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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见】中共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巡察监督工作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0 16:09:02

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巡察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局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全面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任务,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层层传导反腐败工作压力,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巡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意见】中共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巡察监督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交通意见】中共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巡察监督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巡察

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局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任务,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层层传导反腐败工作压力,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巡察监督全覆盖。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和市局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巡察监督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纪在法前,严格纪律和规矩,聚焦问题、抓早抓小,及时发现和解决局直单位党组织及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增强震慑、遏制和治本效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监督职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有效落实。

二、巡察组织和职责

市局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局长白钢担任,副组长由党组副书记、高管局局长许清良,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录昌,党组成员、副局长纪树清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机关党委、监察室、审计处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巡察工作对局党组负责,巡察结束后向局党组进行专题汇报,巡察工作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把内部发现问题、落实整改作为主要任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靠群众的原则。巡察组的职责为:按照工作部署,按时、高效开展巡察监督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交巡察监督工作报告,对巡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督促、指导被巡察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巡察时间和范围

巡察时间自4月开始,10月结束,具体巡察时间以通知为准。巡察范围为2013年至2016年之间局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重要岗位人员遵守纪律情况,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可向前追溯。

四、巡察的主要内容

巡察工作紧紧围绕《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开展,牢牢盯住重点人、重点事、重点岗位和重大事项等内容开展,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遵守廉洁纪律情况,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遵守组织纪律情况,是否存在违规用人、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遵守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是否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等问题;

(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纠正“四风”情况,是否存在对市局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以及在日常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五、巡察程序

(一)确定被巡察单位和组建巡察组。根据局直单位工作性质,分四个类型开展巡察,采取抽签方式确定被巡察单位,首轮巡察安排6个单位,组建3个巡察组开展工作,巡察组成员由巡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担任。

(二)公布举报方式等情况。巡察前,在被巡察单位显要位置公布巡察范围、内容、时间、举报邮箱、巡察组组长和举报电话等,方便干部职工反映问题。

(三)开展巡察。依据巡察范围、内容开展巡察工作,对每一个被巡察单位的巡察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需延长的报请领导小组批准。

(四)提交报告。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小组对巡察出的问题进行分类汇总,业务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察单位自行整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形成巡察结果报告,报领导小组审阅后向市局党组专题汇报。

(五)整改反馈。被巡察单位根据巡察组移交的业务方面问题和巡察结果报告中提出的廉政方面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自接受整改报告1个月内向巡察组反馈整改情况。

六、巡察方式

巡察采取全面巡察和专项巡察方式开展工作。根据巡察内容和被巡察单位实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巡察。

(一)对被巡察单位落实“两个责任”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与被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个别谈话,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资料等;

(四)对被巡察单位窗口和服务对象进行走访调研;

(五)受理反映被巡察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属单位干部职工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七、结果运用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巡察成果分类整理,将巡察了解到的问题线索、情况反映等向市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专题汇报,对问题线索要及时进行处理,该移交纪检监察机构的问题线索要立案查处。巡察结果作为被巡察单位年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评价依据。

八、巡察纪律

巡察纪律包括巡察人员纪律和被巡察单位纪律。

(一)巡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1.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2.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3.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4.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5.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二)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为巡察组提供单独的办公条件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2.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3.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5.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6.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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