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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办法】邯郸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0 17:27:01

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现代农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推动现代农业园区创建,促进我市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根据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邯郸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邯郸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现代农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推动现代农业园区创建,促进我市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根据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邯办字[2015]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生产要素集聚、科技装备先进、管理体制科学、经营机制完善、带动效应明显”的总要求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建设和产业化经营协调联动”的总体思路,围绕“稳粮增收调结构,提质增效转方式”工作中心,坚持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坚持以园区建设为载体,以产业化经营为主线,以提高农产品加工增值率为重点,认定一批规划面积1万亩以上,核心区建设面积3000亩以上,一二三产业融合、产加销游一体、产业链条完整的邯郸市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市级现代农业园区)。

第三条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应以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为根本,尊重农民意愿和市场规律,有效聚集土地、资金、科技、管理等要素,引入现代农业产业组织方式,提升产业集中度和辐射带动能力,作为省级园区储备,建设标准不低于省级园区。

第四条 各县(市、区)应当将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农业发展建设规划,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现代农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农牧局负责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的组织、推动、督导和服务。

第六条市农牧局成立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筛选、审核、推荐和申报部、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工作;组织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的申报、评审认定及年度考核工作;对现代农业园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并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成立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专家组,负责受委托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指导、服务咨询及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拟定县级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市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筛选、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组织县级现代农业园区的申报、评估和评审认定;对本地现代农业园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九条2018年,全市争创省级园区20个,市、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到80个以上,其中:建成市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40个以上,带动各县(市、区)建设现代农业园区40个以上。各县(市、区)建立的高标准、高水平现代农业园区均可申报。

第十条 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申报条件:

(一)规划编制科学。园区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有关规划相衔接,建设总体思路、任务目标、功能定位、重点内容、实施步骤明确,扶持政策、保障措施有力,并经过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

(二)运行机制健全。当地政府支持,建立由县级领导任主任的现代农业园区管理机构,有完备的管理机制、招商引资机制和社会化服务机制,职能明确、制度健全、运行顺畅。

(三)建设规模合理。市级现代园区规划面积1万亩以上,核心区建设面积3000亩以上。主导产业清晰,能够体现当地农产品生产优势与特色,与当地资源禀赋、生产条件、环境承载能力、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相匹配。

(四)一二三产业有机融合。园区种、养结构合理,产加销游一体化发展、产业链条完整,融合度高,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强,产业化经营率达到90%以上,品牌营销和市场开拓力度大,农产品商品率、市场占有率高。

(五)经营机制改革创新。土地纳入年度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计划,流转规范有序,达到适度规模经营。园区内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示范带动能力强,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园区农户入社率达到80%以上,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作用明显。园区所在县成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吸引信贷资金增加对园区投入。

(六)质量控制体系完善。具备完善的标准化生产和质量控制体系,生产过程符合良好农业规范,主要产品通过“三品一标”认证。

(七)科技支撑能力强。园区建立专家团队,或与省、市级以上科研教育或技术推广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服务,新品种、新技术转化能力强。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较高,农民收入稳定,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70%以上,良种覆盖率达到98%以上。

(八)整合涉农资金多。政府整合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和国家、省、市安排的有关试点示范项目等优先用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制定具体支持办法。落实入园企业的优惠政策,创新财政支农方式。

(九)生态环境良好。园区积极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强生态循环农业建设,率先实现用水量有效控制,化肥、农药用量零增长,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和地膜基本得到资源化再利用。

(十)设施装备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实现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网、通暖、通气,建设排污和雨水收集管网,实施土地平整。农业基础设施和装备水平完善。管理服务设施齐全。综合机械化率平原地区达到80%以上、丘陵山区达到50%以上。

第十一条按照“园区自愿申请、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县级政府审核、市农牧局评审认证”的程序组织邯郸市现代农业园区的申报和评审认定工作。

(一)市农牧局下发年度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园区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正式上报市农牧局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

(二)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申报书,主要包括园区的基本情况、运行现状、特色优势、成效荣誉、申报理由、推荐意见等;

(三)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园区成立的批复及相关材料、园区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产品认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或说明等。

第十三条市农牧局按照以下程序评审认定市级现代农业园区:

(一)市农牧局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申报的园区材料予以审核,提出推荐意见;

(二)市农牧局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办公室根据材料审核情况,可以组织专家组会同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园区进行现场评估;

(三)市农牧局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答辩评审;

(四)通过评审的园区,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并在市农牧局农业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公示通过的园区,由市农牧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命名为“邯郸市现代农业园区”。

第十四条经市政府批准命名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按照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在农业重点项目、资金及其它相关扶持政策安排上予以倾斜,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市农牧局和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市农牧局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的建设与运行试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应于每年11月底向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二)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上报的年度总结材料进行审核。每年末将本地园区运行发展总体情况、审核意见及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市农牧局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办公室。

(三)市农牧局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在审核各县(市、区)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园区进行考评,确定年度考评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各地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组织领导、科学规划、建设规模,产业融合、机制创新、质量控制、科技水平、资金投入、生态环境和设施装备等方面进行考评。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农牧局对年度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考核不合格的园区,撤销“邯郸市现代农业园区”资格。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考核程序,直接撤销“邯郸市现代农业园区”资格。

(一)擅自改变园区土地用途性质,侵占基本农田,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政策的;

(二)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园区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已基本丧失农业生产功能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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