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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分析报告模板(5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7-21 12:18:02

篇一:庭审分析报告模板

  

  校园庭审分析报告

  学

  号:2010031485姓

  名:秦启凡

  学院专业:法学院法学系

  年级班级:2010级5班i欢迎下载

  案件名称:被告人胡瑶、梁川涉嫌故意伤害罪案

  胡瑶、梁川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庭审分析报告

  一、案情介绍

  2012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梁川、胡瑶等人在重庆市北

  部新区花朝小区二期农贸市场烧烤摊附近喝酒,吃烧烤过程中,与被

  害人罗延刚发生口角,梁川将罗延刚身穿的西服拉起来将罗延刚的头

  部蒙住,梁川、胡瑶用拳头击打罗延刚头部身体,造成罗延刚左眼受

  伤,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罗延刚眼部受伤程度属重伤。

  经北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川、胡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12年9月11日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宣读法庭的相关规则,再宣布公诉人、辩护人、陪审团依

  次就坐,接着传唤被告人出庭,执行法警将被告人带到庭上。

  审判长叫被告人自报姓名,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在案发前有无

  刑事处分,因什么原因到案,何时到案,是否收到起诉书的副本、开

  庭传票、辩护通知。并告知被告人可享有的相关权利,以及是否对庭

  上人员要求回避。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列举被告人胡瑶、梁川的故意伤害行为。公

  诉人读完起诉书后法官询问被告人对公诉人对其指控的意见,被告人

  均无意见,后征得公诉人和辩护人同意下审判长宣告法庭进入普通程

  2欢迎下载

  序审理。

  (二)法庭调查

  1、法庭提问:

  (1)

  审判长先将梁川带下后,留下胡瑶进行法庭调查。

  公诉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被告人姓名,是否有前科,所

  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如实等。

  胡瑶的辩护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在案发过程中被告人受

  的伤有没有经过鉴定?是否看见有人击打被害人头部?

  梁川的辩护人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是否看见有人击打被害

  人头部?被告人胡瑶的回答为,没有人打击被害人头部。

  审判长对被告人胡瑶的询问:包括是如何与被害人进行抓扯的(2)

  将胡瑶带下法庭,将梁川带入法庭。

  公诉人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对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如

  实,有无意见?

  辩护人对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说明其在吃烧烤过程中,发生

  纠纷的具体情况,如谁先动的手?是否有击打被害人头部?如何到的案?在到案前是否有公安机关来过?

  审判长对被告人梁川的询问包括:在案发前是否认识被害人?

  与胡瑶是何种关系?案发时间?是否喝酒?从茶馆冲出的人是在拉

  扯之前还是之后?

  2、公诉人举证:

  第一组,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书;第二组,被害人罗延

  3欢迎下载

  刚等陈诉;第三组,证人刘显峰、徐才茂、萧兴富、舒礼华、赵勇、蒋小琴的证言;第四组,被告梁川、胡瑶的供述和辩解;第五组,伤

  情鉴定意见等。

  3、质证:

  胡瑶辩护人以下情况有异议:

  (1)

  对胡瑶、梁川的到案经过有异议。其认为胡瑶、梁川在案

  发当晚就到了交巡警平台,如实讲诉了案情,其后又是自己于

  日去的公安局,并非强制。

  (2)

  被害人的陈诉,证人证言中对胡瑶、梁川所处位置十分明

  确,即梁川在正面而胡瑶在侧面。

  (3)

  案发当时即发现被害人有白内障,故对于以后的鉴定的真

  实性有异议。

  梁川的辩护人:

  (1)在第一组证据中,梁川先于2012年8月3日接到公安局电话

  通知接受调查,于2012年8月5日上午到场,而公诉人所举证中登

  记时间为2012年8月5日13时,其与事实不符,且传唤并等于通知。

  (2)被害人与被告人抓扯后,挽打时间为10秒左右,且击打部位

  多为肩部、背部,同时证人证言中没有证实被告人有打击被害人头部

  这一情节,故被害人的陈诉与事实不符。

  (3)第三组证据中,相关病历的开出时间超过实际发生时间,且

  8月54欢迎下载

  委托鉴定时间为2012年7月5日,得出鉴定时间为2012年7月27日,其核心鉴定资料由第三人民医院提供的,其不符合法定程序,内

  容不真实,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重伤证据。

  审判长:辩方的质疑综合为以下几点:

  (1)被告人是自首;

  (2)被害人陈诉与事实不符;

  (3)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程序不合法

  公诉人答疑:

  (1)传唤不等于自首,其行为仅仅构成坦白;

  (2)被害人,被告人的陈诉间接的承认其有殴打头部的事实;

  (3)有关伤情鉴定,其形成是在审理之前,只不过是提交给检察的时间晚了。

  4、辩方提供新证据:

  (1)举证中的鉴定表中,2012年11月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人在案发当晚即去交巡警平台自首了。

  (2)取自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有关伤害性说明的相关材料,证明被告人打击被害人的行为仅仅是其中一种诱因,且致病度仅为

  10%-30%5欢迎下载

  告

  院

  了

  合议庭决定暂不表态。

  (三)

  法庭辩论

  通过质证后,审判长对主要问题进行询问。审判长询问公诉人二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公诉人认为不能构成自首,仅属于坦白。

  被告人胡瑶辩解,他们是在事发当晚就自己主动去的交巡警平台报

  案,交巡警知道案情后,告知他们先行离开,等候通知,随后才在

  2012年8月5日到的公安局。梁川辩解,当时,交巡警让他们先回

  去,以后鉴定表出来后,再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就行。

  胡瑶的辩护人提出几个观点:

  1、胡瑶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1)梁川先行将

  被害人蒙面,以致以后在击打过程中,无法判断击打部位;

  (2)因为

  鉴定表真实性有待商榷,故不能证明二被告对被害人的击打程度;

  2、被害人的伤害为多因一果;

  3、二被告认罪态度良好。

  梁川辩护人因为对某部分证据的遗漏,与胡瑶辩护人一同申请恢

  复到“法庭调查”,后经合议庭决定,恢复“法庭调查”。

  在法庭辩论中,存在的争议点主要有两点:

  1、胡瑶、梁川是否

  构成自首;2、伤情鉴定表是否有合法依据,能否证明被害人的伤情

  与被告人有直接关系。

  (四)最后陈述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胡瑶、梁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

  以6欢迎下载

  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川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

  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

  节。二被告犯罪后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

  款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于案发当晚即前往交巡警平台,构成自首,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二被告的行

  为仅是造成被害人伤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不直接造成伤害,不构成

  重伤,且其认罪态度良好,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故应减轻其处罚。

  三、庭审分析

  首先,从控辩双方的提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我们可以

  很清楚的发现。从一开始的提问环节开始,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提问,已经涉及到一些具体的犯罪事实或者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其所问问题

  与后面所举的证据具有客观的联系,也同后面进行质疑时的问题具有

  关联性。

  其一,关于自首的认定,二被告人于案发当晚即到交巡警平台报

  案,这一事实是可以确认的。但是其在报案中的供述是否如实,能否

  判定为自首是一个难点。因为,其报案过程的供述有避重就轻的嫌疑,能不能算交代了主要事实需要重点判断,同时,在随后接到的电话通

  知是否属于传唤也是一个关于自首认定的焦点。

  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同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我认为,其在案发当晚于交巡警平

  台报7欢迎下载

  案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故应该减轻处罚。

  其二,对于伤情鉴定表是否能够作为证据这一点,我认为应该从

  实际的鉴定时间为准,也就是说以其提交到鉴定中心并出具结果的时

  间为准,而不是以提交复印件于检察院的时间为准,因此这些鉴定表

  是能够作为证据适用的。

  其三,对于重伤的多因一果关系,这并不能作为免责或者减轻条

  款。虽说,造成被害人伤情的原因可以有多种,但结合当时的情况以

  及事故发生的时间,我们可以认定被害人的伤情是有被告人的击打行

  为直接导致的,故其重伤结果确定。

  然后就控辩双方的庭上表现而言,辩方很明显准备不够充分,从

  两位辩护人都以证据未及时查看,有漏掉为由,要求恢复法庭调查就

  可以看出。此种行为不仅浪费大家时间,不经济,且容易造成大家的情绪波动较大,很容易对判决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由此可知,在开庭

  前,做好充分准备是非常之有必要的。

  通过在这次的庭审我们可以发现程序的存在有利于对案件有条

  不紊的处理,避免混淆、漏证等情形的出现,同时要处理好一个案子,必须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否则很容易导致案件不停的在法庭调查

  与法庭辩论之间转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8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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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庭审分析报告模板

  

  法院民事庭实习报告2000字

  20xx年7月7日,我们怀着无比愉悦的心情来到孙中山的故乡---中山。我们在坐了十多个小时的火车后,又经过几个小时的汽车后,终于从武汉踏上了中山这座美丽的城市。汽车缓缓驶入市区,沿路的草木郁郁葱葱,兴中道上的大王耶骄傲的挺立在道路中央,显得无比的威严。处处都显现着绿色,空气一片清新。和车水马龙、人潮涌动的武汉相比,这里是恬静和闲适的,没有喧闹的街市和拥堵的交通,一切的一切都显得那么的舒适和安详。我开始相信在路上导游师兄告诉我们的,中山是最适宜居住的城市之一这句话,我开始为自己能到中山实习而感到自豪。

  在市区兜了一圈后,汽车很快驶入博爱五路,一会儿工夫,坐落于路边的中山市人民法院映入眼帘,高耸的法院大楼威严、庄重,大厅内“公正、效率、为民”几个大字正好诠释了大楼前的一座石雕--独角兽的象征意义。就这样我们来到了这次“旅行”的目的地。接下来的2个月我们就是在这里度过的。

  我们一共是12个人,被分为了三组,四个去了沙溪法庭,另外四个男生被分在刑庭,而我们四个女孩子则在执行局。执行局以男士居多,而有些事情还是需要女孩子来做,所以应执行局的申请,我们以巨大的热情在执行局开始了我们为期两起月的实习。执行局,顾名思义就是以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裁判的机构。在法制相对不发达的中国,很多情况下,执行法官都是要深入民众执行,直接实行执行,执行冲突是在所难免,所以说执行是一项相对危险的工作,要一个实习生而且是一个女实习生直接参与执行是不现实的,为了安全起见,我们只能留在办公室工作。我被分在了执行局二庭。带我的是二庭内勤张婉仪,一个很年轻的书记员,张姐为人随和,开朗,而且我们又同时年轻人,所以很快就熟悉了,一点缺陷就是这边人大多爱说粤语,很多时候我是不知生在何处啊!

  经过了差不多一个星期,就对中山法院的组织系统有了大致了解。中山市人民法院审判庭有刑事、民事和行政三个。民庭除了我所实习的单位--民三庭(负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这是中山法院在庭系设置上与众不同之处)外,还有另外两个:民一庭(合同、信用卡纠纷等)、民二庭(负责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刑事审判庭也分为两个审判庭:刑一庭(暴力型犯罪)、刑二庭(经济类犯罪);行政庭单独成立一个审判庭。除了这些审判庭外,还有政工科、立案庭、审管办、执行局以及院长等单位。而执行局因为案件繁多,又分为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以及综合办。

  中山市当前只有一个基层法院,全市所有的案子都在这里办理,而中山又毗邻广州深圳等发达城市,经济等各个方面的发展也是走在绝大部分城市的前列,法制当然也不会落后。案件的数量远远高于中西部城市,案件标的的平均额度也是中西部无法比拟的。在这座不大的城市,执行法官年平均执行量100多件,有一个资深的执行法官在今年上半年所办案件就已近两百件,数量之多实在令人汗颜。同时可见,这里法官的工作任务是多么繁重,工作的压力多么深重。而我所在的二庭所主管的中山市下面乡镇的执行案件,不但数量多,而且执行麻烦,很多时候,法官需要下乡执行,这是一份费力又费时的工作。在我所在的这短暂的两个月里,我深深的感觉到了他们的压力与艰辛,也被他们乐观的态度和认真的工作所感动。

  两个月,说长不长,说短不短。从一开始,我就融入了他们的工作,我所力所能及的事情都会交于我去做。所以说,这两个月我是充实的。我所做的事情大致能够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每天必做事情。虽然这仅仅一些简单琐碎的事情,但确让我理解了二庭所有的法官以及部分其他部门的人,并且也有一定的收获哦!每天早上开始上班后,我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在他们出去执行之前把当天的案件分发给各个法官签收;然后将其他相关材料一并分发给各个法官。之前有说过,二庭的法官出去执行比较多,所以这两件事情必须赶在他们出去之前搞定。然后将需要领导审批的案件整理,按各领

  导所管辖的范围拿交各个领导审批,并将已审批完毕的案件还给各承办法官。然后将各承办法官交回的需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资料整理,并复印相关资料。每天下午四点左右,将各个法官需要邮寄的信件整理好,交由审管办一并邮寄。

  二、结案以及录入案件信息。案件的完成要经过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每个案件都是法官的一个孩子,执行的过程则是法官的一项艺术。结案是法官执行案件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相对重要的。结案就是把法官已经实际执行完毕的案件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报结。把各个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录入电脑,有延期等情况输入原因,然后输入结案信息就完成。看似按部就班的事情,其实不然,这是相当麻烦的。首先它的数量巨大,我以前经历过差不多一个星期就是不停的结案,录入案件信息,做的人头昏脑胀。若录入的当事人都是自然人而且在判决书中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又是齐备的,输入就相对简单明了,但经常是并非天遂人愿,我所需要的案件信息零散的存有所有的案件材料中,需要我拿出所有材料细细翻查才能找到,更有甚者事我翻遍所有的材料最终无果,而不得不把案号和所缺失信息记录下来,以便综合办查询。这项工作考验的是耐心与毅力,每个人都能够做,但是不是每个人都能完美的完成它。在这个过程中,同时考察我们的语文基础知识是否扎实,很多次,我做在电脑前发愁,这次字该怎么读,或者查字典,或者询问他人。我终于发现,中国的文字真是博大精深啊,字典是多么的实用。

  三、旁听。本来执行局的工作是不会接触到开庭审理的,但对于我们来说,庭审是实习的一大重点,所以在我们闲下来的时候,就会去旁听,不是说要学到多少知识,只为熟悉开庭审理的流程,体会真正庭审。只要不是涉及到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之类的案件我们都能够去旁听的。民事案件不提前看卷宗,要想把事实分清楚是相当困难的,而且在庭审中认定事实也是相当困难的,我经常觉得双方当事人说的都挺有理,而且法官也基本上不当庭宣布某些事实和判决,因为民事案件确实比较复杂的,必须在庭后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分析才能确实认定清楚。听刑事审判还是相对轻松的,事实经过公安局和检察院已经

  相当清楚了,并且到那个时候,被告也已经很驯服了,基本上是问什么答什么,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审判的顺序基本上就是:一核对当事人身份及到庭情况,二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三书记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工作情况及听证当事人到庭情况,四听证原因召开、程序等事项,五告知听证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六宣布听证人员名单,七开始审理,八审理完毕、当事人确认。

  四、学习法律文书。虽然我没有机会直接写法律文书,但是接触法律文书的机会还是挺多的,所以要想学习司法文书的写作只能靠我自己了。法院办公室的电脑里存了大量的文书范本,像受理通知书、执行审批表、送达回证、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止裁定书等等。开始的时候我仅仅自己在电脑里搜索文书样本查看,后来就有法官建议我没事的时候能够看看卷宗里面的文书。因为经常要送案件,所以手边也是经常有卷宗。我开始翻阅卷宗里面的判决书、裁定书之类的,经常在里面发现问题而向法官请教。虽然看了很多,但还是有些遗憾,未能亲自书写文书。

  五、其他。除了这些经常要做的事情,还有一些琐碎的工作需要处理,虽然小,但很多还是蛮值得一做的。在法官无暇顾及这些的时候,通知当事人或者律师到法院领取材料或者上交材料并签单,这时候我是以一个法院工作者的身份独立来接触当事人或者律师。送材料到各个部门。偶尔会和法官一起到乡镇银行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的帐户,顺便熟悉中山的环境,也只有这种我才有可能出去。整理记录法官的支付单及缴款单之类的事情……

  虽然我所做的,真的仅仅一些简单的工作,但对我来说是弥足珍贵的,是我工作经历中的一笔宝贵的财富。它让我理解了真正的法院,也让我理解了现实。

  和执行局的摸打滚爬中,在和执行法官的交流中,我真切意识到了我国执行难的困局。第一,我国执行案件量大,造成执行案件积压,出现大量的超期案件,第二,我过执行难,执行效果差,有很多执行都是无果。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执行威慑机制,让那些不主动配合执行的受到一定惩罚,采用惩罚机制来威慑被执行人从而提升执行效率。这并不是说要真的惩罚防碍执行人的,仅仅通过这种方式,树立起执行的性,让后面的人积极主动的参与执行,提升效率。主要是从两个阶段威慑被执行人,一是在生效裁判做出时,当时人基于不予实现生效裁判而进入执行阶段所带来的不利危险而积极实现自己的义务;二是在执行阶段,不积极主动参与执行所带来的后果则会清晰的体现在被执行人眼前,从而激励其对执行的参与性。同时,还要注重在执行中保护被执行人的权利,一方面要积极的执行,一方面要保护被执行人的权利,着两个看似矛盾的执行要求其实是没有矛盾。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是执行所必须作到的。

  除此之外法院系统还大力推行异地执行。异地执行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是外地人所以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二是被执行人是本地人而委托外地人执行。第一种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方面执行,节约执行成本。而第二种就不好理解,当初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只到他们告诉我几个案例明白。在中国现在这种体制下,有时候本地执行会受到各方的干扰,让执行很难实行下去,而委托外地法院,其当然不存有与本地被执行人的盘根错节的关系,执行就相对简单。

  在法院,我见证了公务员工作的艰辛,打破了我一直以来的愚昧无知,以为只要加入公务员队伍,就加入了吃皇粮的行列,轻轻松松生活。但现在我终于明白,任何人都不能一劳永逸,即使你入了公务员,工作的压力依然显而易见。但值得欣慰的,在中山法院,我感觉到了他们认真的工作态度,看到他们将法律公正、效率的价值体现。作为一个法科学子,选择法制相对发达的南方是明智的。

  在中山,我不但收获了实习经验,也收获了丰富的生活经验。利用周末,我逛遍了中山大大小小的公园。在孙中山故居,我感受了伟人生活的气息,更加熟悉了他的生平。步行街、百货商场也在我们的浏览之列。同时,我们还学会了一些必要的交际,懂得该如何与人打交道。在此我也对之前的一些观点做了修正,我接受了一位法院大哥的建议,必要的交际是需要的,一味的单纯那就真的是傻了。

  在离别之际,我似乎无时不刻没有闻到马路边上散发的花香。生活还将继续,虽然不舍,我依然要回去,继续我还未完成的学业,如果有可能,我将以崭新的血液踏上这片热土。再见,再见……

篇三:庭审分析报告模板

  

  --关于四川省高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分析报告

  前

  言

  因近年来本人代理的多为商事诉讼纠纷,其中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主,案件事实千像百态,但总归都属于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调整范围,因此细心研读便有一些规律可循。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四川省高院部分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判决的研读,总结出一些规律,以兹在洽谈或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参考使用。

  第一篇

  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一、买卖合同类案件在二审中的比例分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根据审理程序的不同主要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提审四类。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为338份,其中一审案件7份,二审199份,再审6份,提审126份。另知识产权类案件28份。由此可见省高院的民商事案件截止到2015年期间还是以二审类案件为主(占比58.9%)。在199个二审类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为36件,占比18.1%,这个占比在案件类型中排名第四(前三名依次是施工合同纠纷、股权纠纷以及借款合同纠纷)。

  本文中所有的参考案例和计算依据均来自于上述数据。

  二、买卖合同的类型

  跟房地产市场有关,买卖合同的类型主要集中在建筑类材料的买1/1--卖,以钢材购销合同纠纷居多,其次便是混凝土。余下的便是一些大宗设备、矿物等无明显规律。而出乎人预料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却甚少,我们参考的36个案例里面仅有一例,而纵观2015年全年的判例也只有2例,原因可能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个人跟开发商或者二手商买卖(主要表现为个人与个人之间),根据其标的主要为基层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其二审便自然集中在中院,而非高院。而钢材款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供货商和建筑类企业之间,其诉讼标的额则动辄几百上千万元。

  当然这个规律在进入2016年以后估计也是要逐渐打破的,2015年5月1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及案件登记制的出台,基层法院案件受理数量剧增,估计以后省高院的民商事案件将逐渐的以再审类纠纷为主了。

  附:四川省各中院案件审理范围

  调整前

  诉讼标的额≥

  调整后

  诉讼标的额≥

  双方当事人在本辖区

  一方不在本辖区

  成都中院

  800万元

  300万元

  自2015年5月1日期均调整为标的在3甘孜、阿坝、100万元

  50万元

  000万元以上以及一凉山州中级方当事人不在本辖区人民法院

  情形的为2000万元

  其他中院

  500万元

  200万元

  法院名称

  三、一审案件地域分布

  根据我们随机所研究的的案例来看,36个省高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成都中院7个,凉山中院5个,乐山中院4个,攀枝花中院1/1--3个,内江中院、阿坝中院、自贡中院、眉山中院各2个,南充中院、绵阳中院、达州中院、德阳中院、广元中院、广安中院、泸州中院、雅安中院等其他中级法院各1个。成都中院的是意料之中,凉山中院是意料之外,但是如果我们把省高院所有二审民商事案件对应的一审法院做比较,便在意料之中。

  四、买卖合同纠纷与建筑类行业的关联

  虽然36个案件中只有一个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但50%以上的案件却跟房地产行业或建筑类行业有着或多或少的关联,仅仅是钢材买卖合同纠纷就占到了10个,混凝土4个。

  五、改判的比例分布

  依据取样数据,四川省高院二审类案件改判比例为29%,如下图:

  1/1--而36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维持原判的为24个,改判的为12个,改判比例达到了33.33%,可见买卖合同的改判比例是偏高的。这个是总的情况,深入分析我们发现改判的案子存在以下两个较为突出的特点:

  (一)违约金改判的可能性最大。虽然改判的12个案例中,只有2个案例是二审改判时仅对违约金做了调整,但其余10个案例的改判中有7个均包含了对违约金项目的调整。

  (二)改判主要是涉及到具体金额的调整。涉及法律关系或合同效力方面的极少。在关于买卖合同的的法律审判中,法院首先会就合同在涉案主体之间是否成立并生效作出认定,而后才是关于合同债权债务的金额的认定。12个改判的案例中有4个上诉时对一审中法院关于合同的效力提出了异议,而只有一个案例才对合同效力的进行了改判,即一审判决合同解除,需方返还设备,二审改判,认为合同不具备解除条件,需方应支付剩余的货款。

  第二篇

  几个关键问题的分析

  一、合同主体的认定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主体的确认(主要指买受人)既是对诉讼主体(主要指被告)是否适格的确认。理论上买卖合同的主体是一个并不难界定的问题,但实践中,特别是涉及到大宗的买卖关系中,对合同主体的确认往往成为庭审中争议最大的焦点问题。也因此成为一审败诉一方上诉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基于在大宗的买卖合同主要是涉及建筑类材料,从第一篇第四部分关于1/1--买卖合同纠纷与建筑类行业的关联的分析中便可以看出,随机抽取的36个案例中货物为钢材和混凝土的便有14个,占比38.9%,而建筑类行业众所周知最大的特点便是违法分包或转包,虽然法律明文禁止,但也已成为一种行业惯例。受此影响我们的买卖合同在形式和履行过程中便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

  1、与建筑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合同,与实际施工人履行的;

  2、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与建筑公司履行的;

  3、实际施工人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4、实际施工人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以项目部负责人名义代表建筑公司签合同,建筑公司付款,与实际施工人对账的;

  5、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与实际施工人对账,建筑公司付款的。

  以上只是做了最为简单的罗列,而实际情况还要复杂得多,在合同的签订方面抬头怎么书面,盖章的位置,签字的位置,批注说明等均会影响到对合同主体的确认,而履行过程中又有送货、开票、打款、对账等系列环节又是五花八门。对以上前四种情况,实践中主要是结合现有证据对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灵活运用。大部分案件均认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建筑公司,结果虽如此,但这些不规范的合同,仍然对卖方造成了明显的不利影响,原因如下:

  第一,基于没有规范的书面合同或结算单,在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之后,建筑公司和实际施工人便互相推诿,最终导致卖方不得不起诉;

  第二,在诉讼过程中基于这种复杂现象,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有时候法官不得不追加诉讼主体,反复开庭,买卖合同纠纷审成了施1/1--工合同纠纷,拖延了案件的审理时间,最终也加大了执行的难度。

  而接下来我们要重点说明的是难度系数最大的第五种情况,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

  二、无书面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那么在没有签字盖章的合同书的情况下又怎么处理呢?《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适用这一法条又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合同书的存在,且买卖双方对该“合同书”是知晓的;第二,乙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其实也隐含了以履行主体来倒推合同主体之意。实践中特别是涉及到建筑材料的买卖,因施工方主体混乱,在没有书面合同或有效对账单的情况下,卖方要证明建筑公司是买受人非常困难。在我们随机抽取的三十六个案例中,有3个是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合同的,其中有两个认定合同未成立并判决驳回原告(卖方)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另一个在有对账单的情况下,判决合同成立。由此可见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原告的败诉风险极大。

  不仅如此,在没有书面合同或结算单的情况下还直接影响到对货款组成部分的确认和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等。

  三、钢材款中合同加价款的认定

  我们常规理解的买卖便是厂家将生产出来的货物卖给需方。而大部分的钢材买卖并非钢材生产商与建筑方,而是钢材贸易方与建筑方,1/1--并且在大部分的钢材买卖合同中,我们发现钢材的单价均为挂牌价,但又会有专门的条款来约定“加价款”,且加价款是浮动的价款,以未付款钢材的吨位按每天每吨几元的标准计算(大部分为3至6元/吨/天)。基于此,钢材贸易的本质是对建筑类行业的一种“垫资”行为,因此很多商家在交易习惯中直接把钢材款称呼为垫资款,把加价款称呼为垫资利息。那么加价款的性质在诉讼中便成为一个焦点问题。在有规范的对账单的情况下,较好处理;关键是在没有对账单或对账单不规范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例如:甲诉乙支付钢材款1100万元,乙称已支付的1500万元已将钢材款付清,无欠款。甲称1500万元中1000万元为本金,500万元为加价款,还有500万元本金和加价款累计1100万元未付清。

  因加价款折算成利率非常之高(以现有钢材价款按每天每吨3至6元计算,折算成年化利率大约为35%~70%)以上这种情况比比皆是,在钢材买卖纠纷中非常普遍。因此加价款的性质是价格组成部分还是违约金性质在庭审中便成为了最大的焦点问题之一。对于此,四川省高院已经于2015年5月份发布商事典型案例(详见:[2014]川民终字第668号判决书),从商事审判的思路,将加价款明确为价格条款。但考虑到公平合理原则,在没有有效对账单的情况下,加价款的计算不得超过3至6个月。其实关于3至6个月的说法我一直未检索到任何明确的书面文件,后在案例实践中法官告知是高院内部会议文件,并未对外发布。随机收取的36个案例中,有对账单或结算单的有11/1--4个,二审生效判决按对账单支持货款的有12个,这12个案例中其中有2个(对账单中含大额加价款)在一审判决中法官考虑到加价款过高予以调整,二审判决均予以改判为按对账单确认货款。

  因此,有一份有效的对账单在庭审中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不过凡事有利必有弊,加价款均能得到支持,违约金又应作何调整呢?

  四、违约金的认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赋予了一方当事人有权以违约金过高为由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的权利,因此司法判例中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已司空见惯,但调整的方式却各有不同。先来看一组数字,36个案例中判决项目没有涉及到违约金的有11个,这11个包含了未主张、判决驳回或其他认为不构成违约的情形,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支持违约金的有2个,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13个,而这13个案例中其中有11个均是对账单支持的货款,按银行4倍利率支持的有2个,其余8个则是按其他方式调整,图表如下:

  五、律师代理与审判结果的关联

  1/1--打官司请律师重不重要?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可以直接用数据来说话,我们随机抽取分析的36案例中没有请律师代理的案件有9个,这9个案件有4个是上诉方未请律师代理,而审判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还有4个是被上诉人未请律师代理,结果均是改判。还有一个是双方均未请律师代理,结果也是维持原判。于是就这36个案例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请律师未必一定能打赢官司,不请律师却一定不会打赢官司,除非大家都不请律师。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永兰

  2016年1月15日

  1/1

篇四:庭审分析报告模板

  

  关于XX诉讼案的专题报告(模板)

  HHHHHHHHHHH有限公司:

  现就XX诉讼案专题报告如下:

  一、煤炭购销业务的情况

  XXXXX有限公司(下称“XX”)与YYYYYYY有限公司(下称“YY”)

  进行贸易的期间是XXXX年X月至XXXX年XX月,共XX个月。XXXX年X月,双方签订XXXXXXXX号《煤炭买卖合同》。之后,双方开展贸易往来,XXXX年X月,双方又签订《煤炭买卖合同》,该合同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双方的合作,既包括合作经营煤炭,也包括煤炭的购销业务。双方在宁夏成立合作经营煤炭的办事处,该办事处负责开拓市场。谈成煤炭的终端用户后,由XX与终端用户签订买卖合同,再与YY签订买卖合同,YY向洗煤厂买煤,销售给XX,XX再销售给终端用户。XX获取终端销售环节的利润,YY获取洗煤厂销售给XX的环节的利润。同时,为了保证YY的采购资金,XX在YY提供保证金的情况下,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预付货款。在实际运作中,YY采购的煤炭直接交付给终端用户,由办事处与终端用户结算,采购以YY名义进行,由YY负责,销售以XX名义进行,由办事处负责。

  双方履行XXXX年、XXXX年的买卖合同情况顺利,没有发生纠纷,XX将采购的煤炭销售给以下单位:

  (一)XXXX年X月,销售给宁夏临河发电公司

  (二)XXXX年X月,销售给宁夏灵武电厂

  (三)XXXX年XX月,销售给湖北五云工贸公司

  (四)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销售给新疆华电,销售的单据在YY掌握的办事处手中,YY没有移交给XX,且直接同新疆华电领取了部分货款。

  二、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

  XXXX年底,新疆当地政府出台了禁止疆外企业在疆经营煤炭业务规定,导致XX与YY向新疆华电销售煤炭的业务中止。XX从银行得到的XXXX万元的银承到期,双方归还了XXXX万元,尚欠XXX万元,由XX向YY购进X.XX万吨煤炭和XX在新疆华电的应收货款XXX.XX万元,两项相加约XXX万元,作为YY向XX借款XXX万元。

  XX从XXXX年起,每年都向YY催收欠款。XXXX年X月XX日,YY退回XXX万元,仍欠XXX万元。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XX两次向新疆华电发催收函催收欠款XXX.XX万元(此款是YY欠款)XXXX年X月X日,新疆华电回复称,此款全部付清。

  XXXX年X月XX日,XXXX年X月XX日,XX两次向YY发催收函,要求YY及时退还货款XXX万元,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YY实际控制人陈振波于XXXX年X月XX日回复XX,称YY与XX合作造成严重亏损XXXX万元,要求XX兑现承诺“不让我公司亏损的前提”。YY还列出了几个亏损的项2目,合计XXX万元。显然,YY完全不守诺言,铁心地赖账XXX万元,引起纠纷。

  三、XX应对情况

  (一)XXXX年至XXXX年,XX多次向HH公司反映情况,请示应对纠纷的方法措施。

  (二)向HH公司请示,提交《关于通过诉讼方式追收新疆华电煤业有限公司煤炭欠款的请示》。

  (三)向HH公司请示,提交《关于通过诉讼方式追收YY格瑞商贸有限公司煤炭欠款的请示》。

  (四)拟向XX区公安局提交报案书,请求查证自然人宋晓燕的诈骗行为。

  最终HH公司同意由君厚律所(现连越律所)代理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

  四、律师意见

  现附上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代理XX诉YY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及后期工作建议。我们同意律师的意见。

  五、关于“冒领支票”

  宋晓燕冒充XX业务员,持有XX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到新疆华电取了XX.XX万元。经查,YY承认她收到新疆华电XX.XX万元,交给了YY。考虑到报案风险和到新疆、宁夏、天津等地的调查费用,所以听从XX区公安局的建议,没有报案。

  六、本案代理工作的情况

  (一)一审情况

  在确定以XX与YY之间的买卖合同为基础,以XX支付了预付货款,而YY未按约供货为理由,向YY主张返还未返货款XXXXXXX元及相应利息。后经受理法院开庭审理,在对方未出庭的情况下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观点和请求事项,判决如下:被告YY应返还XX货款XXXXXXX元并支付相应利率(以拖欠的货款XXXXXXX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自XXXX年X月X日起算计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判决后,对方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院。

  (二)二审情况

  YY上诉后,提交了与XX交易期间的所有单据等相关证据,并在庭审中主张XX与其之间的实际交易情况既存在买卖关系,又存在合作关系。从买卖关系上讲,双方存在真实供货事实,且至今不是YY应退还购买款,而是XX还应付其货款XXX万元;从合作关系上讲,系XX主动联系YY从事煤炭合作事宜,并承诺在指定电厂,电厂接货及验收,电厂定价及付款等环节都没有问题并保证盈利,但最终却在多个环节出现问题,导致合作失败、经营亏损。而我方在庭审答辩后,又以书面形式讲明了双方合作的方式、交易的期间、合作买卖煤炭的情况(包括购货情况和支付货款情况)以及XX购进煤炭后的再次销售情况和XXXX年合同的履行情况。

  广州中院审查了XX及YY提供的材料,认为:首先,YY主张其与XX之间始终是以合作关系经营煤炭,但依据现有4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因此事实存疑。其次,在上述合作存疑的情况下,XX主张案涉的所有合同项下的交易均是与YY之间单纯的买卖行为,而YY亦确认案涉合同真实有效,且XXXX年的《煤炭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只是部分款项未结清。据此,不管YY与XX是以何种形式进行合作,其双方实际上也已经以履行案涉合同的行为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如此,如果XX确实向YY预付了XXXX万元货款,则YY在未供货的情况下理应全额退回货款。但是,XX称自己预付的是XXXX年《煤炭买卖合同》项下的货款,而该合同却明确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经买方煤炭验收和收货后,并由卖方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后X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合同执行期限至XXXX年XX月XX日,因此,XX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之时预付大笔款项,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亦不符常理。且即便如其所述,预付资金是为了便于YY向案外人购买煤炭,考虑到双方自XXXX年开始即存在多笔款项往来、互有支付行为,且双方均确认之前的账目未结算清楚,也不能当然推定该XXXX万元即为预付的货款。同时,XX主张的多次支付货款的总额与YY返还货款的数额显示YY已实际超过应返数额XXXX万元。由此,XX关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自述亦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XX支付的XXXX万元是否为XXXX年《煤炭买卖合同》项下的预付货款,以及该部分款项是否已经偿清,故XX要求YY依据该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退回剩余货款,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因此,广州中5院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本案的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XX的诉讼请求。

  特此报告。

  附:连越律师出具的《关于XX诉天津市光大格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分析及后期工作建议》

  (联系人:邝嘉林

  联系方式:XXX-XXXXXXXX)

  广东广之盈贸易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篇五:庭审分析报告模板

  

  校园庭审分析报告

  案件名称:刘小慧诉重庆市C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信息公开纠纷案

  学

  号:2姓

  名:周云云(原告代理人)

  学院专业:行政法学院行政法实务

  年级班级:2015级

  刘小慧诉重庆市C区国土资源分局信息公开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原告:刘小慧,女,身份证号码:55842,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扬路266号1幢32-2号,电话:。

  诉讼代理人:周云云

  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C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重庆C区直港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东,该局局长。

  一、案情简介

  原告刘小慧于2015年8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向被告邮寄《行政信息公开申请书》和《政府信息公申请表》,申请公开:(1)房屋所有权证字第51034、50346、50347等产权证书具体内容,即该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上述房屋证书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3)雨荷经济合作社所有的房屋证号000001、000002、000003、000004、000006和土地证为0909号等证的具体内容,即前述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复印件。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收到原告的申请,并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L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做出当日邮寄送达原告,告知原告:“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使用权证”适用专门的查询办法,原告应当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分别向重庆市C区国土事务中心和重庆市C土地权属中心查询。原告不服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5年10月21日想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模拟法院提起诉讼。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在开本案开庭前法院组织原被告就双方所提供的的证据进行交换,并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证据的意见,归纳了证据有关证据的争点。另外,在本案审理开始前,审判长核对了本案的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成员,询问双方是否清楚各自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双方均无异议。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中,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原告称:(1)被告不依法公开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2)被告一直拖延至法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才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属于严重的不作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3)被告作出的L国土信息【2015】38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的内容及适用法律错误。要求:(1)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所作的L国土信息(2015)第38号《政府信息告知书》。(2)责令被告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被告在答辩中称:(1)被告在法定的期间内依法对原告的申请

  作出了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2)被告依法作出C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在举证质证环节,被告提供了:(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政府信息告知书(C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4)邮政快件寄送单。用以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就被告提供的1、3、4号证据无异议,但是就被告的2号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办人、回执编号两处处为空白提出了异议。被告就此异议并未给出合理说明。原告向法庭举示了如下证据:(1)C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用于证明被告的告知内容以及法律适用错误,以及被告的消极不作为。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最后,合议庭总结了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主要为:(1)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2)被告所作的C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政府信息告知书》适用法律及内容是否错误。

  (三)法庭辩论

  在法庭辩论原主要围绕:(1)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2)被告所作的C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政府信息告知书》适用法律及内容是否错误。展开辩论。原告代理人在辩论中称:(1)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收到原告的申请,在法定15个工作日内的前14日内迟迟不予答复,直至最后一日,即2015年9月21日才做出答复。另外在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最后两项经办人一栏为空白,可以看出被告行政机关没有安排专人经办,没有很好的积

  极履行法定义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前半句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半句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其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间内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二被告的行为恰恰与之相悖,同时也违反了行政法基本原则高效便民的要求。因而,被告的行为属于消极不作为。(2)被告作出的L国土信息公开[2015]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生效)和《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生效)及有关规定,分别向重庆市C区(九龙坡)国土事务中心和重庆市C区土地权属中心查询。

  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第二款规定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C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具体事务由其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第八条规定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查询服务,并为其复印资料提供便利。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实施,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

  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对房屋土地权属查询的具体规定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另外《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均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前颁布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不能适用于《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所以被告应当适用《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以上规定告知原告到重庆市C区(九龙坡区)原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3号)查询,而被告却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告知原告分别到重庆市C区(九龙坡)国土事务中心和重庆市C区土地权属中心查询。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前半句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所以,被告的告知行为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被告在辩论中称:(1)被告依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并无拖延和不作为行为。(2)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使

  用权证”适用专门的查询办法,原告应当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分别向重庆市C区(九龙坡)国土事务中心和重庆市C区土地权属中心查询。因而,被告的答复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在最后陈述阶段主要重申了:(1)被告拒绝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消极不作为行为。(2)被告的答复适用法律错误。(3)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涉案《政府信息告知书》并责令原告对原告的申请重庆作出处理。被告在最后陈述阶段强调了:(1)被告的告知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消极不作为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庭审分析

  此次行政审判模拟庭审已经结束,但对于一个法律人而言这仅仅是一个新的开始,审判结果不是我们模拟法庭追求的核心,我们的重点在于经过此次模拟法庭的最初筹备到正式开庭审理,以及庭审结束之后我们从中所能发现的问题,我们从这次模拟庭审中吸取的行政审判的经验和教训这才是我们开展模拟法庭的意义所在。现将此次模拟法庭的一些感受总结如下;

  (一)模拟庭审的整体评价

  单就整个庭审过程而言,在形式上基本上把握了一个行政基本的审判流程,但是仍存在一下一些问题:(1)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区分不够明显。(2)程序的先后顺序不够清晰和熟悉。例如,在庭审中,原被告举证之后,便直接要求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开始进行法庭辩论,遗漏了质证环节,法庭辩论进行种又将庭审程序拉回到法庭质证环节。(3)合议庭仅仅是形式上的流程推进,并没有从庭审的实质上作推进。例如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并没有实质上的处理,另外对原被告的辩论争议焦点也未作出实质上的处理。(4)庭审各方的语言不够精炼和专业。总之,我们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此次模拟庭审,既要看到庭审的成绩也要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并继续改进和完善。

  (二)语言表达不够精炼和专业

  在本案额诉讼中我们明显地感觉到诉讼三方在庭审中的语言的表达上不够专业和精炼。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人群体,专业精炼的法律语言的使用以及表达的严密逻辑性能够让对方当事人以及合议庭快速准确地理解你所要表达的意思,促进诉讼效率和赢得更大的胜诉机会。

  (三)自我角色定位与评价

  作为本次模拟庭审的原告代理人,我对自己的表现的评价如果按照百分制的话应该是59分。在这个模拟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代理中没能很好的把握行政审判的特点。

  在行政诉讼中,案由大致可分为行政机关作为和不作为两类,因而在针对这两类不同的行政案件的时候其中点就会有所不同,就作为

  而言,代理的理由就应着重强调被告行政机关无作为的权力或者有作为的权力但是作为侵权;而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重点就应当落在说明被告行政机关有作为的义务而不作为。只有抓住了这些核心的代理要素才能从根本上论证被告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并否定被告的行为,获得法法院的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本案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得案件,被告告知原告到别的地方查询也即被告行政机关拒绝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这样的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作为代理人的诉讼主攻方向应当是论证被告行政机关有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而不公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来解决原告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诉求。

  我在本案的代理中,主攻的方向却放在证明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所依据的法律适用错误之上,当然法律适用错误可以作为代理的一个理由,但是在本案中,即使法院最终采纳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所依据的法律适用错误,但是这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原告想要获取政府信息的问题,被告完全可以依据大力中所指的正确的法律规范作出新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原告到有关机关查询。综上,在本案的代理中,作为代理人我没能把握本案代理的核心实质,诉讼的重点有些偏。

  另外,在本案的代理中我的代理意见是被告行政机关的作出告知的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但是本案的被告行政机关的行为的实质是行政不作为,本案被告的告知书事实上拒绝了提供原告申请公开得政府信

  息,因而从行为本质上讲被告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因而,在代理的过程中的代理的着力点就应该放在证明被告行政机关的消极不作为这一事实之上,只有证明了该点事实之后,才能也就自然而然地撤销了被告作出的告知书并可要求被告依法提供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2)没能很好利用目的导向的诉讼思维方式。

  在本案的代理中,接收案子之后没能很好的思考和掌握原告既然在得到被告的明确告知到其他地方查询的情形下为什么还要起诉被告。作为引起本诉讼的重要原因,在诉讼的策略制定、主攻方向的把握以及诉讼的目的上都会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另外,了解案件的原因也有助于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做到在诉讼中有备无患。另外,我在代理本的诉讼中几乎安全忽略了诉讼的目的,当然这也跟对待本次模拟法庭的心态有关系,我虽然在尽全力地准备本次诉讼,但是最开始的诉讼目的就是为了找话说,后来在准备的过程中死者对案件的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之后才改变了诉讼的目的。

  本案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诉讼的重点进攻方向应该是被告作为公开主体却不依法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这样才能既撤销被告的《政府信息刚开告知书》,有能使被告依法按照原告的申请的内容和形式为原告提供相应的政府信息。而我在本案的诉讼中却把诉讼的重点放在了其他的一些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细枝末节上面,该点已在(1)中进行了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四、感悟与收获

  模拟法庭是我们法学学习的重要内容,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平台。通过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实行实务操作。巩固法律专业知识,了解行政领域现行的法律法规,掌握司法实践中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审判等程序。了解律师代理行政案件的整个流程及调查取证、法庭辩论等操作技巧,掌握主要的法律调整方法,提高了实案操作能力。掌握所学行政法理论知识,进一步了解法律实质,同时通过参与案件审理,建立感性认识,获得初步的法律适用技能与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扩大知识面,为以后学习以及实践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我们自身的很多不足,争取在之后的学习中不断加强学习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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