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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万全区发展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4 19:00:07

万全区发展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略)第一条为规范行政监管行为,落实行政监管责任,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结合我局管理职能,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万全区发展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万全区发展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万全区发展改革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


(略)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监管行为,落实行政监管责任,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结合我局管理职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我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我局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在法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填报、谁负责,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  我局“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局相关执法职能股室“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

第五条  我局相关执法职能股室应当根据我局公布的权力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方式等,经局“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模式,实施抽查。

第六条  局相关执法职能股室应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情况,适时将合适的抽查事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根据区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由具备执法主体职能的执法人员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单位、姓名、职务、执法证号等。

第八条  局相关执法职能股室,每年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抽查计划,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和监管力度,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九条  我局自行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照“谁审批、谁检查”的原则,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抽取与检查对象相对应的执法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条  实施随机抽查工作,局相关执法职能股室应当制作现场作业指导书。明确检查的事项、依据、内容、程序、方法等问题,在检查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抽查工作。

第十一条  实施随机抽查必须保证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职务高者为负责人,职务相同的以抽取顺序第一位为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抽取确定后,一般不允许更换和交换。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或因出差、休假、公务等原因不能履行检查职能的,由执法人员所在股室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调整,重新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执法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十四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要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音像记录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完成后,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完成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报经项目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将抽查结果录入监管系统向社会公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责任股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按照法定时限规定,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确保发展改革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八条  抽查执法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监管方式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对监督检查事项有专门要求的,可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

第二十条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当运用综合手段,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第二十二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与年底依法行政考核评比相结合,凡是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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