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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办法】防城港市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1 10:54:0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全面提升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办法】防城港市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公安办法】防城港市公安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全面提升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防城港市境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  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必须标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落实人防、物防、犬防和技防措施,实行双人双锁制;

(六)购买、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设立专用银行账户;

(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公司开展销售业务,凭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销售民用爆炸器材,并将销售的品种、数量、雷管、编码、出入仓库的情况如实登记并于买卖成交之日起三日内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至少要保存2年以上;

(八)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后,在有效期内到签发机关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包括非营业性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为合法的有资质的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购买使用民爆物品必须设立专用银行帐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实行由保安公司对运输、配送爆破作业全程监管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必须实行由保安公司对运输、配送、使用全程监管制度,原则上由所在地保安公司负责;爆破作业单位要与保安公司签订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监管合同。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三)爆炸物品的领取由爆破公司凭购买证、发票到销售仓库领取,并提前一天将使用炸药地点、日期及炸药、雷管的数量、时间告知保安公司负责人;由保安公司派出保安员与配送单位押运员对爆炸物品领取、运输全程监督;

(四)爆炸物品运输配送。爆破作业单位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到销售公司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由运输配送单位押运员到仓库领取爆炸物品,领取时保安员要在场并进行清点、登记、装车;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有运输爆炸物品资质,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运输爆炸物品应由保安员、押运员一起押运爆炸物品运至作业现场,交给爆破员使用,交接爆炸物品要做好登记。

(五)爆破作业安全由爆破公司负责。爆破作业必须由有资质的爆破员负责,爆破作业现场要按规定设置警戒,爆破公司安全员和保安员要对爆破全过程进行监控,爆破结束进行检查,有剩余炸药、雷管要回收押运至爆炸物品仓库存放,严禁爆炸物品存放在爆破作业现场。

第六条  安全责任。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各司其职,安全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审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环节的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由民爆单位申请,辖区派出所签署意见,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审核,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批(东兴、上思由东兴市、上思县公安局审批)。

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民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涉爆从业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

第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公司凭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条  民用爆破作业单位购买、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要取得公安机关许可并提前通知保安公司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保安公司根据爆破公司使用爆炸物品情况,派出保安员负责爆炸物品领取、清点、登记、交接手续以及运输、爆破作业全程监管。

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毁。由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储存、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报市公安局审批,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销毁;销毁爆炸物品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一)民爆销售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七、八项、第九条规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于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保安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配送、使用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或发生重大事故,参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给予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爆破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规定擅自实施爆破作业,吊销爆破公司《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公司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造成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五)公安机关监管职责。派出所要明确负责爆炸物品管理的所领导、配备专管民警;负责掌握辖区内涉爆单位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使用爆炸物品的情况;每个月定期对辖区内涉爆单位进行检查,并留有规范记录备案;核实本辖区每个涉爆单位每月的工作进度所需的消耗炸药、雷管用量;负责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申请审查;负责对辖区内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进行查处。治安大队负责本辖区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保安服务公司对爆炸物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负责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进行审核;以及爆破作业安全监管。治安支队负责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的审批和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对下一级公安机关爆炸物品管理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造成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发生重大案事件,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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