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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张家口市崇礼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6-15 09:18:03

张家口市崇礼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冀发〔2015〕27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张家口市崇礼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张家口市崇礼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张家口市崇礼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冀发〔201527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河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796号)和《张家口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张财字〔201726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省级预算安排、市级预算安排和区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

以工代赈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41号)管理,少数民族发展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管理,国有贫困农场扶贫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347号)管理,国有贫困林场扶贫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5104号)管理,有关规定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不一致的,执行财农〔20178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我区识别经省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五条 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和脱贫攻坚工作需要,每年可以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扶贫资金(扶贫资金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以上),使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全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及贫困人口。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年度贫困人口脱贫任务、农民人均纯收入、扶贫工作考核、扶贫资金投入、贫困村人均财力等。

根据全区脱贫攻坚需要,区级财政资金可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全区重点扶贫工作、重点扶贫工程、扶贫开发试点示范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按照国家、省和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方面,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区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财政通过年度部门预算予以解决。各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财政补助的财政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不能列支的还包括购买医疗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

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级,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省、市不再明确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我区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自主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应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扶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五条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在不违反中央、省和市相关政策情况下,应结合我区实际,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扶贫部门要加快财政扶贫资金执行进度。财政部门、扶贫部门收到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扶贫资金文件后,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区政府批准的扶贫整合规划和实施方案,及时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报政府审批后执行。

各部门要协调联动从而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中央和省、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市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按人大批准的预算拨付资金并下达,加强资金监督。

(二)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总体绩效目标是促进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减少。具体指标包括:扶贫对象减少、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进度、信息公开等。

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细化明确本部门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完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公开、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在本级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公示当年审批的年度财政扶贫项目实施计划,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会议及告示、扶贫手册等形式将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收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对审计检查结果进行运用。

主管部门负责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日常监管,建立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受理举报事项;配合审计、财政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监管和整改情况。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一)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吸收受益地村干部(不少于2人)、贫困户代表(不少于3名)、驻村工作队参与。

(二)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

(三)应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原则上应在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或举报群众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牧和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农牧局、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张家口市崇礼区财政局、张家口市崇礼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崇礼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崇财字〔201669号)同时废止。相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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