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墨客文档网!

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和其他学校党的组织发挥(5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7-17 19:18:02

篇一: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和其他学校党的组织发挥

  

  校长负责制作为我国中小学的现行领导体制,它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时至今日,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校长负责制则是我国继续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

  本文首先就我国有关“校长负责制”作了一个历史回顾,明确了校长负责制的理论依据、基本内涵;而后分析了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的实行现状,并概括其实践特点与还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紧扣问题——校长负责制的完善,着重探索优化和完善校长负责制的四个策略:优化内外部环境、建立科学的校长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校长领导决策行为、构建合理的权力监督机制。

  校长负责制是目前我国中小学实行的校内领导体制。这一领导体制的确立是在经历多次变更和反复之后,才逐渐得以确立的。1952年,政务院批准,由中央教育部颁布的《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和《小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设校长一人,负责领导全校工作”,校长由政府委派,直接对人民政府负责。但随着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中小学的领导体制又几经变更。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再次提出:“有条件的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出了在中小学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的改革方向,并给定了校长负责制的大致框架。随后,国家的一系列文件和法规都对校长负责制作了肯定。一直到现在校长负责制走过了多年的历程,为中国教育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的缺陷也为人所诟病。

  一、校长负责制的缺陷

  人们对校长负责制的批判集中的一点就是校长的权力过大,甚至有作者称校长负责制就是“一长制”,是福特主义,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虽然有些批判或许过于激进,但无不反映了我国现行校长负责制存在的一些缺陷。

  (一)简单的权力转移,制造出权力“中心”

  校长负责制在当初之所以重新成为许多学者呼吁的理想的学校领导体制,是与当时国内环境分不开的。“文革”之后,我国中小学实行的校内领导体制为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合作制。这一体制反映了我国长期以来在学校重视政治教育的传统,但同时也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混乱。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校长和党支部书记之间权力和责任范围不明,往往出现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或领导与责任割裂的现象,既违背了管理常理,也不利于学校事务的管理,阻碍了学校的发展。因此,对这一体制进行改革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具体怎样改革,为什么偏偏引入“校长负责制”而非其他领导体制,与中国当时的政治背景无不相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中心工作由阶级斗争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主,在行政领域呼吁由专业人士管理专业工作,从而诞生了行政管理工作的“首长负责制”。这一转向体现在教育领域,就要求学校的工作也应以教学为中心,由专业人士来管理学校,也就是由校长而非党委书记对学校进行领导,从而“校长负责制”成为当时最为方便的选择。这在当时来说是具有开创意义的,而且在学校开初的转型时期也需要一个中心人物来对学校进行领导,事实证明这确实推动了中国学校教育的发展。但当初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主要着眼点是完成党政之间权力的转移,把权力由党政两点收并为校长一人领导,这种简单的权力转移和合并,就为校长的一人“专权”留下了隐患。

  (二)法律建制不全,内控无力

  遗憾的是,在完成党支部书记与校长权力的转移后,一直没有致力于学校内部民主机制的建

  立,使校长的权力难以得到有效的制约,从而为校长的专权,甚至腐败,提供了条件。在提出校长负责制的时候许多学者也提出过校长负责制并不是校长个人说了算,而是包括“上级机关领导,校内决策指挥,党委保证监督,教工民主管理”四个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完整体制。但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对监督和民主管理这两方面都只有宏观的概念意义,却并没有具体的操作指导。如,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为最初的“校长负责制”产生的依据,虽然也提出了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但对其设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有条件的学校”条件是什么?“人数不多”应包括哪些人?“审议机构”有哪些权限?“校长主持”会不会使审议机构为校长所操纵,主持的含义是什么?等等。在民主管理上“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但对其权利也没有做出说明,而在民主管理中,除了教师外,家长、社区等因素并没有提及。这些问题在随后的各类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得到解决。如,1991年,国家教委颁发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中指出:“校长要全面主持学校工作”。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17条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1996年,原国家教委在《小学管理规程》第8条中规定:“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都没有对校长的权力及责任范围做出明确的说明,对于校务委员会的审议职责,党支部的监督职能,教代会的民主管理等都没有具体的权力和程序性说明。这就使“校长负责制”成为最抢眼的字眼,而其他组织机构都流于口号和形式。如许多学校并没有建立校务委员会,而校长兼任党支部书记的现象也较普遍。据孙锦明对山西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现状的调查,在其调查的学校中,有34.5%的校长兼任书记,即使没有兼任,许多党支部书记也坦言“有监督责任而无监督程序”虚多实少。而许多学校的教代会、工会却成为了“福利机构”,与其应有的职能相去甚远。

  (三)管理机制僵化,外控形式化

  就在大家一致批判校长“专权”的同时,许多校长却自认很冤枉,认为自己的权力“太小”,上面的婆婆太多。这些校长的抱怨不是没有道理,而形成这一悖论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虽然在校内,校长可以一言九鼎,但是学校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却要受制于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因而在很多事情上,校长又不得不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马首是瞻,出现唯上不唯下的现象。首先,校长的任职是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授权的,但在授权过程中上下级的管理权限却没有很好的理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释义》中对校长的权力做了说明:“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包括人事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和总务管理”。但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却没有明确界定,如人事管理是包括学校所有人员的招聘、解聘吗?还是只是其中一些人员?或者只有招聘权而无解聘权?都没有明确界定,这也就为上级主管部门随意变更授权范围和权限提供了条件,使许多校长认为自己的权力往往有名无实。既然校长的任职是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那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这种授权自然拥有监督的权力和责任。但目前这种监督却形式多于内容,比较僵化。如在山西,每年由教育局有关职能部门对各校长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运用自我述职、座谈法、民意测验、财务审计等方式进行考核。这些方法固然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大多是形式重于内容,使许多校长抱怨自己整天被包围在各种评审,表格,检查中,而不能致力于学校的教学发展。而且这些考核大多是针对校长个人,而非学校的整体发展,因而使一些校长只为逢迎上级领导,却并不关心学校的实

  质发展。(四)民主思想和民主机制的长期缺乏

  在我国由于长期的封建专制体制,素有“父母官”之说,对于广大民众来说,民主思想比较缺乏。谢金青认为中国单位组织中的员工有依赖倾向:组织的领袖拥有家长般的权力以决定组织的一切。他不像西方的管理者需要为决定做广泛的说明,许多决定、标准和方法无须经过公开、周密的检验、也认为是合法的,而不会期待去参与重要的决定。而据陈大超、刘兴春对普通中小学教师参与学校决策的调查研究表明教师参与学校决策的机会很少,程度很低,而在问道“您认为影响教师实际参与程度不高的因素有哪些时”,32.5%的人回答“校长的民主管理意识不够,有专制作风”,有20%的人回答“教师的参与意识弱”,有17.5%的人认为“校长负责制局限了这种参与”,10%的人认为“没有建立奖惩制度。”需要建立奖惩制度由外力来强制推动参与学校决策的教师实际上也是缺乏参与意识的表现。而认为校长专制无法参与实际上反映的是参与途径缺乏的问题。因而总的来说可以归结为两个因素,即教师缺乏民主参与意思,参与意识淡薄(约占30%);体制不健全,缺乏参与民主机制(约占50%)。因此,可以说,对于广大教师而言本来民主参与意识不足,而在现行校长负责制下由于民主机制的缺乏,其参与机会、程度更是大打折扣。教师作为学校的重要组成群体尚且没有“发言权”,那么,学生家长、学校社区对学校的管理参与就更少了,甚至可以说基本没有参与。

  二、对策

  通过对现行校长负责制的缺陷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校长权力确实过大,而另一方面校长却又感到很多本应由学校决定的事情,却又不得不受制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形式化管理,觉得自己很冤枉。要改变这种两难的状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逐步实行校长选举制和任期制

  不同的校长遴选制度,对校长的权责范围、权力结构和权力比重都有很大的影响。上级授权任免的校长遴选制度,自然导致由授权机关实行监督,导致校长对上级负责为主。而实行选举制,也就是把校长的选择还权于学校相关公众,对其监督的重心也来自于学校内部相关群体,校长的主要负责对象在学校而非主管部门。实行校长选举制的一个前提就是必须明确校长的遴选标准和程序。

  关于校长的遴选标准和程序,国外许多国家都有很值得借鉴的经验。如法国对校长选举的要求是教书5年以上,年龄30岁以上,参加校长资格考试合格后,须在两名导师的指导下完成2年的实习期,在参加选举时,还须提供一份3年期的办学规划方案等。而美国则要求校长具有权衡管理和领导这两个角色的能力,保障学生的学业成就,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能利用数据资源对学生做出诊断,与社区保持良好的关系等。在选举程序上,美国是由校管会建立选拔校长的专家小组,地方教育委员会派人参与工作,选拔小组评审应聘人选,校管会根据选拔小组提交的材料,做出最后决定。德国则是首先刊登招聘广告,由区政府进行初选,申请人向区里的学校咨询委员会提出申请,咨询委员会选择出2—3名候选人,然后交由教师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长,再由学校咨询委员会批准。

  (二)完善行政管理体系,正确理清教育主管部门与学校的关系

  目前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管理存在管得过死,统得过严,形式僵化等问题。使学校的自主空间发展不大。而主管部门“好意”的管理或监督,却又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目的。一方面,因

  为学校与主管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学校往往可以采取各种方式来规避上级的监督。另一方面主管部门对学校的管理主要重视的是一些显性因素的评估与检查,如学校的硬件设施、教职员工的学历水平合格率,学生的考试成绩等,而对一些关涉学校发展的隐性因素却很少也很难涉及。这就使得学校努力迎合上面的检查评估,把重心都放在一些学校发展的外在因素上,并不能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得到真正的实质上的改善,相反一味地迎合标准却使学校都“千校一面”,难以形成自己的特色,甚至导致弄虚作假、腐败等现象。

  如何改变这种状况?笔者认为,教育主管部门应该适当地放权于学校(学校而非学校内的某一主体),扩大学校的自主权,实行学校的自我管理。下放的权力包括:学校目标和政策制定权、财政预算权、人事安排权、课程设置权等。权力下放的同时也意味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教育行政部门应改变传统的对学校实行的全过程、全方位控制的方法,转而通过立法、拨款、中介组织、政策引导、督导、信息服务等各种间接手段对学校进行宏观调控,以保证政府目标的实现和学校公正、合理地运用得到的权力。学校在拥有权力的同时也必须为权力的使用及其结果承担更多的责任。

  (三)健全法制,完善学校内部机构建设

  在我国往往存在“一收就紧,一放就乱”的现象,在学校的管理上也一样。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笔者认为是由于学校内部建制的不全造成的。放权就意味着所放之权由学校中的个人所把握(在“校长负责制”下,一般就是校长),更促使个人专权而无人监督的局面的产生。因而要求放权的一个首要前提就是要建立起校内分权机制。而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在我国现行的学校体制中,学校的权力往往集中于校长一人,而其他民主机制却很不健全,因而加强学校的民主机制建设,实行学校内部权力的合理分配是完善现行校长负责制的一个重要途径。

  在法律上应明确校务委员的权力及权责范围以及设立的条件和标准,组成人员的特征、数量等,让其发挥决策审议的职能。明确党支部、教代会、工会等组织的性质和职责、组成、参与程序等。西方很多国家在中小学实行的都是校长与委员会相配合的管理体制,在这方面有很丰富的经验。如,德国除校长外,还设有学校咨询委员会和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学校代表(校长1人、教师代表4人)、家长代表4人、学生代表4人,社区代表1人组成,每一个关于学校的决定都必须通过联席会中2/3的人认可才能通过,而只有在出现7:7的情况下,校长才有权决定采用何种意见。而在意大利实行的则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式,学校设有学校管理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主要负责除工资外的学校财务的管理;学校教师理事会,由全体教师组成,主要负责学校具体教学事务,由校长任主席;学生家长委员会,可提出建议,由学校管理委员会决定。而在新西兰则设立学校董事会,由校长1人、学生1人、教职员1人;学生家长5人和社区代表5人组成,行使雇佣教师、除工资外的学校财务管理、制定学校政策及发展规划等职能。从这些国家的经验来看,校长的权力主要包含执行权、指挥权及学校现有设施的管理权等,其主要的职责是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而有关决策权、财产权、人事权等一般都交由相关委员会决定。

  自八十年代末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领导体制研究和改革均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况。这与社会的其它领域,教育的其它层类及高等教育的其它方面的改革所表现出的勃勃生机形成了鲜明对比。高等教育理论界和实践界对此持疏远和冷漠的态度。可是,疏远并不等于问题就解决了,冷漠也不能使弊端自然消除。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整个社会向现代化方向转型,这一问题必将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是由高等教育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和人类社会不断走向文明历程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本文也正是此种背景下对其进行探讨的。

  一、我国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改革的紧迫性

  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是指高教领导机构及与之相适应的行为规范的统一体,其核心是高教领导权力的基本配置方式。它包括高教行政领导体制和高校内部领导体制两个相互关联的部分。其中高教行政领导体制是核心,是方向,它主要解决国家党政对高教实施领导权力分割和基本运作方式问题,即处理党、政府与高等教育实施机构(主要是高等学校)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高等学校内部领导体制是基础,它主要解决高等教育实施机构内部党政之间、学术与行政之间的权力分割和基本运作方式问题,即处理高等学校党、政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

  我国现行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是建国四十多年来积淀而成的,以高度集权与高度分权并存、党政不分、行政权力泛化与学术权力衰竭为特征的一种体制。这种体制是我国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综合产物,它同时又深深植根于中国那数千年渐积而成的传统政治伦理文化之中。这是造成我国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改革艰巨复杂的主要原因。但是,我国各地存在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人口等发展的不平衡,地理环境和资源条件的差异性,势必要求多元化的分区而治的发展模式。以经济为基础的区域社会的形成,要求高等教育为区域的经济及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与此同时,随着新世纪的到来和走向国际化呼声的日益高涨,如何在现代化进程中进行传统文化的扬弃,达到既去其糟粕又存其精华?怎样去建构新的中华民族人文精神?如何保持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的民族性?也需要高等教育有所为。

  改革我国现行高等教育领导体制的紧迫性,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现行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是影响高等教育学术自由和学术繁荣的主要障碍

  高等教育是社会最重要的学术中心。批判、保存、改造和创新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是高等教育的基本功能。在当代社会和平建设的环境中,高等教育功能的充分挖掘和发挥更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样的场所中,不同的学术见解、理论观点的碰撞、争鸣,是司空见惯之事。学术性由是鼓励学术创见的根本机制,也是学术走向繁荣的前提条件。因此,能否保证学术自由,能否鼓励学者们畅所欲言并形成勇于捍卫科学、捍卫真理、捍卫学术的精神或态度,应作为衡量当代我国高等教育领导体制科学与价值的重要尺度。我国现行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是奠定在革命战争年代党直接领导思想意识形态的行政模式和建国后长期以来将政治、思想、学术研究三者相互混淆的思维模式基础上的。这种将思想、学术政治化和直接控制为基本特征的学术管理模式,是难以满足当代社会发展(尤其是在人文社会科学的创见方面)对高等教育在学术研究方面所提出的高要求的。客观地讲,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区分政治和学术研究方面已经有很大进步,这是十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学术研究逐步走向繁荣的基本原因。但这并不等于阻碍学术研究自由的因素,特别是一些人长期形成的传统思想观念和思维模式的阴影已彻底消除了。事实上,仍有部分领导习惯于将学术研究与研究者个人的政治倾向、立场、思想境界混为一谈。这就不能不使得研究者在研究触及一些政治和社会敏感问题时心有余悸。因此,要充分发挥高等教育在当代我国社会发展与进步中的作用,就必须进一

  步解放思想,就必须革新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领导体制。只有这样,我国学术研究才可望更加繁荣、更富生机。

  (二)现行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是制约我国高等教育行政效率提高的核心因素

  我国现代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是一种高度集权的、党政形式分开但实质上不分的国家(中央和地方)直接经营型体制。这种体制有许多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主要表现在:(1)作为高等教育实施主体的各高等学校没有作为主体应有的法人地位,缺乏足够的自主权。它们的行为基本上决定于上级主管部门。(2)在高等学校内部普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使校长只有法人代表之名而无其实。这种体制是一种党委集体领导的体制。因其职责权相分离,校长难以真正负责。党委集体领导往往使许多学校事务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果。(3)现行高教领导体制采取党政组织分设、分管的办法,造成高等教育机构中部门林立、人浮于事、彼此推诿、互相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目前我国高教经费匮乏,除经费投入总量不足外,在很大程度上不能不说与现行高教领导体制带来的这种机构重叠、冗员甚多有直接关系。此种状况,不仅造成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还人为地增加了高教管理中的矛盾与不协调。

  (三)现行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是导致我国高等学校千校一面、缺乏特色个性的重要原因

  人们常说:有什么样的校长,就有什么样的学校。它主要说明校长在办学治校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翻开中外名校成长的历史,没有哪一面不蕴含校长们的睿智。在一定程度上说,一部学校发展的历史,就是校长们前赴后继的奋斗史。我国现代高等教育领导体制实行集体领导,校长作为这一集体中一员,没有了自主决策的权力,从而也就令其丧失了将其教育理论和抱负付诸实施的机会。而领导集体各成员间的不团结、不协调,甚至相互拆台、彼此猜忌等复杂的人际不良现象,更使得我国许多高等学校的校长们乐于为官、明哲保身、不求进取,以至于放弃了把兴学治校的教育理想当作自己一生追求的最高境界的人生价值观。

  二、束缚我国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改革深化的主要因素

  为什么我国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改革会步履维艰?其中必然有各种各样复杂而深刻的原因。笔者以为,束缚我国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改革深化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本篇论文转自论文下载网

  www.Lunwenda.com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原文链接:http://www.lunwenda.com/jiaoyu20080417/87806.html(一)观念因素

  我国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改革难得深入,与人们头脑中的一些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不无关系,这些传统观念首先表现在不能正确地理解党对高等教育的领导。由于我国在很长的时期内都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因而在人们头脑中形成了一切事务均应由党(各级党组织)来决定的思维定势。依此推论党对高等教育的领导,自然就会将其理解成是对高等教育的一切事务领导。高等学校中的党组织也就自然成了受党委托来对学校内一切事务行使领导权或决定权的机构,成了学校内的最高权力象征和决策指挥中心。从管理有效性的角度看,控制一个社会组织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莫过于在该组织中设置一个能完全代表自己意志的机构或委派自己信得过的人员。这从党在领导民族民主革命时期的诸多史实中可以证明。可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当党从一个革命党转变为领导数以亿计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唯一执政党以后,党应该如何去行使作为领导核心的各种权力?是包揽一切行政事务在内的所有管理事务,还是只管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宏观决策?在笔者看来,作为执政党理所当然应该把工作重心摆在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重大宏观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以及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据此,党对高等教育的领导应该是路线、方针和政治思想领导而非具体行政事务领导。高等学校中的党组织应该对校(院)长履行全面领导职责起保证监督作用,而非凌驾于校(院)长之上的学校决策指挥中心。只有把上级党委与高等学校以及高等学校内部的党政之间的关系摆正了、理顺了,才可望在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改革方面有所突破。另一种错误的思想观念就是混

  淆学术自由和自由化的界限,将二者等同起来。认为自由化是学术自由的必然结果。因而,有人常以反对自由化为名来否定学术自由。我们认为,此二者虽然存在某种关系,但并非必然的因果关系。学术自由如果不适当引导,就可能向自由化方面转化。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学术自由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推动学术发展和科学创见方面的重大作用,不能因为害怕狼就再不出门了。还有一种错误观念便是不正确地理解集体领导、集体负责、集体决策和个人负责的关系,人为地将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对立起来。认为个人负责容易走向专断独裁,脱离党的领导。把现代管理中的集体决策机制和集体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相等同,用现代管理中对集体决策机制的强调来证实我国现行的职权不清、责任不明、职责权脱节的高等教育集体领导体制的正确性与合理性。以上三种不正确认识成为制约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改革深化的观念羁绊。

  (二)心理因素

  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改革,实质上是一种充满政治意义且涉及各种错综复杂关系处理的政治行政变革过程,同时,又伴随着复杂的社会政治心理矛盾变化过程。因此,心理因素也是制约变革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层面。阻碍我国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改革的社会心理因素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害怕失控的心理。许多人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者和高教主管部门非常担忧改革现行高教领导体制,实行以强化学术权力和行政领导职能为基本特征的高教领导模式会带来历史上诸侯割据常出现的种种不良现象。与其将来控制不住,不如现在抓住不放。我国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提出向高等教育机构简政放权和为高校“松绑”,至今已近十年。然而,迄今仍没有将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种文件中写明的条款落实到具体的实践之中。这不能不说与上述害怕失控的心理直接相关。另一方面是害怕犯错误的心理。一些领导虽然已经认识到现行高等教育领导体制的种种弊端,但因为害怕犯错误、担风险便都不敢越雷池一步,大都持等待观望态度,等待别人尝试或上级领导的部署。这两种心理因素影响了高教领导体制改革的步伐。

  (三)利益因素

  进行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改革,就必然会损害一些既得利益者。尤其是高等学校内部领导体制的变革,所涉及的机构和人的面很大且利益非常具体。这就必然会增加改革的难度。具体来讲,就是改革下来的各类干部如何安置的问题。这是一个二难问题:如果这些干部得不到妥善安置,他们势必利用手中既得权力来阻挠改革的进行;而如果将他们逐一妥善安置,那么改革会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目的。我国每次机构精简总是越简(减)越多,其中缘由多与此相关。故利益因素的影响是制约我国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改革深化的最大障碍。

  (四)素质因素

  阻碍我国高教领导体制改革深化的第四种因素是高教领导者的自身素质。在我国各类高教领导干部中,有相当一部分缺乏高等教育的领导能力。他们主要来源于两部分人:一部分是长期从事行政工作的党政干部;另一部分是从教学和科研第一线提拔起来的教学科研人员。前者是纯行政官员;后者是纯专家学者;前者缺乏业务能力;后者缺乏行政经验。特别是他们绝大部分没有接受过严格系统的管理专业教育,管理的理论素养和专业技能均较薄弱。加之有些人只有为官之瘾,缺乏远大的教育理想和为教育作奉献的精神。所以,尽管当今仍不乏有一些具有远见卓识和开拓进取精神的大学校长,但也的确不少唯唯诺诺和无德无能无识、滥竽充数的高等教育领导干部。有的大学校长甚至缺乏起码的负责精神,他们害怕实行校长负责制仅仅是怕自己一个人担当责任。因此,缺乏具有高等教育管理素质的行政官员和大学校长,也是我国高教领导体制停滞不前的重要原因。

  三、深化我国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改革的几点设想

  改革我国现行高等教育领导体制已势在必行。按照我国社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高等教育的办学规律去建构适应新形势的高等教育领导体制,是我们面临的必然选择。为此,笔者认为,应着力考虑如下四点:

  首先,必须推行校长负责制,并注意及时建立和完善集体决策与民主监督机制。

  校长负责制是在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高等学校董事会的领导下,学校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统一指挥的一种管理责任制。其最大特点是职权责明晰统一。在此体制中,校长是高等学校内部事务的最高决策者,同时也是学校事故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它有效地避免了现行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经常出现的职权责脱节、有权无责而有责无权和指挥不统一的弊端,有利于培养高校领导者的负责精神,提高管理效率。高等学校是独立的法人,校长是理所当然、名副其实的法人代表。而作为法人代表,他就必须具有代表法人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所必需的各项职权。否则,只要求其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却又不授予其相应的职权,那是不公平的。

  本篇论文转自论文下载网

  www.Lunwenda.com版权归原作者所有http://www.lunwenda.com/jiaoyu20080417/87806_2.html原文链接:

篇二: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和其他学校党的组织发挥

  

  关于落实校长负责的相关法律规定

  1、《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5月29日中共中央发布):

  “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中的党组织要从过去那种包揽一切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把自己的精力集中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上来;要团结广大师生,大力支持校长履行职权,保证和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国家教育计划的实现;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教育广大师生,激励他们立志为祖国的富强奋勇进取、建功立业,保证学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使学校真正成为抵御资本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坚强阵地。”

  ?2、《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

  第17条

  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靠教职员工办好学校。

  第38条坚持党对学校的领导,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根本保证。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和其他学校,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国发[1994]39号,1994年7月3日发布):

  (十九)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大力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要遵循青少年和儿童思想品德形成发展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科学地规划大、中、小学德育的目标、内容和实施途径,加强整体街接。对中小学生重点进行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公民义务和基本道德规范教育。

  ——这里去掉了“逐步”二字,各地开始陆续实施校长负责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释义》指出:“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包括人事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和总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教育的基本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无疑在所有关于校长负责制的法律规定中具有最高效力。这是新中国第一次将校长负责制写入法律,也是最为有力的执行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订):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释义:

  校长负责制是指校长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即以校长全面负责为核心的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概括地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校长要对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

  来源网络

  门负责;二是要对学校工作负责。要依法办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接受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负责包括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负责,对全体教职工负责,对学生和学生家长负责。

  校长负责制由四个基本要素组成:上级机关领导、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监督保证和教职工民主参与。

  所谓上级机关领导指的是学校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这是实施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必要前提。

  所谓校长全面负责,就是指校长是学校行政的最高负责人,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处于学校的中心地位,对外代表学校,向国家负责;对内全面领导和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所谓党支部保证监督,表明学校党组织的职能有了很大的转变,由决策机构变成了保证监督机构,党组织不再领导学校的行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积极支持学校行政部门的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学校得到贯彻和执行,同时集中精力加强党的建设,做好师生的政治思想工作,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所谓教职工民主参与,主要指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教职工有一个法定的形式和渠道参政议政,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义务教育法》作为一部关于义务教育的单行法,其规定应该是对《教育法》的具体化,其规定和《教育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5、《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在我国,由于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合法的执政党,《党章》的规定对于党内来说就是党内的“宪法”,目前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必须符合《党章》的规定,特别是关于领导权的规定更是所有法律参照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四十九条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来源网络

篇三: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和其他学校党的组织发挥

  

  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

  第一篇: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第四稿)

  (2000年11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中小学校长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建设高素质中小学校长队伍,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长(以下简称中小学校长)的管理。

  第三条

  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校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的学校领导职位。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事分开,分类管理;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培训、考核、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四)依法办事。

  第五条

  教育部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工作的宏观指导。

  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下放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长的管理。

  第六条

  各级中小学校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办事制度。

  第七条

  学校主管部门要依法支持和指导校长正确履行职责,完善校长负责制,落实和保障学校依法办学权。

  第八条

  校长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考核,支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校长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审计机关对校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建立人民教育督察员制度,聘任社会各界人士和学生家长代表担任人民教育督察员,对学校工作提出质询,对校长管理活动实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校长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中小学校长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长的主要职责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长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

  (二)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员,选聘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

  (五)参加国家规定的培训;

  (六)对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行使国家和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

  (三)维护学校教职员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关心、尊重教职员,组织和支持教职员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调动教职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务;

  (六)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七)支持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及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

  在育人中的积极作用;

  (八)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第三章

  校长的选拔任用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

  (二)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热爱教师,热爱学生,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识结构,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文字及口头表达能力;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长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备教师资格;

  (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

  (三)乡镇中心小学(含)以上中小学校长候选人应当具有中小学一级(含)及其以上教师职务。乡镇以下农村小学校长候选人应当具有中小学二级(含)及其以上教师资格;

  (四)取得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五)初任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六)身心健康。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应严格执行校长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要求。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和资格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凡出现校长职务空缺或校长任期届满而需要重新确定校长人选时,原则上以公开招

  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主要方式。

  第十七条

  国家举办的乡镇中心小学(含)以上中小学校长选聘工作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农村村小或教学点负责人的选聘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乡镇中心小学负责,选聘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长竞争上岗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成校长选拔委员会组织实施。校长选拔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拟任职位学校的教职员代表、教育专家组成,一般为7-9人。教职员代表产生应广泛听取所在学校全体教职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长竞争上岗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实公布职位。

  (二)公开报名。

  (三)资格审查。

  (四)面试答辩。

  (五)考察。根据面试成绩和民意测验结果,按1:2的比例择优确定考察人选。在民意测验或考察中得不到半数以上人数拥护、认可的,不能确定为拟任职人选。

  (六)确定拟任人选及公示。根据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任职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一至两周。

  (七)任用。在公示期未听到不同意见或虽有不同意见但核实不影响任用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任用手续。

  第二十条

  在校长职务竞争上岗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任用:

  (一)伪造学历、学位、培训、奖惩等证书;

  (二)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校长选拔委员会成员;

  (三)威胁、恐吓校长选拔委员会成员;

  (四)诽谤、诬告其他候选人;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6年,任期满后,重新进行选拔任用。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校长在任期内申请辞职,须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的一个月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校长的建议时,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天内调查处理完毕。在调查处理期间,校长是否继续履行职责,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校长在任期内不胜任工作或有严重失职行为,学校主管部门有权停止或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工作。

  第四章

  校长的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校长履行职责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第二十五条

  考核中小学校长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对中小学校长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按学年进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前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核校长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情况;

  (二)学校办学条件与学校管理的情况;

  (三)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五)思想作风、精神状态、职业道德、勤奋敬业情况;

  (六)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第二十八条

  考核校长的主要程序:

  (一)听取校长个人述职、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二)通过多种方式了解情况,并听以有关方面

  意见;

  (三)学校主管部门集体评议;

  (四)学校主管部门在考核后及时反馈考核意见;

  (五)校长召开专题会议,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校长作

  第二篇: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

  城关镇中心学校

  关于学校校长及管理干部管理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校长队伍建设,科学规范全镇学校校长管理工作,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教育科学发展,努力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结合全镇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依法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对办学、学校资产和师生安全负有法律责任。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具体分管教育(德育)、教学(教研)、后勤(行政)等工作。

  一、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

  2、具有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并取得校长任职资格;

  3、具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具有较强的领导及管理能力;

  5、长期坚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6、是教育教学骨干,业绩突出,身心健康。

  各学校校干部任免由中心学校领导集体商定,并行文。

  二、干部的职责与权利义务

  1、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

  2、学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正确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学校;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3、学校校长依法享有的权利

  ⑴制定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加强学校规章制度建设。

  ⑵主持召开校务会,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⑷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使用学校经费和管理校产等职权。⑸参加各类校长培训。

  4、学校校长必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法律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

  2、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关心、尊重教职工,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习、培训和进修,努力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充分发扬民主、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

  3、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教育科研和校园文化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校内涵发展。

  4、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产,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

  三、校长管理

  1、学校校长必须服从中心学校的统一管理,并且按照中心学校的要求,及时保质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如有拒不执行者,一次扣干部津贴100元。

  2、学校校长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严禁校长有以下行为:

  ⑴严禁玩忽职守。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处理学校各类偶发事件,不能将矛盾和问题上交,要杜绝发生安全责任事

  故,确保学生稳定、师生平安。

  ⑵严禁擅自离岗。上班期间不准私自外出,事假、病假、必须向中心学校主要领导履行请销假手续。如有私自外出,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扣干部津贴100元,累教不改者,诫勉谈话,给予通报批评之处分。

  ⑶严禁脱离教学一线。要深入教学一线,要加强教学管理,突出教学的中心地位。要坚持每周代课,积极参加“课内比教学”活动,每学期听2课不少于20节次、评课不少于5节次、参与教研教改活动不少于2次、撰写教学论文不少于1篇、讲公开课1节。

  ⑷严禁徇私舞弊。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在重大决策上私自做主,独断专治;在职称评定、评优选先、人事安排、岗位设置等工作中吃拿卡要,收受教师或他人财务。

  ⑸严禁违反财务纪律。不能胡支乱花,不能擅自立项、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的进行乱收费。严格落实财务公开制度,校长不能直接插手物资采购、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不能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等,确保经费足额用到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

  ⑹严禁不务正业。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禁令”以及市委的“五个严禁”。不能在工作日饮酒、打牌、玩游戏、干私活,不能参与赌博活动,不得有违法乱纪和违背道德行为。

  ⑺严禁违反其他规定。不能乱办班、乱补课和在校内为举办者提供场所、资源,不能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

  (8)原则上校长任职年限为54周岁,其他管理干部任职年限为50周岁

  四

  校长培训与提高

  1、根据校长成长规律和发展过程,进行有计划的培养和培训。新任学校校长必须参加任职培训,按要求学完有关培训内容,培训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2、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150学时的提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各层次的校长培训由各级培训部门分别负责

  组织,在职校长必须认真参加培训,以达到提高的目的。

  3、校长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每学年至少研读一本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书籍,记写不少于一万字的读书笔记,撰写至少2篇以上的高质量学习心得。

  五、校长考核与奖惩

  1、考

  核

  ⑴建立学校校长考核体系。根据学校类别和校型,从教育思想、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制定校长考核办法。加强对校长的考核。后附《学校管理干部考核细则》

  ⑵中心学校对校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校长做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评优、奖惩及调动的重要依据。

  ⑶县教育局、中心学校等对学校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每次综合评估结果作为校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2、奖

  惩

  ⑴校长按照中心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教育教学目标任务且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今后推荐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⑵实行“四个一票否决”制度,凡学校教学质量、安全、教师行为规范、收费出现问题的,坚决实行学校及校长个人评优选先、考核及校长奖励金“一票否决”。造成严重后果者,就地免职,并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学校中层干部由学校考核上报,参照此方案实施管理。

  七、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城关镇中心学校负责解释。

  城关镇中心学校

  2013年9月1日

  第三篇: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德才兼备、专业化水平高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提高中小学管理水平,推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人事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川教[2006]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的学校领导岗位。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任、培训、考核、交流由教文局归口管理。

  第二章

  中小学校长的条件和职责

  第四条

  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能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第五条

  初任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具有初级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或中学一级及以上的教师职务;高级中学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三)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四)身心健康。

  第六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行使

  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组织教育、教学等研究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推荐副校长建议人选,由教育行政部门考察聘用。

  (四)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聘任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

  (五)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经费使用、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校长是学校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及安全防范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中小学校长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和领导,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中小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校长应充分尊重和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校长的培训和待遇

  第八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主要包括:新上岗校长的任职资格培训,校长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培训,骨干校长研修培训及有关专项培训。

  第九条

  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必须参加每五年一轮的提高培训。通过培训,全面提高校长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作为选拔、考核、聘任的重要依据。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培训期间,其工资和3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

  中小学校长的选拔和聘任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长选拔工作按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

  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长选拔聘用实行归口管理,由教文局负责,相关部门参与。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长候选人的产生实行民主推荐、自荐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此基础上,实行公开竞争上岗。

  第十五条

  校长选拔聘用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说明岗位职责,聘任条件等事项。

  (二)公开报名:可以个人报名,组织提名,民主推荐。

  (三)资格审查: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参加公开招聘人选。

  (四)演讲答辩:每个参加竞聘对象在拟任职学校教职工大会上进行竞聘演讲,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公开面试答辩。

  (五)民主推荐:由主管部门组织,拟任职单位全体教职工或中层干部、骨干教师,对参加竞聘上岗的对象进行民主推荐。

  (六)组织考察:根据面试成绩和民主推荐结果,由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

  (七)任职公示:根据考察情况和中小学校长的任命权

  4限,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拟任职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八)聘任: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所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不存在及不影响聘用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六条

  在选拔聘用校长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竞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伪造学历、学位、培训、奖励等证书。

  (二)诽谤、诬告其他竞聘人选。

  (三)拉拢、贿赂或威胁、恐吓考核人员和教职工。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中小学校长的任期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后,重新进行聘任。校长在同一学校任期时间原则不得超过三届。

  第六章

  中小学校长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长的工作业绩考核。考核分为考核与聘期考核。考核实行学年进行,任期考核,在聘期届满前进行。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对校长做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评价。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

  为续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校长在任职期间学校发生重大不安全事故和教职工职务内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的,考核结果按照不合格对待。

  第二十条

  校长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聘任合。

  (一)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有校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

  (三)利用职务之便,牟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和其它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本人申请辞职经批准的。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奖励机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解聘校长的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中小学校,示范幼儿园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健全我县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与学校党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

  校长要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力,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

  第二章

  校长的任职条件和选拔聘任

  第五条

  校长任职的条件和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掌握教育管理的基本规律,熟悉中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前沿动态。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和校长任期目标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具有听课、评课及指导教学、教科研、课外活动等工作能力。具有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改进教学方法的能力。

  (四)小学、初中校长应具有大专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国民教育系列,下同);新任中小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一级及以上的职称,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五)中小学校长年龄一般在男56周岁、女53周岁以下;新任校长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不得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第六条

  校长实行聘任制、任期制。聘任校长必须遵照党的干部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规范选拔任用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对新聘任的校长,实行任前公示和一年试用期制度。校长任期一般为三

  年,任期届满,考核等级合格及其以上可连任。在同一所学校任期最长为两届。探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时代特点和校长成长规律的激励机制。

  建立全县校长后备人才库,抓好后备校长的选拔、培养。后备干部通过组织推荐、群众举荐、活动发现、上级考察、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发现、选拔确定。根据校长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以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青年骨干教师、中层干部和新进毕业生中的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为主体。今后,校长人选原则上要从后备人才中选聘。

  第七条

  校长实行退职制度。校长年龄男满56周岁、女满53周岁的,改聘为教育督导员,享受相应的职务待遇,须完成一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育督导任务。一定条件下,实行优秀校长延长任职年龄制度。

  第三章

  校长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校长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有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学校规模和有关规定,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制订学校内部人事管理改革方案,从本校在职教职工或县校长后备人才库中,聘任副校长、中层干部和村小校长,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并报县教育局批准。实行校长聘任制后被聘任的副校长、中层干部和村小校长任期同校长任期一致,任期届满的,可以连续聘用。不被续聘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被解聘的副校长进入县校长后备人才库。

  第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审定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进度,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选择地方课程教材的自主权,并负责安排课程。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

  工给予行政处分;对不胜任本职工作以及拒绝接受工作调动或安排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予以待聘、解聘。对教职工的重大奖励或行政

  处分需听取学校党组织和工会的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县教育局批准并备案。

  第十二条

  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实施素质教育,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措施,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第十三条

  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积极推进新课程改革,严格执行国家、省颁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遵循教学规律,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开展教学研究,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安全、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重视文艺社团、体育运动队、科技实践小组的建设与管理。建好用好学生劳动技术教育基地。

  第十五条

  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负责学校教育经费的管理。坚持总务工作为师生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原则,严格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发展资金。加强校产管理,提高资金和教育装备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坚持财务公开。

  第十六条

  深入教学第一线。校长能胜任一门学科的教学,村小校长应代好一门主课。积极参加学科教研活动和校本研修,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节,认真记好校长《工作日志》。积极参加县教育局安排的各种培训。按规定履行报告和请示义务,有下列情形的必须向教育局报告或请示:

  (一)离开县境一天以上(村小校长向学区或中心

  校请示);(二)中层干部的任免或调整;

  (三)重大工程项目、较大额度资金使用;(四)重大事项、本人生活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组织教师政治学习和研修业务,不断提高教职工政治素养、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注重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教学骨干,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副校长的助手作用,明确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加强管理,团结协调,形成合力。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活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

  校长的培训

  校长培训以在职学习、短期集中培训、脱产培训、远程培训和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对中小学校长进行任职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以争取尽早培养出一批理论水平较高、管理经验丰富、办学卓有成效的中小学教育管理专家。

  要加强中小学校长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今后新聘任的校长,应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通过举办后备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思想、教育教学业务和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通过结对子、组织安排外出进修深造等方式,促使后备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

  开展培训要与对校长任用、考核、奖惩、绩效工资紧密结合,中小学校长参加岗位培训的成绩应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对其任用、考核、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中小学校长参加组织上安排的培训,期间其职务、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不变。

  县教师进修学校作为培训基地,要把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注重基地自身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作用。要创新培训模式,加强横向联合,拓展培训渠道,丰富培训内涵。同时,还要努力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师资水平,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五章

  校长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长工作业绩的考核,考核分为学

  工作考核与任期目标考核。学工作考核在每学年结束后进行或教育督导时进行,任期目标考核在任期届满时进行。学工作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任期目标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调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校长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部分按考核等级核发,对成绩显著的予以奖励;对业绩特别突出或对蒙城教育做出重大贡献的,实施重奖(奖励办法另文制定)。

  第二十一条

  校长在任职期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教职工群体性上访、职务性违法违纪事件的,考核定为不合格;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控流保学等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

  校长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免职:

  (一)学工作考核不合格;

  (二)有较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

  (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

  纪行为。

  (四)学校教学质量优秀率连续两学降低的(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分别以高考、中考和检测或抽测成绩为准)。

  第六章

  校长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校长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一)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工程招投标和大宗物品采购;

  (二)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亲友谋取非法利益,放任或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

  (三)借本人和家庭成员乔迁、生日及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四)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五)违反人事任免制度的有关规定;

  (六)公款吃喝数额较大或报支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工作日中午饮酒,非工作日醉酒;

  (七)以单位名义为其它单位(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八)计划外支出,造成欠账。

  第二十四条

  建立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校长在任期内或因提前离岗、调任、辞(免)职等原因离开领导岗位的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中如出现帐户总金额与学校总负债(含事已办尚未形成票据的)相抵消后,净负债数目超过当年“义保”经费总额30%的校长,应停职并接受进一步审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学校领导干部接受群众监督制度。凡群众反映和举报校长问题,经查实,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违规违纪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校长诫勉制度。告诫劝勉制是对存在明显缺点错误尚不够纪律处分的校长,实行告诫、劝勉,促使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一种教育措施,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和重要手段,是为了关心和爱护校长,教育和帮助校长,以提高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诫勉期限一般为一学期。

  校长在民主评议、干部考察、考核中存在明显缺点错误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校长,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告诫劝勉: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不力,对上级的工作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的;

  (二)责任心不强,缺乏改革意识和进取精神,对岗位职责搪塞应付,成绩平平,导致学校工作发生较大失误或造成损失的;

  (三)民主意识和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群众反映较大的;

  (四)组织纪律和执行规章制度较差,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严禁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被告诫劝勉对象就有关问题须上交书面剖析、说明和整改措施,并即行整改。

  对表现不好或改正不力的,予以停职。

  第二十七条

  建立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校级领导干部由县教育局党组成员负责,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原则上每学年一次,时间一般在学工作考核后,在遇下列情况时,必须及时找干部谈话:

  (一)职务发生变动或退休时;

  (二)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

  (三)全面考察和任期目标()考核反馈时;

  (四)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时;

  (五)群众对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有反映,有必要给予提醒时;

  (六)遇到其它需要谈话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园)长,主持学校工作的副校长。民办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在新聘任校长的学校中施行。

  第五篇:晋中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交流管理办法

  晋中市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县域内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制度是国家和省、市优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资源配置的重要措施;是实现人才资源充分开发和合理使用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升城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校长教师交流要遵循“政策引导、以县统筹、因地制宜、合理流动”的原则,与学校的岗位设置和聘用相结合,与教师队伍的结构调整和学科建设相结合,与教师的录用补充和培训提高相结合,促进教师由超编学校向空编学校、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由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流动。

  第二章

  交流对象及范围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在编在

  岗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六年的教师原则上应予交流。

  市直学校教师纳入驻地所在区、县教师交流范围。

  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教学点任教满3年,具有培养潜力的青年骨干教师,可交流到优质学校培养提高。交流期满后返回原学校任教。

  已在市、县城区学校(含高中)签约任教的免费师范生首次任教满6年,应到农村学校交流任教2年。

  参与国家援疆支教、山西省“两区支教”期满的教师,视同为农村学校交流经历。

  教龄在10年以上,在乡镇以下农村学校、教学点任教满6年的教师,自愿继续留校任教的,可不进行交流。

  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或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或在怀孕、产假、哺乳期及长期患病(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的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缓交流。暂缓交流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正、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满6年后,原则上应予交流,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不得超过9年。具有科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学校校长任职满6年,在征求组织部门意见后,可保留其行政级别参与交流。

  校长交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任命临时管理职务,交流期满后即行免除。

  城区学校中层领导交流到农村学校,可在农村学校挂职副校长;农村学校中层领导交流到城区学校或另一所农村学校,可按原职务任命临时管理职务,交流期满后即行免除。

  第五条

  超过交流年龄范围的干部、教师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交流的,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情况下,经学校同意可纳入交流范围。

  第三章

  交流办法

  第六条

  建立以盟区制、集团化为主的校长、教师交流长效机制。各县(区、市)可结合实际,通过采取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教育集团、名校办分校、手拉手、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

  等办学模式和手段,组织多种形式的校长、教师交流。

  第七条

  每年暑期以盟区(学区、集团)为单位制定交流工作计划,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为均衡师资配备,需要跨盟区(学区、集团)交流的,由县级教

  育行政部门统筹交流。

  单独交流的教师,由本人提交申请,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纳入盟区(学区、集团)范围进行交流。

  第四章

  交流期限及比例

  第八条

  每学年参与交流的教师人数不得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参与交流的教师中,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具有县级及以上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的教师,下同)数量不得低于交流人数的30%。

  第九条

  校长、教师必须在完成1轮教学任务后方可交流。第十条

  交流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交流到艰苦边远农村学校、教学点的,交流期限不低于2年。

  第十一条

  每年秋季开学后,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总交流情况,向市教育局上报交流工作总结和交流人员备案花名表。

  第五章

  交流任务

  第十二条

  县域内每所义务教育学校都必须配备县级以上骨干教师,且骨干教师数量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城区学校干部交流到农村学校任职,主要分管或协助分管教学工作,按规定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教学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师培训;协调组织校际间教学研究与交流活动;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了解、分析学校教学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确保派入学校教学质量有明显提高。

  农村学校干部交流到城区学校任职,协助分管教学工作,按规定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教学工作;学习城区学校先进的教学与管理经验,提出提高派出学校教学和管理水平的措施;积极配合做好城区学校的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回原学校开设讲座或公开教学活动,提出对派出

  学校管理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工作建议,促进派出学校教育教学质

  量提高。

  第十四条

  教师交流后,不再承担派出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要自觉接受派入学校的管理,完成派入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城区派入农村学校的教师,要担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定期指导青年教师;定期为派入学校教师做教学研究报告或讲座;每学期承担一定的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向派入学校提出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合理化建议,撰写教学心得或教学研究论文;根据派入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完成班主任工作或其它工作任务。

  农村派入城区学校的教师,要承担一门学科教学工作;坚持经常听课,承担一定的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及时与同科教师交流,不断改进和优化教学方法;积极撰写教学心得或教学研究论文;根据派入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完成班主任工作或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章

  交流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县级统筹、盟区(学区、集团)选派、学校管理的管理办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区、市)域内交流工作的统筹安排、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盟区(学区、集团)负责交流人员的选派、接收、调配、指导和监督;学校具体负责交流工作实施、日常管理和考核。县、盟区(学区、集团)、学校各自成立领导小组和交流工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交流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交流人员实行派出学校和派入学校双重管理,以派入学校管理为主。派入学校负责交流人员日常管理,为交流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县、盟区(学区、集团)、学校按照统一要求,各自建立交流工作档案(包括交流实施方案、计划、检查、通报、总结、管理考核办法、经验材料等)和交流人员档案(包括交流人员备案花名表、考核登记表册、交流人员奖惩登记表、有关情况记录等)。

  第十八条

  交流人员要严格遵守派入学校的考勤制度,认真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审批由派入学校按程序办理,三天以内由派入学校批准,一周以内由盟区(学区、集团)审批,一周以上由县交流办审批。

  第十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盟区(学区、集团)、学校每季度

  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交流工作和交流人员情况,县、盟区(学区、集团)交流办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每学期期末进行总结评比。

  第二十条

  在城乡学校之间、农村学校之间交流的干部教师,只转临时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变,交流人员的工资(除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派出学校根据派入学校提供的考核情况发放;交流工作结束后,交流人员返回原学校。在城区学校之间交流的干部教师,原则上同时调整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工资关系。

  第七章

  交流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是考核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推动有力、检查到位、考核严格、奖惩分明、公开问责的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责任机制。

  第二十二条

  坚持平时考核和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由派入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平时考核由派入学校按照本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派入学校要制定相应的交流人员管理办法,根据交流人员的工作实绩

  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重点考核交流人员在教育教学管理、教学研究、课堂教学、班级管理、传帮带等方面履行职责的情况;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病事假情况;派入学校领导、教职工、学生满意度等。派入学校每学期放假前将交流教师的考核结果和考勤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派出学校,作为派出学校职务晋升、岗位竞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考核由派入学校根据交流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进行学考核,考核等次初步确定为“称职”或“不称职”,并提出优秀等次人选意见;派出学校依据考核结果和派入学校意见,将交流人员纳入本校学考核优秀等次评选,并将结果反馈给派入学校,派入学校根据反馈结果最终确定交流人员考核结果。派出学校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交流人员优秀等次评选。

  第二十五条

  交流人员交流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盟区(学区、集团)、学校目标责任考核、创先争优、督导评估的重要考核指标。各县(区、市)交流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县(区、市)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项目。

  第八章

  待遇及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在交流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校长,在提拔任用和职称评定等方面优先考虑;对业绩突出的教师,在发展党员、评优评模、职称评定、岗位竞聘等方面优先考虑。

  根据交流工作需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一定的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评聘交流教师,鼓励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交流教师服务期满后继续从事农村教育工作3年以上方可再次交流。

  在职称评审中,农村学校中小学一级教师的通过率原则上不低于

  城镇学校。把干部教师交流经历作为申报评审教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七条

  交流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拨到交流学校,由交流学校与本校教职工一并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对于承担工作量较大,业绩突出的交流人员,派入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八条

  城乡学校之间交流的干部教师,每月由派出学校报销4次两校间往返公共交通费;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干部教师,享受农村教师补贴。

  第二十九条

  交流期间因特殊原因不宜继续交流的,经本人申请,由派入学校提出书面意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中止交流。

  第三十条

  对拒不服从交流安排者,不得参加当年教师职称评审,现岗位聘任到该职级的最低层级,两年内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与各种评优评模活动。未完成交流任务者,不承认其交流经历,不享受有关交流人员的待遇。在交流期间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当考核记为“不合格”等次,由原学校降低一个职级聘任,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凡交流期间不遵守派入学校规章制度,教育教学成绩差,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分外,责令其在派入学校待岗学习,待岗学习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有违法行为的,交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在交流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工作不力、对交流人员管理不善的相关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和其他学校党的组织发挥

  

  关于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

  关于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自查报告方泰中心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党委、市教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上海市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领导体制,充分发挥校长的负责作用和学校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决策水平,提升学校管理层次,根据教育局党委的要求,对近年来实行校长负责制的情况,作一个回顾、自查。

  现将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情况报告如下:一、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1.党支部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情况(1)学校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的出台,都经过党、政、工认真的商量研究,广泛征询教职工的意见,然后经教代会讨论通过。

  例如:上学期,校长认为现有的《学校内部管理条例》某些内容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调整、充实。

  学校党政首先对《内部管理条例》需要修改的主要方面作了认真的讨论研究,认为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修改、调整;一是教职工的考勤制度,二是教育教学奖惩制度。

  新的《内部管理方案》要突出严格、合理与有情操作的特点。

  最后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变为教职工的自觉行为。

  另外对课堂教学的调研制度、教学平台活动,建立中层干部学年度述职考核制度,教职工年度述学述职考评制度等,党支部都自始至

  终参与讨论、决策,使各项制度得以贯彻和实施。

  (2)党支部参与学校学期工作计划的制订,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根据学校的现状以及三年工作目标,研究制订学期的工作目标,找准突破口,提什么口号等,都一一进行研究。

  如上学期提出了保先争优的口号。

  认定目标,激励教职工奋发向上,争创优质学校。

  (3)党支部把后备干部的培养、考察、选拔、聘用工作看作是支部重要工作之一。

  学校两年前就实行中层干部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支部严格把关。

  具体做法:根据校长提议,召开支委会,确定调整中层干部的岗位和职数;学校发出告示,告示招聘中层干部的条件、岗位、职数以及招聘方法;党支部对应聘人员进行初选;召开教师座谈会,进行民主测评;根据座谈会情况和民主测评情况,及时召开支委会,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公示;最后由校长聘用。

  2.党组织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

  (1)对学校的重大改革措施或新的制度出台后,学校党支部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尽快让教职工接受和适应新的改革措施和制度,确保校长的政令畅通。

  (2)支部、行政一起加强学习,与时俱进,转变思想,更新观念,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与要求。

  3.党组织重视自身建设并取得成效的情况(1)支委成员实质就是学校领导的核心人员,要真正形成一个核心,一是要加强支委一班人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二是工作中要相互支持、理解,形成一个团结向上的领导核心,切实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2)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通过支部大会等形式,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使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和组室中起到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带头作用。

  二、校长在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过程中,民主决策机制贯彻落实情况1.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情况。

  (1)全校教职工通过学习,都能知道现在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也大致了解党支部、校长、工会主要职责。

  (2)校长能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把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校长的主要工作来抓。

  校长通过各种途径,切实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努力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学校的办学层次。

  (3)校长能全面领导和协调学校各部门的工作,严格要求,切实加强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调动各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学校各职能部门围绕学校的总目标、总要求来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工

  作效率。

  2.校长能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党支部开展工作。

  凡在重大问题和重大措施决策前,校长都能主动地通气,征询书记的意见,然后再经过校务会讨论、决策后再实施。

  中层干部的任免,征求党支部意见,要求支部把关。

  党支部负责后备干部的培养、考察、考核等工作。

  3.学校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及中层干部组成,一月一次例会,重大问题都通过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征询各方面意见,然后再作决定。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情况1.学校定期召开教代会的情况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教代会都有主要议题(重大改革措施,新制度等),在教代会前一个月左右,告示全体教职工,组织教职工讨论和征求提案,然后在作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教代会,会议严格按照教代会议程进行。

  2.对教职工的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都能征询教代会的意见。

  3.教代会每年度对书记、校长进行一次民主测评,每学年(暑假)对中层干部进行一次考核测评。

  四、明年党支部的工作思路1.在进一步理顺领导体制、推进实施校长负责制的进程中,要进一步组织教职工学习(沪教党[1000]158号)文《关于上海市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总结经验,找出

  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充分发挥校长、党支部、教代会各自的作用,工作到位,形成合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2.在新的一年里党建工作要组织全体党员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着力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学习化学校,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加强学生德育工作,宣传学习新的《小学生守则》。

  争创区级文明单位标兵。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树立新的教育理念,引导教师积极探索和研究二期课改中的经验和问题,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5.继续落实善待教师工程,切实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齐心合力抓教育,争创优质学校。

篇五: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和其他学校党的组织发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规定,资中县委宣传部、资中县教委党委在内教党委[1994]20号文件中确定我校为资中县第一批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试点学校,并确定了“态度积极、步子稳定、先易后难、分项改革,分步实施、逐步深化”的实施原则。为了搞好校长负责制的试点工作,以转换学校内部运行机制,启动学校内部活力,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试点的第一阶段。

  主要工作为:

  1、利用各种会议,通过多样形式,组织全校教职工学习资中县人民政府、资中县教委关于实行校长负责制的文件,宣传实行校长负责制的目的、意义和具体做法,使校内体制改革这一重大举措能深人人心,使全校教职工能够完全理解、踊跃支持、积极投身这一改革。

  2、改革现行的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实行校长负责制,即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政治核心、教代会民主管理的“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

  ①根据县政府“在由现行领导体制转为实行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过程中,学校干部没有变动的,不再履行报批手续,按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的要求进行”的规定,由于

  我校校长、副校长没有变动,因而不再履行报批手续,从试点第一阶段起,就按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和要求运行。

  ②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和其他学校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规定,认真做好学校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工作,并注意转换党支部的工作内容,由过去在学校所起的领导核心作用,转换为起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③认真做好学校工会、教代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积极推进教代会对学校工作的民主管理,并按有关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以增强学校,办学、用人、理财的透明度,以增强教职工主人翁的责任感,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试点的第二阶段。

  主要工作为在定编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1、聘任的原则是:政策透明,条件公开,机会均等,双向选择,顺向流动,择优聘任。

  2、原则上聘任本校的教职工不低于95%,落聘人员作为校内待聘处理,在学校可能的情况下,也可安排其它工作。

  3、干部、教职工的聘任期应当与校长的任期同步,一般为3--5年。

  4、采用两级聘任的办法聘任教职工,即由校长聘任学校各处、室、科中层干部,由各处、室、科中层干部聘任教师或职工。被聘任的教师,还可分年级组再行聘任。

  5、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后,教职工原有的技术、行政职称作档案保留,学校可以低职高聘,高职低聘。

  三、试点第三阶段。

  主要工作为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

  1、进行校内分配制度的改革是为了引入竞争机制,在分配上按工作实绩拉开差距,真正体现“多劳多得、优质优酬、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分配原则,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搞好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工作。

  2、实行校内结构津贴制是指在今年教职工调资以后,按上级文件规定的精神,按教职工教育教学的工作量发给,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同时,按照学校制定的《考勤奖计发方案》、《高、初中毕业班教师奖励办法》等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进行奖励。

  3、在学校创收增加的情况下,可以实行校内结构奖金制,即把国拨的工资、津贴等全额发给教职工本人,然后用创收的资金作为奖金,与全校教职工工作的量和质量挂钩,必须保证教职工收入的总体水平有一定增加。

  4、在学校创收有较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在条件完全成熟的时候,可以实行校内结构工资制,即将教职工原工资、津贴作为档案保留,以国拨的工资、津贴和学校创收的部分经费为全校的工资总额,根据学校的实际,自己制定工资分配的项目、方案,与全校教职工作的量和质挂钩,但要保证教职工收入的总体水平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四、几点说明:

  1、本实施方案是按实行校长负责制五年期制定的。

  2、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要灵活掌握,各阶段的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延后,也可相互交叉。

  3、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此方案进行适时补充,力求完善,务求把校长负责制的试点工作搞得更好。

推荐访问: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和其他学校党的组织发挥 负责制 中小学 校长

本文来源:https://www.cygypipe.com/zhuantifanwen/gongwenfanwen/26532.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