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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法】唐山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9 17:54:02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吸引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加快产业和金融的紧密结合,助推唐山产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唐山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唐山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吸引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加快产业和金融的紧密结合,助推唐山产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唐山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产生的收益等。

鼓励各县()区整合财政资金参与引导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规模。引导基金由市财政按年度分期投入,力争5年内达到15亿元以上,以此带动各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及社会资金投入,总规模达150亿元左右。首期规模2.5亿元,其中用于工业领域1.3亿元、用于农业领域0.5亿元、用于服务业领域0.5亿元、用于科技风险投资0.2亿元。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式。引导基金主要通过与国内外专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引进成熟的管理团队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为全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和领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其中工业领域主要投向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延伸产业链条等;农业领域主要投向农产品精深加工、冷链物流和农业设施园区等;服务业领域主要投向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电子商务、信息服务、文化产业等新兴服务业和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

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制定。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运行原则。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市科技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 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协调和确定引导基金的投入规模、投资方向、合作机构等重大事项。各领域合作机构,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牵头,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进行初选,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市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负责引导基金的行业管理和监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向子基金推荐企业和项目,并负责本行业或产业的政策指导。

第九条 市政府授权市金融发展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引导基金的保值增值。金融发展集团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若干子基金;

()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和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

()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子基金的设立

第十条 子基金应在唐山市注册,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出资,并按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投资农业领域的子基金,社会资本不得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其他子基金中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第十二条 子基金在唐山市范围内的投资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对单个企业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且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

第十三条 除基金管理人和金融发展集团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按约定比例同步到位。

第十四条 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的,经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原则上具有不低于5亿元规模的股权投资资金管理经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需每季度向金融发展集团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按行业惯例收取的管理费用及业绩提成,按签署的合作协议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资金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金融发展集团提交监管报告。托管银行由金融发展集团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唐山市设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条 金融发展集团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要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当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照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二十一条 金融发展集团每季度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要接受市审计局或市财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后,一般通过下列途径完成退出:股票上市、企业并购、股权转让、基金清算等。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签订合作协议后,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限完成子基金设立手续超过1年的;

()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子基金设立满1年仍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退出后,获得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投资损失按国有资产处理程序办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32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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