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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全州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完整版】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8 08:18:02

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为创新环保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环境监管机制和框架,提升环境监管水平,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工作的条理性、高效性、全面性,根据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环保工作的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全州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全州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完整版】


县环境监管网格化

管理实施方案


为创新环保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环境监管机制和框架,提升环境监管水平,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工作的条理性、高效性、全面性,根据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环保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以及桂林市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市政府办电〔201554号)要求,进一步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的总体目标,用改革创新的精神和思路,加快环境管理转型,实现网格化管理,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限度消除环境监管的盲区、盲点。

二、工作目标

按照“条块结合、块为主体”、“分工负责、责任到人”、“把握重点,突出效能”的原则,通过实施网格化执法模式,制定出台相应的监管内容、监管流程、工作程序等配套制度,逐步构建一个覆盖全域的环境监管网络,实现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达到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的目的。

三、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一)网格划分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全面覆盖的原则,划分环境监管网格。

1.一级网格。县本级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划分为县城建成区,责任主体为县人民政府,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2.二级网格:以17个乡(镇)(全州镇除外)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分为北区、西区、南区,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整合、协调本级和上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二)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

1)负责指导二级网格的建立;监督网格运行情况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2)负责查处县本级辖区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本级管辖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3)负责整合、组织、协调县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确定对应乡(镇)级网格的监管工作,每个工作组人员不少于5人,组长由科级干部担(兼)任,明确重点监管对象(适时动态调整)、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各工作组负责对所监管网管的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督促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与负有环境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调查或者直接查处,督导乡(镇)政府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2.二级网格

1)配合一级网格全面排查各类环境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环境监管网格化相关信息。

2)承担本辖区日常环境监管任务,依法查处辖区内种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排查工矿企业环境安全隐患,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以及自然保护区的巡查和管理,做好秸杆焚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每个工作组人员不少于3人,组长由科级干部担(兼)任,明确重点监管对象(适时动态调整)、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各工作组负责对所监管网管的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对接到报告和投诉举报以及上级督办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制止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向负责该网格的监管工作组报告。

(三)网格体系建设要求

1.实行“五定”。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施“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相关内容应向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上级网格与下级网格之间要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

3.组织联动。各级网格内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注重信息共享与交换,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统一合力,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

(四)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要根据监管频次的要求对辖区内排污企业、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环境等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2.查处。网格责任主体接到环境违法行为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进行移交移送。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做好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

4.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上报评价结果。

(五)网格监督

1.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两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2.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督政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环保监督员监督。建立和完善环保监督员制度,不断充实企业环保监督员和群众监督员队伍,加强对监督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引导监督员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成立全州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王荣正  副县长

副组长:谢建生  县委办副主任

卢天山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蒋国强  县发改局副局长

唐文生  县工信局副局长

黄云飞  县公安局副局长

伍拥军  县财政局副局长

蒋全生  县住建局副局长

蒋小建  县水利局副局长

唐友平  县农业局副局长

唐咸武  县林业局副局长

杜铁军  县卫计局副局长

   县安监局副局长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梁春林  县市容局党组副书记

郑小飞  县工商局副局长

刘小明  县国土局党组成员

唐阳正  县环保局纪检组长

陈华东  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县政府办秘书

各乡(镇)分管副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全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唐阳正兼任。

五、工作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具体业务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主要是对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协助上级职能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准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演练。完成辖区网格内的相关工作。

县环保局:落实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具体工作;依法开展辖区内污染源、建设项目现场监察及生态环境检查,指导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申报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维护运营,建立污染源档案,加强环境管理和执法力度,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强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的调查、核实、处理和报告;明确本级监管企业环保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规范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

县发改局: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未依法提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或核准;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把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产业政策关。

县工信局: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进自愿性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牵头推进燃煤小锅炉节能环保改造工程;协调指导并落实广西“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的检查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以及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的决定。

县公安局:负责不涉及经营类场所的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主动提前介入重大环境案件,协调指导涉嫌环境违法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和查处;负责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减少道路扬尘对环境的影响;严格限制黄标车上路,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

县财政局: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经费,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县市容局:负责城区道路渣土撒漏的监督管理,督促城区查处建筑垃圾违规处置和运输,组织建筑垃圾专项督查行动,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和城市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县级管护范围内已建成的垃圾处理设施管理,保证垃圾的转运填埋工作正常运行。

县国土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组织采石场专项治理行动;负责对已关闭矿山的生态恢复、矿井回填、尾矿设施整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调处在查处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矿业权纠纷、土地权属、农田损毁矛盾纠纷。

县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开展村庄环境整治,组织编制村庄整治规划,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加强对县级管护范围内已建成的排水处理设施管理,保证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督查工作;督促供水部门对环保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水等措施;负责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最大限度防止规划布局不合理产生的环境污染及扰民现象。

县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

县农业局: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施化肥和提高化肥施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施对秸秆焚烧工作的监督。

县水利局:负责查处河道违法采砂、采金、洗金行为,规范采砂场管理;负责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负责县区部分河道的保洁工作。

县卫计局:协助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以及对医疗废水处理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工作。

县工商局:协调指导对无照经营企业的查处,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协助函,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的,依法予以取缔。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主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核查和整改工作。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对水产养殖区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本辖区污染和破坏水产畜禽养殖环境的事故进行现场检查。

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负责对非法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和拆除供电设施。

六、工作要求

(一)完善制度建设

1.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和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

2.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境监管合力。

3.联合执法制度。对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以及长期未能解决的环保问题,严重影响群众生活品质的环保问题,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开展联合执法。

4.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5.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管理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各个环境监管事项的落实等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于每年1220日之前向县环保局报送本区域环境监管网格化建立及运行管理情况,由县环保局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强化督查督办

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

(三)提升能力

加强岗位人员业务培训,定期对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环保监管执法能力。

(四)严格问责

对违法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强化各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对环保监管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的,依法依纪问责。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等原则,实事求是健全网格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形与免责情形,确立尽职免责的监管规范,既要防止网格责任不清,也要防止网格责任无限过度,保护和调动网格执法主体积极性,确保网格监管持续、规范、有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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