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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萧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2 16:18:02

萧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多层次、宽覆盖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萧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萧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萧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多层次、宽覆盖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建保〔2014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为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区)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性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捐赠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动态管理、并轨运行、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分年度、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房管局是全县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房管局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运营等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

县财政局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发展改革、审计、监察、公安、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物价、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龙城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且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在城镇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的新分配的乡镇教师、“三支一扶”人员及大学生村官等可以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

第七条  实行实物配租的,县房管局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性别等情况,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配租面积应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相适应,原则上2人户安排建筑面积60平方米(小套住房)以下住房,3人以上(含3人)户安排建筑面积60平方米(大套住房)以上住房。

鼓励城镇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合租保障性住房。

第九条  配租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租金标准由县房管局会同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承租人收入提高、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提高住房租金的标准;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

第十条  保障对象租赁保障性住房以外房屋的,由县房管局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的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市场平均租金和保障对象的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区人口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保障性住房所在地城区居民户口;

2.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保障性住房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标准;

3.申请人与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

(二)城镇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及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保障性住房所在地范围内无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2.在申请之日前已与保障性住房所在地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镇户籍人口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4.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5.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6.需提供的其他证明(低保、残疾、疾病证明等)。

(二)城镇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及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和共同承租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及居住证明;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4.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证明;

5.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7.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8.需提供的其他证明。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保障对象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龙城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龙城镇人民政府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虚报或伪造。

审核机关核实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一)受理、初审。

1.龙城镇人民政府应设置固定窗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并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2.龙城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龙城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房管局。

(二)审核。

1.县房管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县民政局。

2.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市场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县房管局。

3.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县民政局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局。

()登记。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房管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在初审、审核、登记过程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初审、审核、登记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审核、登记单位申请复核。初审、审核、登记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七条  县房管局将登记确认的申请人,根据保障类型、人口结构、申请房型等情况进行分类建档,统一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库,按照配租方案进行配租,轮候期不超过3年。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收入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由县房管局根据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和轮候对象情况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房管局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配租顺序,配租结果在县房管局网站公开。

县房管局采取随机摇号方式公开进行配租的,在随机摇号前要对符合本次配租条件的轮候对象进行再次审核,不符合本次配租条件的不予摇号配租并退出配租轮候库。由此造成本次配租对象数量减少的,可在配租轮候库中按优先顺序审核后替补。

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保障性住房,其保障对象应当为县房管局登记的保障对象,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十九条  轮候对象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五)城区范围内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科技技术人才;

(六)符合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第二十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县房管局应会同县财政局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当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需求等情况,制定下年度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计划。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一条  县房管局根据分配结果,自确定分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保障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和使用要求,解除合同、腾退和收回保障性住房的情形和处理办法等内容,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租赁合同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县房管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在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承租人承担的租金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第二十三条  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由房管局负责。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业主负责的事务,由承购人负责。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物业服务费用,主要通过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入、物业服务费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取得的收益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县房管局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县房管局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 ()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退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六条  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县房管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房管局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建立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县民政局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健全住房保障信息共享、联审和核对机制。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下列保障性住房信息:

() 保障性住房法规及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分配规则等政策;

()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房源;

()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退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情况;

() 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法规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房管局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记载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和分配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出租和出售情况,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金补助发放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  保障对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保障对象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县房管局报告。县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定期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调整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租金补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设管理、住房分配运行,及配套支持政策执行情况等,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房管局、龙城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地址。

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房管局、龙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擅自变更保障方式、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以及保障性住房租赁、销售价格标准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或者审核的;

(五)未按规定公示或公开保障对象、住房保障信息的;

(六)对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七)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房管局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追回住房租赁补贴,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自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赁补贴之日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各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政府原发布的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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