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墨客文档网!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7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7-06 17:09:01

篇一: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2篇

  篇一:高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党员系指因辞职、辞退、落聘待岗、学习进修、讲学、科研、挂职锻炼、出国(境)和学生毕业后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而本人脱离学校时间较长的党员。

  第三条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有利于党员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关系管理

  第四条党员外出时间在3至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在地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有固定地点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由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相应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按时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五条凡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并按时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接到党组织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党组织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第六条党员三人及以上集体外出时间较长的,应设立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指定负责人。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负责人应每季度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第七条对外来流入党员,应在接到流出地党组织的委托管理信函后,根据其工作岗位将其及时编入一个党支部,并加强与流出地党组

  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对于非学校正式编制党员需要和学校使用部门签订固定用工合同后,方可根据其本人意愿决定是否接收其组织关系。

  第八条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应及时主动向流入地党组织报告情况,说明党员身份。故意隐瞒党员身份,长期脱离于党组织之外的,应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凡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九条预备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在预备期满前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流出地党组织要重视对流动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明确其组织关系的隶属,认真考察其流动期间的表现,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

  延期提出转正申请的,经流出地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对其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条流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经流出地党组织同意,可以邮寄、由他人代交、或持所在单位证明补交党费,但不能少交或不交。

  第三章

  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出国(境)的党员,出国(境)前除履行学校要求的请假手续外,还应向党支部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交纳党费,并由所属基层党组织登记备案。基层党组织应通过多种形式与其保持联系,并开展相应的学习教育。回国后,本人应到原单位党组织报到,党组织应及时恢复其组织生活。出国(境)党员因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可在回国恢复组织活动后,参照本人在国内学习、工作时期的标准一次性补齐。

  第十二条预备党员出国(境)期间,应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及时交纳党费。回国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符合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一段时间的延期转正,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三条党员因私出国出境,组织关系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私临时出国(境)的党员,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党员或出国(境)定居的党员,一律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出国(境)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基层党组织同意,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所

  属基层党组织。

  (二)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在其出国(境)后,应停止其党籍,不连续计算党龄。

  (三)出国(境)长期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四)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在外期间的表现。党组织要了解党员在国外境外的表现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五)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审查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恢复其党组织生活。

  (六)对未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党员,出国(境)时间超过6个月仍不提出保留党籍申请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四章

  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如无特殊原因,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党组织,也可以转到县以上

  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校区)党委同意,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学校,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五条对保留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学院(校区)党委应指定专人联系,掌握流动去向、地点、联系方式及思想、就业、生活等情况,同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他们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以多种形式将其纳入组织管理,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

  第五章

  流动党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一)外出前,流动党员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开具党员证明信或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凭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接受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三)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四)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五)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简洁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工作的通知》,本着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动党员指因辞职、辞退、离退、待岗落聘、学习进修、挂职锻炼、出国(境)等原因,使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脱离学校的或来我校学习进修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在较长时间无法正常参加正式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党员分散外出从事科研、科技开发、实习、讲学、进修、挂职等活动,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的,由党员所在党

  总支出具证明到组织人事部换取党员证明信;时间在1个月内,以书信或电话向支部汇报情况,保持联系。

  第五条

  党员3人集体外出时间较长的,应设立党小组或建立临时党支部,其领导和管理仍由所在党总支负责。

  第六条

  离退休党员要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离退休党总支。异地安家或居住地离学校较远,不便参加离退休党员组织活动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居住地或有关单位党组织。

  第七条

  凡来我校学习、进修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党员,时间在6个月之内的,一律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只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

  第八条

  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调入、调出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党员证明信的出具。

  第九条

  我校引进的人员,暂未转来党员组织关系,但有材料证明其党员身份的,相关单位应将其及时编入党支部,参加党员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要督促其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条

  出国(境)党员应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停办手续,并定期以书信或电话向党支部汇报情况,保持联系。回校后要及时申请,办理恢复党籍手续。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由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但在职党员无论集体或分散外出,只要行政关系未脱离原单位,不论其党员组织关系是否转出,原单位党组织仍应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

  第十二条

  党员外出时须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报告,经党总支批准后,到组织人事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或党员证明信。外出后要及时将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交给所去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其教育和管理。外出期间要坚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外出返校后,应主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转回的党员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及其他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第十三条

  流动党员外出前,所在党组织要对其进行登记,并进行行前教育。外出后,要通过适当的方式与外出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其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党员返校后,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记载的内容和鉴定材料,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十四条

  经组织接转的外来党员,相关党总支应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离校时应如实写出鉴定材料。

  第十五条

  正式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党费在我校缴纳;临时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党费到原单位党组织缴纳。

  第十六条

  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中流动的,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考察。凡正式组织关系转来我校的预备党员,到期转正时,所在党组织必须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流动党员的统计,由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基层党组织统计上报。统计上报时间安排在每年11月。

  第十八条

  党员在流动中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的,应根据党章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大全一、总则

  1、为适应新形势下流动党员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越广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根据《党章》及中央、省、潍坊市党员管理工作有关文件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2、流动党员系指离开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但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3、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

  4、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学xxx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当地党组织。

  5、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移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保存在市人才(劳动)服务中心的市人才(劳动)服务中心党组织应接收这些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6、破产、解体企业中的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可迁移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党支部或村党支部。破产、解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党委应及时将企业的破产、解体及党员基本情况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

  7、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凡党员人数在3名以上的都要成立党支部,转制企业(含租赁、转让、拍卖、停产)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应保留或建立党支部,不足3名党员的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组建联合党支部等形式健全党组织。重视在经商党员集中的集贸市场建立经商党员党支部或党小组,改变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党组织设置滞后的状况,保证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能够正常接转。

  三、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及使用

  8、《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市委组织部领取,由基层党组织发放给外出流动党员。

  9、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地区的党组织联系,了解党员外

  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党组织每年至少查验一次外出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0、党员在外出期间,按照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连续6个月不过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

  11、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进行教育管理。各基层党委要对接收流动党员进行备案。

  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

  12、流动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党支部必须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间、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详细登记,并由基层党委备案。

  13、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14、农村流动党员由村支部班子成员、党员村委会干部按流动党员的多少进行分工负责联系;企业流动党员由企业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联系。联系人应负责做好外出

  流动党员的汇报情况记录,每季度向支委会汇报流动党员的联系情况,并对流动党员过组织生活及交纳党费情况作以记录,在召开支部大会时,将联系情况向本支部全体党员通报。

  15、流动党员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16、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流动党员每年底应回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并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大会同意,并委托其联系人向支部大会报告外出期间思想、工作情况。

  17、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月交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8、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流动的,到转正时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负责考察,在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在流动中发展的预备党员,离开发展其入党的党组织时,由所在党组织作出鉴定,并将材料寄送所去单位、地方党组织。

  五、建立流动党员管理责任制度

  19、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由基层党(工)委书记负总责,分管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组织(政工)干部做好具体工作,把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列为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形成各级党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委组织部将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党(工)委要追究领导责任;联系责任人要及时与外出党员进行联系,如果对外出党员的情况不了解或联系工作不到位的,追究联系责任人的责任。

  20、各基层党委每年年初要组织力量对流动党员队伍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情况,造册登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抓好流动党员管理的新路子,总结好的经验,推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六、附则

  1、流动党员的年报统计,由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统计上报。

  2、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3、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要好好写下读后感。

篇三: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LGGROUPsystemofficeroom【LGA16H-LGYY-LGUA8Q8-LGA162】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1、登记和发证制度。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必须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册。登记册的内容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籍贯、学历、入党时间,流出和流入时间、从事职

  业、外出外来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同时应向外出的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

  动证》。党员外出在6个月以上,且具有固定地址的,应将其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

  位党组织;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应建立临时党小组。

  2、行前教育制度。党支部对外出的流动党员进行出行前的教育。教育他们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学习党内法规,在思想上、行动上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3、联系人制度。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党支部根据本支部流动党员的情况,建立联系人制度。联系人一般由党支部委员担任,也可以由党支部指定责任心强、联系方便的党员担任,联系人每季度与流动党员联系一次,并做好联系的情况记录,作为联系人工作职责和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依据。

  4、学习制度。流动党员要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支部要及时将有关党员读物寄给外出的流动党员,使流动党员及时地、经常地受到教育。

  5、汇报制度。要求流动党员每季度用信函或电话与联系人汇报在外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回乡必须到党支部汇报情况。联系人每季度必须向党支部汇报所联系对象的情况。各项汇报必须有记录。

  6、交纳党费制度。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鉴于流动党员较为特殊,原则上要求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最迟不能超过半年交纳一次党费。

  7、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利用清明节、中秋节、春节等节假日外出流动党员回乡探亲的机会,组织他们学习上级有关精神,通报支部工作情况,收集他们对支部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对外来务工、经商流入的党员,要积极接受他们的组织关系和党员身份证明,并指定专人做好联系工作,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并根据需要向对方党组织反馈该党员的表现情况。

  8、检查督促制度。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党工委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区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年终把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党建工作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信息管理制度

  一、概述农民之家信息建设保障制度是以“制度”的形式规范网站各栏目信息属性、信息特点、更新率、维护流程等相关信息,以确保农民之家网站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统一性,为网站更好的服务于农村、农民、农业奠定坚实的根基。

  一、农民之家网站信息建设制度农民之家网站信息建设管理规范主要是针对网站信息数据库进行科学管理与规范,是确保网站向访问者提供正确信息服务的必要手段,它是贯穿信息建设的全过程。核心思想:先审核、后追责网站所有发布的信息均通过一采、二校、三初审、四终审进行层层把关,网站信息维护后台为每一个信息维护人员提供唯一的登陆名与密码,系统后台自动记录每一条发布信息的发布者,明确权责。

  (一)信息采集

  l.采集的信息必须保证: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

  2.采集的信息必须有可考出处。

  3.采集的信息需注明出处并保留原始版本(复印件或电子版)。

  4.采集的信息均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相关负责部门进行确认核实。

  5.所有采集的信息要详细、具体、准确,不能用简称。

  6.不采集

  重复的信息。(二)信息整理设立专门的部门具体负责信息整理与校对工作。负责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初步加工,包括书面材料电子化、图片信息文本化、文本信息图片化等处理过程,使之适合网站各栏目信息特点及后台数据发布。校对工作在程序上分为一校和二校。

  l.一校的重点放在各条信息中的统计数字上,将其与原始采集信息中的统计数字进行校对,准确无误后再将该条数据转交录入部门录入到系统。

  2.二校针对录入后的文本信息,将其与录入部门所依据录入的信息进行校对,文本录入错误则由录入部门重新录入。

  (三)信息录入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信息录入工作。录入完成后经过校对,通过后才可发布。

  (四)信息审核在信息审核工作流程上建立初审制和信息终审制。

  1、信息初审制信息初审制就是对由网站信息维护负责人对录入信息内容的权威性、实效性、适宜性和文本信息在网站前台页面的表现形式合理性进行初步的审核、把关。

  2、信息终审制信息终审制主要是对信息内容的权威性、真实性、适宜性进行最后把关,通常是由业主负责人或业主指定的相关专家来完成。

  3、信息审核要求重要信息建立纸制审批制度。一般信息建立专门的电子审批和归档备份库,以便查询。

  (五)信息发布所有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均需经过以上流程才能最后确认发布,发布信息与原是数据之间建立必要的联系,以方便以后查询校对。

篇四: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五化镇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流动党员管理制度1、各党?部应建?流动党员管理台帐,对流动党员的姓名、?党时间、去向、联系?式等基本情况进?专门登记,实?有效管理。同时要做好流动党员临?前的教育?作,及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2、各党?部要指定专?与每位流动党员进?“?对?”的联系,及时了解他们在外地的思想和?作情况,并及时传达?部重要?作,寄送学习材料。村?如有重?决策和问题,事前要给外出党员发信说明情况,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事后向他们通报结果。3、流动党员外出后要?觉通过书?、电话等形式与党?部保持联系,每?向所在党?部汇报本?思想、?作及所处地址变动情况,按时参加组织?活、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同时,要充分发挥??在外接触??、掌握信息多的优势,为家乡发展出谋划策。4、流动党员回村后,各党?部书记要及时对其进?回访,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并上报组织办备案,作为年终评议时的依据。5、党委对遵纪守法并能对家乡社会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党员,予以奖励;对违法乱纪的党员,按照党纪党规进?处理。?、流动党员学习管理制度1、各党?部要根据党总?制订的年度学习纲要提出具体的学习计划,同时有切实可?的具体措施加以贯彻执?。2、各党?部要及时向流动党员发放学习书籍和材料,对他们的学习情况要进?不定期调查摸底。3、流动党员的学习,主要以?学为主,确定?名专?负责联系先进性教育学习培训、帮助流动党员解决学习、?作以及?活上的难事。4、流动党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认真记好学习笔记、写好?得体会,做到活动不缺席,学习有笔记,?作有成效,并定期向村党?部汇报?作。三、流动党员思想汇报制度1、流动党员应通过所在地党组织?活会,每?认真负责地、如实地向党组织汇报??的思想和?作,同时也要向原?部进?书?汇报。2、思想汇报内容?般为:对党的性质、纲领和路线、?针、政策的认识;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体会;参加党组织活动的体会与收获;贯彻执?党的决议和党交给的任务,履?党员义务和?使党员权利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个?进步过程中遇到的?盾和问题;个?当前的思想状况等。3、每位流动党员都必须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重要情况应?即向组织汇报,党员?部更要以普通党员?份坚持思想汇报。4、流动党员??或别?如在思想和?作中产?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应随时向党组织汇报和反映,并取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四、流动党员民主评议制度1、流动党员评议?作以流出地党组织为主,流?地党组织给予配合。2、流动党员的评议与流出地党?部的民主评议同步进?,每年?次。

  3、民主评议内容参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党员基本条件制定,结合流动党员现实表现情况进?评议;4、民主评议分动员准备、?我评价、征求意见、党内评议、组织鉴定和处置处理等六步进?。5、民主评议过程中要注意征求公安、?商、计?、税务等部门意见,并向流?地党组织了解党员现实表现情况,?求评议结果客观公正。五、流动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制度1、为加强流动党员的党费缴纳、管理和使??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制度。2、流动党员应按时每?缴纳党费,党委和党?部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及时进?批评教育。对?正当理由连续6个?不交纳党费的,按??脱党处理,由?部?会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3、预备党员从?部?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起交纳党费。4、党委收缴的党费全部上交委组织部。

篇五: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篇1为进一步规范流动党员管理,密切支部与流动党员的联系,使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规范有效、考核标准量化,经研究,决定建立流动党员目标管理制度,从而增强流动党员的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提高流动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

  一、主要内容

  流动党员目标管理是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党章对流动党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党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应当承担和完成的责任、任务等目标,同时相应地提出具体的数量、质量和时间要求,并建立一定的奖惩约束机制的一种管理手段。

  流动党员目标管理方式:各党支部要根据目标管理内容以签订责任状为主,也可设立责任牌、示范岗等。党支部要定期对流动党员落实目标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考评,作为奖惩兑现、评先评优、民主评议的重要依据。

  流动党员目标管理内容:对流动党员进行跟踪考察,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听取流动党员思想、工作情况汇报以及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了解情况等方式,掌握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严格执

  行评议标准,按规定评定等次。流动党员目标管理责任范围包括遵纪守法、履职尽责、爱科重教、移风易俗、帮穷解困、致富带富等方面。包括流出党员外出前向党组织报告,外出期间与党组织、联络员保持联系,定期、不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积极主动参加组织生活、学习培训,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

  二、工作要求

  流动党员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工作难度较大,党支部要强化领导,以创新的精神,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促进工作上水平,出成效。

  1、建立工作责任制。镇党委对这项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各党支部要将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列入党建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措施有力、扎实有效,切实做好流动党员管理考核工作。

  2、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对流动党员考核的督促,对工作不实、措施不到位的党支部和个人,要提出批评,督促整改。各党支部每年底要向镇党委组织办以书面形式汇报流动党员管理考核工作。

  3、完善考核机制。镇党委统筹流动党员的考核,以党支部为主主持流动党员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流动党员本人反馈。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篇2(一)党支部对党员的外出原因、时间、地

  点、联系方式、党费交纳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党员进行外出前教育,并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党支部负责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通过适当方式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三)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与原所在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按党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五)外出前须向所在党支部说明事由,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六)流动党员原则上应按月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七)外出期间应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半年向原所在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接到原所在党支部要求参加换届选举、民主评议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原则上应按时返回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回的,应及时向原所在党支部说明原因,并履行请假手续。正式党员应在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八)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

  (九)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同大镇永安村党总支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篇3一、外出登记制度

  党员外出必须向村党支部请假,支部要依据党员外出有关规定及时将其外出时间、去向、从业内容以及组织关系的管理等有关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并按时呈报乡党委备案。

  二、党员联络制度

  支部要指定一名在岗党员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系外出党员。由联络员将党组织活动等有关事宜及时传达给流动党员,同时由联络员将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有关情况按期反映给支部,以便更好地掌握情况,及时制定对策。

  三、汇报制度

  外出而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每季度或半年应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学习以及工作等情况,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半年或一年要对其进行检查、督促,同时本人也应经常与党支部积极主动取得联系,以便更好地开展活动。

  四、目标管理制度

  党支部要根据流动党员从业特点,结合党员的“星级管理”,对党员外出期间的政治、学习、工作等方面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将目标、任务进行量化,由定性的“软指标”变为定量的“硬指标”,提高目标管理的实际作用。

  五、党日活动制度

  对那些离土不离乡、离岗不离原所在党支部的流动党员要指定时间,按时让他们回来参加党日活动,通过党日活动,强化教育管理,不断增强他们的党性意识和组织观念。

  六、民主评议制度

  利用大部分党员能够返回或相对集中的时机,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篇4一、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要指定专人负责,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地区的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

  同时也要保持与流动党员的联系和沟通。

  四、对外出时间不足6个月外出学习进修、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经商的党员,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可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地点相对固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或当地党组织,参加党内活动。党员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地点固定的,应将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或社区党组织。

  五、对短期外出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但可以经常返回本地的,仍在本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照《党费收缴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比例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六、流动党员外出前要向党支部说明外出原因、时间、地点或情况,党支部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间、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

  七、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八、外出党员要严格参加所在党组织的党的组织生活,而且要经常与原单位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对没有正当理由的,连

  续六个月不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不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党员,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篇5一、总则

  1、为适应新形势下流动党员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越广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根据《党章》及中央、省、潍坊市党员管理工作有关文件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2、流动党员系指离开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但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3、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

  4、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在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组织关系暂时无法转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学xxx修、借调工

  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当地党组织。

  5、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移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保存在市人才(劳动)服务中心的市人才(劳动)服务中心党组织应接收这些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6、破产、解体企业中的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可迁移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党支部或村党支部。破产、解体企业的主管部门党委应及时将企业的破产、解体及党员基本情况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

  7、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凡党员人数在3名以上的都要成立党支部,转制企业(含租赁、转让、拍卖、停产)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应保留或建立党支部,不足3名党员的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组建联合党支部等形式健全党组织。重视在经商党员集中的集贸市场建立经商党员党支部或党小组,改变流动党员集中的地方党组织设置滞后的状况,保证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能够正常接转。

  三、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及使用

  8、《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市委组织部领取,由基层党组织发放给

  外出流动党员。

  9、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地区的党组织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党组织每年至少查验一次外出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

  10、党员在外出期间,按照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连续6个月不过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

  11、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进行教育管理。各基层党委要对接收流动党员进行备案。

  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

  12、流动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党支部必须对外出党员的外出地点、外出原因、外出时间、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详细登记,并由基层党委备案。

  13、党支部对外出党员进行“行前教育”,要求外出党员外出期间必须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

  电话等形式向自己组织关系的所在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14、农村流动党员由村支部班子成员、党员村委会干部按流动党员的多少进行分工负责联系;企业流动党员由企业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联系。联系人应负责做好外出流动党员的汇报情况记录,每季度向支委会汇报流动党员的联系情况,并对流动党员过组织生活及交纳党费情况作以记录,在召开支部大会时,将联系情况向本支部全体党员通报。

  15、流动党员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16、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流动党员每年底应回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并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大会同意,并委托其联系人向支部大会报告外出期间思想、工作情况。

  17、流动党员的党费一般应由党员个人按月交纳,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8、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流动的,到转正时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负责考察,在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在流动中发展的预备党员,离开发展其入党的党组

  织时,由所在党组织作出鉴定,并将材料寄送所去单位、地方党组织。

  五、建立流动党员管理责任制度

  19、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由基层党(工)委书记负总责,分管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组织(政工)干部做好具体工作,把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列为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形成各级党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委组织部将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党(工)委要追究领导责任;联系责任人要及时与外出党员进行联系,如果对外出党员的情况不了解或联系工作不到位的,追究联系责任人的责任。

  20、各基层党委每年年初要组织力量对流动党员队伍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情况,造册登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抓好流动党员管理的新路子,总结好的经验,推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六、附则

  1、流动党员的年报统计,由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统计上报。

  2、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3、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篇6一、党员因各种理由要求外出流动的,应

  在外出流动前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流动。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二、党组织要支持人才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或自谋职业、带头创业的党员,如本人提出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能用限制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等办法阻止其合理流动。

  三、党员外出流动前,必须向所在社区党委报告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从事活动的内容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的联系方式等。社区党委要建立外出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在党员流动前对其进行党员管理基本要求等方面的教育,并根据党员外出时间长短、地点是否固定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四、党员单独外出,有固定地点或单位,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居住地或单位党组织,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流动性大,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所去地方参加组织生活。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仍在原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五、流动党员持有相应的手续后,应及时到外出居住地或所去单位的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或与之取得联系,积极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原单位党组织要指派专人与流动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流动党员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通报党总支对党员的要求。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流动的党员返回后,党委要及时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

  六、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在原所在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七、流动党员持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流动期间,应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按时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可将党费交到所去的流入地党组织。

  八、对外出不向党组织报告,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按照党章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必要的组织处置。处置时必须实事做到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篇一、农村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和居住地变化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农村党员。

  二、农村流动党员的管理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

  三、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员的外出原因、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党费交纳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党员进行外出前教育,并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对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应及时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

  (三)负责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通过适当方式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四)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与原所在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按党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四、流入地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确认身份后及时接收并编入支部,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三)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

  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四)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一)外出前须向所在党支部说明事由,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按月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三)外出期间应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半年向原所在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接到原所在党支部要求参加换届选举、民主评议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原则上应按时返回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回的,应及时向原所在党支部说明原因,并履行请假手续。正式党员应在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

  (五)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六、《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出地党的基层委员会登记发放。流

  入地党支部要及时验证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每年审核一次。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篇一、党支部应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帐,记载清楚流动党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和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等,实行有效管理。

  二、流动党员要自觉与党支部保持联系,及时汇报本人的思想和打工情况,按时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每个支委每月与党员联系一次,支部每季组织党员开展一次学习活动,支部书记每季度汇报一次党员管理情况,若有党员工作单位变更等事项,则党支部分别作调整登记,并向党总支汇报,党总支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管理情况总结会交流经验推进工作。

  四、流动党员有责任和义务为锦丰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五、党委对遵纪守法并能对锦丰建设和家乡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党员,予以奖励;对违法乱纪的党员,按照党纪党规进行处理。

  XX镇流动党员学习制度

  一、党总支制订年度学习纲要,各支部要提出具体学习计划,同

  时有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加以贯彻执行。

  二、各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学习教育活动,坚持做到:

  1、每月一次党小组会(组织党员学习,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监督)。

  2、每季度一次支委会(传达贯彻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党支部工作以及重大问题,开好民主生活会)。

  3、每半年一次党员大会(组织学习和讨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议,并研究贯彻执行措施,总结工作经验,纠正工作中缺点和错误,使党组织和党员更好地接受批评和监督)。

  4、每季度一次党课(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等教育,不断提高党的思想觉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党员要积极参加党内各项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培训,做到活动不缺席,学习有笔记,工作有成效。

  流动党员目标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

  流动党员目标管理是基层党组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党章对流动党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党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应当承担和完成的责任、任务等目标,同时相应地提出具体的数量、质量和时间要求,并建立一定的奖惩约束机

  制一种管理手段。

  二、作用意义

  流动党员目标管理有利于调动和激励党员充分、有效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锻炼和提高流动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功能,便于把党的建设与经济、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促进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提高党员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三、注意事项

  制定目标要务实。制定目标程序是:对党员进行宣传发动+制定支部目标(党建、经济、精神文明等内容)+把总目标分解到每个党员并召开小组会讨论,党员提出自己的看法+党员大会和支委会分别审定党支部和党员的目标。目标的内容应和本地实际情况结合起来。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篇六: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党员因各种理由要求外出流动的,应在外出流动前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流动。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二、党组织要支持人才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或自谋职业、带头创业的党员,如本人提出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能用限制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等办法阻止其合理流动。

  三、党员个人与所在单位在能否流动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达不成协议的,个人和单位均可向当地的人事、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果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四、党员外出流动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从事活动的内容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的联系方式等。党支部要建立外出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在党员流动前对其进行党员管理基本要求等方面的教育,并根据党员外出时间长短、地点是否固定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五、党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同在一个单位或地点相对集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外出前所在党组织应组织他们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指定负责人,出具有关证明,介绍给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定期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

  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六、党员单独外出,有固定地点或单位,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居住地或单位党组织,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流动性大,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所去地方参加组织生活。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仍在原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七、因公出国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党费可在出国出境前一次交齐,也可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定期代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党员应自觉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八、下岗职工党员已经再就业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再就业单位的党组织。再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至居住地街道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安排其归属某个基层党组织,并参加那里的组织生活。暂没有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党员,可把组织关糸转至居住地街道党组织。

  九、流动党员持有相应的手续后,应及时到外出居住地或单位的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或与之取得联系,积极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原单位党组织要指派专人与流动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流动党员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流动的党员返回后,党支部要及时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

  十、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经济开发区、集贸市场等经济组织以及居委会、个体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劳协、人才(劳动力)中介机构等组织中必须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不足三人的,可建立联合党支部,负责接收、管理外地流入的党员。

  十一、凡是按照有关规定转来的党员组织关系,有关单位党组织不得拒绝接收。对外来流动党员,在街道接收党员关系,验证其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他们编入相应的党组织,并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十二、对流入到本地本单位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党员,用人单位或街道党组织要通知他们将组织关系转入。对没有转入党员组织关系,又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不得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十三、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在原所在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十四、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回原所在党组织参加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因特殊情况无法返回参加民主评议的,必须向党支部写出书面自我总结材料,接受党员和群众的评议,党支部负责将评议结果转达党员本人。

  十五、流动党员持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流动期间,应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按时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可将党费交到所去的流入地党组织。

  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十六、对外出不向党组织报告,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按照党章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必要的组织处置。处置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十七、本制度同时适用于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的管理。

  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篇七: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党员因各种理由要求外出流动的,应在外出流动前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流动。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二、党组织要支持人才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或自谋职业、带头创业的党员,如本人提出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能用限制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等办法阻止其合理流动。

  三、党员个人与所在单位在能否流动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达不成协议的,个人和单位均可向当地的人事、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果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四、流动党员持有相应的手续后,应及时到外出居住地或单位的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或与之取得联系,积极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原单位党组织要指派专人与流动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流动党员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流动的党员返回后,党支部要及时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

  五、党员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参加正式党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应事先向党支

  部报告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六、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外出地党组织。党员临时或无固定地点外出,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并报上级党委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

  七、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建立临时党组织。外出党员和临时党组织负责人应主动与所属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定期汇报情况。

  八、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及时到外出地党组织报到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九、外出党员返乡后,党组织要认真检查《流动党员活动证》等相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并做好相应的记载。

  十、对流入党员,应及时接受其组织关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做好经常性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十一、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在原所在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十二、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回原所在党组织

  参加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因特殊情况无法返回参加民主评议的,必须向党支部写出书面自我总结材料,接受党员和群众的评议,党支部负责将评议结果转达党员本人。

  十三、对外出不向党组织报告,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按照党章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必要的组织处置。处置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十四、本制度同时适用于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的管理。

推荐访问: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

本文来源:https://www.cygypipe.com/zhuantifanwen/gongwenfanwen/24500.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