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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方案7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7-11 10:45:02

篇一: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方案

  

  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

  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过去时期未解决或未妥善解决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下面是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的几个步骤:

  1.明确问题范围: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归纳,明确其性质、来源、影响、范围等内容,阐明问题机理,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

  2.制定解决方案:依据问题的性质、程度和影响,结合现实情况,制定可行的解决方案。方案中应包括多项措施,如政策、法律、经济、文化等,确保问题能得到全面、系统、可持续的解决。

  3.明确责任主体: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多个方面,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合作完成解决工作。因此需要明确每个部门的责任,确保各个责任主体能够各司其职,协商合作,共同推进问题解决。

  4.实施解决方案:将解决方案转化为实际行动,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度和参与度,调动社会监督力,确保解决方案的顺利实施。

  5.评估效果:在解决方案实施后,需要对解决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估。如果方案对问题的解决效果不好,需要进行调整再次实施。如果效果良好,需要对解决方案进行总结,为解决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提供经验。

篇二: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方案

  

  县整治发展环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方委环办〔20xx〕8号

  关于印发《**县整治发展环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县整治发展环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推进全县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中共**县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xx年7月25日

  **县整治发展环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工作方案

  按照省、市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全县整治发展环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市关于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举报,努力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宽松发展环境。本着“新官理旧账”、“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把握政策,实事求是;不添新乱,不留后患”的原则,对全县涉及发展环境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研究具体措施,认真加以解决。通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的有效开展,为**经济振兴提供优良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由县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对全县涉及发展环境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查清问题的性质和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按照问题性质分类建立台账,研究具

  体措施,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定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工作分工

  1、由县政府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全县进行全面梳理调查。

  2、由县招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近几年招商落地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梳理调查。

  3、由县开发区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对开发区内企业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调查。

  4、由县工信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对开发区以外的企业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调查。

  5、由县住建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对项目建设规划等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调查。

  6、由县国土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对项目供地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调查。

  7、由各乡(镇)政府负责梳理本辖区内的历史遗留问题梳理工作。

  8、由县委环境办项目服务组负责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和责任分解,并报县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审阅。##

  三、工作要求

  1、进一步加强领导。为加强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领导,成立县委书记、县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办、招商局、开发区、工信局、住建局、国土局、发改局等部门参加的全县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环境办。县委环境办各工作组要密切配合,抓好落实,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问题梳理及解决工作。

  2、强化政府诚信建设。对全县的招商引资、工程建设等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对于已经不合时宜的文件及时予以调整或废止,保持政策严肃性。对省、市、县出台的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发展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等方面优惠政策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要依法依规严格落实,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新的限制。

  3、加大力度解决问题。对梳理出来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深入分析问题、找准难题症结,因案制宜,综合施策,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予以解决到位。坚持分类处理的原则,合理合规的及时研究加以解决;部分合理合规的部分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作出计划逐步解决;不合理合规的做好思想工作。做到“五个一”,即“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确保问题按时限得到解决。

篇三: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方案

  

  工程遗留问题处置预案

  工程遗留问题处置预案

  在现阶段,各个工程项目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工程遗留问题。哈尔滨市诚泽物业管理公司针对地下商业街项目工程部分遗留问题制定如下预案:

  一、工程移交时遗留处理、协调流程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单位

  签字确认,并存档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物业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单位对整改过程进行监督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四方查验不合格,重新施工

  工程移交时发现遗留问题

  合格

  四方签字,物业企业接收,资料存档

  二、质保期内遗留问题协调、解决流程

  注:如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不能切实的履行质保责任,物业公司可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和违约金从质保金中扣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四方签字确定整改合格

  物业留档备案

  协调解决完成

  工程交接完成,质保期内

  发现交接未发现的遗留问题

  工程遗留问题小组确认,通知其他三方

  通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验

  确认工程遗留,提出解决方案

  书面征求物业单位意见

  四方协商解决方案,物业单位书面确定

  施工单位整改

  整改完成

  整改不合格

  施工单位不配合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验

  聘请相关资质单位勘验

  提出整改意见

  物业或其他单位施工

  施工完成,确认合格

  扣除相关费用和违

  三、现存工程问题后期处置预案

  在物业前期介入管理工作中,物业公司员工发现很多未能根本解决的问题,我们根据其中的部分问题制定了相关预案。

  1、土建系统

  表一:墙体、棚面渗水、漏水

  目的地下商业街历经十年的施工,渗水、漏水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为了尽可能减少渗水、漏水在未来的运营中给商场及客户造成的损失,特立本预案。

  应对情况墙体、棚面渗水、漏水应对方式堵漏引流

  具体实施墙

  体

  渗

  水

  、漏

  水

  1、墙面出现水流,及时排除地下水外其他因素(如室外管道爆裂、污水井垮塌等);

  2、对渗水部位、渗水特征等进行实地观察并拍照存档;

  3、在墙体开裂部分逆水打孔;

  4、利用高压注浆机在孔中注入堵漏剂(水溶性聚氨酯堵漏剂、油

  溶性聚氨酯堵漏剂、环氧树脂补强材料;)

  5、待堵漏剂发泡、凝结后观察堵漏效果;如面积较大可多次多处

  开孔注浆;

  6、完成施工后清理施工现场,做到施工后无残留。

  棚

  面

  渗

  水

  、漏

  水

  1、棚面出现水流,及时排除地下水外其他因素(如室外管道爆裂、污水井垮塌等);

  2、小面积渗水、漏水客采用注浆的方式;

  3、对面积较大、漏水严重的漏水点宜采用引流的方式;将漏水室

  内的集水井排除室外;

  4、引流后需连续观测水流的变化情况;

  5、引流盒、槽要坚固,以保证安全;

  6、及时疏通引流管堵塞;

  7、引流盒、槽、管要尽可能的涂刷与周围环境同颜色或相近颜色

  的油漆,保证视觉效果。

  8、完成施工后清理施工现场,做到施工后无残留。

  表二:管道夹层

  目的沿街商服管道夹层是困扰地下商业街的问题之一。沿街商服管道夹层中的各种管道(自来水管、采暖管、下水管)已经经历了近十年腐蚀、老化。还有沿街商服的经营业主私自对管线进行私接、私改,跑冒滴漏现象不可避免。虽然本年度的施工涉及到沿街商服的管道夹层,但在未来的运营中管道夹层仍是一个十分棘手且无法彻底根治的难题。为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特制订本预案。

  应对情况管道渗漏、管道爆裂

  应对方式1、加强巡查;

  2、渗漏及时联系管护单位;

  3、管道爆裂尽量减少损失。

  具体实施管

  道

  渗

  漏

  1、加强巡视、巡检工作,在易发生渗漏的地方重点盯防;

  2、发现渗漏及时联系管护单位;

  3、每年的雨季和融雪季注意观察管道夹层引流管水流变化

  情况,判断管道夹层防水是否破损;

  4、保证备用泵能够正常运行。

  管

  道

  爆

  裂

  1、突发事件相关人员及时发现;

  2、相关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建立围挡,使顾客及商家远离

  事发地点,避免人员损失;

  3、采取增加辅助排污泵的方式,将大量的管道水排至室外

  排水井;

  4、组织人员将部分水引至其他集水井;

  5、迅速通知管护单位关闭相关阀门;

  6、拍照存档并做好相关记录;

  7、险情排除后及时清理卫生;

  8、积极联系受损商家,与管护单位协商赔偿事宜,保证商

  场良好的信誉;

  2、电气系统

  表一:电路管线老化腐蚀现象

  目的由于地下商业街潮湿,许多电线的镀锌金属线管已经发生锈蚀的现象。既影响美观,又影响其使用寿命,易导致线路短路或接地,造成人员触电的危险,为了应对此类事件发生特定本预案。

  应对情况线路镀锌金属线管锈蚀

  应对方式1、积极协调,争取一装时解决;

  2、如不能一装时解决加强对没锈蚀部分的管理,避免加重

  险情;

  3、逐步对严重锈蚀的镀锌金属线管进行替换处理。

  具体实施1、积极协调,争取在一次装修时对锈蚀严重部位的镀锌金

  属线管进行更换。

  2、一次装修如不能更换,将加强镀锌金属线管周围的环境

  管理,避免险情加重;

  3、由于镀锌金属线管较多,工程量较大,物业公司财力有

  限,一期开业前对涉及线管整体重要区域更换处理,二

  期、三期部分逐步推进。

  3、空调系统

  表一:部分管道和支架间没有垫木

  目的在物业前期中我们发现还有部分空调管道和支架间没有垫木。这样会产生冷桥效应,冷凝水会产生水滴,小事情产生大后果,为此制定本预案。

  应对情况冷桥效应

  应对方式缓解方式,断绝冷桥

  具体实施1、对风管等可以移动的管道,在管道和支架间安置垫木或

  保温材料;

  2、对不能移动的大管径管道,对支架进行保温;

  4、弱电系统

  表一:模块固定位置不符合要求

  目的在弱电系统巡检中,发现诸多模块安装不符合相关要求,且固定不牢。制定本预案应对。

  应对情况模块固定位置不符合要求

  应对方式1、细致巡查;

  2、避免危险;

  3、逐步修复。

  具体实施1、加强巡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模块要有记载;

  2、及时处理即将脱落的模块,避免危险的发生;

  3、由于模块数量大,工程量较大,物业公司财力有限。所

  以只能逐步维修。

  5、给排水系统

  表一:排水井过浅

  目的在前期工程进度跟踪巡视中,发现地下商业街地上排水系统(排水井)过浅。制定本预案应对

  应对情况不符合冬季排水要求

  应对方式1、冬季排水时认真巡查

  2、发现冻堵现象及时处理

  具体实施1、冬季排水井使用保温材料做好保温

  2、发现冻堵现象采用蒸汽锅炉加热疏通

  表二:管道穿越风井

  目的在前期工程进度跟踪巡视中,发现诸多空调、消防管线穿越风井。制定本预案应对

  应对情况不符合工程规范

  应对方式1、细致巡查;

  2、冬季避免管线冻坏

  具体实施1、冬季管线增加电板热加热

  2、增加管线保温层

  3、风井口增加保温材料封堵,用时开启,不用时关闭

  4、逐步移出管线

篇四: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方案

  

  处理遗留问题工作举措

  为解决遗留问题,我们提出以下举措:

  一、及时建立有效监控机制,能够持续关注、跟踪遗留问题解决情况,不断改进处理流程;

  二、建立统一的管理机制,以保证每个部门的工作都向统一的目标靠拢,积极分工协作;

  三、建立问题处理专项小组,统一管理处理遗留问题,充分发挥各学科突出优势等;

  四、定期开展评估,及时调整处理策略,建立良好的处理流程和机制,提高处理效率;

  五、严格执行规范,建立合理有效的考核机制,全面考核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的工作情况。

篇五: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方案

  

  历史遗留问题楼盘项目处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五篇材料)

  第一篇:历史遗留问题楼盘项目处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历史遗留问题楼盘项目处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好我区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的突出问题,推进我区问题楼盘项目的处置工作,切实改善城市形象,保障拆迁安置群众的合法利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事实、依法处置。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同时切实保障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不同项目的不同情况,加强政府引导,依法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二)企业自救、业主参与。坚持各项目工作组负主体责任,涉事企业担当主体,自主、自强、自救,相关业主积极参与,自谋出路,不等不靠。

  (三)突出重点、分类处理。根据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所处地区、地段,所属类型,解决的难易程度,对项目进行分类处理,综合施策,要优先解决位于城市门户区域、景观节点、主干道等对城市形象影响较大,已有解决路径和涉及民生的项目。

  (四)因地制宜、逐步实施。本着重在盘活消化的原则,尊重房地产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的历史形成原因,客观分析问题症结,坚持问题导向,实行“一企一策”,先易后难,逐步实施。

  二、任务目标

  (一)实施范围。此次推进解决的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包括:xx等xx个项目。

  (二)时限和目标。通过我区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努力,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对短期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力争在x-x年内全部解决完毕;

  解决难度大、短期内不能完成的,力争取得阶段性成果,同时长期开展治理推进工作,直至问题彻底解决为止。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一企一策”处置方案。各项目工作组针对我区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的具体情况,认真组织研究,梳理分析情况,区分不同类型,明确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确定处置工作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一企一策”处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和区政府研究。

  (二)尽快审理相关问题楼盘(烂尾楼)案件。区法院积极与市中院对接,加快对已进入司法程序的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进行清算、判决,锁定各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的债权债务,为下一步项目的招商、重启工作提供有利的法律帮助,积极推进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清算重组盘活。

  (三)建立健全区级层面处置问题楼盘(烂尾楼)问题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成立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区法院介入联动,区信访局、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城管、xx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xx街道办、xx街道办、xx街道办等部门以及各项目工作组,负责全区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处置的协调推进工作。

  (四)府院联动、职能部门参与、探究政策支持。各项目工作组和区法院加强与市中院的沟通交流,加快项目涉案的审理,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探究处置过程中各部门能给予的政策支持。

  (五)各项目工作组、各职能部门落实责任,实行包案解决。明确每个项目牵头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主动服务,及时跟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推进项目及早盘活。

  四、政策导向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结合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实际,用好用活各项政策措施,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充分运用司法、行政等手段,督促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盘活现有资源,使项目尽早复工建设。

  (一)严把质量关,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的主体结构进行检测和房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的,重新申请施工许可后方可继续施工,复工开工前必须做好

  安全生产检查,确保问题楼盘(烂尾楼)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构件,要依法依规及时拆除;

  不能及时拆除的,要尽快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建筑物破坏、坍塌等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问题。

  (二)政府引导,支持项目续建。督促、帮助、指导问题楼盘(烂尾楼)权属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尽早盘活项目。对于建设单位有开发能力或项目业主有自救意愿且愿意出资,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续建的,全力支持项目续建;

  对于建设单位有一定续建能力,但缺少资金的,要创新方式,在风险可控、商业价值可持续的前提下,适当提高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企业的授信额度,特别是原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要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通过资产抵押、信用担保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题。

  (三)市场运作,优化资源配置。对原建设单位无力开发建设但有开发价值的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在做好清算评估的基础上,报请市政府批准,依法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进行土地招拍挂,确定新的权属单位或寻求新的合作伙伴、引进新的市场主体方式完成续建。涉及回迁安置问题的,要确保接手企业必须先解决回迁问题,妥善补偿和安置被征收房屋群众。根据项目实际,协调市相关部门,依法、依程序调整项目使用功能、土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对接手问题楼盘(烂尾楼)的开发企业在其他项目上依法给予适当优惠政策,增加项目可运作性。

  (四)把握政策,补办有关手续。对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手续不完善的,要依据项目开工建设时或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尽快补齐项目相关手续,明确开发建设期限,全面依法推进项目续建。对于确实无法补办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的,依据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办理相关政策,及时纳入解决范畴,协调市相关部门,按照民生优先、从旧从轻的原则,依法依规登记办理。

  (五)司法介入,妥善解决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法院、市中院建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案件执行法院认为

  涉问题楼盘(烂尾楼)执行案件需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调解决,或原项目主体、新的受让人提请执行法院协调解决的相关事项,由案件执行法院将执行依据、工作方案及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各项目工作组报送我区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提请协调解决的问题,确定由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并依法依规按政策提出解决意见,必要时由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予以研究报市级层面解决。

  组织对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核清资产,理清各类债权人,对于涉及的债权债务及抵押、查封等问题,能协商解决的,由城区政府协调开发企业与银行或资产公司通过协商解决,达成解押或解除查封意见;

  对于债权债务复杂、难以协调的,由城区政府引导购房群众尽量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涉及经济犯罪的,公安部门要主动介入,立案侦查,全力追回涉案款项,尽量减少企业损失;

  必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由法院等司法机构处理,坚持依法保护购房人权益,相关部门和人员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相关工作。区法院要积极与市中院对接,提高涉及房地产问题楼盘(烂尾楼)案件审执效率,加大案件执行力度。

  (六)主动担当,破解项目死结。对于因主体缺失、资金链断裂、涉法涉诉、历史原因等情况导致烂尾,且通过行政协调、市场运作等手段均无解决希望的项目,各项目工作组和职能部门要主动担当,先解决涉及群众的信访诉求,保障购房人和回迁户的合法权益,后追究主体责任,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盘活项目。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问题楼盘(烂尾楼)问题不仅是单纯的经济纠纷问题,也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社会问题。各项目工作组和职能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解决好问题楼盘(烂尾楼)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工作,努力争取问题楼盘(烂尾楼)得到尽快尽早解决,回应群众的热切期盼。加强组织领导,各项目工作组负责研究制

  定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推进工作方案,落实“一企一策”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做好相关群众稳控工作。

  (二)强化工作责任。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的处置,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构建政府牵头组织,法院介入联动,区信访局、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城管、xx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xx街道办、xx街道办、xx街道办等部门以及各项目工作组等部门主动参加的多方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全力配合,加强业务指导。

  (三)强化政府引导。解决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不会一蹴而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长计议,有计划性、针对性地分期、分批统筹推进,区政府、各项目工作组要充分发挥在推进“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处置工作中的引导作用,积极凝聚各方力量,充分调动各种资源;

  充分尊重企业这个市场主体,切实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政府与市场良性互动;

  主动创造有利条件,引导业主积极参与进来,全力推动问题楼盘(烂尾楼)妥善解决。

  xx市xx区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

  为有效解决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工作的领导,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成立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

  二、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责

  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xx个项目工作组。

  (一)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xx兼任,副主任由xx担任,成员由xx(联络员:电话:xx)、xx和xx个项目工作组联络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xx个项目工作组处置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资源,指导xx个项目工作组加快推进项目处置工作;

  对xx个项目工作组和有关责任部门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向区委、区政府和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落实情况;

  指导协助项目复工后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加强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沟通对接;

  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兴宸·山水中央建设项目工作组

  xx中央建设项目工作组组长由白峰兼任,成员由xx(联络员:电话:xx)、xx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xx中央建设项目推进工作方案,落实“一企一策”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做好相关群众信访维稳工作;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xx风景及西环三期项目工作组

  xx项目工作组组长由xx兼任,副组长由xx兼任,成员由xx(联络员:电话:xx)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xx风景及西环三期项目推进工作方案,落实“一企一策”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做好相关群众信访维稳工作;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纪委监察委:负责对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发现的可能涉及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及贪腐等问题线索进行核实,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不发生问题。

  宣传部:负责对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信访局:负责对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工作过程中信访维稳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启动后立项报备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指导等前期工作。

  司法局:负责在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工作中的政策法律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财政局:负责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工作中的资金保障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工作中提供市场监管方面业务指导和接盘企业工商行政审批登记等服务工作。

  投资促进局:负责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推介、招商引资,盘活项目。

  城市管理局:负责完成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范围内拆迁和项目启动后市政配套设施的建设完善及拆迁工作。

  税务局:负责检验项目税费缴纳情况,在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处置中落实有关税收优惠、减免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负责在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重整盘活处置中,对规划调整、土地优惠、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等方面,做出政策指导,配合投资促进局做好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加强与市自然资源局沟通对接。

  法院:加强与市中级法院沟通对接,负责依法理清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债权债务,通过司法手段锁定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的债权债务,积极促成投资方介入,推进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清理盘活工作。

  xx公安分局:负责对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涉及的侵占公司资产等刑事犯罪进行立案侦查,追讨被转移资产,协助信访局做好信访维稳等工作。

  xx、xx、xx街道办:负责统筹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项目的处置工作;

  负责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对接工作;

  负责对我区建设工程问题楼盘(烂尾楼)处置工作过程中信访维稳工作。

  今后,成员如需调整,涉及区领导同志的,由领导小组报区人民政府发文;

  涉及其他成员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自行发文,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问题楼盘化解处置办法(市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问题楼盘化解工作,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妥善处置社会矛盾纠纷,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和《xx作市中心城区问题楼盘化解处置暂行办法》(xx信联办〔xxxx〕x号)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分类施策、公开公正的原则化解问题楼盘。

  第三条县问题楼盘信访化解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问题楼盘化解工作。各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问题楼盘化解工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问题楼盘相关手续办理和政策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辖区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要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现象,确保问题楼盘化解工作有效进行,对推诿扯皮、懒政怠政现象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追责。

  第二章问题楼盘认定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问题楼盘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地产项目,因建设手续不完备、资金链断裂、开发经营行为不规范,导致项目停建、缓建或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楼盘项目。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年xx月xx日前建成或部分建成并经问题楼盘领导小组认定列入问题楼盘台账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问题楼盘台账由县自然资源局排查上报,县问题楼盘信访化解攻坚领导小组综合认定。严禁问题楼盘适用范围外项目随意搭车、弄虚作假、刻意瞒报等行为。

  第三章问题楼盘的分类

  第八条问题楼盘按性质区分为建设手续缺失类、建设主体灭失(消失)类、资金链断裂类、涉法涉诉类。

  第九条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政府同意先行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集资建房项目、省市重点项目等建设手续缺失类的问题楼盘,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对其他房地产项目,还原历史同时期政策,按照依法从旧从轻原则予以化解。

  第十条对建设主体灭失(消失)类、资金链断裂类、涉法涉诉类的问题楼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县问题楼盘信访化解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进。

  第四章化解处置办法

  第一节土地供应

  第十一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因“未供即用”形成的问题楼盘,根据项目开工时间确定土地评估基准日,补办土地手续。项目实际开工时间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时间为准。未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建设单位提供施工日志、监理记录、竣工报告等证明材料,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项目实际开工时间出具认定意见(以上材料、证明和认定意见均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县政府同意先行开工建设的问题楼盘,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视同净地,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按照批准开工时间的基准地价依法挂牌供地;

  涉及集体建设用地报批征用的,视同净地履行报批、征收手续。

  第十三条未经县政府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且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问题楼盘,已建成入住无法消除影响的,项目形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估价等处置工作。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与土地一并出让,所得价款单独核算上缴财政,不纳入土地出让收入范围。土地出让后,辖区街道办事处出具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处理完毕证明。

  原开发建设单位获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没收建筑物的建

  筑安装成本抵扣评估价后的差价向政府补缴价款,原开发建设单位获得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其他市场主体获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按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评估价向政府足额缴纳价款,获得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

  第十四条对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问题楼盘,以批准规划调整时间作为土地评估基准日予以评估,核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开发建设项目涉及多次规划调整的,以最后一次规划审批时间作为土地评估基准日,不得按规划调整时间分段评估。对擅自调整规划的建设行为,以项目整体竣工时间(以竣工报告为准)作为土地评估基准日,核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原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确容积率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定原土地出让时的容积率。无法核定原土地出让时容积率的,可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期政府公布的同用途基准地价标准确定容积率。

  第十六条对因征迁安置补偿费用未到位,形成安置项目规划、土地等手续未能及时完善的问题楼盘,可依照政府认定的拆迁完成日期或征迁评估日期,作为土地出让评估基准日。

  第十七条土地出让后,因超占原出让合同约定的面积,超占面积不超过出让宗地总面积xx%且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依法处罚到位后,按该宗地出让时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补缴超占部分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不再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容积率调整:

  (一)土地出让后,因土地分割致使局部地块容积率与整宗地块综合容积率不一致,但建筑总面积未超出规划总建筑面积,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符合规划要求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道路修建等,宗地被城市道路红线、绿线或其他公共设施占用,致使宗地面积变小,出让土地现状建设与原规划批准总建筑面积一致的;

  (三)因拆迁安置等问题进行部分开发建设的,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已开发部分符合整个项目规划建设要求的。

  第十九条问题楼盘涉及补缴相关税费的,税务部门应依法征收。

  第二节规划审批

  第二十条建筑总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允许误差按以下标准分段累进计算,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允许误差不得超过xxx平方米:

  (一)规划许可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以内(含xxxx平方米)的控制在x%以内;

  (二)规划许可建筑面积xxxx—xxxx平方米(含xxxx平方米)的控制在x%以内;

  (三)规划许可建筑面积xxxx—xxxxx平方米(含xxxxx平方米)的控制在x%以内;

  (四)规划许可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以上的控制在x%以内。

  建筑总面积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且实际容积率超出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土地)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拔土地)规定的,按照依法从旧从轻原则进行处罚,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按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建筑总面积在允许误差范围内,且实际容积率未超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土地)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拔土地)规定的,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按规定补缴相关规费后,按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已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但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且超建部分已销售入住的问题楼盘,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照从旧从轻原则依法进行处罚,据实进行现状认可,不再办理规划核实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县政府同意先行开工,已建成入住或主体工程已完工但未办理规划手续的问题楼盘,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按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对未经县政府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问题楼盘,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照从旧从轻原则依法进行处罚,据实进行现状认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责令建设单位消除影响,建设单位逾期未消除影响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

  第三节施工许可

  第二十三条经县政府同意先行开工建设,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的问题楼盘,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在完善土地、规划手续后,补办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已介入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问题楼盘,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按要求补办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开工或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未介入的问题楼盘,由建设单位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建成部分进行鉴定,确认已建部分工程质量安全合格后,出具质量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可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的证明材料,按照依法从旧从轻原则处罚后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已竣工入住的问题楼盘,不再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由建设单位或辖区街道办事处(建设主体灭失消失的)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确认工程质量安全合格后,鉴定报告可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的证明材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认可证明,视为房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第四节人防工程建设

  第二十七条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但已建成的问题楼盘,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人防部门审批后限期补建人防工程。若无法补建人防工程的,按依法从旧从轻原则予以追缴易地建设费,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已开工配建的人防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但人防工程施工、监理、质监、检测资料齐全的项目,补办施工许可手续后,申请人防主体和竣工验收备案。因长期停工搁置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无法认定的人防工程,需经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符合设计要求后补办施工许可手续,申请人防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于人防质监未介入的项目,需经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符合设计要求后补办施工许可手续,申请人防竣工验

  收备案。

  第三十条所有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均按照依法从旧从轻原则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节消防审批

  第三十一条对需要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问题楼盘,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设计文件,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指导意见。对主体工程已竣工的问题楼盘,且消防设施已安装调试到位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工程预验收,预验收后下发服务提醒。

  第三十二条对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经现场检查并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规模大、周期长的项目,可分期审查、分期验收;

  对于大型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先期投入使用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在满足局部验收相关条件时,可以实施局部消防验收。

  第三十三条未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但已开工建设的问题楼盘,按照从旧从轻原则处依法进行罚后,消防技术标准的试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房屋预(销)售

  第三十四条对未建成或已建成项目,由建设单位完善必要建设手续后,持相关资料到有关部门补办房屋预(销)售许可、楼盘表、房屋交易(买卖、抵押)合同网签和备案手续。

  第七节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五条对已列入问题楼盘台账的项目,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材料、房屋竣工备案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有要求的,可按实际要求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有关情况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三十六条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失联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

  于xx个工作日)。公告期结束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依旧不申请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七条商品房预售后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建建筑物或者房屋已经抵押的,应先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属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房屋已经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查封的,应经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解除查封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查封前办理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不影响办理后续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八条土地出让年限届满的问题楼盘,经县政府批准,在续缴土地出让金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屋所占用宗地与房屋规划用途不一致的,依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按房屋规划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按房屋规划用途进行房地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第八节建设主体灭失(消失)、资金链断裂、涉法涉诉类化解

  第四十条建设主体灭失(消失)、资金链断裂、涉法涉诉类的问题楼盘,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化解,在本《办法》政策支持下,制定优惠政策,通过专题招商引资、依法处置等方式予以盘活。对因企业倒闭、破产、注(吊)销或公司(法人)失联的问题楼盘,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牵头,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协调司法部门快办、快审、快结。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对建设主体灭失且依法没有追诉对象的问题楼盘,经县政府批准,按一楼一策的原则,实行“容缺办理”,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办理相关手续。经质量、安全检测合格,在产权明晰,出让金足额交纳的前提下,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欠缴规费,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追缴。

  第四十二条对不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保证金、罚款及相关规费,拒不依法补建人防工程或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拒不进行消防隐患整

  改的建设单位、法人及股东、实际控制人,暂停其参与我县范围内新增房地产项目资格,县问题楼盘信访化解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住房保障中心、人防办、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相关单位暂停办理与其有关业务,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税费追缴力度,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民族大世界历史遗留问题

  民族大世界相关材料

  民族大世界基本情况:

  北京西单将腾退民族大世界服装商场,已存在25年。北京西单“民族大世界”商场位于西城区小石虎胡同33号。曾是国立蒙藏学校旧址,清初时是吴三桂之子吴应熊的府邸,民间叫做“驸马府”,曾建第一个少数民族党支部。现在,四合院内老屋加上院里院外的临时彩钢板房,这个市场已经超过5000平米,存在20多年。今年,北京市文物局对“北京西单民族大世界”商场下发《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要求在今年6月底将近4000平方米的彩钢板违章建筑全部无条件拆除,逾期不整改将申请法院强制实行。

  当前存在的问题:

  市文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目前北京市地面上存在的文物保护单位看,像民族大世界这样的还有几十家,很多都是历史遗留问题,因为都是在《文物法》颁布之前的遗留问题,所以搬迁难度大。对于民族大世界,从2005年,北京市文物局多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通过这几年的跟踪督促,国家民委做出了很多努力,效果是有,但存在的问题依然不能让人放心。此次,国家民委、西城区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要从根本上解决民族大世界的保护修缮问题。

  在北京市内,还有孚王府、宁郡王府、段祺瑞执政府,现状都与民族大世界相近,有些还有居民住,甚至使用明火,严重影响了文物

  安全。这些历史遗留问题需要逐个解决。在《文物法》颁布之前后,解决的方式都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与争议:补偿款的确定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三十三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87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可以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京政函[2001]109)

  五、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只要协议没有约定遇到征地拆迁无条件腾房就能争取到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批前,应当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解决办法:制定补偿方案对商户补偿

  民族大世界商场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维护商户利益,确保腾退工作顺利进行,民族大世界商场还为自愿异地经营的商户联系异地经营场所,供商户选择。目前已可提供4000平方米。为了体现公平、公正,民族大世界商场依据有腾退经验的社会评估权威机构(第三方中介组织)依法制定的补偿方案对商户进行补偿。

  具体的腾退步骤为:在张贴通告前,给商户召开会议说明腾退的目的、要求、原则、步骤和补偿的事宜;张贴公告进行说明,同时成立补偿谈判小组依据社会评估机构评估的补偿方案对商户进行补偿;

  为自愿异地经营的商户提供其他类似经营场所信息;自民族大世界商场张贴关闭公告之日起,对商场内所有商户给予两个月清货期,凡是在规定期限内撤场的商户,清货期内的租金均予以免除;对仍不自行撤场的商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解。

  相关案例:

  案例介绍:

  某公司将两间平房租给许某居住使用后,因该房屋被列入六环路建设拆迁范围,公司通知许某终止租赁协议遭到拒绝。许某反诉该公司,要求享受与被拆迁人一样的待遇。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解除租赁协议,许某腾空二间平房,公司赔偿许某搬迁费损失五百一十元。

  某公司诉称,2003年12月1日,本公司与许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公司将门头沟区平房二间租给许某居住使用,租赁期限为2003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1日,同时还约定:“甲乙双方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可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执行”。2007年6月,因该房屋被列入六环路建设拆迁范围,公司通知许某终止协议并在15日内腾退房屋,遭到拒绝。公司方面认为,国家建设拆迁属于不可抗力,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已经出现,许某应当腾退房屋。于是公司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许某腾退租赁的房屋,补交2008年1月至5月的房屋租金1500元。许某答辩并反诉称,由于自己承租的房屋被列入六环路建设拆迁范围,公司在不给自己任何拆迁补偿的情况下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让其腾房,没有法律依据。拆迁不属于不可抗力,故未成就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同时,自己作为房屋承租人,要求享受与被拆迁人一样的待遇。为此,许某提出反诉,要求公司给付自己非住宅搬家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工程配合奖等共计5万余元。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租赁期限自2003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1日止,该公司起诉时,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间虽未届满,但租赁标的被列入六环路建设拆迁范围,鉴于公司已经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故公司与许某订立的租赁协议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应当予以解除。许某有权要求公司赔偿因提前解除合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许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无

  权获得拆迁补偿款

  民族大世界:执法人员低调进场

  昨天上午近11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立蒙藏学校旧址——民族大世界商场仍正常营业。记者了解到,由于此前一天市场方面告知商户,文物执法部门要来检查,涉及腾退整改问题,市场内气氛有些紧张。为了避免商户围堵执法人员和媒体,随行记者被要求不要携带大型摄录设备,并以顾客身份分散进场。

  2007年以来,市文物局曾对民族大世界多次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但整改工作进展缓慢。在这几年时间里,该商场拆除了中心院落500平方米的钢结构临时建筑,清除商户100余个,并对消防设施进行了改造。但目前院内仍被搭建得密密麻麻的近4000平方米彩钢板建筑遮住,整个文物保护单位被400多个服装箱包商铺占满,人员拥挤,用电负荷大,极易发生火灾事故。

  对于文物执法部门的检查,商户们显然已有了经验,他们都准备了灭火器等器材。对于腾退和拆除违建问题,商户们也早已有了心理准备。“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说腾退,现在也没动静。”一名商户表示,拆除违建是市场的事情,但如果损害到他们利益,大家也会联合起来维权。

  据民族大世界商场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商场内的数百个商户和近百名职工安置问题是腾退的最大难题,有的商户甚至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今年底,商场方面会联合西城区政府制定初步修缮改造方案,并上报市文物局。如果方案获批,西单民族大世界商场将在保护文物和符合西单商圈整体风格的要求下进行改造。

  民族大世界方面的答复显然不能令文物部门满意。市文物局认为,相关领导重经济效益轻文物保护的态度应该改变。昨天,在市文物局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中明确指出,民族大世界所属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将3970平方米彩钢板违建全部无条件拆除。如果逾期拒不整改隐患,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追访

  民族大世界商户“没听说要搬”“没听说要搬走,这不都正常营

  业呢吗?”昨天下午4点多,记者再次来到“民族大世界商场实地探访,看到商户们仍在正常经营,东侧进门处的一家小店还挂着招聘工作人员的纸条儿。大多数商户还表示,并不知道未来这里将被腾退的事情。

  记者顺着商场里面弯弯曲曲的通道,走不远就能来到整个平房建筑区的中央地带。在此前的整治中,这里已经被还原成露天小空地,在这里还能看到老式的平房建筑。就在这些平房之间,许多通道、房间都被搭上了蓝色的彩钢房顶,整个院落和许多间平房,被这些建筑连接成近乎一整座建筑。

  “没听说要搬走。”记者询问了多个商户,这些商户均表示,目前并没有收到市场方面关于整改、搬迁甚至腾退的消息,“前两年有过整改,后来就没什么动静了。”但记者问及目前商户租金状况以及预付租金时限,商户们均表示“我们不能接受采访”或者“不知道”。在市场办公室里,两位女士正在值班,记者表明身份询问情况,对方也婉拒了采访要求,“我们也说不好。”

  -背景

  文物占用单位

  整改不到两成

  自2005年底以来,市文物局先后分三批公布了54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跟踪督促整改。对涉及的71家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依法制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给各隐患整改单位发书面协商解决隐患工作函、通知书等200余份。但真正按规定整改的单位不到20%。

  市文物局分析,这主要是因为个别文物保护单位重经济效益轻文物保护,认为花钱费力解决文物隐患太吃亏,本单位不受益,甚至认为影响目前本单位的经济创收,对应该承担的文物安全保护的主体责任认识不足。有的单位把文物安全工作交给后勤人员管理,主要领导很少过问,有的甚至交给退休人员管理。

  -链接

  民族大世界

  多次被勒令整改

  据民族大世界商场负责人介绍,该商场1990年成立。而西城区文委的资料显示,1989年商场所在地已成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001年被列为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

  2006年国立蒙藏学校旧址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北京市文物局曾对民族大世界商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2008年,民族大世界再次“入围”整改规划的20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2010年底,市文物局和市消防局联合检查民族大世界,并现场要求相关单位制订腾退方案。半年后,在民族大世界方面不见“动静”的情况下,市文物局再下整改通知,并启动起诉程序。

  民族大世界闭市公告

  3月20日至5月19日

  清货期,租金免除

  5月20日

  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5月29日

  所有商品搬离民族大世界商场

  5月30日零时起商场全部封闭,开始进行保护性修缮工作

  西单民族大世界商场昨天一早贴出撤市公告。有“西单动批”之称的民族大世界商场5月20日正式关门谢客。此后,其将恢复国家一级文物的真身,并进行保护性维修。拥有25年历史却饱受“侵占破坏文物”诟病的民族大世界商场将与北京人挥手告别。借助社会评估机构

  商场中现有大大小小的商户226家,而真正与商场方签订租赁协议的只有5家商户,其他商户为这5家商户的转租、分租或承包者。

  为维护商户利益,民族大世界商场将为自愿异地经营的商户联系异地经营场所,供商户选择。目前已可提供40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但有关方面并没有透露具体地址。此外,商场方将依据社会评估机构的评估,对商户进行补偿。

  ■修缮

  力争重现文物原貌

  国家民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驸马府老宅确实年久失修,殿内立柱底部已腐朽成粉末状。专家表示,站在西单商场的8楼可看见驸马府的整体结构。但由于驸马府老宅均被彩钢板等现代装饰装修材料包裹,无法辨识文物本体原貌。文物专家现场踏勘提出,必须先拆除非文物建筑,还原文物建筑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

  记者获悉,商场腾退工作完成后,文物修缮团队将入驻现场,完全拆除附着于文物建筑上的非文物建筑,显露文物本体原貌。同时,对文物目前的健康状况进行判断,编写文物保护规划与修缮设计方案,报请国家文物局依法开展文物保护修缮工作,重现文物风貌。

  预计文物保护的规划与修缮设计方案,最快将在年内完成。修缮工作力争重现文物原貌。

  ■新闻背景

  驸马府变身大商场

  位于西城区小石虎胡同33号的民族大世界商场前身为“国立蒙藏学校旧址”。旧址是明初北京最早的会馆之一――常州会馆。清初成为吴三桂之子吴应熊的府邸,因吴应熊娶了皇太极的女儿,也被称为驸马府。院子里有现存北京市年龄最大的古枣树。为发展经济,解决就业问题,1988年,在驸马府的四合院老宅内建起服装市场,这就是著名的民族大世界商场。

  整个商场现有建筑面积7200平方米,其中文物古建面积2850平方米。就在商场生意越来越红火的同时,“国立蒙藏学校旧址”的文物地位却在不断地升级。2001年被列为市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被列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2007年,市文物局对民族大世界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拆除违建,消除火灾隐患,2011年更是“限期三个月整改,否则法庭上见”。为此,国家民委、西城区政府专门成立了“西单33号院文物保护修缮项目联合工作小组”。但是,民族大世界商场似乎并未受影响,而整个文保行动被批“走过场”。

  民族大世界商场有三进院落,目前西路一部分已经完成腾退,古建也得到了修缮。但东路还有很大面积的古建筑仍然被遮天蔽日的临时建筑包裹着,只是透过天花板偶尔能看到一截古老的房梁或一块柱头。有关部门昨天表示:“只有彻底闭市,才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还文物本来面目。”

  第三篇:琼海市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海府办[2【发布单位】琼海市

  【发布文号】海府办

  [2007]151号

  【发布日期】2007-11-23【生效日期】2007-11-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南省

  琼海市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海府办[2007]151号)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琼海市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实施方案》和《琼海市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琼海市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征地及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贯彻落实省第五次党代会和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解决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部署,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用3年到5年时间基本解决我市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二)2007年工作任务。

  1、全面清理各类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摸清底数,并逐宗查找问题引发的原因,建立全市土地征收宗地数据库和闲置土地宗地数据库。

  2、解决征地遗留问题总宗数的50%以上;其中群众反映强烈、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确保在今年内解决。

  3、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的3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20%以上。

  (三)2008年至2009年工作任务。

  1、基本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征地制度。

  2、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累计达到70%以上;回收

  换地权益书价值累计达到60%以上。

  (四)2010至2011年工作任务。

  1、基本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

  2、基本完成换地权益书的回收工作。

  二、工作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本次专项工作分两个方面进行:一是1990年至2005年期间涉及征地遗留的各类历史问题,包括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土地征收后闲置、被征地农民劳动力就业、安置不落实,生活无保障以及征地实施环节引发的各类问题;二是涉及闲置土地处置的各类遗留问题,包括政府与农民和政府与企业的两大矛盾关系问题。

  清理的具体内容:

  (一)征地遗留问题。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主要清理政府制定的具体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的征地补偿费标准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征地各项补偿费,特别是市重点工程是否存在政府压低征地补偿费标准的行为;全面清理1990-2005年间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情况;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的是否制定了限期还款计划,并且严格按计划组织清还;对截留、挪用、贪污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有关责任人员是否依纪依法作了处理。

  2、被征地农民劳动力就业、安置不落实、生活无保障情况。调查核实失地农民的总量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大面积征收后的人均耕地情况;市政府征地时已承诺的招工安置指标是否落实;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制订了安置规划,包括从就业培训、社会保障以及预留生产用地等方面。

  3、征地审批情况。征地审批有无存在违法审批征地行为,包括各种形式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征地和农用地转用,以及未经依法批准私下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等行为;对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的建设项目,是否严格实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4、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各项补偿费是否按有关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作了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用是否在管理使用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

  (二)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

  1、全面查清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的各类遗留问题情况,重点查清土地宗数、面积、土地现状及农民使用、复耕情况。具体内容:依法批准用地、但因各种原因未开发利用,土地仍由农民耕作的;土地征用出让后闲置,政府已依法收回,但尚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的;以限期开发、改变用途等方式处置后又重新闲置的;由于征地操作不规范,征地档案材料遗失或不全,征地补偿款给付情况无据可查的。

  2、因处置而引发土地权益人上访、信访、行政复议或司法诉讼的问题,重点查清土地宗数、面积、土地现状及土地权益人异议情况及问题的焦点所在。具体内容:原以限期开发方式处置,但由于规划制约等政府原因造成不能开发利用,导致土地继续闲置的;依法无偿收回或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处置后土地权益人不服政府的处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司法诉讼的;司法机关裁定闲置土地过户,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政府应依法做出处置的。

  3、核发换地权益书存在的主要问题。全面查清发放的换地权益书价值总量和回收量,找出换地权益书发放量大而回收量少、发收矛盾突出的原因,以及换地权益书流通渠道不畅、贬值严重的原因,并分析可能造成的后果。

  三、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专项清理工作,市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由王国升局长廉任办公室主任,戴国川副局长任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国土环境资源局土地口有关股室抽调人员参加,并建立工作负责制,负责全市征地和闲

  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以确保专项清查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跟踪督办。

  1、办公室将定期编制工作简报,反映全市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省厅、市政府报送情况。

  2、对于严重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等问题的重点项目,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会同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牵头重点督办追缴。(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监察局、财政局协助)

  (三)坚持依法、合理为前提,采取区别对待政策,妥善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

  要依据国家和我省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

  1、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近期不能开发利用、且耕种条件未被破坏或原征地手续不完善、农民确实得不到征地补偿以及未实际实施征地的土地,应依法解除原征地协议,将土地退回;或采取同农民签订协议,让农民临时耕作,委托管理的方式处理。(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但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土地,可组织农民进行复耕,并约定土地重新开发利用时,可给予适当补偿;对仍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的,政府应制定时间计划限期偿还,或者根据拖欠补偿款的金额返还相应面积的土地给农民。(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近期可开发建设的土地,如尚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可由市政府代为支付拖欠的征地补偿费、并完善用地手续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财政局协助)

  4、对于90年代初市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因初步平整造成原已预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用地,其耕地被破坏、土地被闲置撂荒的,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创造耕种条件;此外,要积极引导农民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资源,结合地区产业优势,发展高效农业。(由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财政局协助)

  (四)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

  1、市政府原已承诺招工安置而因种种原因多年未兑现的,应在安排项目时,有意识地引进一些具有稳定收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并约定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就业;同时,协调招工单位与招工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与安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补足养老统筹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由于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协助)

  2、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机制。市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由就业部门组织免费培训失地失业农民,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对城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给予再就业扶持。(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

  3、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失地农民自主择业。市政府应当在代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尤其金融部门能放宽信贷条件,降低贷款门槛,鼓励和扶持失地农民发展生产,努力增加收入。(市政府办牵头、税务部门、各商业银行协助)

  4、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要求,在明年初研究制定本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明确保障资金来源、缴费标准以及享受待遇等,并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统筹账户。(由市政府办牵头、人劳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协助)

  (五)继续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1、要按照海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有关规定,对因司法查封未落实处置的土地要继续与法院协商并尽快落实处置。(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

  2、对以限期开发、改变用途等方式处置后又重新闲置的土地,要逐宗清理并查找原因: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坚决收回;因

  政府规划调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除按原协议约定的条款尽快落实土地开发条件外,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同意以有偿方式交还土地的,应尽快与用地单位签订收购协议,兑现土地收购费用后将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实行统一盘活利用。(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

  (六)建立换地权益书回收的有效机制。

  1、建立再出让土地时回收换地权益书的制度。要严格执行《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回收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第十条的规定:“受让以换地权益书方式收回的土地,可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的70%;受让新增建设用地,在以货币形式支付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土地征收(收回)的费用后,余下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换地权益书支付70%”。(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市财政局协助)

  2、纳入用地计划管理。结合供地计划指标,按照省政府下达回收换地权益书指标,逐年完成。(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

  3、建立回收基金。按规定设立换地权益书的回收基金,回收基金从市政府出让土地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回收换地权益书。(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协助)

  四、几点工作要求

  (一)严格责任追究。将处理征地和闲置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纳入市政府相关部门政绩评价和考核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考核;对因长期拖欠征地补偿费而引发群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相关部门,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不按省政府令第199号规定回收换地权益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加大资金投入。一是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安排专门资金用于解决尚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款、招工安置以及社保、技能培训等问题。二是保证专项工作经费,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将所需费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当年工作任务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三)建立制度。按照征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管理制度,重点放在完善征地程序,禁止滥用征地权、压低征地法定补偿标

  准,改革征地补偿方式,按照“土地换社保”原则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

  五、工作安排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本次工作采取上下联动、自查自纠、重点督办相结合的方法。专项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清查摸底(2007年9月6日至2007年10月31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和专项清理的范围内容,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掌握遗留问题的总量、类型和分布情况,填报省统一编制的调查统计表格;对宗地档案遗失或不完善的,应补充建立和完善;切实摸清底数,做好排查登记。

  第二阶段。整改处理(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5日)。要对查找出的问题集中进行分析研究,并区别情况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处理意见;同时针对问题发生的原因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对于农民和权益人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作为处理和整改的重点。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2007年12月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清理解决征地和闲置土地遗留问题工作进行总结,并于今年11月底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上报总结报告,迎接省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我市工作进行检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2012年历史遗留问题小组上半年工作小结

  历史遗留问题小组一季度工作小结

  明确维稳工作目标,坚持不懈地落实维稳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维稳检查工作,制定并完善相关应急方案,确保了维稳综治工作顺利完成。

  一、多次接访××厂职工要求申请购买存量公房诉求,向市住房办咨询有关存量公房处置的政策,参考有关广州市其它单位处置的情况及经验,根据××集团批示的意见,与××集团共同商议答复意见。负责草拟《××集团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工作意见(试行)》及存量公房出售工作事项表交由橡胶集团审批,目前协助××集团继续接访职工上

  访,按集团统一口径做好解析,做好职工接访诉求稳定工作。

  二、积极协助××厂职工宿舍解决用电问题,经与供电局的不断沟通,已争实施该公变电房的迁建,目前抓紧与××电网签订迁移电房工程项目协议审核报批工作,以尽快解决职工的用电问题。

  三、接访××厂位于××地址已房改的80多户因改造大楼水管工程需申请住房维修基金要求,协助其签定维修改造合同,并为职工住户办理申请动用维修基金××万元。

  接待××厂××住户因换电梯提出申请维修基金要求(初步需申请××万),这栋宿舍××厂与××厂占各半(共××多户),指导其申请维修基金所需开展的准备工作。

  四、配合××集团做好××厂征地宿舍拆迁、补偿职工住户安置工作,咨询、研究相关拆迁补偿安置方面政策,协助××集团妥善稳做好职工拆迁安置工作。

  五、为××厂××套拆迁安置房到市住房保障办办理过户手续,目前移送市住房保障办售房部待审批房价中;

  第五篇: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改革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改革

  新宾满族自治县是辽宁省重点林业县之一,也是辽宁重点水源涵养林基地。全县总面积4287.4平方公里,辖15个乡镇、180个行政村,总人口30.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1.9万人,林业用地面积505.4万亩,占区域总面积的78.5%,集体林面积414.6万亩,占全县林业用地面积的82%,森林总蓄积量2573.9万立方米,其中集体林蓄积量1858.9万立方米,占总蓄积量的72%,森林覆盖率70.7%。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从2006年起,我县全面启动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历史遗留的林权纠纷问题也不断地暴露出来,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这些纠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村与组之间,组与组之间,个人与村组之间因林木、林地权属不清,界线不明而引起的纠纷;二是农民“自留山”、“承包山”由于管理不善而引起的纠纷;三是一些承包合同不完善而引起的纠纷;四是农村撤队建村以后各小组山林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采伐或转让各小组山林数量不均衡而引起的纠纷;五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流转山林过程中由于操作程序不规范、数量不准确、价格不合理而引发的纠纷。特别是本次林改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规范转让集体山林所引起的纠纷,群众反映强烈。这些纠纷如不及时解决,不仅直接影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更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为了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处理好各种纠纷,确保改革顺利开展,县委、县政府在推进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同时,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等、不靠、不拖、不瞒,分析产生的原因和特点,探索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途径,并采取了有力的措施,有效地解决了各种纠纷问题,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责任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多次到纠纷发生地进行现场调研,了解纠纷发生的情况,分析产生的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先后多次召开由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工作会议,进行安排部署。2008年县委、县政府成立了林权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县委、县政府又成立了林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书记、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和常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四大班子有关领导及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林业“两乱”严打、林权纠纷调处和重大林业案件督查三个工作组。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组组长由主管林业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林业局、县信访局的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政法委、纪检委、检察院、法院、政府法制办和林业、农发、信访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具体负责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县委、县政府下发了文件,明确了任务,落实了责任,并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合同的审查和认定由法院、司法局和林业局等部门负责,并从省、市聘请了林业、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共同对存在纠纷的合同进行审查和认定;对纠纷产生原因和发生过程的调查由纠纷发生地的乡镇负责;对纠纷山林数量的核查由林业局负责;对纠纷山林的调处由

  法院、司法局、林业局和农发局等单位负责;对承包合同纠纷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由纪委、监察局、检察院等部门负责。同时要求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林权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村党支部、村委会全程介入。各乡镇也成立相应的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各乡镇党政一把手为本辖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在工作中推诿扯皮,阳奉阴违,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肆意阻挠,干扰破坏调处工作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

  二、依据法律法规制定调处纠纷的政策意见

  在解决林权纠纷工作过程中,除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处理林权纠纷之外,县委、县政府于2008年制定出台了《新宾满族自治县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意见》,该意见对解决林权纠纷所遵循的原则、采取的措施和工作方法、步骤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工作中,一是巩固确认:凡是流转行为规范、合同真实有效并依法履行的,应予以维护,特别是依法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不得变更。二是补充完善:签订的集体山林流转合同没有违法违规,但流转程序和合同等方面不够规范,原则上应维护原合同,通过调处、协商、补充完善加以解决。三是依法纠正:对违法、违规签订的集体山林流转合同,明显不合理、少数人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可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予以纠正。解决林权纠纷

  工作坚持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操作,防止出现新的争议和纠纷,同时妥善处理和解决好因林权纠纷而涉及的其它相关问题,使各种问题都能得到完全彻底的解决,不留尾巴,不留死角,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调处有效化解各种历史遗留问题

  针对我县历史遗留的各种林权纠纷的特点,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具体就是“确定一个目标、采取二条途径、建立三项制度、利用四种办法”。“一个目标”即:在林改过程中及

  时处理好出现的各种纠纷,确保林改工作顺利进行为目标。“二条途径”即:要通过调处、协商和仲裁、司法程序两条途径来解决发生的各类纠纷问题,要坚持以协商调处为主,以仲裁和司法程序解决为辅的原则,因大部分纠纷产生的原因都很复杂,都有这样或那样的前因后果,所以要尽量通过协商和调处的方式加以解决,对不能通过协商调处解决的或者通过协商调处无法达成协议的,要引导纠纷双方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加以解决。“三项制度”即:建立林权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领导包案制度,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在解决林权纠纷工作中,我县建立了林权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县委、县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主要领导亲自参加会议听取汇报,吸收各部门的意见,研究制定解决办法。我们还建立了县委、县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及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包案制度,一包到底、限期解决,对因工作不利造成后果的实行问责制。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林业工作责任状过程中,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各类纠纷问题纳入考核范围,考核分

  数占很大比重,以促进和保证纠纷能及时化解在基层。“四种办法”即:一是开展宣传,说服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林农的法律意识,让群众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群众自我参与,依法、依规主动化解矛盾,同时要做好纠纷双方的说服教育工作,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既要承认历史,也要面对现实,既要依法、依规办事,也要以人为本听取多方意见,引导纠纷双方要换位思考,采取互谦互让的方式协商解决问题。二是各部门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全力做好纠纷调处工作。县直有关部门按照新委发[2008]21号文件和新委发[2009]2号文件中明确的任务和职责,全力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三是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现象。县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大对促成纠纷、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的查处力度,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林业“两乱”打击工作组加强对林业违法案件和涉林违法行为的打击,重点查处滥砍盗伐、非法转让活立木等案件,查处为林业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方便和保护的公职人员。重

  大林业案件督查工作组负责对全县重大林业案件的查处进行督查督办,重点督查公、检、法、森林公安等部门在打击涉林违法犯罪时态度是否积极、量刑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到位、有无徇私枉法行为等。四是建立健全保障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县委、县政府抽调了一大批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人员参与此项工作,全县三年来共投入资金150多万元,工作所需车辆和物品均能在第一时间首先给予保障,有效地保证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县的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目前主体改革已基本结束,全县应参与改革的集体林面积为373万亩,已完成明晰产权369.9万亩,占应改面积的99.2%。其中家庭承包面积为249.3万亩、自留山35.58万亩,合计284.9万亩,占改革面积的77%;有6.4万户群众参与了改革,占总户数的98.5%;共签订林改合同11.3万份;林权发证面积366万亩,发证率达到98.1%。各项配套改革措施正在推进之中,已建立了一个县级林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和两个分中心,建立各种专业协会43家,成立林业合作组织320个。林权制度改革极大地促进了林业快速发展:一是极大地解放了林业生产力。林改后4年累积造林36万亩,是林改前九年的造林总和,其中非公有制造林比例占95%以上。二是吸引各种资金向林业聚集。改革4年来,全社会投入林业建设资金达3.6亿元,其中各级财政等部门投入林业扶持资金9000多万元,吸引社会投入资金达2.7亿元,占总投入的75%。三是林业产业得到了蓬勃发展。到2009年全县累积林地经济发展达到61万亩,是林改前的4倍。2009年实现林业总产值31.5亿元。农民人均林业及依托林业收入达到3085元,占农民人均总收入的57.5%。林业总产值和农民人均林业收入与2005年相比分别提高2倍和1.6倍。四是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在林改过程中解决各类纠纷304起,处理纠纷山林面积14.26万亩,纠纷调处率达到97.1%。通过改革,有效地拓宽了农村闲置劳动力的就业渠道,农民把主要精力都放到了自家山林的经营管理和林地经济发展上面,人均收入大幅度的提高,社会稳定得到进一步巩固,广大群众一齐称赞是党的好政策给农民带来了实惠。

篇六: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方案

  

  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根据《X省教育厅、X省公务员局、X省财政厅、中共X省委编办转发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X教人〔X〕68号)、《X省教育厅关于妥善解决“原代课教师”问题的函》(X教师〔X〕29号)、《X省教育委员会关于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X教〔19908〕人122号)和省关于妥善解决辞退代课教师问题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提出工作方案如下:

  一、实施对象

  (一)以下对象列入实施范围:

  1.1962年前后,为响应国家政策被“精简还乡”的原公办教师;

  2.1949年10月1日至按《X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编办关于进一步清理清退全市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自聘人员工作的通知》(莆市人综〔2000〕43号)文件开展清理辞退的时间(截止时间由各县(区、管委会)根据实际开展时间确定),非因个人原因离开教师队伍的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

  3.按《X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编办关于进一步清理清退全市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自聘人员工作的通知》(莆市人综〔2000〕43号)等有关文件被清理辞退的代课教师。

  (二)以下对象不列入实施范围:

  1.凡因违反计划生育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各种处分被开除或辞退的;

  2.因各种原因离开教师岗位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的;

  3.任教总年限不足半年的;

  4.在其他教育机构、国有企业举办的学校、民办私立学校任教的人员;

  5.现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实现稳定再就业的人员;

  6.被“精简还乡”现已享受精简退职困难生活补助的公办教师和领取养老保险退休金或退休人员生活保障金等已享受退养后生活待遇的民办教师;

  7.个人辞去公职、按擅自离职处理的;

  8.任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前后服兵役人员,补助其在任职期间的教龄年限,其军龄不作为补助年限;

  9.本方案发文之日前死亡的人员。

  对因各种原因查无原始档案、佐证材料不齐的,暂缓办理。每年的6月和12月各集中补办一次,符合条件者,纳入补助范围并按规定程序给予补助。

  二、补助办法

  (一)养老补助

  1.补助对象:符合实施范围的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下同),按其实际任教累计年限每月发给养老补助金。

  (注:因区划调整,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先后在我市几个县(区、管委会)任教的,由该教师最后任教时学校(学校已撤并的,则到并入学校,下同)所属的县(区、管委会)负责,任教年限一并累计计算。)

  2.月补助标准:30元×任教年限

  3.经费来源: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养老补助金列入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预算。

  4.执行时间:X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执行之日起领取养老补助(执行之前的不予补发);执行后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从退休年龄次月起办理养老补助金手续。

  (二)学习补助。凡属于本次补助对象被辞退之前,已取得中师(幼师)函授毕业及以上国民教育合格学历毕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0元(如取得两个及以上合格学历,则只对其中一项进行补助),此项经费按属地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直学校的人员由市财政承担)。

  三、认定办法

  (一)认定原则

  1.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层层把关原则,确保认定工作平稳顺利。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的任教年限认定工作以县(区、管委会)为主,学校负责初审,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定。

  2.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政策、操作过程、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等要公开透明、公正真实、客观全面。

  3.坚持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认定原则。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通过组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

  (二)认定依据

  1.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以下材料可作为物证:

  (1)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保存的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工资册、花名册等相关资料;

  (2)县(区)级档案部门或学校保存的能反映其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

  (3)县(区)级、乡镇财政部门、学校或村委会保存的补贴发放表;

  (4)原任教学校或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点名册、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

  (5)个人提供的并经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从教工作年限的有效原

  始材料,如“精简还乡”教师花名册、民办代课教师简明登记表、民办代课教师工作安排表(介绍信)、教材教法合格证、民办(代课)教师证、聘书、有记录年份的师生合影照片、日记本、备课本、听课本、会议记录、学生成绩册、点名册、学校教师考勤登记表、工作日志、教案、上级下发的书面函件(如会议通知)以及其他能够体现从事教学工作的原始材料;

  (6)学历情况应提供个人任教期间取得的中师、幼师函授及以上学历证书。

  2.调查。是指各县(区、管委会)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认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无法提供物证材料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人证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的结论。

  3.人证。有任教经历但确实无法提供物证的,申请人每年任教经历均须至少有3人提供证明。人证材料必须据实提供,提供书面证明的对象应为所需证明年份中与申请人有直接接触的人员,有效证明人一般应为被证明人任教期间的学校校领导、公办教师、已转为公办教师或担任公职人员同事(含退休人员,不含近亲属)。书面证明材料要说明申请人当时的任教学校、起始时间、任教科目等具体情况,同时要注明证明人的工作简历、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等。

  4.有关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进行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对需退回的原件,认定工作小组应进行复印,由验证人签署姓名、日期并加盖验证单位公章,长期保存于卷宗内。

  (三)任教年限的计算方式

  1.符合认定条件的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其任教年限按照其本人在我市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实际任教年限合并计算,任教年限以周年论,剩余任教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满6个月但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任教总年限不足6个月的不予认定。

  (四)成立认定机构

  1.各学校应成立认定工作小组,抽调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一般由3人组成,负责对申请人的原始材料复印件进行整理、分析、归类,制作申请人材料卷宗,并对申请人的任教年限进行初步认定。

  2.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本县(区、管委会)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工作小组在学校初步认定的基础上,负责对申请人的任教年限进行审核,同时还需按要求对

  申请人的计划生育情况、违法犯罪情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结论。

  四、认定程序

  (一)填写审核认定表

  申请人到最后任教学校填报《

  县区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身份、任教年限及学历情况审核认定表》(附件1)。

  (二)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申请人向最后任教学校提供任教年限的有效证明材料;提供任教期间取得的学历证书(不能提交原件的物证材料须提供经受理人核验并签系原件复印、并由受理人签署姓名和时间,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实行“一年一证”,以物证为主,确实没有物证的按要求提供人证证明,各类证明材料按照任教年份先后顺序叠放。

  (三)受理个人申请

  学校认定工作小组收集有关人员的申请表格及档案材料,并进行核验鉴别。

  (四)建立档案

  学校认定工作小组为本辖区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申请人建立档案,将原始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归类,制作材料卷宗目录,逐人建立档案。为申请人建立个人档案资料,按照材料台账目录顺序(见个人档案封底)叠放建档。

  (五)学校初审

  学校认定小组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代课年限、代课期间学历取得的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鉴别。核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按照“一年一证”要求,逐一核验申请人提供的任教年限的原始档案资料并对照

  县区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身份、任教年限及学历情况审核认定表》在相应的表格内注明任教年份的物证名称或证明人;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走访,做好调查笔录材料,确定证明人及证明事项的真实性;确定身份、任教年限和学历取得情况,作出初审意见,审核人、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并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

  (六)市、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市、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工作小组对学校初审情况进行审核,统一组织对申请人违法违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参加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审查,组织对材料不齐或无原始资料的调查取证情况进行听证(调查笔录见附件4),作出审核意见,并公示7个

  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审核人、局长签字并加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审核结果由市、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以造册形式体现,抄送同级财政、人社部门,同时抄送相关学校。

  (七)签订协议

  市、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与符合条件的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签订养老补助、学习补助发放协议(协议书范本到X教育网自行下载)。

  (八)发放补助

  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局根据市、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将有关经费按时拨付到市、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市、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资金拨付至各有关学校,由各有关学校负责具体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的发放。

  (九)材料归档

  市、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将本次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待遇问题的文件、个人档案资料移交市、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档案室管理。

  五、认定工作纪律要求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除取消申请人申报资格,还将依法追究申请人责任;

  (二)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将追究相关领导人责任;

  (三)公职人员作伪证的,一经查实,除严肃追究证明人的责任外,还将通报其工作单位进行问责;

  (四)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提供档案资料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尽力为公办、民办、代课教师的档案查阅提供服务,不得推诿。

  六、加强领导,合力共为,切实推进工作的落实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为加强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县(区、管委会)成立关于妥善解决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遗留问题的工作领导小组。市、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申请人的任教年限及计生、违法犯罪等情况进行复核。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市、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及中小学负责接受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任教年限的认定申请,初步建立其个人档案,学校进行初审,市、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全面掌握本县(区、管委会)该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维稳等相关工作,并负责制定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任教年限认定办法;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局根据市、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将有关经费按时拨付到市、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市、县(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资金拨付至各有关学校,由各有关学校负责具体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的发放;市、县(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要积极做好符合条件的辞退代课、民办和原公办教师参保登记和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衔接;各县(区、管委会)公安部门做好对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违法犯罪情况进行审查;各县(区、管委会)卫计部门做好对原公办、民办、代课教师计划生育情况的进行审查;各县(区、管委会)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确保该项工作公正、公平、公开的实施。

  (三)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市、县(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主动作为,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加强政策宣传、法制宣传,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四)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对现仍在学校内担任临时聘用教师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规范,督促各学校严格规范管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实行合同管理,一年一聘,并为其办理医保、社保等有关手续。

  附件:略

篇七: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方案

  

  全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市党代会、市人代会精神,妥善处理好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努力解决房屋“办证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解决历史遗留房屋办证问题,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着力破解房屋“办证难”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如期兑现民生承诺,为建设“品质X”做出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合规,尊重历史。

  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充分考虑房屋建成时的政策规定,既考虑形成遗留问题的历史原因,又兼顾现行政策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创新工作办法,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确保处理工作稳步实施。

  (二)精准识别,分类处理。

  对房屋办证遗留问题项目,按照建成时间、房屋性质、手续办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等,逐一梳理甄别,摸清项目底数,确保处理范围准确。凡不属于遗留问题的项目,不得纳入处理范围。依据存在问题和项目实际,研究解决对策,分类制定实施细则,成熟一批解决一批,逐步解决房屋办证遗留问题。

  (三)先易后难,扎实推进。

  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形成时间长,涉及部门多,处理难度大,需要按照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手续办理的难易程度,分类汇总,逐步办理。先期处理五证齐全商品房及相对成熟项目的办证问题,再行处理其他类型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确保扎实推进,如期完成任务。

  (四)上下联动,各尽其责。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属地管理、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对遗留问题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共同推进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三、处理范围

  X年6月30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房屋中,来源合法、权属清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可予保留的商品房、城棚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职工集资建房等,均列为遗留问题,纳入处理范围。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房屋、小产权房,以及已由政府公告列为征收或拆除范围内的房屋,不属于本次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

  四、目标任务

  按照全面推进与分类实施相结合原则,对遗留问题项目按年度分批次处理,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房屋办证遗留问题。X年重点解决“五证”齐全及相对成熟的商品房未办证问题,年底完成7000户以上;X年重点解决“五证”不全商品房其他类型房屋未办证问题;X年全面解决我区房屋办证遗留问题。

  五、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苏继文副区长任组长,国土X分局李庆国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遗办),办公室设在国土X分局,由李庆国同志任主任,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政府办、区信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建住局、区城管局、区人防办、区城改办、公安X分局(公安X消防大队)、公安站前分局(公安站前消防大队)、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工商X分局、质监X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街办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定期举行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对全局性、政策性问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下发区级各相关部门执行;具体问题处理,可由副组长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人员为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及联系电话报送至区处遗办。

  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待全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结束后,即行撤销。

  六、部门职责

  区法院:负责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司法保障。

  区检察院:负责对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X分局(公安X消防大队)、公安站前分局(公安站前消防大队):负责办理项目消防审核、验收工作,出具审查意见书,对涉及消防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罚和责任追究;对涉嫌侵占、挪用购房人契税、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侦办。

  区监察局:负责对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区信访局:负责协调处理与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相关的各类信访事项。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相关工作经费保障。

  区建住局:负责对非城棚改项目的建审手续、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进行审查,可以整改完善的,出具审查意见书,对项目涉及建设管理阶段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区城管局:负责对规划部门认定并提出处置意见的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行政处罚。

  区城改办:负责全面核查城棚改项目中房屋办证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意见;对城棚改项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罚和责任追究;筛选已列入计划实施拆迁的房屋上报区处遗办,不再作为遗留问题项目处理。

  区人防办:负责办理项目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查、验收工作,对可以整改完善的,负责督促项目单位整改完善。对涉及人防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罚和责任追究。

  国土X分局:负责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对项目用地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完善用地手续的处置意见;对已完善手续的遗留问题项目,上报市不动产登记局办理登记。

  规划X分局:负责房屋办证遗留问题项目的规划审批及验收情况核查,出具审查意见书;对项目涉及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出具整改意见;筛选占压道路红线、列入旧城改造拆迁的房屋上报区处遗办,不再作为遗留问题项目处理。

  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负责核查项目单位缴税情况,对欠缴税款的项目,开展征(追)缴工作。

  工商X分局:负责核查并提供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情况。

  质监X分局:负责建筑物电梯的安全监管。

  七、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制定方案阶段(X年9月)。

  各街办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房屋办证遗留问题项目进行调查摸底,采用全面普查和自主申报的方式,对遗留问题项目逐一开展核查,掌握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情况、手续办理情况、房屋性质和涉及户数情况、未办证的主要原因等,进行分类梳理,汇总造册,建立台账,统计上报。

  由国土X分局牵头,区级各相关部门、各街办配合,负责制定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实施方案,按照“分类处理”、“先易后难”的工作原则,拟定年度实施细则,为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奠定基础。

  (二)完善手续阶段(X年9月一X年10月)。

  区处遗办根据调查摸底数据,按照市处遗办实施细则由易到难的原则,分类研究项目情况,按照未办理首次登记项目、已办理首次登记项目两类上报市处遗办分类解决。而后由各责任单位提出完善整改意见,出具审查意见书,解决遗留问题,达到为群众办理房屋登记的条件。已经完善手续的项目,由该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以及购房群众,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三)总结验收考核表彰阶段(X年12月)。

  处遗工作启动后,年终由区处遗办向市处遗办报告X区全年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区处遗办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对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进行全面验收、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办、相关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各项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街办、各成员单位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工作顺利开展、稳步推进。

  (三)抽调工作人员。

  各相关部门要抽调业务骨干,确定专人立即开展各项工作。处遗办所需办公场地、车辆、经费等,由国土X分局研究提出具体需求,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四)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定期汇总上报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将任务完成情况按月上报区处遗办,区处遗办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超额或提前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进行问责。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处理房屋办证遗留问题,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弥补漏洞,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进一步完善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建立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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