)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有关政府采购法规、财政政策执行情况;

(四)专项资金购置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各高校要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对绩效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进行抽查,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挂钩。

第十九条  各有关高校对存在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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