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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意见】定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优秀范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3 20:18:01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6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意见】定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卫生意见】定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优秀范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6号)及冀卫发〔2016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高效便捷,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在我市建立起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相关政策配套、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家庭贫困的人员,包括: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包括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

3.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4.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5.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6.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列为重点救助对象,同时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二)救助方式

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参合、住院救助、门诊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1.资助参合参保。市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合参保工作。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予以安排。

2.住院救助。对各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统称各类保险)报销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费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定救助。

3.门诊救助。重点针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三)救助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历年救助情况确定如下救助标准:

1.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经各类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标准为5000元。

2.一般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经各类保险报销后个人本年度负担费用20000元以上且家庭贫困者可给予一定救助,按不低于政策范围内自费额15%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标准5000元。

3.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直接对其合规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医疗救助。

4.对于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自负合规费用超过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出部分可参照低保家庭成员救助比例进行救助。

根据“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原则,医疗救助标准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及申请医疗救助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实际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可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予以救助。

(四)申请审批程序

1.“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对于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凭相关证件到开展即时结算的“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的,可由定点医院按规定比例直接救助,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定期结算。

2.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及合规药费单据、身份证明等。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对审核后的救助材料签字盖章后报乡镇(办)社会事务办公室,乡镇(办)社会事务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进行再次审核并填写《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一)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我市自20161月起,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市民政部门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各类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   

(二)重特大疾病范围和救助标

按照卫生部门确认重特大疾病确认救助范围,对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各种重特大病救助对象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花费巨大最高救助额不高于20000元(含20000元)。

(三)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市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各类医疗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市民政部门要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把医疗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推动医疗救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市财政部门每年合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使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根据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名单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到定点银行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

(三)加强部门协作

市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基金。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基金资助救助对象参合参保的相关工作,协助、配合民政部门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和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医疗救助政策,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增强全社会的扶贫济困意识,为医疗救助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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