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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反恐的感想2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7-04 11:54:01

篇一:关于新疆反恐的感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反恐法》实施办法

  导语:新疆处于我国反恐前沿阵地和主战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更是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反恐斗争也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坚持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方式,推动反恐维稳工作逐步实现常态化、法制化,随着《反恐怖主义法》的出台,我国反恐怖主义工作逐步进入法制化的轨道,自治区的反恐怖主义工作也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于是新疆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以下是由网带来该实施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2016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第四条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坚持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专群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应当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依法打击、宽严相济,尊重习俗、保障人权。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恐怖活动:

  (一)与境内外恐怖活动组织、个人勾连或者接受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个人指使、派遣、资助,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

  (二)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而组织、纠集他人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建立训练场所或者组织、纠集他人进行体能、技能训练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为实施恐怖活动、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输送人员的;

  (五)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组织、煽动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六)利用手机、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电子文稿、音像制品、印刷品等,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传授恐怖犯罪方法的;

  (七)其他恐怖活动。

  第七条极端主义是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防范和惩治极端主义活动是反恐怖主义的重要治本之策。

  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

  第八条自治区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部署,统筹规划、指挥协调全区反恐怖主义工作;各州市(地)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各县市(区)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生产建设兵团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下,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向上一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工作,紧急情况应当立即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九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做好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

  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

  第十条实行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责任制,主要包括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以及领导责任和岗位责任。各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建立任务明确、层级清晰、相互承接、到岗到人的责任体系。

  第十一条对于报告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活动情报信息线索,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或者在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因反恐怖主义工作需要,逐级报请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

  第二章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与公告

  第十三条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自治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外事侨务部门和各州、市(地)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决定是否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于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由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自治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教育,增强公民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意识。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宣传、科技等手段,构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安全防范体系,防止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发生,遏制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发展势头,防范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蔓延。

  第十七条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提高应急防范能力。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范和抵御能力,阻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渗透;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物品,防止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人员利用有关设备、设施和场所接收、传播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

  第十八条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教育、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防止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组织和人员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货运、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实名登记,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开包、开箱、开封等安全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或者客户拒绝检查的,不予提供运输、寄递服务。发现违禁品的,应当予以封存、隔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实名登记、信息备案。

  对于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发现身份不符、形迹可疑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安、安监、工商、卫生计生、质检、海关、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烟花爆竹、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生物危险品、民用爆炸物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进出境的监督管理。

  相关生产、进出口、运输、储存、销售企业应当实行经营许可、经营备案、流向示踪、销售购买人员登记、失窃被抢和可疑情况报告等制度,做好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可疑物品,应当予以隔离、封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安全保卫机构、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培训,组织实施对重点目标的巡逻、守卫、检查、监控等工作;

  (三)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不适合的应当调整岗位;

  (四)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五)其他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在特殊敏感时期、大型活动举办期间、突发紧急事件情况下,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安全防范等级,控制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出入口和外围区域,必要时设置防爆设备、安检设备、车辆阻挡装置等。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交、轨道交通、铁路、民航等营运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范制度,在运营场所、站点、线路、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及必要的物防、技防设备、设施。

  第二十五条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对涉嫌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出境入境人员或者物品依法查缉、扣留。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共享限制出境、入境人员的信息并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机制,防止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人员及嫌疑人员出境、入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境地区管理,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边境防控体系。

  第四章情报信息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全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情报信息搜集指导、筛查汇总、分析研判、通报核查、评价反馈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恐怖袭击风险,确定预警、响应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加强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力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核查反馈等方面的协作配合,提高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行动性、预警性情报信息的发现获取能力。搜集获取的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畅通群众情报信息渠道,依靠群众做好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报信息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调查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接到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的,应当迅速调查核实。情况紧急需要应急处置的,应当先行处置并立即向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报告情况。处置过程中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材料。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人员,可以依法采取盘问、检查、传唤、提取采集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生物样本等措施。

  公安机关传唤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人员,应当书面传唤并出示工作证件。对在现场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有关单位与个人应当配合。必要时可以邀请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第六章应对处置

  第三十二条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针对恐怖事件的规律、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分级、分类制定应对处置预案。各有关部门和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报同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应对处置恐怖事件指挥体系,设立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三级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公安、武警、军队、民兵组织等处置力量和卫生计生、民政、宣传、电信、互联网等有关部门协同开展控制、打击、救援、救助等应对处置工作。

  自治区应对处置恐怖事件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在自治区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多个州市(地)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州市(地)应对处置恐怖事件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在州市(地)范围内发生的涉及多个县市(区)的恐怖事件或者较大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县市(区)应对处置恐怖事件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在县市(区)范围内发生的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没有反恐怖领导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行使指挥权。

  下级指挥机构可以提请上级指挥机构对应对处置进行支援或者协调其他指挥机构予以协助,必要时可以提请上级指挥机构接管指挥权。上级指挥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接管下级指挥机构的指挥权。

  第三十四条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现场公安机关职级最高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员,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报告。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行政负责人。公安机关行政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接替现场指挥员,同时向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五条恐怖事件发生后,应对处置的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员和负责应对处置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应对处置和防范次生、衍生危害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中止或者制止正在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和正在举办或者准备举办的大型群体性、人员密集性的文化、体育、宗教、营业性演出等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不予批准此类活动的举办、举行;

  (二)中止或者限制正在举办或者准备举办的人数较多的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

  (三)中止或者暂停机关、团体、企事业和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培训机构等单位的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变更上述单位、组织的作息时间,暂停或者限制娱乐、服务性场所营业;

  (四)暂停或者限制爆炸、放射性、化学和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活动;

  (五)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巡逻、守卫、检查、监控等安全保卫,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社会面防控;

  (六)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和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恐怖事件的有关信息,由自治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

  第三十七条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对下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调查、评估。

  第七章教育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被教唆、胁迫、引诱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或者参与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会同司法行政、民政、教育、宗教事务、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和监护人对其进行帮教和法治教育。

  第三十九条下列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罪犯由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分别进行教育改造、矫正: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被判处拘役的;

  (三)被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四十条下列恐怖活动罪犯、极端主义罪犯由监狱、看守所单独关押:

  (一)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组织中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罪行重大的;

  (二)服刑期间又犯罪或煽动、教唆其他罪犯违法犯罪的;

  (三)对抗教育改造且有暴力倾向的。

  第四十一条对刑满释放前经评估仍有社会危险性的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罪犯,监狱、看守所应在该罪犯刑满释放前六个月内将危险性评估结果和安置教育建议报送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危险性评估结果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安置教育的决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安置教育机构对需要解除安置教育的,应当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送作出安置教育决定的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罪犯的教育改造过程和安置教育的决定、执行和解除实行监督,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第四十二条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教育工作,以及相应场所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教育改造、安置教育、法治教育、社区矫正等工作部门应当开展以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心理健康、现代文化、科学知识教育以及宗教正信引导、职业技能培训等为内容的教育活动。

  (紧接下一页)

篇二:关于新疆反恐的感想

  

  新疆反恐维稳心得体会反恐维稳心得体会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疆反恐维稳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心得体会栏目。

  新疆反恐维稳心得体会

  近期,在局领导的组织下,我局开展了“反分裂、反暴力、维稳定”宣传教育活动,学习了近期在新疆发生的“7。18”“7。30”、“7。31”暴力恐怖事件的真相,让我意识到当前社会稳定工作仍然严峻,国内反华势力相互勾结,分裂新疆的妄想依然存在,他们妄图通过组织策划,煽动不明真相群众,以暴力恐怖事件来达到分裂祖国的目的。

  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清醒认识这些事件的真相,充分认识到这些事件的发生不是民族宗教问题,进一步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不动摇,自觉地、主动地站到反分裂、反暴力斗争第一线,义不容辞地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的重任。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和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从西汉(公元前206年—公元24年)开始成为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多年来,新疆各民族人民团结协作,努力开拓,共同书写了开发、建设、保卫边疆的辉煌篇章,新疆的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从1983年起,自治区政府每年都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和赋予时代特点的内容,集中、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使平等、团结、进步成为各族人民相互关系的主旋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成为各族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少数民族的各种风俗习惯受到充分尊重。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宗教信仰密切相联。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少数民族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新中国成立后,为改变少数民

  族教育十分落后的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把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在发展规划、资金投入、师资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教育给予重点和优先的安排与扶持。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和光大。新疆各族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传统历史文化,为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作出了独特的贡献。各民族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正常的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今的新疆,各民族紧密团结,经济、文化建设飞速发展,各族人民过上了平等、幸福美满的生活,就在这样团结进步的和谐氛围中,也时常会奏出不协调的音符,极少数新疆分裂分子和宗教极端分子,在国际反华势力的支持下伺机从事分裂破坏活动,通过策划、组织一系列暴力恐怖血腥事件,制造了一系列的暴力流血事件,严重危害了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针对当前形势,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警惕,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和长期抓好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暴力斗争的思想,用正确的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武装武装自己。

  通过学习,使我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在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肩负的责任,深化了我对反分裂斗争的认识,提高了政治水平。在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继续坚持与民族同志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团结,在大是大非面前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发现分裂言行及时举报。并以身作则,做好单位值班带班工作,保持单位安全,为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新疆维护稳定心得体会范文

  通过本次学习有以下心得体会

  近几年新疆连续发生多起严重恐怖案件。给新疆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案件发生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视迅速反对,果断处置,有效控制了局面,维护了社会大局基本稳定。

  这些严重事件,充分暴露出暴恐分子及社会反人类、反文明的面目,也再次证明了境内外敌对势力乱战之心不死,千方百计挑起时间,制造动乱,手段凶残,是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暴恐活动是影响

  新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大现象危害,我们与暴恐主义的斗争,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一场捍卫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

  暴恐分子公然与人民为敌,故意破坏各民族大团结,严重破坏各族人民聚众的根本利益,心浪起全区各族人民的强力反对,他们的行径和暴恐必定要失败的。人民生命高无上,维护人民生命安全是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暴恐分子的暴行,是对宪法和法律尊严的严重破坏。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暴恐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打击违法犯罪同暴恐活动作斗争,是法律于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和光荣义务。不管是什么人,什么民族都必须遵纪守法,用法约束自己的言行。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使灾难,我们各族干部群众要在党和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倍加维护各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好大局面,鉴定信心,团结一致,充分认清“三股势力”的反动本质,共同防范和打击暴恐分子的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建设繁荣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疆,共同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一定要以党中央关于新疆发展和稳定的总体要求,做好新疆的工作。做好新疆的工作的关键是要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始终坚持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团结稳定,自觉做到“五个认清、五个深刻”、“三个不动摇”。

  “五个认清、五个深刻”即:

  1、认清乌鲁木齐“7.5”事件本质,深刻认识中央、自治区党委对事件的定性以及对形势的判断和对维稳工作的决策部署;2、认清新疆分裂与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深刻认识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3、认清维护民族团结是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根本之策,深刻认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大深远意义;4、认清维护社会稳定的形势和任务,深刻认识党员和领导人员维

  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和使命;5、认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新疆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刻认识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科学内涵和根本要求。

  “三个不动摇”即:

  1、一定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

  2、要坚持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不动摇。

  3、要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不动摇。总之我们一定要把党中央关于加快新疆发展的决策同新疆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潜能。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保持新疆的稳定,首先要旗帜鲜明的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一定要维护祖国的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的稳定。

  另外还要加强各民族的团结。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做好新疆一切工作的重要保证。我们一定要像天山的雪松、绿洲的白杨、戈壁的红柳、沙漠的胡杨一样植根于我们的新疆,自觉肩负起党和人民的重托,以造福各族人民为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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