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墨客文档网!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检查的主体是(4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7-19 11:36:01

篇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检查的主体是

  

  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根据区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具有方针政策性、全局性、战略性,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和措施;

  (三)全办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四)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六)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

  (七)重大行政审批事项;

  (八)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

  (十)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

  (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二)机关科室位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三)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预算外的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他一次性标额5000元以上的开支项目;

  (二)下属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者出让;重大项目立项;大额度投资、合作、捐赠等重大项目;

  (三)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二)年度预算内的办公用品一次性采购金额壹万元以上;

  (三)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局党总支会议、局务会议。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和执行的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滥用权力。

  (二)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在资金使用方面,实行局长一支笔批准权限,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深入调研。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或者党总支成员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认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进行听证或者公示。选拔干部,应当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二)充分酝酿。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充分酝酿后,由分管领导提请局党总支书记或者局长研究。

  (三)确定议题。党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党支部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二)党总支书记应当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三)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

  (四)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有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成员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

  (二)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新的决策做出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三)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做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

  处置的,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者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报告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反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四)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者有意规避集体决策的;

  (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错误的;

  (六)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临时动议决定调整干部的;

  (八)泄露讨论重大问题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因违反本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

篇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检查的主体是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促进科学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党和国家的组织原则,也是国有企业的组织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国有企业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凡涉及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遵守决策程序,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

  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企业实际,强化决策事前的调研、论证。坚持决策程序,加强对决策后执行环节的监督和检查,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第四条

  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决策人员,对参与决策时的个人意见负责;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在自己分管事务的决策中分别承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制度的主体责任;公司党委对本企业内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关于党的建设、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部署。

  (三)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四)公司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计划、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五)公司主营业务方案的审定与调整以及产业结构、资本结构的批准与调整。

  (六)公司及全资、控股及行使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对外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出让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关联交易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七)公司领导人员队伍、人才队伍及后备人员队伍建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批准与调整。

  (八)公司及全资、控股及行使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的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九)公司管理机制、管控模式等重大改革方案的批准与调整。

  (十)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公司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十二)公司总部内部机构设置、部室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

  (十三)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它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由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公司总部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总部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管理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三)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后备干部人选。

  (四)涉及上述第(一)款人员的重要奖惩。

  (五)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联系企业和党建工作联系点的确定、调整。

  (六)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的制订与实施。

  (二)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经营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预算外融资,债券类融资以及其他中长期融资方案。

  (三)公司大额资产处置及资产损失核销净值超过200万元、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项金额超过200万元、大宗物资(不含商品)采购及购买服务管理金额超过200万元。

  (四)公司重大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金额超过200万元。

  (五)公司或所属公司所有对外担保项目。

  (六)其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超过公司有关制度中规定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度和使用。

  (二)公司所有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三)其它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经理办公会、职代会等。

  第十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监事等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按照党委会、经理办公会研究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十二条

  经理办公会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经理层成员及相关部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相关所属企业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依据公司章程和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对公司日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行使决策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公司领导班子以会

  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调研、酝酿,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公司党委、董事会及经理层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听取党委的意见,党委不同意的,不提交会议研究。集团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遵循《xxx集团党委会议事规则》、《xxx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和《xxx集团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的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于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

  见和建议;对于行政后勤事务,在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重要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决策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还应征询法律顾问意见,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十九条

  参与决策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决策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公司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公司主要领导对决策情况负责,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二十一条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讨论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参与决策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原则上暂缓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参与决策人员和其他与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室。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公司相关承办部室应按有关规定要求,需上报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及时上报,需经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领导按职责分工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

  第二十七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公司领导、承办部室或企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质量,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二十八条

  属于公司全资、控股及行使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在公司完成集体决策后,公司委派董监事应按照公司集体决策意见在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

  决策实施后,公司相关分管领导和承办部室应及时向决策机构报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进展情况。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

  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公司党委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党委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内容、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公司对各所属企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负有领导与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纪检监察室和审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内容、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民主集中制等违反党和国家组织原则的行为进行重点审查,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切实履行好“一岗双责”。有关部室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监督检查评估情况,将其作为对有关人员和部室年度考核的依据,并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应自觉遵守中央关于进一

  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公司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遵守“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程序等规定的。

  (二)非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确需个人或少数人临时作出决定,但事后没有及时报告的。

  (四)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予主动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者,造成决策失误的。

  (六)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的。

  (七)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八)授意他人曲解执行集体决策的。

  (九)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十)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十一)违反保密规定泄露集体决策事项或内容的。

  (十二)篡改集体决策会议记录的。

  (十三)其它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修订本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应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中涉及到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股东大会、总经理办公会的,还应同时执行相应的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篇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检查的主体是

  

  “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规范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工作,有利于做优做强做大公司,增强企业经济活力、影响力、带动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有利于集中各方智慧,提高公司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的决策行为,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

  第三条

  规范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决策的原则。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要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协调一致,主体、内容和程序依法合规;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按照各决策主体的职能职责,建立健全集体议事决策制度,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严格遵循决策程序;坚持科学决策的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统筹各方因素、科学分析判断,防范控制风险、促进科学决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把好政治关、品行关、廉洁关。

  第四条

  规范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工作,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既要集中班子成员的智慧,把民主讨论、集体决策与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结合起来,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又要发挥主要领导在决策中的核心和骨干作用,防止出现名为集体决策、实则无人负责的现象;处理好党支委会与公司办公会的关系。公司党支委会为“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党支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凡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三重一大”事项须先提交公司党支委会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处理好严格程序与提高效率的关系。各决策主体要优化决策程序,把握决策时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党支委对“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范围。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和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党支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全局性与综合性特点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事项;

  3.公司兼并重组、收购股权、投资入股、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破产等事项;

  4.公司重大资产调整、国有产权股权变动等事项;

  5.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基本管理制度等方面事项;

  6.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职工收入分配方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等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7.公司机构的设立或撤销、管理机构的设置等重大机构调整事项;

  8.公司党的建设工作中的重大决定部署事项;

  9.公司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10.公司重大法律纠纷事项;

  11.公司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和重大责任事故处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12.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范围。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聘用、解除聘用,以及奖惩、责任追究等处理意见;

  2.后备干部人选确定;

  3.集团级以上先进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范围。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建设、技术装备情况等产生重要影响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调整;

  2.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3.公司非主业投资项目,对外合资合作建设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

  4.公司融资项目;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范围。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集团公司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公司预算外和计划外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3.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提出决策建议。

  (1)党支委委员、经营管理班子成员、职能部室均可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建议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2)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议题,需经公司指定的承办部室(以下称决策承办单位)提出拟办意见,并详细说明拟上会议题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法性,经公司领导认可,报决策机构主要领导同意。

  (3)凡经商定的决策议题,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必须征求决策机构成员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没有列入议题的决策事项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临时动议的事项预先要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遇紧急重大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主要领导可先决策处置,事后向决策机构成员说明并履行追认程序。

  2.拟定决策方案。

  (1)对已确定的集体决策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通过对决策议题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

  (2)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定两个以上方案,供决策备选。

  3.征求各方意见。

  (1)对提交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2)决策事项应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和列席会议的机构与人员,并提供比较完整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3)公司研究重大决策事项时应事先征求党支部的意见。党支部召开党支委会,对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4)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专业性较强或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5)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4.组织专家论证。

  (1)为支撑科学决策,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完善专家论证制度,保证专家论证的专业性、可靠性。

  (2)对涉及公司全局性战略发展、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对专家的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

  5.风险评估。

  (1)对可能影响公司稳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决策事项特点,依托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

  (2)风险评估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以帮助公司按照风险可控原则作出决策,针对不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6.实施合规合法性审查。

  (1)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由组织决策会议的部门对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是否符合“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等合规性进行审查。

  (2)应由法律顾问对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由法律顾问负责人签字同意的法律意见书。

  (3)合规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提交会议讨论。未经合规性、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7.集体讨论决定。

  (1)会议通知应按有关规定提前以书面形式(含短信、电子邮件)正式告知所有参与决策和列席会议的机构与人员,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根据决策事项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可派员列席会议,还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就讨论的议题可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2)集体讨论以党支委会形式进行,根据各决策主体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选择讨论、决策的具体方式。会议一般由主要领导主持,特殊情况下主要领导可委托有关分管领导主持。决策承办部门对决策事项予以说明,并报告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等有关情况。

  (3)集体讨论时参与决策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依据决策事项,决策主体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轻易作出决定,主要领导或会议主持人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应当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

  (4)对存在严重分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决策事项,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论证与沟通后再集体讨论决定。对紧急的重大事项,在经过讨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限时需要作出决策时,主要领导有权作出决定,但应陈述正当理由。

  (5)决策性会议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实施等决定。

  (6)决策性会议讨论应完整、如实、详细记录,决策过程同步进行录音或录像。记录内容包括: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审议过程及会议组

  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主要分歧意见;会议最终决定。

  (7)根据会议记录,决策性会议要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有表决权的人员应在会议决议或纪要上签字。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的案卷制度,将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记录及可行性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等重要资料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并由专人存档、备案备查。

  8.决策决定执行、反馈与调整。

  (1)决策作出后,公司应当及时向集团报告有关决策情况;应当针对决策事项特点,制定具体的跟踪反馈计划;公司应当按照分工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2)重大事项决策在施行过程中,公司需跟踪监督决策实施情况,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可提出决策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根据决策事项报相关决策机构决定。有关责任人对跟踪反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决策执行情况。

  (3)公司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

  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4)公司应当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有关职责

  第十条

  公司党支部班子成员的职责。

  1.党支部书记职责。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党支部会议,抓好对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事项的监督落实;遵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研究或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2.党支部班子其他成员职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选拔任用等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分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充分发表意见,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所决定事项的推动落实,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者脱离实际的,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党支部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有关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成员的职责。

  1.总经理的职责。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部署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并对落实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

  财务预算决算、投资融资、改革重组、资产处置、收入分配和突发事件处理等方案。

  2.其他成员的职责。对经营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事前充分调研论证,分析报告利弊和主要风险点,协助总经理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投资融资、改革重组、资产处置、收入分配和突发事件处理等方案;“三重一大”事项经审议通过后,抓好组织实施,并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反馈情况,持续优化实施方案。

  第五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坚持班子成员自查自纠。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要定期组织班子成员,对规范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的自查自纠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落实情况报告书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日常监督和督促检查。公司每年要对“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形成书面报告。党支部纪检要把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作为执纪监督的重要内容,重点查办涉及违规决策的信访举报。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公司主动接受巡视机构的专项监督。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规范落实情况。公司领导班子人员贯

  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执行情况,应纳入民主生活会和考核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评价、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1.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3.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4.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

  5.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6.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7.主要负责人违反末位表态规定或存在严重分歧时强行作出决策,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参与决策人员应当回避没有回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9.领导班子成员在集体讨论决定中,对违反集体决策的行为不主动加以制止,制止无效又不及时向上级报告的;

  10.应当在集体决策后请示出资人审核批准的“三重一大”事项,未经请示擅自实施的;

  11.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检查的主体是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2字号:[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须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需要党委全委会决策的事项,应召开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等;

  (四)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党委工作要点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

  (五)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六)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

  (九)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干部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安排;

  (三)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四)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

  (五)校内二级、三级教授的聘任,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遴选;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三)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四)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50万元以上预算调整;

  (二)50万元以上预算内结余资金的使用;

  (三)10万元以上对外重大捐赠;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华北科技学院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进行。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须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提任科级以上干部或转任重要岗位处级干部,应书面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建议;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提交论证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与会人数规定。讨论决定学校干部任免事项,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教代会代表等可按规定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明确,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校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组织实施;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校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

  第十三条

  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按照《高

  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相关规定,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华北科技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校党字〔2016〕20号)自行废止,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重一大”具体内容及决策主体

  三重

  一大

  具体内容

  决策主体

  重大

  决策

  事项

  1.审定学校的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和办学规模。

  党委全委会

  2.审定学校党代会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党委年度工作要点总结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3.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4.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党委常委会

  5.审议学校党代会工作报告、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重大改革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6.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重要

  人事

  任免

  事项

  7.审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8.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

  9.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审定校级以上重大表彰人选。

  11.审议学校的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办学规模。

  12.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

  13.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审定学校专项规划。

  14.审议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15.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6.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

  1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8.审议校级以上重大表彰相关人选。

  19.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20.干部的任免、党纪处分。

  21.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安排。

  22.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23.干部的政纪处分。

  24.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

  25.校内二级、三级教授的聘任,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遴选。

  26.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具体内容

  27.审定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

  校长办公会

  视情形决定

  党委常委会

  校长办公会

  视情形决定

  决策主体

  党委常委会

  三重

  一大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28.审定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29.审定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30.审议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

  31.审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32.审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33.审议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

  34.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35.预算调整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36.预算内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结余资金的使用。

  37.学校对外捐赠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38.预算调整50万元(含50万元)至300万元。

  39.预算内50万元(含50万元)至300万元结余资金的使用。

  40.学校对外捐赠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

  41.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校长办公会

  视情形决定

  党委常委会

  校长办公会

  视情形决定

推荐访问: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检查的主体是 一大 主体 议事规则

本文来源:https://www.cygypipe.com/zhuantifanwen/gongwenfanwen/26787.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