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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意见】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意见【完整版】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0 16:36:04

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驻蛟各国省营企事业单位:就业是民生之本。市委、市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意见【完整版】



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

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驻蛟各国省营企事业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市委、市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省和吉林市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8号)文件精神,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下,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把创业与就业结合起来,不断优化创业环境,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渠道扩大就业

(一)促进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将就业优先战略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中,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指标明确为全市年度就业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努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加强上市和挂牌企业培育工作,积极支持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手段,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探索利用公司债、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积极探索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推进民营银行的筹建工作;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积极引进国内知名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二)实施项目建设拉动就业。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既定目标和推动蛟河新一轮振兴发展,在加速推进项目建设、调整经济结构上,更加注重改善民生的发展理念,建设一批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项目。贯彻执行省、吉林市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健全完善项目建设与人力资源配置、就业培训联动机制,实施订单培训、超前培训,把就业服务贯穿到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

(三)加快产业升级优化就业结构。在壮大农业特色、医药健康、新型能源、生态旅游、现代服务等五项产业过程中,挖掘就业潜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建立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制度,做好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和管理人员的引进和培养,促进人力资源开发配置与产业升级相适应,不断优化就业结构。

(四)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坚持“非禁即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扶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继续推进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重组,不断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完善统计监测,及时掌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状况,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活动,规范银行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鼓励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对保费低于2%的给予适当补偿;鼓励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科技型企业贷款,贷款担保额50万元以下的免收保费;鼓励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中小微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开展农资、建材、日用消费品等生产领域的执法打假工作,认真组织落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专项整治工作,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简化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程序。自2015101日起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缴纳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能力。

(五)推动服务业跨越发展吸纳就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信息与科技、金融、休闲旅游、商贸流通、房地产升级、健康养老、家庭服务和文化体育等服务业,结合高铁西客站周边开发,通过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实现服务业与就业同步增长、相互促进,打造我市现代服务业聚集区,逐步提升服务业就业比重。大力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平台经济、互联网运营经济发展,逐步丰富现代服务业新兴业态,不断拓展就业新空间。积极发展培育时令经济、赛事经济、文化旅游经济、老年经济等消费载体,延伸就业新领域。加快推进企业非主营业务剥离工作,催生就业新助力。将服务业引导资金向扩大就业效果显著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予以倾斜,营造鼓励就业新环境。

(六)围绕特色城镇化建设拓展就业空间。按照“十三五”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总体布局,增强我市对长春、吉林两个中心城市产业承接能力,依托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吸纳就业。深入开展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培育天岗、新站、白石山、黄松甸等长吉图沿线特色小城镇,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和产业发展。各乡镇街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绿色生态旅游、民族特色餐饮、手工工艺品制作等特色产业,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增加便民生活服务设施,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全面落实新型户籍制度,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城乡统一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变“市民”。

(七)预防和调控失业风险。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按照省和吉林市文件精神从20153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率为1.5%,个人缴费率为0.5%,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新职能。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继续加强失业动态预测数据报送工作,扩大监测范围,优化监测样本结构,加强对监测数据的分析使用,全面提升监测工作质量。

(八)落实失业保险政策。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专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服务的补贴,专项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对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创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一次性申请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充分调动此类人员自主创业积极性。

二、加强扶持引导,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九)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实施“先照后证”、创业实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允许创业实体住所与生产经营场所分离,实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改为商用,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创业资源。建立微小企业名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建立同步联动审批制度,建立“一站式”审批平台,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刻制公章准许证明“五证合一”。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十)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借鉴推广省、吉林市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我市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结合我市食用菌、中草药、绿色生态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建立独具特色,并且能够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众创空间,从而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的相互融合。整合蛟河新区部分闲置的商业用房,借鉴“创业示范一条街”等创新模式,为创业者提供较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

(十一)实施创业扶持补助。按照《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符合初创企业补贴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者给予补贴。在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自申请日计算,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6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有正常经营活动,带动2人或以上就业(不含法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纳税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十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城乡劳动者,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办理《就业创业证》后,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个体创业者的贷款额度上限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上限为15万元,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期限、贴息期均不超过2年。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准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制定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十三)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限额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未经国家和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型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标准、扩大增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落实好小微企业、健康养老服务业、保障住房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政策。

(十四)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十五)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鼓励支持有技能和经营能力的返乡农民工创办家庭农场和养殖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兴办涉农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吸引农民工从事生产加工、食用菌、中草药、绿色养殖、休闲农业和现代服务等行业。进一步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进入城镇创业和返乡创业、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等相关政策。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培训一批素质高、能力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在种植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中,选聘一批农民技术员,按照国家政策给予一定补贴。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改为商用,使住所资源利用最大化。

(十六)加强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市现有返乡农民工创业基地建设,在此基础上,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再建设一批具有当地产业特色的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镇村经济结合起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产业项目,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

(十七)加速推进电商产业发展。加大电商培训投入力度,按照省、吉林市文件要求,明确师资补助标准,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网络课堂,培养电子商务人才。搭建电商创业培训服务平台,将电子商务运用技术培训作为SIYB创业体系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有意向从事电商创业的学员提供免费的培训,提升网络营销能力。深入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工作,结合电商“六个一”工程,落实“村淘”项目,推动信息入户,扶持农民网上创业,扩大蛟河农特产品销售渠道,增加网上卖家。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深化“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管理,建设一批农村青年电子商务创业培训、实习和孵化基地,创新实施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引导广大农村青年运用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增收致富。加强对农村青年电子商务创业的金融服务力度,鼓励农村创业青年加盟或投资建立乡镇服务站,不断完善农村青年创业服务。

(十八)打造大众创业良好环境。培育创业文化,弘扬创业精神,树立创业观念,营造“鼓励创新、扶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鼓励各地及相关部门、高校、社会团体组织开展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坚持项目政策资金一体化运作,支持举办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创新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典型宣讲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按规定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补贴资金由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政策扶持。开展创业培训活动,将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建设,优化创业培训师资结构,吸纳创业成功者、职业经理人和创业投资人加入师资队伍,组建创业导师辅导团队,开发适合不同创业群体、创业不同阶段特点的培训项目,对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普遍进行创业培训,对劳动者创业培训合格后初次创办企业的符合条件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三、完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计划购买一批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各类企业开发见习岗位,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采取无偿注入的方式为大学生创业园区提供支持。实施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计划,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和全程就业服务,对有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组织开展高校“双困学生”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二十)积极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完善就业援助办法,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和退出程序,实行实名动态管理和分类援助,对实现就业人员做好跟踪服务和定期回访。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大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的援助力度,规范认定程序,健全实名制管理和备案制度,按照“社区即时援助、街镇强化援助、市县托底援助”的办法,确保每个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加大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不含福利企业)的奖励力度和延长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各党政机关要逐步建立岗位预留制度,从2015年起,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6%)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比例设定和预留出残疾人的岗位,制定招录计划。2020年以前,市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必须录用1名残疾人就业。鼓励所有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积极开展试点,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支持性就业。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大力推进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园建设,培育和增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对灵活就业的残疾人给予资金扶持、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鼓励扶持残疾人就业增收。

(二十一)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就业制度综合改革,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把就业政策、服务平台、信息网络延伸到村,逐步形成“农村半小时就业服务圈”。积极拓宽农村劳动力域外转移就业渠道,在山东、辽宁等经济发达地区建立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输入基地,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对接,扩大技工和品牌工规模。加强农村劳务经纪人队伍和转移就业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依托市、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务。

(二十二)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完善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建设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落实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自201411日至201612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四、多措并举,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三)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

按照保基本、可持续、均等化的原则,完善市、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职责;加强人力资源(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场所和硬件设施建设,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作用;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站)等服务窗口建设,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便捷的服务。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服务专门窗口,为创业人员提供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市场评估、开业指导、融资贷款等服务。加强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开拓、法律维权、质量认证、账务代理等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支持各地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

(二十四)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推进以制度、标准和队伍为重点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规范化建设。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就业信息发布、创业一站式服务、就业援助、大型公益专项活动等就业创业服务制度。结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需求,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综合标准化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创建星级充分就业社区和高质量就业示范行政村。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指导员、职业信息分析员、劳动保障协理员三支队伍专业化水平。优化人员结构,采取有效措施,充实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人员队伍,提高专职人员的比例。

五、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素质

(二十五)健全就业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服务体系,满足城乡劳动者多样化、差异化的培训需求。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机制,逐步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二十六)完善就业培训模式。逐步推行职业培训包模式,对职业标准、课程、教材、师资等标准“集中打包”,形成规范、标准、科学的培训模式。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依托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二十七)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围绕我市经济特点和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增强其就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尊重城乡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

六、深入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市级领导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主要负责就业形势的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督促检查各部门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尽职履责,密切配合,并充分发挥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合力推进”的就业创业工作新机制。政府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各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指标,提高其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强化督促检查,定期调度、定期通报。

(二十九)加大就业资金投入。要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财政政策,根据就业需求和财力状况,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资金,用于初创企业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市场)补助、创业能力提升及创业培训补助、创业活动补助、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确保创业工作开展和政策落实。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十)完善就业创业统计监测。加强就业、失业常规统计和调查,建立调查失业率数据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创业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就业统计能力和水平。加强就业失业状况动态监测。强化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部门联动的就业形势分析会商工作机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建立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三十一)扩大就业创业宣传。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等主流媒体以及网络、手机等新媒体,采取开设专题专栏,开展系列报道、适时点评、热线访谈等方式,开展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宣传解读就业新战略、新方针和新政策,回应群众关切。宣传鼓励多种形式就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全社会支持参与就业创业。宣传勇于创业、市场就业、技能就业、走出去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劳动者树立勇于探索、敢为人先的思想理念,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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