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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办法】邯郸市供销合作社盐业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0 11:09:01

供销合作社盐业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销办法】邯郸市供销合作社盐业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供销办法】邯郸市供销合作社盐业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供销合作社盐业执法全

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省人大、省政府制定的《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盐业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盐业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盐业行政执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涉及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述行政检查是指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执行盐业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盐业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盐业行政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风纪;

(二)被检查对象的情况;

(三)被检查场所经营盐产品质量等情况;

(四)检查行为的实施情况;

(五)需要重点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盐业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方式

(一)案件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抽样取证记录、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

(三)调查取证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违法事实;2、执法现场的情况;3、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4、勘验现场的情况;5、抽样、检验、检测的情况;6、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7、实施鉴定的情况;8、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九条 盐业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做出盐业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做出盐业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盐业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做出盐业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宣读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三条 做出盐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全过程记录采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盐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二)核实受送达人的身份;

(三)宣读执法文书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影像资料档案。即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明确执法专人对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六条 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七条 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案卷每季度末都交盐政处(盐政科)统一保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九条 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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