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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办法】赞皇县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完整)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9 14:27:02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委托中介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赞皇县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审计办法】赞皇县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完整)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专

技术人员参与国家建设

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委托中介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建设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和运行管理的有关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赞皇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需要委托审计、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必须委托给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审计机关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与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协议。

第六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一)国家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含招标标底)、决(结)算;

(二)国家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计量等;

(三)参与国家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内容。

第七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委派(至少)12名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审计机关做好跟踪审计工作(特殊情形委托方决定具体技术人员人数)。

第八条 参与跟踪审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建设项目发生拆迁、变更、隐蔽工程计量等情况下必须到施工现场,参与拆迁评估、变更事项的确认、工程计量等工作,并如实做好相关记录,取得审计证据。

第九条 参与跟踪审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时间顺序完整地做好跟踪项目情况全过程审计记录,及时取得审计证据。审计记录内容主要包括跟踪审计项目名称、跟踪审计日期、跟踪审计内容及方法、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对问题的意见及建议等内容。项目主审随时对其进行抽查,并作为一项考核内容。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造价初审完成时限。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项目审计资料收集齐全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工程造价的初审工作。

(一)送审金额1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送审金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送审金额5000万元至1亿的项目,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送审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时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计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承办审计机关委托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获取审计资料,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进行工程造价初审时,经过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一般情况下使用县财政评审中心的材料询价结果,但应当对50%以上的材料价格进行审核,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做进一步的审计。未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应当对全部材料价格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进行工程造价初审时形成的初步结果,在与施工单位核对之前,应向审计机关汇报。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进行工程造价初审时,应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形成准确的初审结果。初审结果及相关的证据应当取得相关单位的签字盖章,不能取得签字盖章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初审完成后,社会中介机构应向审计机关提交初审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采取公开招聘的形式(从报名具备资质的人员中择优)组成工程造价审计复审专家库,随机抽取3人组成复审小组,对国家建设项目初审结果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复审小组在复审时,对社会中介机构初审结果抽查比例不得低于项目单位送审金额的50%,特别是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部位、重点环节必须列入复审范围。专家组人员必须书面记录每人每天的工作情况,真实、完整地记录复审内容、计算过程及形成的复审结果,并向审计机关提交复审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复审完成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初审项目完成工作日的三分之一。特殊情况复审时间需要延长的,应报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审计准则、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廉政规定及审计纪律。

第二十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个人披露审计项目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未经许可对外提供有关审计情况;未经审计机关同意,不得将审计中取得的资料用于审计报告以外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参与国家建设项目造价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项目完成时限、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及充分性、初审结果误差率进行综合考核。

审计时限超限率=(实际审计时间-规定时限)/规定时限×100%

如果因中介机构自身因素导致审计超限,按审计时限超限率减半作为考核扣减率,扣减相应审计聘用费。

初审结果误差率=(复审核减额-初审核减额)/复审核减额×100%

初审结果误差率不得超出5%,对初次超出5%的社会中介机构给予警告,并扣减审计聘用费的10%20%。如果第二次出现此种情况,审计机关应当终止与其合作,拒付审计聘用费,并进行网上公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者应当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曾参与过同一建设项目概(预)算、标底、结算等编制或评审工作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开展审计业务的;

(五)已参加审计机关委托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组人员,不得再参与其他单位委托对同一建设项目的造价审计或评审工作。

违反回避制度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审计资格。

第二十五条 凡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一经发现,及时取消其参与审计的资格,审计机关将不支付审计聘用费,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相关资质或提供虚假专业人员信息的;

(三)未经审计机关同意,私自向社会公众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泄露审计情况的;

(四)向第三方转包审计机关委托审计项目的;

(五)在项目审计中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隐瞒不报的;

(七)与项目审计所涉及的相关方串通作弊,出具虚假初审报告或复审报告的;

(八)其他不适宜继续从事审计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审计机关向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支付审计聘用费,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受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概算、预算(含招标标底)、决(结)算审计的费用支付标准,参照市审计局有关付费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聘用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车辆,参照市审计局有关付费办法支付审计聘用费。

第二十九条 聘用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造价审计复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审计聘用费的支付标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参照相关部门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与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一次合作期限,暂定为12个月,期满后根据审计任务情况再行议定。

第三十一条 其它政府投资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赞皇县审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1731日始至20192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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