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墨客文档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发短信7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7-03 10:27:01

篇一: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发短信

  

  判例!市场监管部门以短信通知?式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并?不当!裁判要旨?2019年4?1?起施?的《市场监督管理?政处罚程序暂?规定》以及现?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均并未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投诉、举报的核查结果必须书?告知投诉?、举报?,关于向投诉举报?告知的?式并未作出限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法定职权并作出相应处理后,将处理结果通过?机短信告知?政相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选择短信告知的?式并?不当。裁判?书?书标题及案号标题:北京市第四中级?民法院?政判决书案号:(2021)京04?终8号当事?信息上诉?(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88年3?14?出?,汉族,住浙江省。被上诉?(原审被告)

  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冯

  某,局长。委托代理?闵

  某某,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员。委托代理?周

  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原审被告)

  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冀

  某,局长。委托代理?张

  某某,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员。委托代理?黄

  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

  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王

  某某,经理。委托代理?韩

  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诉讼记录上诉?李

  某某因诉被上诉?

  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

  某某区市监局)?政处理及

  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

  某某市市监局)?政复议决定?案,不服北京互联?法院(2020)京0491?初16号?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25?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李

  某某,被上诉?

  某某区市监局的委托代理?闵

  某某、周

  某某,被上诉?

  某某市市监局的委托代理?张

  某某、黄

  某,原审第三?

  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韩

  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基本情况李

  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政诉讼,请求判决:1.确认

  某某区市监局对原告的举报事项作出的未予以处理并书?告知的?为违法;2.判令

  某某区市监局对原告举报事项依法予以处理并书?告知;3.撤销

  某某市市监局对原告复议申请作出的复议决定;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23?,李

  某某在

  某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购买了佳能打印机?台。2019年7?11?,某某区市监局收到李

  某某的投诉举报,称

  某某公司销售打印机存在违反价格规定、拆分销售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等违法?为,要求对上述违法?为予以认定查处,并给予李

  某某举报奖励;进?调解,责令

  某某公司退款并赔偿;将该案处理结果予以书?回复。收到该举报后,某某区市监局进?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核查了原告举报的涉嫌违法?为,并对投诉事项组织调解。2019年7?15?,某某区市监局经审查决定受理原告的投诉,并组织双?开展协商;7?16?,某某区市监局对

  某某公司进?现场调查、对

  某某公司财务?员进?询问。7?31?,经办机构负责?、部门负责?审批后,某某区市监局决定延长核查时限15个?作?。8?1?,某某公司向

  某某区市监局提交终?消费调解申请书。8?2?,某某区市监局对

  某某公司法定代表?进?询问。8?7?,某某区市监局决定对投诉事项予以终?调解。同?,某某区市监局认定李

  某某举报事实不成?,决定不予?案,并通过短信告知李

  某某投诉及举报处理情况。后李

  某某于2020年1?21?向

  某某市市监局申请?政复议,某某市市监局于当?予以受理。同年3?13?,某某市市监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举报答复,并向原告和

  某某区市监局邮寄送达。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政处罚程序暂?规定》第九条第?款的规定,电?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建?站、其他?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商务经营者的违法?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第三?

  某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

  某某区,某某区市监局作为该区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原告李

  某某提出的举报事项进?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同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以下简称《?政复议法》)第??条第?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作部门的具体?政?为不服的,由申请?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民政府申请?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政复议。本案中,某某市市监局作为

  某某区市监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对该局作出的?政?为不服提起的?政复议申请,履??政复议职责并作出?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政处罚程序暂?规定》第?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为线索,应当?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起?五个?作?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决定是否?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批准,可以延长?五个?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2019年7?11?

  某某区市监局收到原告的投诉举报后,进?了初步核查,认为?法在?五个?作?内决定是否?案。经审批,某某区市监局于7?31?决定延长?五个?作?的核查时限。2019年8?7?,某某区市监局决定对原告的举报不予?案调查,符合上述规定。同时,某某区市监局在收到李

  某某的举报后,对

  某某公司进?了现场调查并进?询问?作,最终决定不予?案并通过短信形式告知李

  某某,已履?了法定职责,并?不当。

  对于李某某主张的某某区市监局未对其进?书?答复应属违法的意见,原审法院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政处罚暂?规定》中关于向投诉举报?告知的?式并未作出限定,某某区市监局选择短信告知的?式并?不当,故对李某某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某某市市监局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履?了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复议程序并?不当。综上,李

  某某的相关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六?九条、《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三?六条第?款的规定,判决驳回李

  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李

  某某不服?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审判决,改判?持上诉??审诉讼请求,并判令被上诉?承担诉讼费。其上诉理由略为:?、上诉?在投诉举报材料中明确要求将处理决定书?告知,《北京市?商?政管理局?政处罚程序规定》亦有书?告知的法律依据,故被上诉?

  某某区市监局系不履?职责,且存在双重标准处理问题,对第三?

  某某公司都是纸质送达。?、被上诉?

  某某区市监局提供的证据未显?发送?信息,不能证明其发送过短信,更不能证明上诉?收到了短信,故不能认定其履?了职责。三、最??民法院相关判决认定对于短信是否能够成功到达存在其他可能性,根据相关意见精神原审法院判决错误,认定上诉?已收到处理决定的事实也是不公平的。四、?政机关以短信形式告知处理决定,如实际上当事?未收到,会造成当事?对处理决定的诉讼时效丧失。被上诉?

  某某区市监局以及

  某某市市监局、原审第三?

  某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其当庭辩称同意?审判决,请求?审法院维持?审判决,驳回李

  某某的上诉请求。原审法院已将各?当事?提交的证据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审理期间,各?当事?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原审法院对各?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并?不当。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裁判分析过程本院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政处罚程序暂?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某某区市监局作为上诉?李

  某某所举报的某某公司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相应举报事项进?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同时,根据《?政复议法》第??条第?款的规定,某某市市监局作为

  某某区市监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具有受理对该局作出的?政?为不服提起的?政复议申请,履??政复议职责并作出?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政处罚程序暂?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为线索,应当?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起?五个?作?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决定是否?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批准,可以延长?五个?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根据各?当事?在?审期间提交的证据,2019年7?11?

  某某区市监局收到李

  某某的投诉举报后,电话告知受理其投诉举报,并于2019年7?16?对

  某某公司进?了现场调查,2019年7?31?

  某某区市监局经经办机构负责?、部门负责?审批后决定延长核查时限15个?作?。2019年8?7?

  某某区市监局认定李

  某某举报事实不成?,决定不予?案,并通过短信告知李

  某某投诉及举报处理情况。故被上诉?

  某某区市监局已履?了受理、核查、决定、告知等?政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某某市市监局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亦履?了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程序,复议程序亦?不当。本案?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某某区市监局以短信通知的?式告知上诉?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是否合法。对此,本院认为,?2019年4?1?起施?的《市场监督管理?政处罚程序暂?规定》以及现?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均并未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投诉、举报的核查结果必须书?告知投诉?、举报?,某某区市监局在履?法定职权并作出相应处理后,将处理结果通过?机短信告知?政相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李某某针对某某区市监局的处理向某某市市监局申请了?政复议,申请救济的渠道亦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故

  某某区市监局的处理和告知?式并?明显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李

  某某诉讼请求并?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

  某某上诉理由及请求不成?,本院不予?持。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九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李

  某某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某某审

  判

  员 吴 

  某审

  判

  员 韩

  某某?〇??年三???三?法官助理 ?

  某某书

  记

  员 严

  某某微信矩阵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微信矩阵成员集体亮相,快来关注!(持续更新)

篇二: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发短信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4.23?

  【字

  号】局函〔2019〕12号

  【施行日期】2019.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

  正文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济南市特检院、济南市第二特检院、市局有关部门:

  现将《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的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认识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事故应急工作的基础,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事故信息,对于全面掌握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降低事故损失和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十分重要。各区县局要充分认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把事故报告作为严肃的政治纪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事故报告工作职责,层层抓好落实,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

  二、夯实基础,提高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质量

  (一)完善事故应急机制

  1.配置装备做好技术支持。各区县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有效配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器材装备和应急车辆等物资保障;同时做好专家技术人员日常管理,做到接到事故信息后能够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提供技术支持。

  2.修订应急预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各区县局要完善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要及时制修订本部门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信息报送机制、人员与装备保障机制等应急管理制度,及时更新调整应急领导工作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同时,建立与应急管理、公安、住建、交通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紧急会商制度。

  3.健全事故应急专家库。各区县局应结合辖区内特种设备情况与工作实际,聘请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经验丰富、专业精通的技术专家,不断完善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技术优势,不断提高监察队伍应急处置能力。

  (二)做好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1.加强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各区县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迅速作出反应,按照规定赶赴事故现场,掌握企业特种设备有关情况,核实事故种类和等级,并按照规定做好事故快报、续报和结报工作。

  各区县局要严格遵守事故信息报告时限,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要采取一切措施立即掌握情况,力争在10分钟内向市局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30分钟。接到市局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市局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原则上电话

  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

  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有情况可以续报,不能以事实不清等为理由拖延上报。要进一步优化事故信息报告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强化审核把关,减少中间环节,切实提高信息报告时效。

  对涉及特种设备但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舆情信息也要及时将事故信息的简要情况及时向市局报告。对容易演化升级的敏感信息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要报当地政府或可直接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市应急局指挥中心),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传真等快报的,一定要电话确认,确保收到。

  2.明确事故报告内容和形式。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情况及特种设备种类、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初步情况、初步原因判断及已采取的措施等方面。各区县局可先通过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并在24小时内补报《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信息报送表》等文字材料,盖章并传真至市局。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对涉及特种设备并有人员死亡的事故,事故性质暂时无法确定时,应先上报事故基本情况,待事故定性后,及时续报。

  3.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各区县局要明确专人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工作,建立事故报告“AB角”工作制度,确保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到位。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吃苦奉献精神的同志充实到应急值守工作岗位,提升应急队伍素质,提高信息报告工作质量。要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

  三、密切关注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和社会舆情

  各区县局、市局应急指挥中心(12365平台)、市特检院(96333应急处置平台)要以“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和特种设备“双重预防体系”为抓手,积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手机移动终端等网络信息技术,充分依托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收集、监

  测。对涉及特种设备的事故信息要及时研判、调度,按规定及时报告。对涉及特种设备的群体性事件、媒体集中曝光等事件,要第一时间掌握最新动态,及时报告市局,实现对各类舆情信息的早获取、早预警、早报告、早应对,并持续跟踪。

  四、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各区县局要加强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对事故防范、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工作的教育宣传和督促检查,发现迟报、瞒报、谎报特种设备事故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将该企业纳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2.各区县局和市局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和上级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确保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各单位是向市局报送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第一时间获得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人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经常过问,亲自部署。市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实行通报制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迟报、漏报、瞒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影响突发事件处置的要严肃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3日

篇三: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发短信

  

  温馨提?:谨防“年报”诈骗电话、短信近?,有

  群众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称有不法分?冒充市场监管?作?员或第三?机构向企业、商户经营者打电话、发短信声称“年报开始了,只要您交取200-300元,我们就可以帮您年报!”,有的还发送了年报链接。

  注意,这是诈骗电话、短信,市场监管部门不会以任何理由对年报收取任何费?,请??企业和社会公众谨防诈骗!!如接到类似电话、短信,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1、根据《企业信息公?暂?条例》规定,2021年12?31?(含)前在全省各级市场监管、?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商户,请?主登录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系统(?东)(sd.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或关注“?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上办事—?机年报窗?”),?主报送2021年度报告并公?。个体?商户也可以纸质?式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报(在海关注册的个体?商户除外)。

  整个年报过程,市场监管部门不收取任何费?

  2、切勿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或短信,?旦拨打短信中预留电话或点击短信内链接,不法分?会设法诱导?户提供个??份证信息、银?账号、密码、?机号码、验证码等涉及个?信息的内容或敏感信息,从?进?转账、消费等不法活动。同时,任何时候都不能因任何理由按陌?电话或短信的提?,进?银?转账业务的操作!3、年报公?时间为:2022年1?1??2022年6?3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21年度年报时间为2022年3?1?—6?30?)。未按时年报的市场主体将被依法列?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异常状态,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系统向社会公?,并?临信?约束和联合惩戒。?如在政府采购、?程招投标、国有?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作中,失信市场主体会被予以限制或者禁?。

  4、市场主体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每年都会按照?定?例抽取?定数量的市场主体作为公?信息检查对象,检查公?信息真实性,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列?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系统向社会公?。

篇四: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发短信

  

  紧急提醒!收到这样的“市场监管”短信千万别点年关将?不少企业法?和个体?商户收到了这样的短信:“您的执照信息存档未年报,请进?此?址填写资料,否则将……”(图?来源于?络)如果?下被短信内容唬住点进链接可就掉进了骗?的圈套其实这条“市场监督管理局”短信是骗??改号软件等?法冒充发送的(图?来源于?络)1冒充管理局,官话配链接

  骗?冒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个体经营户或企业主个体经营户或企业主发送带有钓鱼链接的短信,以营业执照为由谎称执照到期需要进?年执照到期需要进?年报,过期将?动注销;或提醒商户被列?经营异常,报,商户被列?经营异常,要求上传?份证资料,否则受到约束限制和处罚。(图?来源于?络)骗?利?“延时将被罚款”、“向社会公?,收到惩戒”的话术,让受害者陷?紧张情绪,在慌乱中点进了钓鱼链接。2都是障眼法,只为验证码骗?制作出和官??乎?样的“钓鱼?站”,诱骗受害者点击短信内的?址链接后,若在界?中输?法?姓名及?份证号,输?法?姓名及?份证号,即会出现“法?信息已过期,需要认证”的提?。

  (图?来源于?络)?“认证”需要填写?份证、银?卡、?机号等信息,实则是为了骗取?机验证码,为了骗取?机验证码,受害者?旦填写验证码,骗?会马上通过银?快捷?付功能盗刷卡内资?,盗刷卡内资?,实施诈骗?为。

  (图?来源于?络)接到类似短信时要提?警惕,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实,也可??登录国家企业信?信息公?系统进?查询。切忌点击陌??址链接,不轻易泄露个?隐私信息,尤其是银?卡密码和验证码。切忌点击陌??址链接银?卡密码和验证码。腾讯?机管家能够实时检测?机设备的?络环境、病毒?马、?付环境等??的安全。实时检测?机设备的?络环境、病毒?马、?付环境等??的安全。?旦发现存在泄露风险的?址会及及时提醒?户此?站存在风险,有效保护?家的隐私安全。时提醒?户此?站存在风险,别轻信通知类信息?定要通过官?渠道进?核实以免掉进骗?布好的陷阱~喜欢我就点赞在看,?键两连~

篇五: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发短信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2.07?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药监局,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21年第3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7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

  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结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以依法公示为原则,做到应公示、尽公示。要积极转变监管理念,科学设置审批流程,依法确定公示期限,建立并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公示范围和内容

  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应当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隐去决定书中有关当事人的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商业秘密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对象为个人的,应当隐去其真实姓名。

  以下行政处罚信息不向社会公示:

  1.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4.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5.涉及国家秘密或公示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二)公示方式和期限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普通程序,对登记在本市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和市局官网进行公示。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登记在外省市的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外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登记在本市的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相关处罚信息通过公示系统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自动进行流转推送并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送达应当依法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当事人处罚信息将向社会公示,告知内容直接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最后部分。

  对于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明确的较大数额以下罚款,即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以下不含本数)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期限超过三年的,从其规定。

  (三)公示审批流程

  1.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办案人员对公示的案件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办案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办案平台)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综合执法办案平台通过数据对接机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公示系统。

  2.办案人员认为不应当公示的,通过综合执法办案平台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不进行公示。

  3.涉嫌犯罪、职务违法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或者正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案件,以及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案件,经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延缓或者延期公示。

  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四)公示信息更正

  1.复议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并说明理由。

  法制、办公室等机构收到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文书后,应当及时转交办案机构启动撤回程序。

  2.申请更正和主动纠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予以更正,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由办案人员在综合执法办案平台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对有关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更正。

  (五)信用修复

  对当事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出的申请,由信用监督管理机构统一接收线上申请后,直接分派办案机构,由办案机构负责受理。对当事人线下提出的申请,办案机构或信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信用监督管理机构受理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转交办案机构办理。信用修复的结果,办案机构应当与信用监督管理机构共享。

  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应当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要求。《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同一类违法行为”是指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为同一条、款、项的违法行为。

  办案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处理意见报送至案审机构,案审机构视情况会同相关业务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决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不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

  处罚信息的,办案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非登记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的提前停止公示决定,相关信息通过公示系统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自动进行流转推送。

  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办案机构撤销准予提前停止公示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从撤销停止公示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按时完成新旧规章衔接

  对于2021年9月1日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对于2021年9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当事人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申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各部门应充分认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机制,加强对总局最新规章、文件的研究学习,及时调整现有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处理好部门间各相关工作的衔接,切实保障各项新规落到实处,不断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内部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其中:

  1.办案机构负责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并对行政处罚信息是否公示及如何公示提出意见,更正公示的不准确行政处罚信息,受理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并提出初步意见。

  2.信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3.案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度,审查办案机构报送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意见、不准确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更正意见和信用修复申请。

  4.法制机构负责向办案机构转交复议诉讼相关文书;协同案审机构对不予公示、更正、撤回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意见进行审查,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进行执法监督。

  5.办公室负责指导办案机构开展保密审查工作,并协同案审机构对具体案件进行保密审查。

  6.综合事务中心负责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提供技术支持,及时完善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信息;加快完善综合执法办案平台,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到“应公示、尽公示”,准确界定公示期限,依法不得公示的不予公示。市局将通过开展执法监督等方式,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相关人员未依照本实施方案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职责或者未正确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行为分类标准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100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公示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101号)同时废止。

篇六: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发短信

  

  你收到【?商监管】发来的年报提醒没???哦,?是骗?在做局!注意啦这是骗?玩的新花样已有多?上当真实案例10?30?王先?收到?称是?商监管部门发来的提醒短信称王先?未报送营业信息年报超时将受到处罚王先?是某私营企业的?板收到此信息后王先?没有多想点击短信提供的链接登录?站?站显?为“统?企业执照信息管理系统”↓↓↓王先?按照信息填报要求如果也你收到了下?这种【?商监管】发来的年报提醒短信千万别相信更别点链接↓↓↓

  将??的姓名、银?卡号?份证、银?余额、?机号等信息输?到?站后提交此时?站显?要求填?验证码王先??机正好收到?条银?发来的短信验证码王先?将此验证码填?进?页?页显?“不?持该银?卡请更换其他银?卡号进?验证”……然后他就发现此前填的银?卡?的钱已被转?民警解密:其实,在王先?输?短信验证码的时候,王先?的钱已经被转?了!换张银?卡也是为了将你另?张银?卡?的钱转?。注意1.短信是骗?群发的,短信中提供的?站是骗?制作的?于骗取信息的“钓鱼”?站。有?提出:骗?的?站做得太逼真,不知道如何甄别真假?站。谨记:不要点击来历不明的?站,更不要贸然填写个?信息。如有疑问,可通过拨打官?电话、进?官??站、就近到相关业务部门咨询,亦可通过拨打反诈专线96110或到辖区派出所咨询。2.短信验证码千万不能泄露。这条验证码是银?发来的验证码,?于验证此卡进??上交易(?付或者转账)时,是否为卡主本?操作。我们不妨这样理解:当银?卡在?上进?操作时,验证码等效于银?卡密码,所以,?定要守住验证码,切不可外传(银?每次发?验证码短信时,都会有提醒“请勿泄露短信验证码”)。?家还需要记住的是?2019年起?商局就已与质监等部门合并现在叫市场监管局也就是说早已没有“?商”这样?个机构

  也就是说早已没有“?商”这样?个机构当然在“冒充诈骗”领域没有骗?做不到的只有你想不到的骗?冒充政府?作?员诈骗冒充班主任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冒充淘宝客服诈骗冒充领导诈骗冒充熟?诈骗......其实骗?的骗术并不?明,不管骗?冒充什么??,穿什么样的“马甲”,他们?骗的核??段都是?样:通过冒充各类??,采?“骗、吓”等?段诱导受害者相信其?份,在掌握受害者银?卡信息后,想?设法骗取密码或者短信验证码,再在?上直接将钱财转?。这就是电信?络诈骗的伎俩,明确了这?点,?家在?活中就更容易防范电信?络诈骗。防范电信?络诈骗还是需要谨记“三不”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不轻信:不管骗?穿什么“马甲”,不要轻信,多问?个问题,让他“?两步”,假的就是假的,很容易露馅;不透露:不透露个?信息,特别是银?卡密码、银?短信验证码等重要信息千万不可透露;不转账:任何情况下,谨慎转账,如需转账,务必再三核实、多?核实。来源|平安恩施,在此致谢!

篇七: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发短信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1.08?

  【字

  号】鄂市监办发〔2021〕34号

  【施行日期】2021.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省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市监办发〔2021〕34号

  省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省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2021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省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公开政府信息,包括省局制作的政府信息和省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和推进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承担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及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收集、反馈对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指导、协调、督促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组织省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信息发布及维护更新工作;

  (四)受理、分办向省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未按时答复的进行督办;

  (五)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培训及其他相关工作;

  (六)承担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省局各处室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及时主动公开本处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对所负责的省局门户网站相关栏目信息进行维护和更新;

  (二)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前的审查,决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四)参与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五)完成省局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各处室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明确其公开属性。多个处室联合制作或者省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需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牵头处室负责明确其公开属性。

  第七条下列政府信息,制作或保存的处室应主动公开:

  (一)反映省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基本情况的政府信息;

  (二)省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政策解读;

  (三)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或明确有关工作的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文件及其政策解读;

  (四)全省市场监管工作规划及相关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五)全省市场监管领域有关统计信息;

  (六)省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办理情况、办理结果;

  (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八)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财政预决算信息以及政府采购有关信息;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食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公务员招考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省局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省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内容的,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公开属性。所转发的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第十二条建立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各处室应当按年度对本处室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因情势变化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

  信息失效或废止的,应当及时在相关公开平台或载体上注明失效或废止。

  第三章

  公开的审查

  第十三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遵循“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

  (一)对以正式公文形式制发的政府信息,在发文审核流程同步开展公开审查。

  由处室对信息内容进行自审,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渠道、时限的意见,送办公室审核,并根据需要会同省局保密办、法规处同步组织保密审查、合法性审查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或敏感信息报省局主要领导审批。

  (二)对其他非正式公文形式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进行公开审查。

  由处室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附件),按照第(一)项的程序进行公开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由各处室负责存档备查。

  (三)对需要定期公开的常规性政府信息,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授权相关处室审查后公开。

  第十五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二)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省局保密办或省国家保密局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处室工作内容,或公开后可能对涉及

  的其他处室工作产生影响的,承办处室要及时沟通协调,经相关处室确认可公开后,方可送局领导审批;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审查应当在政府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十八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以省局门户网站为主要公开渠道,可以结合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公布、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信息公开目录中有关栏目信息的发布、更新等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中涉及有关处室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有关处室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对公开属性明确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主办处室应当自该公文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纸质件两份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在编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政策,起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因紧急情况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予以说明。公开正式文件时,应同步公开意见征集情况。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文件,制作处室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

  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第二十二条

  对主动公开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文件,各处室应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在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解读材料。

  解读材料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制发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

  (二)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三)涉及具体办理事项的,应提供办事指南,列明受理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

  (四)涉及执法事项的,应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五)属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应说明修订的理由、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应说明本级政策措施的特点和创新点。

  (六)解读人、解读途径和解读时间。

  解读材料以文字形式制作。在文字解读的基础上,起草处室应主动会同宣传处运用图片、图表、图解、漫画、音频、视频等形式,及时做好科学解读,方便公众理解,增强政策解读的可及性、可读性、实效性。

  第二十三条建立政策咨询服务工作机制。依托省局政务服务窗口、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店小二”专线和门户网站,打造政策咨询线上、线下、热线综合服务窗口,畅通政策咨询渠道,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

  省局政务服务窗口,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信息。

  各处室应主动公开本处室政策咨询电话,在发布主动公开文件时落实对应政策

  咨询责任人,积极解答政策执行机关和企业、群众的咨询,精准传达政策意图。

  第二十四条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各处室应当及时回应与职责有关的重要舆情信息,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更的,相关处室应及时将变更后的政府信息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六条省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设在办公室,在省局门户网站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同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用邮箱接收信息公开申请。

  省局内部其他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受理和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局提交的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各处室具体承担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具体办理方式和工作程序如下:

  (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

  (二)对要件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转交相关处室办理。

  (三)根据批办意见,承办处室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答

  复意见,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呈分管局领导签发加盖局章,形成正式答复书,交办公室统一回复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多个处室职责的,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承办处室,由承办处室负责拟制答复书。其他处室按照职责分别提供答复材料,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材料提供牵头处室。处室拟制的答复意见、答复材料等,应当经过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九条

  对批办有异议的,承办处室应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单》2个工作日内,商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三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处室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告知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承办处室不予公开。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报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一条省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第三十二条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答复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延长答复。承办处室应在最后答复期限3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拟制《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限。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数量或者频次达到收费标准要求的,按《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等规定收取信息公开处理费用。

  第三十四条

  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各处室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各处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纳入省局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对本处室公开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

  各处室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联络工作,并将名单报办公室备案。人员发生变动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报备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在每年1月31日前组织编制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省政务办并向社会公布。各处室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向办公室提供本处室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培训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省局机关纪委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信息中心负责配合办公室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OA流程,持续优化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功能,强化平台安全管理和技术支撑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在提供经济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

  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发短信 发短信 监督管理局 市场

本文来源:https://www.cygypipe.com/zhuantifanwen/gongwenfanwen/23860.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