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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方案】唐山市丰南区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09 19:45:04

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做好我区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方案】唐山市丰南区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安监方案】唐山市丰南区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

销售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区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河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唐山市安监局《关于做好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唐安监管危〔201416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原则

坚持“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工作安全有序。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设点数量及审批

(一)审批原则和数量

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年限长、安全管理好、规模适度合理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优先审批。

(二)审批条件

1.符合我区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并考核合格,年龄必须满18周岁,最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具体培训工作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

3.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在50米以上,并与政府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车站等人员聚集场所,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省道、国道、市(城)区主干道两侧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零售场所面积需大于10平方米且小于20平方米。

5.零售点不得布设在高压线、通讯电缆下方,严禁占压地下通讯、燃气等公共管线。

6.零售点周围要做到无明火,不准使用电器设备,必须配备专用防火苫布和灭火器,张贴明显的禁烟、禁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7.上年度有违反烟花爆竹销售管理规定的零售点不予审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程序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先照后证”改革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101号)要求,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可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核准,之后向区安监局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零售点(库房)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区安监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查书》,同时对零售点的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合格后,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办理时间

全区零售点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间为2015120-30日。

(五)零售许可证期限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点许可证期限截至201535日(农历正月十五日)

三、烟花爆竹进货及存储管理

为便于安全监管,各零售点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供货渠道的历史延续性、批发企业供货能力、运输线路等因素,必须到有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严禁非法经销“私炮”。各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设有符合要求的专用仓库,且零售点烟花爆竹总药量不得超过30千克。

四、烟花爆竹销售时间

全区烟花爆竹销售期为201524日(农历腊月十六)至35日(翌年农历正月十五日)。市政府另有规定时,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执行。

五、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和零售点需遵守的规定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遵守的规定

1.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批发、经销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批发、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必须标注有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单位、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等明显标志。

2.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批发、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严禁批发、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燃放的产品(如礼花弹等A级产品)超标、非标烟花爆竹产品。

3.根据需求负责向购货的零售点配送商品。配送的数量要根据零售点场所和储存库房的实际情况及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的药量分批、定量配送,不得超过零售点储存核定的最大储存量。

4.必须在销售期结束后5天内,负责将零售点(不包括长期零售点)未销售完剩余的商品收回,实行统一代保管。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应遵守的规定

1.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危险等级为A级、B级的烟花爆竹。

2.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3.不得走街串巷、赶集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

4.必须从获得经营许可的批发企业采购个人燃放、危险等级为CD级的烟花爆竹。

5.必须悬挂由区安监局统一监制的“烟花爆竹指定销售单位”横幅,不得私制、悬挂有“批发”字样、“厂家直销”等内容的宣传条幅。

6.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在售货间醒目位置,并张贴“禁止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零售店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7.零售点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销售过程中应提示并指导消费者按燃放说明燃放。严禁在销售场所试放烟花爆竹。

8.零售场所货架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储存库不得违规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最大药量不许超过规定储量。

9.销售期结束后,必须在5日内将未销售完剩余的烟花爆竹交原进货的批发企业,统一办理代保管事宜。

五、烟花爆竹销售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

1.烟花爆竹销售期间,区安监局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城管、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协作,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全面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综合监管工作。要公布举报电话,加大对非法采购、运输、批发、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实行烟花爆竹零售点风险抵押金制度。城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需交纳风险抵押金5000元,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需交纳风险抵押金2000元。风险抵押金在取证前交纳,由区安监局统一管理。

3.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公司向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区安监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4.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区安监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5.对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区安监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6.对零售点违反上市时间规定,不在规定区域销售及提前和超期上市的,由区安监局联合公安、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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