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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制度】北海市城市管理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0 20:36:02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制度】北海市城市管理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城管制度】北海市城市管理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等三项制度的通知》(桂发[2014]9号文)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五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由业务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对公务接待工作进行合理分工。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严格执行市财政下达的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不能超预算开支接待费用。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局监察室加强对局属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局党政办应当每季度汇总局系统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局监察室备案。

第十六条  局监察室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国家、自治区、北海市有新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局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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