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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9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7-24 14:36:01

篇一: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XXX公司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

  (试

  行)

  (XXXX年XX月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内容及适用范围............................1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2第四章

  重大事项范围..............................2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6第六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6

  第七章

  决策执行..................................8第八章

  决策监督..................................9

  第九章

  责任追究..................................9第十章

  附则......................................10--

  --XXX公司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为明确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规范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有效防范决策风险,保障公司及出资人利益,根据广安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内容及适用范围

  1.本办法规定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及规则、决策执行、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支部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统称决策机构,下同)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管理。子/分公司应参照执行。

  --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1.

  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党内法规、党的纪律和有关方针政策,保证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

  2.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由参与决策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3.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征求XX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4.科学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加强前期调研论证和相关咨询,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务实性和高效性,减少决策失误。

  第四章

  重大事项范围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1.重大决策事项

  主要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公司党支部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主要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举措、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宜,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事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3)公司改制重组、兼并、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投资、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4)参照XX园区党政办公室XXXX年XX月XX日印发“XX办发〔XXXX〕XX号《XX园区党政办公室关于规范XX公司经营管理的通知》”及《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规定了固定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购置、处置及减值审批权。

  XX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必须严格遵循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健全资产登记、管理具体办法,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所有动产、不动产及债权股权等资产处置,必须事前报园区国资委初核并提出意见,再经园区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由XX公司依法进行处置,园区国资委全程参与监督。

  (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营计划、重大人才引进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拓展新产业、开发新产品方案,以及重大诉讼、仲裁,重大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6)绩效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福利、公积金、医疗--

  --保险、养老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7)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

  (8)按规定应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决策事项。

  (9)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主要指涉及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职务调整,包括以下事项:

  (1)按照〔XXXX〕XX号《XX园区党政办公室关于规范XX公司经营管理的通知》、《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及《董事会任命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公司直接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任命、解聘。

  (2)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财务负责人等领导人员的推荐或委派。

  (3)向上级推荐领导人员人选的确定。

  (4)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主要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装备、技术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事项:(1)对外投资:XX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投资都必须由XX公司--

  --董事会集体决策。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由XX公司自行组织实施,监事会参与监督;投资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的必须在事前书面报经园区国资委及园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必须在事前书面报经园区领导集体研究同意或按程序报经园区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2)融资方面:XX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项目融资必须履行书面报批手续,融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必须在事前书面报经园区国资委及园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融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在事前书面报经园区领导集体研究同意或按程序报经园区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3)重大技术引进、技术转让项目。

  (4)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公司年度预算内的和已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的资金调动和使用,按照XX园区党政办公室XXXX年XX月XX日印发“XXXXX发〔XXXX〕XX号《XX园区党政办公室关于规范XX公司经营管理的通知》”及《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执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1)XX公司及其子公司单笔支出金额在1000元至50万元以下的由XX公司监事会主席审核,董事长、总经理及相关人员按相关权限审签;单笔支出金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的必须经XX--

  --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审签;单笔支出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必须经董事会集体研究,并报园区国资委及园区分管领导审签。公开招投标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严禁将同一项目同一批次拨款分为多笔以逃避监管。

  (2)对外捐赠、赞助。

  (3)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党支部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经集体研究做出决策。

  1.涉及经营管理和工程建设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采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方式进行决策。

  2.涉及党务的重大决策事项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党支部会进行决策。

  3.决策采取票决、举手表决、口头表决等表决方式。

  第六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

  1.

  决策事项的提出。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公司领导直接提出。职能部门提出的决策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列入决策会议议题。

  --

  --2.决策事项的论证。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应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论证,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决策事项,应将项目分析报告提交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如需要事前做出资产评估或审计的,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可委托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或审计。在此基础上,编制决策事项的可研报告(或分析报告)以及备选方案。

  3.征求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4.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5.

  集体决策会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1)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可研报告(或分析报告)、备选方案、法律审查意见以及审计报告等。

  (2)通知与会。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

  --(3)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

  (4)会议决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要事先与党支部沟通,听取党支部的意见。进入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党支部成员,要贯彻党支部的意见或决定。

  5.5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充资料按规定上会;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支部、董事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5.6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公司对此已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5.7

  为保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参与决策人员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5.8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七章

  决策执行

  --

  --1.公司党支部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行政部按照职责分工是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议通知和会议决定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的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负责按规定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负责督办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

  2.公司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对实施过程中可预见及已发生的风险,执行部门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制定相应的预案措施。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决策监督

  1.公司党支部及公司经营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2.党支部纪检、监事会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机构。

  第九章

  责任追究

  --

  --

  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和有关法规制度追究责任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既不报告也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5.

  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章

  附则

  1.

  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拟稿并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XXXX年XX月XX日

  --

篇二: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规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公司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资产出售、出借、出租、顶账等)、机械设备及车辆购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五)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五险一金”缴纳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七)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八)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九)党的建设、公司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

  (十)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对公司违法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

  (十二)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四)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干部的推荐、管理、培训、教育。

  (二)公司向上级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基层领导干部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

  (四)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的考核、推荐、晋级、聘用(解聘)、奖惩等。

  (五)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调整。

  (六)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公司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养护大、中小修计划、大宗物资采购等。

  (二)公司重大工程专项项目。

  (三)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月)度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三)公司专项资金使用。

  (四)公司集中发放的奖金、津贴等。

  (五)公司非生产性资金使用。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按集团公司、物流集团、公司各部室相关规定以及各总站权限范围执行。

  第三章决策方式涉及“三重一大”决策问题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经理办公会会议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第八条重要干部任免。根据干部任用选拔四项监督制度的规定,机关中层干部的任免,应由本人所在党组织提出初步意见,通过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公示等必要程序后,由公司党总支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决定。

  第九条重大项目安排。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由公司各相关部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大额资金使用。大额度资金必须由相关部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公司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党总支会议或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决策规则及程序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二)、(三)、(五)、(六)、重大事项时应经经理办公会会议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

  第十二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公司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一)由部室提出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经分管领导审阅后由分管领导提出,如需部室说明的由相关部室进行说明。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三)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度,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需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第十六条重要人事任免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由公司党总支会议提名、讨论,任免、聘任(解聘)管理干部。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应按照公司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决策前的运作。

  凡属重要人事任免应在召开党总支会议决策前进行民主考核公示。

  第十七条重大项目安排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第十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的运作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月)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不得化整为零使用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有意规避集体决策或公开招投标。

  第十九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党政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的领导班子成员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会议决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应及时传达到广大职工。

  第二十二条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

  第五章决策执行第二十四条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如遇严重分歧的,一般推迟作出决定.第二十六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七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八条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决策监督第二十九条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党总支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公司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公司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时,应当将公司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

  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主动并及时向党政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

  三是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职代会、党建思想工作暨党风廉政工作会上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五是充分发挥下级党组织和职代会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内部通告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及公司、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如遇紧急情况,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做出决策的,应及时向党总支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承担相关的决策责任.第三十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领导班子决策违规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司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与上级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公司党总支会议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XXX省森工系统国有企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XXX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规范森工系统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企业科学发展。结合森工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规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四)坚持科学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点强化决策前的信息收集、调研、论整理为word格式

  证、评估等关键环节。整理为word格式

  (五)坚持规范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议事规则和领导干部各自职责、权限进行。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等事项。

  (二)企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突发事件、灾难、公共危机、公共安全事件处置等事项。

  (四)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方式重大调整等事项。

  (五)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产品价格的制定;停产、转产和从事高风险经营开发等事项。

  (六)资产处置和产权变更;企业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外投资、入股、收购、注册;招商引资及重大优惠政策等事项。

  (七)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合并与分立、变更;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事项。整理为word格式

  (八)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分配的调整;职工就业、下岗、安置、培训、救助、社会保障、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职工住房、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

  (九)企业须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需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管理的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

  (二)企业基层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

  (三)其他重要岗位负责人的任免。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经营性项目,如营林、林产工业、种植养殖业、森林食品业、北药业、森林旅游业、清洁能源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企业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非经营性项目,如学校、医院、给排水、供电、道路等社会性基础设施项目。

  (三)企业利用资产和自然资源与他人合作的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财务计划作出重大调整。整理为word格式

  (二)企业计划外资金单项累计支出20万元以上的。

  (三)捐赠、赞助、赔偿、信访处理等单项累计支出金额5万元以上的。

  (四)企业年度内给职工发放奖励、奖金、慰问金等单人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五)以物抵债处理企业应收帐款10万元以上的。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以领导班子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用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企业领导人可临时做出决策,事后履行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将决策内容通知与会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参与决策人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政领导班子要做必要的沟通和磋商。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整理为word格式

  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整理为word格式

  第十一条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决策作出后企业领导人要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责任部门。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六条

  凡涉及企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凡涉及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资产管理、重大项目、大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事项必须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重大事项报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凡涉及企业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整理为word格式

  必须经书记办公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凡涉及民生和企业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整理为word格式

  第四章

  决策监督

  第十七条

  党政主要领导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及决策后的实施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企业纪检监察机关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发现决策或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总局、管理局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公开、局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电视媒体、政务电子屏和政务公示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整理为word格式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必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失误,党政主要领导应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成员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的,可以免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党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XXX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解释。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可及时向总局汇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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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下简称“***”)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规范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国资委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就***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原则,确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民主性。决策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决策信息全面准确,保证决策民主。

  科学性。决策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听取专家论证和咨询意见,保证决策科学。

  合法性。决策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行使经营权,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股东会)、董事会、—

  1

  —

  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重要举措;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或者投资计划、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三)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七)收入分配,包括年度工资总额方案、薪酬分配与考核方案,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资产(股权)转让、划转、评估及引起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等的事项;

  (九)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的事项;

  (十)发行可交换债券、股权质押、公开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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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股份等可能导致公司失去国有控股地位的事项;

  (十一)与关联方的交易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对外租赁经营期限在3年(含)以上的事项;

  (十三)组织结构设置和调整、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十四)章程制定和修改;

  (十五)重大法律纠纷、诉讼、仲裁和涉及安全稳定的重要举措,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方案;

  (十六)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重要事项;

  (十七)其他可能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和对公司全局性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八)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及出资人或自治区国资委规定国有企业应采取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直接管理的下属单位(包括派出机构)领导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部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单位(包括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或聘用、解聘;

  (二)推荐和外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班子成员、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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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负责人;

  (三)***领导副职和中层干部后备人才推荐或确定;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

  (三)融资计划、银行借贷、上市、发行债券等融资事项;

  (四)从事股票、期权、期货、证券等高风险金融业务;

  (五)对所投资企业外的单位提供担保或代开信用证,以及超出参股比例对所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和代开信用证;

  (六)重要设备采购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万元人民币);

  (七)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单项合同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万元人民币);

  (八)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九)其他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设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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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资金运作行为,包括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二)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

  (三)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实行并坚持党委决策前置原则,即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先由***党委召开党委会研究同意之后,再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并不得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决策。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证决策过程科学民主和决策结果公正合理。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做好充分酝酿准备。

  (一)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由承办或有关部门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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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和报告,经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党委和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专业性强的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或咨询、评估;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须公示,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领导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委和领导班子成员应通过合适的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和沟通,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董事会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经过公司党委会研究同意和领导班子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会前告知。提请党委会和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须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决策事项的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决策人员和其他需要事前知会决策事项的人员,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要做好会前沟通,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四)事前报告。决策事项应当由集团公司(出资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与集团公司(出资人)沟通好,听取其意见。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集体讨论和表决。

  (一)“三重一大”事项党委和领导班子决策会议上,各班子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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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委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二)“三重一大”事项会议要严格按照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尤其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公司办公会、董事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负责,党委、办公会、董事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三)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原则上要半数以上(含半数)出席人员出席会议,涉及应当由集团公司(出资人)决定事项的或应当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的,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人员出席会议。

  (四)“三重一大”事项需表决的应按规定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人事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项逐个表决。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存在严重分歧,应暂缓决定,并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重新按集体决策程序进行表决。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决定,特别是班子成员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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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纪要。党委和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以及相关人员。

  (六)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对尚未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要如实记录,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案。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酝酿、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决策后,公司负责人应当按照班子成员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会议作出决议后,应按照责任分工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执行。

  (二)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公司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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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四)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委和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和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涉及母公司审批、决定事项或其他决策事项对母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应提前7天将决策事项及相关材料报告母公司,母公司要按本办法规定对控股子公司报告事项作出决策,母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参与控股子公司决策的人员应当按照母公司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母公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及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按照出资人(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直接做出决定的事项,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四章

  回

  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回避人是指其本人、有直系血亲及其他关系密切者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决策参与人。

  第十四条

  回避人对决策事项应自动回避讨论和表决,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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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影响其他决策者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回避制度与国家相关干部回避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构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纪律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经***集体决策后,按有关规定应当报集团公司(出资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和备案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或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报审报备。

  第十八条***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及其下属企业及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自2022年3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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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1总则

  为落实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促进下属二级单位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下属二级单位持续健康发展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细则。

  2基本原则

  2.1坚持党的领导。党委在下属二级单位发挥领导作用,下属二级单位重大问题经过党委研究或决定,确保下属二级单位的正确发展方向。

  2.2集体决策。下属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主体依据各自职责权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2.3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有关政策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有关政策等要求,保证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4科学决策。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防控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

  2.5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参与决策人员充分行使权利,提高决策的民主性。

  3“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下属二级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3.1重大决策事项范围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下属二级单位班子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下属二级单位的生产经营、机构调整、人才队伍建设、收入分配、绩效考核、利益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废止,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维护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3.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范围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为加强下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由下属二级单位聘任的管理人员和下属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3.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范围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下属二级单位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以及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3.4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范围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公司规定的授权资金限额内的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

  4.1党委(党总支)

  4.1.1党委(党总支)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制度履行职责,在下属二级单位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据规定讨论和决定下属二级单位重大事项。

  4.1.2党委(党总支)议事与决策的主要方式是党委(党总支)会。党委(党总支)应当就工作职责、组织原则和议事规则等进行明确和规范,制定、修订党委(党总支)工作规则。

  4.2领导班子

  4.2.1领导班子坚持集体决策,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体现集体意志。

  4.2.2下属二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5.1“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分别以召开党委(党总支)会、领导班子会的形式,按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以传签方式决定的、由个人或者少数人临时决定的,相关决策主体应当在事后按照程序予以追认。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并应当在事后及时向相关决策主体报告。

  5.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组织安排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形成建议方案。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问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充分听取下属二级单位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建议。

  5.3对由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决策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会前审核。

  5.4“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提前告知参与决策人员,并向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5.5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当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人员参加方可进行,其中,会议议题涉及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参加。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研究或决定。会议讨论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在参与决策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决议。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于存在严重分歧的,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5.6会议应当详细记录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情况,记录应当包括参与决策人员及其发表意见,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等。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安排专人起草会议纪要并审定签发。会议文件、记录、纪要等资料应当按规定及时存档备查。

  5.7参与决策人员凡涉及本人、直系亲属、特定利益关系人有关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回避。

  5.8下属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决策后评价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

  6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6.1党委(党总支)书记、主任为下属二级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6.2下属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权力行使的监督与管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6.3“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定后,下属二级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上报决策情况。对于超过本单位决策权限的事项,应当报上级履行审批程序。下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决策人员对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6.4如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决策目标不能实现或者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和论证,并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6.5下属二级单位纪委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上级巡视组、审计、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的反馈问题,结合公司党风廉洁建设年度考核等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向党委和公司纪委报告时,应将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6.6下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应当作为党委(党总支)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6.7参与决策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党纪处分和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附则

  本细则的制定、修订经下属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和领导班子审核同意。

  8附件

  下属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及权限分配表(参考公司文件)

篇六: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全面提升企业领导人员勤勉尽责、诚信守法能力,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职务调整等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资源配置、盈利能力、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在不同用途和情况下,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使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律例、党内律例和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保证决策正当合规。

  (二)规范决策。必须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按规定应当报股东单位审批的必须报批。

  (三)民主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四)科学决策。决策前应当充分调研论证,特别要做好前期可行性研究,必要时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公示等程序。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列入董事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审定公司的谋划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制定公司合并、分立、闭幕大概变更公司体式格局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列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决定、决议和部署的工作安排。

  (二)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方案、年度投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拟订投资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年度预算内50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事项。

  (四)拟订公司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公司中层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任免。

  (七)拟订公司员工薪酬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

  (八)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及其它需要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策事项范围:

  (一)审议并经由过程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闭幕、破产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二)选举或罢免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三)审议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改制方案、重大改革步伐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并经由过程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间接涉及职工亲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大概重大事项。

  (五)其它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三章决策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决策体式格局: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职责范围确定决策机构,并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履行程序,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二)研究公司改革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等,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的,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决策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包括会前、会中、会后三局部,一般该当包括查询拜访研究、论证评估、酝酿沟通、集体讨论、规范表决、组织实施、监督执行、责任追究等环节。

  (二)“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提交议题的职能部室应按照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范围制定详实的议案,并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和主要负责人确认。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可作为会议议题。

  (三)对拟决策议题,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室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对涉稳事项组织稳定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涉及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的内容应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把关。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事先就相关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征求公司或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涉及提拔的,应当事先开展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个人档案核查工作。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应对资金使用的需要性、预期收益、风险躲避等内容举行全面分析评判并形成议案。

  重大投资事项,职能部室对项目初审后应提交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集体决策前,职能部室应向与会

  人员提交尽职调研报告、经认定的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论证、咨询或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拟合作方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参与决策人员之间、部室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有关规定提前送达,保证其在会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职代会决策事项应将有关情况提前7日印发给职工代表。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出席人数应达到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其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六)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进行票决。

  (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全程纪实并形成集会记实,包括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意见、决策结论等。集会记实、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的纸质和电子资料应存档备查。

  (八)“三重一大”事项的落实,应按照领导班子分工确定牵头领导、工作部室及责任人,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第九条监事会应列席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其他集会。公司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与监事会事先沟通。

  第十条按规定需由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事项,在组织实施前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四章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紧急情况必须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作为会议资料保存。与会半数及半数以上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十三条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中,对于有实质性争议事项,应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

  会议讨论。会议原则通过但具体事项尚需完善的,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室应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会人员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论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需公开或公示的事项,应按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集体决策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决策规则、程序和纪律要求,给国有资本权益、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讨论或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首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集体决策违反法律律例或相关制度规定的;

  (二)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替代集体决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

  定、事后又不及时报告,以及虽事后报告但经集体决策程序认定临时决定不正确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的;

  (四)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广泛征求意见或充分调研论证而导致决策失误或产生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

  (五)职能部室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责任、未提供真实情况和完整的可行性方案或知情不报而导致决策失误的;

  (六)故意规避集体决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七)在决策执行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和部室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的;

  (八)决策事项涉及预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九)违规拆解资金、项目和工程额度等,规避集体决策或公开交易程序的;

  (十)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会议记录不规范甚至篡改、销毁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对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并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依照企业经营投资失误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相关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未造成资产损失的,依据企业内部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长、负责人分别为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首要责任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自觉承受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和监事会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篇七: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XXX省森工系统国有企业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XXX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规范森工系统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企业科学发展。结合森工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规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四)坚持科学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点强化决策前的信息收集、调研、论

  证、评估等关键环节。

  (五)坚持规范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议事规则和领导干部各自职责、权限进行。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等事项。

  (二)企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突发事件、灾难、公共危机、公共安全事件处置等事项。

  (四)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方式重大调整等事项。

  (五)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产品价格的制定;停产、转产和从事高风险经营开发等事项。

  (六)资产处置和产权变更;企业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外投资、入股、收购、注册;招商引资及重大优惠政策等事项。

  (七)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合并与分立、变更;内部

  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事项。

  (八)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分配的调整;职工就业、下岗、安置、培训、救助、社会保障、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职工住房、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

  (九)企业须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需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管理的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

  (二)企业基层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

  (三)其他重要岗位负责人的任免。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经营性项目,如营林、林产工业、种植养殖业、森林食品业、北药业、森林旅游业、清洁能源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企业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非经营性项目,如学校、医院、给排水、供电、道路等社会性基础设施项目。

  (三)企业利用资产和自然资源与他人合作的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财务计划作出重大调整。

  (二)企业计划外资金单项累计支出20万元以上的。

  (三)捐赠、赞助、赔偿、信访处理等单项累计支出金额5万元以上的。

  (四)企业年度内给职工发放奖励、奖金、慰问金等单人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五)以物抵债处理企业应收帐款10万元以上的。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以领导班子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用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企业领导人可临时做出决策,事后履行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将决策内容通知与会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参与决策人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政领导班子要做必要的沟通和磋商。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决策作出后企业领导人要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责任部门。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六条

  凡涉及企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凡涉及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资产管理、重大项目、大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事项必须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重大

  事项报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凡涉及企业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必须经书记办公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凡涉及民生和企业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决策监督

  第十七条

  党政主要领导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及决策后的实施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企业纪检监察机关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发现决策或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总局、管理局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公开、局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电视媒体、政务电子屏和政务公示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必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失误,党政主要领导应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成员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的,可以免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党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XXX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解释。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可及时向总局汇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保障制度

  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是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的重要环节,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为搞好我镇学校的安全工作,作到点点有人管,事事有人抓,责任明确,目标落实,特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组织保障制度。

  1.学校校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各业务副校长负责本部门安全

  工作的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各中层领导负责本口对应业务、功能室等一系列安全事项,村小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当周值班领导负责统筹安排、管理当周校园安全工作,当周值周教师、安全巡查人员为本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教师是该班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科任教师为本堂课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2.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按月向中心学校上报各校(含村小)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和目前还存在的问题,解决学校发生的突发情况,认真抓好学校的周边环境的整治,督促学校后勤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排除,统筹安排辅导区的安全工作。与相关负责人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并按责任书进行目标管理。

  3.学校后勤领导负责搞好校舍、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查处理。

  4.各班班主任教师应对本班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利用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纪律教育,规范学生的言行,体卫工作负责人要利用“两操”、集会等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卫生教育。

  5.值周教师要负责监管好本周内学生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学生在校休息期间的安全工作由值周教师负责具体落实,值周领导监管。

  6.值周教师要负责本周内每天学生的晨检工作,发现未到校

  学生应及时通知班主任,由班主任及时通知家长及时妥善处理;发现有患病的学生要与班主任教师协同解决,并及时报告值周领导;搞好学生集会时通道的值勤,及时疏导学生。

  7.任课教师负责管理本班学生纪律,发现有无故未到堂上课或身体异常情况的学生要及时报告班主任处理。

  8.各校负责人和分管常规工作的领导要加强对校园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学校临时安全工作以临时安排为准。

  10.未尽事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补充规定。

  (二)学校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学校岗位安全手册)

  (三)学校安全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安全管理,使安全工作及时、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1.每月校长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全面分析、处理、部署学校安全方面工作。

  2.校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校月安全工作会议,可以由主管副校长主持月安全工作会议。

  3.学校因工作需要或传达上级部门紧急通知,由校长或主管副校长召开临时安全工作会议。

  4.每周五利用学校周例会总结、分析、落实当周安全工作,并布置下周安全工作。

  (四)学校安全计划制度

  1.每年初,由主管安全人员依据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学校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2.安全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应涵盖所涉及的安全各个方面,主要包括:安全制度、预案的审核修改、安全业务培训、安全教育及宣传、安全疏散演练、安全设备设施购置资金投入等相关工作。

  3.安全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制订后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由校长同意后执行。

  4.安全工作年度计划除特殊情况外(实施日期与上级临时工作安排冲突、因不可抗拒自然因素影响等),不得随意变更计划内容的实施时间。

  5.对不能按时进行的工作计划内容要及时选择时间实施,确保产生最大的效果。

  6.安全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内的阶段性重点工作要有实施方案、总结、影像资料等材料。

  (五)学校安全检查制度

  1.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达到防患于未然,促进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本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校内安全管理工作

  3.安全检查分类和内容

  (1)每学期检查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情况,对学校制订的制度、预案进行审核、修订。

  (2)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半月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分析,通知责任部门按照方案及时整改。

  (3)学校安全员、值周领导每日进行一次日常安全工作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4)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安全工作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5)值日值宿教师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对校园各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并做好记录。

  (6)班主任每天上班后、下班前对本班级进行防火防盗安全检查,处理发现的问题。

  (7)体育教师加强体育课的安全教育,认真检查场地器材,加强学生课堂安全监管,避免学生发生安全事故。

  (8)功能室负责人经常对功能室进行防火防盗安全检查,每次使用后的功能室均要检查门窗是否锁闭,电源是否关闭,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处理。

  (9)教务处加强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工作,严格落实《实验

  11操作规程》,加强危险药品管理,保证学生实验课不出现意外伤害事故。

  (10)学校安保、门卫人员根据岗位制度进行例行出入校门安全检查,对出入校园的车辆及人员进行登记;负责校园安保巡逻;依据其它相关安全制度开展工作。

  4.事故隐患及整改

  (1)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分类进行登记存档,做到边查边改,及时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事故隐患整改做到定人、定时、定整改措施,不准相互推诿。

  5.考核

  (1)加强对检查人员的考核,要有记录、有统计,对查出的违章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条例严格重处;

  (2)对下达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未能按期解决好隐患的,按违纪处理,对造成事故者要追究其责任。

  (六)学校安全工作档案登记制度

  安全档案的建立、完善和管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工作计划部署档案、消防档案、重点部位档案、易燃易爆危险品档案等。安全档案的管理工作,由保卫部门负责。安全档案应包括安全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情况。

  一、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21.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部署,各种安全文件资料。

  2.单位基本概况,重点部位情况。

  3.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职责。

  4.各种安全制度、预案。

  5.各种安全设施、器材情况。

  6.各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学校安全工作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措施等必须编码及归档备查

  7.其他与安全有关的情况。

  二、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设施、器材定期检查记录,维修保养的记录。

  2.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

  3.安全检查、巡查记录。

  4.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5.安全情况、事件、事故及处理记录。

  6.奖惩情况记录。

  7.其他有关安全管理的情况。

  (七)学校安全教育制度

  为提高全体师生安全防范能力,培养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安全教育应包括以下内容:(1)交通安全教育;

  13(2)防溺水安全教育;(3)消防安全教育;(4)饮食卫生安全教育;(5)用电安全教育;(6)实验和社会实践活动安全教育;(7)校内及户外运动安全教育;(8)防地震及它自然灾害的安全教育。

  (9)网络安全教育;(10)防中暑、防煤气中毒的安全教育;(11)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12)心理健康教育;(13)传染病防控知识教育。

  (14)各种法制教育

  2.学校要定期开展师生安全教育和实践活动,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师生安全防护能力。

  3.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和防灾减灾日等活动,根据教育主题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

  4.学校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的布局状况,并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师生进行应急撤离、疏散、逃生演习。

  5.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法制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阵地和设施,开展安全法制教育;至少每两周一节安全教

  14育课,必须做到计划、教材、教师、课时四落实,建立稳定长效的安全教育机制。

  6.学校要根据地域、环境特点,把放假前、开学初、冬夏季来临前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和防中暑、溺水、煤气中毒等方面的专题教育,并传授发生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和基本技能。新学年开学要进行引导新生熟悉校园,熟知学校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意识。

  7.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家校联系,取得学生家长的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的疏导工作。

  9、开展好放学前一分钟安全教育,依据季节时令进行安全法制教育。

  (八)学校应急疏散演练制度

  为提升学校应急疏散演练的组织和管理水平,强化师生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培养学生终身受益的安全素养,特制定本制度。

  1.成立应急疏散演练领导小组,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由专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疏散演练方案。

  2.学校根据应急疏散演练方案进行疏散演练活动,有图片、视频资料过程材料,有总结。

  3.每次疏散演练前都要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154.不断提高疏散演练质量,对每次演练所出现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落实。

  5.每学期进行不少于四次的应急疏散演练,老师和学生要熟知疏散路线和自救方法。

  6.教职工要熟知组织疏散的工作岗位职责,疏散时能够做到及时到位并懂得如何引导学生疏散。

  (九)学校安全培训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教师是安全工作的主力军,为了使之能够更好进行安全教育工作,较系统地掌握安全知识,特制订本制度。

  1.学校每年组织全体教职工、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一到两次的安全业务培训。

  2.学校应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3.每次安全培训要做到人员、时间、内容和质量四落实。

  4.学校应将安全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内,按时组织实施。

  5.根据培训内容不同、参与人员不同,可以分批进行相关安全培训。

  6.安全培训后要将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十)学校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让学校安全信息工作及时发布和传递,结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制定本校安全信息报

  16告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常规报告

  1.建立家校联系名册,通讯信息准确无误,方便学校与家长取得联系。

  2.学校实行《晨检制度》,每天早上由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晨检工作,并将学生信息及时上报学校医务室进行汇总。

  3.学生上课期间学生出勤情况,由该节课任课教师负责。

  4.学生未按时到校,班主任应及时与监护人取得联系,确认学生信息,无法联系或发生异常的要上报政教处。

  5.学校与上级主管部门建立报告制度,按时上报学校当日、上周学校安全状况。

  二、学生事故信息报告

  1.校园发生突发性事件后,学校要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流程进行处理。

  (1)事件发生后,教职工要做到谁发现谁报告的原则上报学校。

  (2)发生严重或重大事件,教职工报告学校后,学校要在第一时间由报告人迅速报告教育局,情况紧急可以采用先口头后书面的形式报告。

  2.学校应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同时以最快方式将伤者紧急送至附近医院救治,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13.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保护事故现场及证据的保存工作,做好记录工作。

  4.报告的信息必须是真实记录,经确认可公开发表的信息,公布事实时间、数字必须准确;事故原因要根据学校所掌握的信息公布。

  5.刑事事件由保卫处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后,及时处理。如实向家长阐述事故经过,确系校方责任不相互推卸。

  6.公布的受伤情况以医院诊断结果为准,伤残等级以司法鉴定部门为准。

  7.不清楚的事实,待有关方面调查后再公布;涉及学生及家庭隐私的,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做好伤害事故及处理工作的分析、总结、存档工作。

  (十一)学生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制定并于日前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

  1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我校依据学校校情,制定以下学生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1.班主任要根据学校不同时期的作息时间变动,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通过学生本人或家访、电访、来访等方式,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2.班主任要严格考勤制度,每天利用早自习时间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统计,若发生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班主任要尽快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如果联系不上其监护人,或事态严重,必须向政教处报告。

  3.班主任在平时的工作中,如果发现学生身体和心理出现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在及时告知其监护人的同时,必须上报政教处。

  4.班主任要排查班级中是否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如果有,要及时告知政教处,政教处做好这些学生的安全信息记录,并和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对这些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一些不适合这些学生参加的活动,班主任要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可私下告知他们可以不参加,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5.班级如果发生了学生安全事故,要迅速向学校有关处室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漏报,以保证学校在第一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救助,学校按照“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1减少损失”的原则处理事故,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学校安全奖惩制度

  1.把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程,建立调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具体落实。各部门负责人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2.安全办、政教处负责学生的安全,经常性地向学生宣传安全常识和法律常识,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好档案资料。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问题,督查全校安全工作,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确保学校平安稳定。

  3.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随意组织学生外出,如需要进行社会实践调查活动,提前向负责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学校组织统一安排,原则上不准学生开展外出活动。如因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发生安全问题,组织者负主要责任,并年终考核扣除相应安全项得分。

  4.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在校的安全,保护好本班的公共财产和教学设施。严禁学生上、放学乘“三无”车辆和超载车辆;禁乘“摩的”。严禁学生下河洗澡。对生病学生要做好处理,严重的要报告并及时送医院。严禁学生带刀具和不安全物品,发现要随时收缴。科任教师负责上课学生的安全,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直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安全,下课随学生后行,指导有序离开。如工作不到位发生事故,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并年终考核扣除相应安全项得分。

  25.教师分时段,分区域负责本班学生的安全。如有事故发生,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对未按时到位的从严追究,并年终考核扣除相应安全项得分。

  6.值周领导负责当周学校的安全工作,按时到位督查工作,及时处理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相关人员处理,并做好跟踪了解。本周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并年终考核扣除相应安全项得分。

  7.值周教师负责辖区当周学生的安全工作,按时到位督查工作,如有事故发生,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并年终考核扣除相应安全项得分。

  8.教导处要做到课堂无教师空缺,保证课堂和自习的安全。各专用教室管理人员直接负责所管理范围内的各方面安全,如图书管理员、电脑管理员、实验电教管理员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常检修器材、电线等设施,防止一切事故发生,保证正常教学。发生安全问题追究负责人责任,并年终考核扣除相应安全项得分。

  9.加强学校门卫、保安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闲人自由出入,坚持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不得随意离岗,保证昼夜值好班。否则追究当事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年终考核扣除相应安全项得分。

  10.学校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即班级发生事故,班集体和班主任及相关教师不得评模、评优,教师及其他管理人员因辖

  21区发生事故,与量化考核结合,与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联系。

  11.对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进行100——500元不等奖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优、评模。

  (十三)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安全工作意识和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排除隐患,维护稳定,促进教育系统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中责任追究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榆树市刘家镇中心小学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工作责任对象是: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人(班级——各班主任教师;科室——各科室、功能室负责同志;校园——主管学校安全工作副校长)。

  四、安全工作责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1.不能认真执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222.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管理混乱,并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上级机关、领导及相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不认真调查整改的,未按规定时间办结,并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安全工作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发生安全事故迟报、漏报或瞒报,耽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6.对突发性事件没有应急预案或未启动应急预案,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7.组织活动未及时向学校报告并形成相应领导小组和应急预案,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8.组织教育教学轰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并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9.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10.组织安排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发生安全事故的。

  11.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责组织、管理学生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引发安全事故的。

  2312.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未履行工作职责,引发安全事故的。

  13.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14.对上级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在要求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15.不按要求定期对消防器材、水电、煤气、体育等设施进行检查,或检查发现问题后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五、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责任对象视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并取消先进、模范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校园安全保险救济制度

  校园安全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学生安全牵动着每位家长的心,为了减轻学生发生伤害后家长的经济负担,让学生在发生危险后能够及时得到救治,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按照在校学生人数每年都要在指定的保险公司参加校园责任险。

  2.班主任要做好每个学生、家长工作,鼓励每位学生积极参保学生意外伤害险,减轻因学生伤害产生经济负担;对在校

  24外发生的事故和案件,学校详细告知家长保险理赔要求和注意事项。

  3.学生在校一旦发生事故和案件后,学校及时走保险程序,要积极主动联系保险部门,走保险程序,规避风险。

  日

  252016年3月2

篇八: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讨论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民主科学决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原则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运用科学方法,使决策符合经济、行业及企业发展规律,符合又好又快的发展要求。

  (二)民主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依法决策。重大决策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相关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

  凡涉及集团公司和各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投资、担保、从事高风险经营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基础设施等各种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对外合作和交流事项;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3、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4、集团公司及重要企业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企业薪酬分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向上级推荐各种荣誉称号和集团公司各种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

  5、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投资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建设;

  6、集团公司党组、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管理权限内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及相关处理;

  2、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3、部门以上及相当职别干部招聘。

  (三)重要项目

  1、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担保项目;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2、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3、应当向国资委和各企业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2、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3、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集团公司实行董事会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党组是集团公司领导核心。董事会、党组、总经理分别按相关制度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各企业依据各自的管理体制制定相关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决策层、经营层发挥好各自的作用。。

  (二)民主决策程序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各企业的管理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

  2、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3、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在相关会议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的程序执行。

  4、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干部职工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相应的报告。

  四、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企业相关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及企业相关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相关决策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采取表决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特殊情况下总经理有权做最后决定,但上报时应予说明并在事后向参会人员通报。

  (七)经相关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公司领导1人以上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泄密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定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党组(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组(委)成员或职能部门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总经理办

  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决策事项或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董事会、党组(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党组(委)办公室、办公厅(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相关领导汇报,纪检监察部及其他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领导班子对执行集体决策“三重一大”制度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自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应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进行检查报告。

  六、责任追究

  (一)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造成决策失误,党政主要领导按职责应负相应主要责任,。

  (二)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分不同情况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

  1、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纠正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要从重或加重处理。未经集体讨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2、违反程序决策重大问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

  3、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规避制度规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纠正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

  4、不经集体复议擅自改变重大问题集体决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责令纠正错误决定并写出书面检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不经集体复议,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5、决策执行负责人不作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影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大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立即免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经济责任。

  6、违反集体决策制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单位应根据以上实施办法在相应的制度中明确具体细则,使“三重一大”制度落到实处。

  八、本办法由党组纪检组负责解释。

篇九: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湖北省国有企业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统称

  企业)。

  第三条

  企业

  三重一大

  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权限决策的原则。企业

  三重一大

  决策必须按照规定或授予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企业党政班子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四)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党纪,应当由国有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调整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国(境)外注册企业、投资参股、重大收购、设立基金、发

  行债券、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六)企业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决策;

  (八)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事项。主要包括:

  (一)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

  (二)对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向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

  (五)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

  (六)向上级提出的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七)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八)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国有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二)企业重大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三)企业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四)企业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五)企业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

  (六)企业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内(际)合作项目;

  (七)企业新产品开发、重大销售合同、新产品价格确定等事项;

  (八)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超过由国有企业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企业较大额度的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企业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八条

  企业

  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主要采取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党委(总支、支部)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总支、支部)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或经理委托的副经理召集和主持,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列席会议,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主持,党政领导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

  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条

  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酝酿决策

  1、确定议题。由企业领导人员直接提出或由企业职能部门、下属企业提出决策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经理或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同意列为议题。

  股份制企业需经董事会研究的议题,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提前征集各董事的意见汇总后,由董事长确定。需经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的议题,由经理办公室提前征集经理班子成员意见汇总后,由经理确定。

  2、调查论证。议题确定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下属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讨论方案。重大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应组织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法律顾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3、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对提交会议的三重一大

  事项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

  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4、征求意见。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

  三重一大

  事项时,应提前告知企业党委(总支、支部)、监事会和纪检监察部门,听取相关意见。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当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集体决策

  (1)提交决策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提交决策材料。包括决策方案及说明材料、调研报告、科学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前送参会人员阅研。

  (2)通知与会。会前应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有关决策机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因故未参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召开时先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认真全面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对所决策事项持

  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明确态度。主要负责人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

  表倾向性意见。

  (4)会议决定。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并以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在会议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暂缓实施的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三)执行决策

  1、对决策的事项,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2、企业负责实施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并定期向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有关决策机构报告实施情况。

  3、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4、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确定人选。采用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董事长(经理)提名或其他形式确定人选。

  (2)组织考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确定的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人选不得上会。

  (3)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考察结果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先征求企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4)会议决定。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可试行票决制方式,以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任前公示。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

  (6)任免。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应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审定和批准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

  第五章

  决策要求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领导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

  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未履行或未完成决策前调查论证、沟通协商、征求意见等准备程序的,不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六条

  会议若对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主要负责人提出。

  第十八条

  企业有关部门应做好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字,并按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作出具体决策的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企业应制定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在三日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决策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细则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本细则制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

  三重一大

  的主要范围、决策程序、决策实施、责任追究等事项,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监督检查采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外派监事会检查与企业自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自查,自查情况应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至少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随时抽查。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制度是否建立;

  (二)决策范围、事项和权限界定是否恰当清楚;

  (三)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完备,是否便于操作;

  (四)是否建立决策后评价制度及纠错机制。

  没有制定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应督促企业限期制定。决策制度不规范、不科学的,应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

  三重一大

  决策行为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前是否征求了各方面意见;

  (二)决策时是否充分发扬民主;

  (三)是否严格按照提出动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分管部门初

  审、决策咨询、领导沟通、会前告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程序形成决议;

  (四)有无重大决策失误。

  第二十九条

  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对

  三重一大

  决策的议题确定、评估论证、决策程序、表决票决、实施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决策规定或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第三十条

  三重一大

  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应按党务、企务公开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党员职工的监督。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巡查、职工监督小组、特邀监督员等制度,保障党员职工对

  三重一大

  决策的监督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

  三重一大

  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应追究在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导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未表示异议的班子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决策内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

  (二)有意规避集体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五)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导致集体决策或决定失误、造成损失的;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七)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或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外泄的;

  (八)其他因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失误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决策制度的,应依照《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事实、性质、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警示谈话、纪律处分、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给予相应处

  理。违反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意见》发布实施以来,湖北省襄阳市纪委、市国资委高度重视,立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积极探索贯彻落实的有效办法。近日,襄阳市纪委和市国资委党委结合近年来全市国有企业反腐倡廉成果和实践经验,研究制定了《襄阳市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下称

  《实施细则》),明确了决策内容、决策形式,细化了决策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措施,用制度规范国有企业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着力构建国有企业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一、细化决策内容,明确决策形式。《实施细则》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国有企业

  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细分为4大类28项,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资本

  运营、利益调配、机构调整、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重要岗位的人事任免或推荐等列为企业

  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实现了企业集体决策内容的具体化。

  《实施细则》规定企业

  三重一大

  事项,需采取党委(总支、支部)会议、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并对会议参加和列席人员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表决的方式。

  二、规范决策程序,严格决策要求。《实施细则》在总结市属国有企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决策程序分为三个阶段:酝酿决策阶段、集体决策阶段、执行决策阶段。酝酿决策阶段必须完成四个步骤:一是由企业领导人员或职能部门围绕企业带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建议,一把手

  严格筛选后确定决策议题;二是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讨论方案,对重大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还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三是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要在决策前坦诚交流,确保决策会议顺利召开;四是根据决策内容的不同,决策前要分别征求企业党组织、外派监事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企业职工的意见,充分体现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在集体决策阶段,会前应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并提交会议有关材料,讨论时先由其他与会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对决策事项的明确态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执行末位表态制,最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会议决定。在执行决策阶段,首先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然后由决策落实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实施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企业党组织也要发动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执行。

  三、强化监督检查,实行责任追究。为确保

  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规定了三种监督检查方式:一是组织监督。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外派监事会对企业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企业是否建立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决策行为是否民主、有无重大决策失误等。二是党内监督。《实施细则》赋予企业党组织对董事会、经理层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监督职能。发现有违反决策规定或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的情况,企业党组织可以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纠正。三是民主监督。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都要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之外,应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监督,保障职工的民主监督权。

  《实施细则》还要求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制度

  的行为,根据不同的职责范围,分别确定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对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企业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全面、准确、及时了解各企业经营运作状况,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属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授权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本部及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

  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

  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三重一大

  是指: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加强党的建设(国有企业党组织包含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以下简称

  企业党组织)

  1.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企业党组织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

  4.党建制度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方面的重要事项。

  5.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方面的重要事项。

  6.企业党群工作机构设置与调整、职责、人员编制和党务工作经费保障。

  7.子企业的企业党组织设立和调整、按期换届方面的重要事项。

  8.落实党建责任制,对子企业的企业党组织考核评价。

  9.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10.意识形态工作、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统一战线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群团工作、保密工作、信访稳定、安全环保质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1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任务,重大违纪案件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12.其他应由企业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战略规划

  1.企业及子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企业重大战略合作方案。

  (三)体制机制

  1.企业和子企业章程草案和章程修订方案;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企业基本规章制度。

  2.企业和子企业重要综合改革和重大专项改革方案;企业和子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申请破产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企业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及三项制度改革等。

  (四)经营管理

  1.企业及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年度投资计划。

  2.企业及子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企业及子企业资本变动。

  4.企业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聘用或者解聘负责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等。

  5.企业总经理工作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等。

  6.企业薪酬分配政策、职工福利、改革改制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企业和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中长期激励,对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考核;重大责任事项追究(包括安全责任、环境责任、法律纠纷案件责任、稳定责任等)。

  7.企业担保事项。其中,对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的担保总额以对其享有的净资产为限,对参股企业的担保总额以对其的出资额为限。全资、控股子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行为。

  8.企业及子企业对外捐赠、扶贫攻坚、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五)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

  1.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债券的方案。

  2.企业单笔资产超过50万元(按照资产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孰高的原则)的处置。二级企业对权属企业的产权转让及清产核资行为。

  3.企业债权等资产损失以及单件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损失的核销;子企业单笔超过10万元(不考虑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净损失金额)或年度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资产损失核销事项以及所有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事项的核销。

  4.企业在年度预算外且单笔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

  产购置事项。

  5.其他应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聘任或解聘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企业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四)企业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五)任免党群中层正职(含)以下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企业中层正职(含)以下管理人员。

  (六)任免子企业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委员。

  (七)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领导人员调动、立功受奖、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事宜。

  (八)企业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企业所有直接投资项目,二级及以下全资及控股企业一定投资额以上的投资项目,具体额度按下列权限界定: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1.年度投资计划内项目,竞争类与特定功能类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公益类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项目。

  2.年度投资计划外项目,竞争类与特定功能类企业50万元以上,公益类企业2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改、扩建及装修项目。

  (三)长期投资项目,经营范围内单项或者当年累计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四)其他重大投资项目。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企业与全资、控股子企业之间单笔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拆借事项。

  (二)企业及各子企业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和重大支援、赞助(款、物)等企业负责人公益捐赠事项。

  (三)企业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四)企业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五)企业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九条

  凡属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先由企业党委会(含支委会、党组会、支部会议)研究,之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再按法定程序决策。

  三重一大

  会议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列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质询或提出意见建议。会议遇有严重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

  党委会(含支委会、党组会、支部会议)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董事会决策实行票决制,总经理办公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会人员意见、决策结果等内容,要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党委会(含支委会、党组会、支部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支委委员、党组成员、支部委员)参加,研究

  三重一大

  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全体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同时,落实企业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三条

  凡属

  三重一大

  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均由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由党委会或董事会进行集体决定。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企业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国资委,必要时由国资委或区委、政府审批后执行。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要不断完善

  三重一大

  决策报批制度。需经区国资委或政府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

  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六条

  在贯彻执行

  三重一大

  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

  三重一大

  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党委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对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

  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的执行情

  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

  报批(备)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三重一大

  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经区国资委、区政府审批核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报备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三十三条

  以下事项属报批事项:

  1.企业制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2.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报批额度:50200万元(含200万元)报区国资委审批;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报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500万元以上报区国资委审核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审议后上报区委常委会决定;

  3.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

  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的投资(报批额度同上);

  4.企业的注册资本变动情况、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5.企业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

  6.企业重大资金使用,其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报区国资委、区政府审批;

  7.企业重大筹资业务;

  8.企业重大产权变动:转让重要子企业,转让主要盈利项目,转让核心技术或著名品牌,转让土地、房产及车辆,转让其他固定资产单件评估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处置资产总评估值在30万元以上,企业间的资产调拨、划转等;

  9.企业重大经营行为:转让主要业务销售渠道,变更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以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等;

  10.企业合并、分立、主动申请破产、主动注销、解散、转制等;

  11.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借出资金;

  12.企业坏账损失、非常损失、盘亏等经济损失的处理:

  13.企业重大债务重组事项;

  14.企业内设部门的设置、职工聘用情况;

  15.区委、政府规定的其他报批事项。

  第三十四条

  除以上报批事项外,其他涉及

  三重一大

  事项均为

  报备事项。

  第三十五条

  报告重大事项须采用书面形式。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1.相关请示报告或《集宁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批(报备)表》;

  2.党委会(支委会、党组会、支部会议)会议纪要;

  3.董事会决议;

  4.有关事项的说明(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等内容);

  5.研究报告;

  6.其它有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

  三重一大

  事项报告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且加盖公章后,上报区国资委。

  第三十七条

  三重一大

  事项报告应即发即报,不可拖延或隐瞒不报。对未能严格按照制度程序及时上报重大事项,以及上报但没有及时说明可能会造成不利影响因素而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企业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

  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企业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三重一大

  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三重一大

  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条

  责任追究依据《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国有企业应按相应的职责范围,尽快完善或修订与

  三重一大

  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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