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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办法】贵池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3 10:45:09

贵池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增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覆盖,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贵池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审计办法】贵池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贵池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增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覆盖,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中央纪委等七部委《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皖办发〔20132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池办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纳入区本级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区直各机关、园区及各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区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以上所称主要领导干部系指区管的负责党政全面工作的正职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

第三条  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权限及其所在单位的工作性质、经济活动规模、掌握财政资金量大小等情况,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本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三大类。

(一)A类审计对象。指各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园区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资金总量较大、下属单位较多的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区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二)B类审计对象。指掌握一定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部门,资金总量一般、下属单位较少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

(三)C类审计对象。指资金总量较小的党政部门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收入主要靠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日常办公的单位,以及其他难以划入AB二类对象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对象不在上述分类范围。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针对不同类型的审计对象采取不同的审计方式和审计频率。

A类审计对象,采取任中审计或离任审计方式进行,以任中审计为主,一个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B类审计对象,以离任审计为主,加以必要的任中抽审(任职时间较长或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合理的时间间隔。

C类审计对象一般实行离任交接制度,离任交接内容参照《贵池区区管领导干部(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贵办发〔201211号)执行。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没有明显问题或没有重要举报反映的,由纪检、组织、审计三部门对交接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对因群众举报或其他情况有必要实施审计的,实施任中或离任审计。此类对象任期内如有重大项目采购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采取专项审计调查的方式实施审计。

第六条  以下情况应优先安排审计:

(一)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

(二)以往审计中反映问题较多,有必要再次优先安排的;

(三)区委、区政府临时交办的任务。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人员)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执行权、经济监督权的运行和责任的履行情况、个人廉洁情况为主要审计内容,根据不同的类型,按《实施细则》第三章确定的分类审计重点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审计机关可将经济责任审计与单位和部门的预算执行、财政财务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其他类型审计相结合,统筹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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