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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村干部待遇工作实施意见6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7-26 17:27:01

篇一:离任村干部待遇工作实施意见

  

  离任村干部补贴实施方案

  离任村干部补贴实施方案

  为了落实三真要求,体现县委、县政府对任职多年离任村干部的关怀,激励在职村干部的工作热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多年离任村干部的任职年限,可在各补助标准档次中减少5周年。获得过市级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任职多年离任村干部的任职年限,可在各补助标准档次中减少2周年。根据《县农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暂行办法》,连续3年被评为县级优秀村党支部书记的任职多年离任村干部的任职年限,可在各补助标准档次中减少3周年。

  5、经济联合社社长任职时间的计算办法为:补助对象在各补助标准档次中任村其它正职时间达到该档次年限(最低年限)2/3的,社长的任职时间按实计算;任村其它正职时间不足该档次年限(最低年限)2/3的,社长的任职时间按1/2计算。

  1、担任正职15周年(含,下同)以上不足20周年的,每人每年补助300元;担任正职20周年以上不足25周年的,每人每年补助500元;担任正职25周年以上不足30周年的,每人每年补助800元;担任正职30周年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

  2、担任副职25周年(含)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300元。

  3、已享受其它生活定期补助(不包括低保补助)的任职多年离任村干部(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200元标准发给补贴。

  象所在党支部讨论、并公示后上交乡镇党委;

  3、乡镇党委审核;

  4、县委组织部每年底进行审批。

  县委组织部每年月底前,将当年全县任职多年离任村干部生活定期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造册抄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将生活定期补助款在春节前(每年一次性)存入任职多年离任村干部生活定期补助对象专户存折。

  补助对象减少:补助对象月日前去世的,发该半年补助款,月日后去世的,发该年补助款,其它原因减少的,按月计算发放补助款,次年取消其生活定期补助享受资格,。

  神的宣传力度,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同时积极做好任职时间较长但又暂不属定期补助对象的离任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离任村干部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集体,继续为我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贡献。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党内激励保障机制,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基层干部的关心关怀,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保障问题,按照尊重历史、注重实际、统筹兼顾、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建国以来累计达到_年以上(含_年)任职年限且年满__周岁的正常离任村干部,按照一定标准发放相应的生活补助。

  二、方法步骤

  家或集体办理的养老保险、镇村(社区)发放的固定补贴、一次性补助等相关证明材料。未受开除党籍、行政撤职(依法罢免)、刑事处罚等情况由镇集中到纪检监察和公安等部门开具。

  资格认定。_月_日前,由镇派出工作组到村(社区)牵头组织老党员、村民组长、离任村干部,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逐人逐项对离任村干部提供的《__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属实后报镇离任村干部领导小组核查认可。

  凡不能提供任职文件及文字依据的离任村干部,需提供《__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诚信承诺书》,以及_名以上现任村(社区)干部或本镇在职工作人员和_名以上正常离任村干部提供的《__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证明承诺书》。作证明承诺的须是其同期任职或前后相隔时间三年左右的离任村干部,并以健在的村两委离任正职为主证明人。离任村干部采取不正当手段、作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证明、虚报骗领套取生活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享受离任补助资格,追回所领款项,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现任村(社区)干部和镇在职工作人员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一经查实,坚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享受离任补助的离任村干部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享受资格,追回所领款项,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村级审查。_月__日前,经镇离任村干部领导小组初步核查认可的离任村干部,到村(社区)领取并填写《__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审批表》;镇工作组到村(社区)牵头召开村民代表(扩大)会议(党员代表占党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__人以上),集体逐一审核离任村干部累计任职年限、养老保险、固定补贴、一次性补助等情况。

  一榜公示。_月__日前,村(社区)把村民代表(扩大)会议集体审查结果,在党务村务公开栏、每个村民小组醒目位置(不少于_份)和每个交通要道口张贴及万村网页等,进行一榜公示(公示期__天),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一人一档,报镇审核。公示期间,如有群众举报,及时进行复核。

  在每个村民组醒目位置(不少于_份)和每个交通要道口张贴及镇先锋网、万村网页等,进行二榜公示(公示期__天)。公示期间,如有群众举报,及时进行复核。

  县级审批。_月__日前,二榜公示结束后,镇将公示无异议的补助对象正式名册上报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镇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有关要求操作,在此基础上审批补助对象正式名册。

  三榜公示。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审批后,在《__报》、中国bull;__门户网、__先锋网进行三榜公示(公示期__天)。同时反馈给镇,在县、镇、村进行三级公示。公示期间,如有群众举报,及时调查核实。

  三、补助标准

  按照离任村干部任职总年限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累计在村任职满_年的,每人每月补助__元;

  累计在村任职超过_年至满_年的,每人每月补助__元;

  累计在村任职超过_年至满_年的,每人每月补助__元;

  累计在村任职超过_年至满__年的,每人每月补助___元;

  累计在村任职超过__年至满__年的,每人每月补助___元;

  累计在村任职超过__年至满__年的,每人每月补助___元;

  累计在村任职超过__年至满__年的,每人每月补助___元;

  累计在村任职超过__年至满__年的,每人每月补助___元;

  累计在村任职超过__年至满__年的,每人每月补助___元;

  累计在村任职超过__年至满__年的,每人每月补助___元;

  累计在村任职超过__年的,每人每月补助___元。

  四、保障措施

  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做好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离任村干部的关心关怀。各村(社区)党支部要把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村级干部队伍建设、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为扎实做好这项工作,党委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组建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业务指导、享受补助

  人员资格审查和工作资料收集,派出的__个工作组负责指导、督查村(社区)按政策、按规程公平公正对享受补助人员进行摸底、评议、公示和上报。

  明确责任,规范操作。村(社区)党组织是落实政策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本地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或被举报查实确有违法违纪现象的,要追究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凡出现较大数量、较广范围上访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村(社区)自行负责解决。

  严把政策,客观公正。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离任村干部的切身利益,各村(社区)和镇派出工作组要严肃纪律、严格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离任村干部补贴实施方案

  胡__代表: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我县离任村干部补助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县委县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离任村主要干部的老年生活补助,体现了对农村基层一线的关心关爱。但与周边县市相比,总体补助较低,要求增加离任村主要干部老年生活补助的呼声较强烈。现基于您对于我县提高离任村干部补助待遇的建议,我们充分考虑和吸收您的建议,根据历史基础、现状及周边标准,经多

  方调研商议,对离任村主要干部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并期望能得到您及全县人大代表、所有关心关爱离任村干部的有识之士的指导与关注。具体汇报如下:

  一、历史情况

  2008年,我县首次建立了离任村主要干部老年生活补助制度,并出台了《关于对离任村主要干部实行老年生活补助的意见》(县委〔2008〕50号)。2013年进行了适当提高,并出台了《关于调整离任村主要干部老年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县委办〔2013〕61号)。

  从2013年1月1日开始,累计任职满5周年的,补助70元/月;累计任职5-9周年的,超过5周年部分的任职时间每增加1年,月补助增加5元;累计任职10-19周年的,超过5周年部分的任职时间每增加1年,月补助增加7元;累计任职20-29周年的,超过5周年部分的任职时间每增加1年,月补助增加9元;累计任职30周年的,超过5周年部分的任职时间每增加1年,月补助增加11元;累计任职时间超过30周年的,均按任职30周年的标准执行。即最低补助70元/月,最高补助345元/月。

  二、周边情况

  建德市离任村主职干部生活补助目前执行的是2016年标准:任职5年为基础,每月基数150元。档次分别为5-9年补助15元/月,10-14年补助200元/月,15-19年补助250元/月,20-24年补助300元/月,25-29年补助350元/月,30年以上400元/月。

  桐庐县离任村主职干部生活补助目前执行的是2018年标准:任职3年为基础,每月基数50元。档次分别为3-4年补助50元/月,5-9年为90元/月,10-14年为130元/月,15-19年为180元/月,20-24年为240元/月,25-29年为310元/月,30年以上390元/月。

  三、调整情况

  自2019年1月起,离任村主要干部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5-9年为第一档,每月90-130元;10-19年为第二档,每月145-235元;20-29年为第三档,每月260-350元;30年及以上为第四档,每月410元(见附件)。即最低补助90元/月,最高补助410元/月。

  按调整后的离任村主要干部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测算,全年增加补助资金支出130万元,其中县财政承担104万元,乡镇财政承担26万元。

  再次感谢您对我县离任村干部补助工作的支持与关注,衷心希望您一如既往地给予我们指导与帮助。谢谢!

篇二:离任村干部待遇工作实施意见

  

  村干部离职补贴政策

  近年来,为了优化村干部队伍的结构,提升村干部整体素质,各地纷纷出台了离职补贴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一、适用对象

  1.因人事安排或个人原因辞去村委会或村监会委员职务,在办理退出手续前2年连续担任村委会或村监会委员职务,原则上担任职务时间不少于1年的村委会或村监会委员。

  2.因复转、调离工作单位、退休等原因辞去现职,经属地人民政府任免批准的村干部。

  二、补贴标准

  1.因人事安排或个人原因辞去村委会或村监会委员职务,按其担任村委会或村监会委员职务时间,给予合理补偿。

  2.因复转、调离工作单位、退休等原因辞去现职,按担任村(居)委会职务时间,给予资助。

  三、补贴领取方式

  补贴由村(居)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安排发放,直接给予补贴对象本人。

  四、其他

  1.补贴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颁布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为村干部离职补贴政策,旨在为村干部提供一定的福利,也为村干部之间的工作交接提供一定的保障。

篇三:离任村干部待遇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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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情况汇报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情况汇报

  中共***区委组织部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认真做好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组通字〔20XX〕23号)文件精神,***区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现将全区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摸底调查,采集信息。20XX年10月,按照省市文件要求,本着不公开不扩散的原则,我们对辖区离任村干部进行了初步摸底,当时,全区共摸底离任村干部382人,其中街道294人,街道78人,社区3人,60岁以下人员共有111人。20XX年2月,区委组织部下发《关于做好离任村干部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函》,明确采集对象、采集内容、采集办法、时间节点和工作纪律,要求各党工委进一步与档案部门对接收集物证材料,开展离任村干部身份信息采集工作。

  2.科学研判,制定方案。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认真做好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组字〔20XX〕2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制定了《***区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组〔20XX〕4号);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制定了《***区离任村干部身份认证办法(试行)》(组〔20XX〕5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认证办法》)。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全市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农组函〔20XX〕10号)文件要求,我区制定出台的《实施方案》和《认证办法》报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实施。

  3.成立组织,现场审核。按照《实施方案》、《认证办法》和省、市委组织部《通知》要求,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共同成立了“区离任村干部身份认证及个人补助标准核定工作组”;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共同成立了“区离任村干部身份认证及补助标准核定审查小组”。于4月中旬集中3-4天时间,在街道审核现场指导其对离任村干部申报材料进行逐一初审,对材料不全的督促补缺补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明确意见,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4.严格把关,集中审核。依据《实施方案》、《认证办法》和省、市委组织部要求的时间节点、政策规定、会议精神等,4月23日至25日,审查小组和核定工作组集中3天时间,加班加点,对***街道上报的305名离任村干部、***街道上报的74名离任村干部、白云社区上报的1名离任村干部和***社区上报的4名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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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村干部共384人相关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完成了全区离任村干部身份认证及个人补助标准的审查核定工作。

  5.形成意见,提请审定。依据《实施方案》、《认证办法》的程序要求,区委组织部会同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对离任村干部身份和补助标准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结合《安徽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组通字〔20XX〕23号)文件精神,就关于离任村干部参加养老保险、商业保险、一次性补助、固定补助如何折抵和差补的问题,关于团支部书记职务认定的问题,关于未满60周岁的离任村干部有关情况的问题,形成意见建议,并于6月19日提请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

  6.沟通协调,动态管理。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各街道(区直管社区)建立离任村干部档案和电子信息库,对离任村干部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0月31日前对本地需新增或核销的补助对象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审定。区委组织部将及时与上级部门和区人社局经办机构沟通协调,确保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信息动态管理、更新及时。对全区离任村干部信息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与区人社局经办机构沟通,确保离任村干部信息准确无误。

  7.明确分工,进行公示。根据《安徽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组通字〔20XX〕23号)文件精神和规定,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离任村干部身份认定及个人享受补助标准核定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区人社局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代发工作。目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将年满60周岁且符合离任补助条件的286人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到位,1-7月共发放资金348453元,同时,代发***州市经济开发区55名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63392元,苏***产业园13名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13496元。

  二、存在问题

  ***区离任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进一步加强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基层干部的关心重视,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离任补助系统不能及时录入。根据规定未满60周岁的离任村干部补助金额应从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发放,但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反映相关系统无法自动录入,需要上级组织、人社部门的批准后统一录入。

  二是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有情绪。因省《实施细则》规定: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任村干部不再享受生活补助。***区有17名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离任村干部,其中15名为自费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不再享受离任补助情绪较大,多次到组织、人社部门反映情况,希望争取组织关爱。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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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认真做好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的发放工作,确保本地符合补助条件的离任村干部均按要求按时领取离任生活补助。

  二是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坚持吃透政策,明确专人,认真落实,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化解矛盾,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进一步强调时间节点。要切实落实好省《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特别是结合实际,抓好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意见的落实,确保全区离任村干干部补助按时发放到位。

篇四:离任村干部待遇工作实施意见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篇: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

  平邑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离任村干部基本生活保障,规范落实生活补贴制度,健全完善关怀激励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资格条件

  第三条

  离任村主职干部补贴对象为未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正常离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担任行政村主要职务10年以上,或担任行政村“两委”成员职务,按照任村“两委”成员职务每满1年折算村党组织书记0.7年的比例,折算任职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村干部。

  第四条

  村主要职务指村党组织书记(含党的领导核心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含生产大队大队长、革委会主任)。涉及行政规模调整的村,包括规模调整前原建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包括规模调整后原建制村职能党支部书记。村“两委”成员指按照《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村“两委”成员,以及1984年前,经推选产生的村级党组织、大队部(含文革时期革委会)相应成员。

  第五条

  任职每满12个月(含折算任职年限)计算为1年。第六条

  累计担任村干部职务10年(非主职干部任职年限按折算任职年限计算,下同)以上、正常离任后又经过选举或任命担任村“两委”干部的,待正常离任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后方可享受生活补贴;省、市有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应规定。

  第七条

  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生活补贴:(1)享受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人员(含工勤、临时人员)退休待遇的;

  (2)已由村集体或财政出资办理养老保险且领取养老金额高于本规定标准的;

  (3)离任后被给予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4)离任后被判处刑罚、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5)办理生活补贴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不宜享受生活补贴行为,镇街(以下简称镇)党委决定不予申报或县区组织部门决定不予审批的。

  第三章

  补贴原则及标准

  第八条

  坚持“基本保障、因岗定额、注重评议、正常增长”的原则,根据离任村主职干部所任职务和任职年限,综合确定补贴数额。

  第九条

  补贴最低标准为:累计任村主要职务10年以上、不满15年,离任时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180元、160元;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00元、180元;20年以上、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20元、200元;25年以上、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40元、220元;3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300元、260元。担任非主职职务的离任村“两委”干部,根据折算任职年限,按照同等档次村党组织书记生活补贴标准享受生活补贴。其中,已由村集体或财政出资办理养老保

  险,或以村集体机动地等资源承包等方式替代补贴,但领取养老金额或承包集体资源承包费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贴差额部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已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补贴金或通过其他方式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不再给予补贴。

  第十条

  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两种职务的,按照任职时间较长的职务,确定补贴标准。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村党组织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填报《离任村主职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审批表》(见附件),按照“四议两公

  开”的程序,研究形成拟补贴人员名单,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党委,并将离任时办理享受补贴待遇的相关材料退交镇党委。

  第十二条

  离任村主职干部,由镇街党委负责资格初审,重点审查申报人员担任职务、任职年限、日常表现及群众评议等情况,逐人研究形成初审意见。申请发放生活补贴人员中无镇党委政府颁发离任手续的,由镇街党委统一书面征求村干部离任时党委相关领导和现任相关责任人员意见(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工作区书记等,每任不少于2人)。初审人员名单确定后,在人员所在村公示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区组织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离任非主职村“两委”干部,由各镇街参照离任村主职干部申报审批程序,由镇街党委政府负责审查批复,名单确定后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门根据资格复审情况,批复各乡镇补贴离任村主职干部名单及补贴金额,协调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发放生活补贴金,并将符合补贴条件人员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

  首次集中申报审批工作结束后,镇街党委对新增应享受离职村干部生活补贴人员,于每年10月份前,按照规定程序集中申报一次。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落实离任村主职干部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资金由县委组织部统一核算,财政部门统筹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七条

  离任村非主职“两委”干部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根据县委研究意见确定)第十八条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金由县财政部门采取“一卡通”方式,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九条

  享受补贴人员自首次领取补贴金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党委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后,扣发一年补贴金。

  (1)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2)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3)在党员群众年度评议中满意率低于50%的;(4)到县级机关单位非正常信访的;

  (5)县镇党委认为存在其他应该停发情形的。第二十条

  享受补贴人员自首次领取补贴金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党委研究提出意见,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市委组织部备案后,取消补贴资格,停发补贴金。

  (1)自然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2)被给予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3)被判处刑罚、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4)在党员群众年度评议中连续两年满意率低于50%的;(5)到市级及以上机关单位非正常信访的;

  (6)县镇党委认为存在其他应该取消补贴资格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组织、财政、审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审计,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发现任何组织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查处,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申报审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并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审批表

  第二篇:xx镇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暂行办法

  XXX镇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为适应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探索建立离任村干部生活保障机制,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分级负担原则。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由镇村两级共同负担。

  2、量力而行原则。生活补贴发放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单位财力相适应,同时保持标准的延续性。

  二、补贴对象

  3、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的对象为因年龄、身体、换届或组织调整等原因正常离任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

  4、曾在村里担任村干部,但因招工招干,转为国家干部、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工人的,不予补贴。

  5、“一肩挑”的村只认定党组织书记1人为主职。

  三、任职年限计算

  6、离任村干部的任职年限按足年计算。

  7、离任村干部在任职期间,经组织安排到村以外单位工作,后又回村任职的,前后任村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村以外单位工作时间不计算在村干部任职年限内。

  8、退伍军人、民办教师回村担任村干部,其军龄、教龄不计算为任职年限。

  9、多次间断任职的离任村干部,只取最后任职时间段作为连续任职年限。

  10、离任的村主职干部在任村主职前连续任村会计的,村会计任职时间每两年可折算成村主职一年计算任职年限;离任的村会计每两年可折算成一年村主职任职年限。

  四、补贴标准

  11、村主职任职年限3年以上(含3年)但不满10年的,每人每年离任生活补贴100元;村主职任职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但不满20年的,每人每年离任生活补贴150元;村主职任职年限20年以上(含20年)的,每人每年离任生活补贴200元。

  12、任职时间在3年以下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任职时间在6年以下的村会计,不予发放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对被党组织劝退或除名,受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和被判处刑罚或被给予劳动教养的村干部,不予发放村干部离任生活补贴;对因工作不力或受党纪、政纪处分被撤职、免职的村干部,减半发放离任生活补贴。

  13、对任职时间在3年(含3年)以上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离任时发放一次性定额生活补助600元;对任职时间在5年以上的村会计,离任时发放一次性定额生活补助400元。

  五、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14、村干部的离任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定额生活补贴,由镇村两级

  按各50%的比例分别筹资发放。

  15、村干部的离任生活补贴和一次性生活补贴,由镇村两级在村干部离任两个月内及时发放。

  16、本暂行办法自XXXX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本级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以后若上级出台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17、本暂行办法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篇:农村干部离任退休及补贴报酬管理办法

  农村干部离任退休及补贴报酬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干部政策,妥善解决农村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充分调动农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规范村干部补贴报酬管理工作,稳定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退休范围

  现职农村党支部成员、村、社区(居)委会成员。

  第二条:申请退休条件要求

  1.现职农村、社区两委干部,工作政绩突出,因病、因公丧失工作能力或因年龄达到老年标准,符合本规定任职工龄及年龄要求,方可申请。

  2.现职农村干部担任支部书记连续或累计10年以上或村两委班子成员折算工龄达到10年以上,年龄达到45周岁以上,方可申请退休。

  3.现职农村两委干部申请退休,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研究同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党委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

  4.因工作不力,被党委免职或村民罢免、换届落选、自动离职或因违法犯罪自行解除职务的农村两委干部,不办理退休手续。

  5.原在村任职,后调至乡镇、镇直有关部门任职,因改革、改组下岗或被辞退的非现职农村干部,不办理退休手续。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在村任职的,不办理农村退休手续。

  6.卸任干部经离任审计发现拖欠集体公款数额较大或经济1混乱,遗留问题较多,致使新班子无法开展工作的,离职后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条:工龄折算

  1.任农村干部职务的工龄折算:现任农村两委干部申请退休以担任支部书记工龄为标准确定,申请人担任非支部书记职务的,按下列折算系数折算成支部书记工龄(任职期间兼任其他职务的,就高折算):

  (1)担任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的,每担任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1年折算;

  (2)担任支部副书记、村委副主任或两委成员兼任会计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0.8年折算;

  (3)担任支部、村委委员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0.6年折算;

  (4)担任团支部书记、妇代会主任的或被聘任会计、计生主任、村委下属组织非两委成员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0.3年折算;

  (5)担任村民小组长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0.2年折算。

  2.兵役经历的工龄折算:服兵役期满回村任职的,每服满1年兵役,按0.3年折算(退役或因违纪组织责令回村的,兵龄不计工龄)。

  第四条退休待遇

  1.累计担任村主要职务(书记或主任)10年以上,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正常离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离任

  村干部,享受生活补贴,原则上以每满10年为一个档次,工龄满1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80%;2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90%;3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100%。补贴报酬由镇财政和村集体负担。

  2.其它农村干部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年龄达到男满53周岁、女满48周岁,支持村两委工作,积极履行村民义务,可享受下列待遇:

  (1)折算工龄达到10—12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50%;

  (2)折算工龄达到13—15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60%。

  (3)折算工龄达到16—20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70%;

  (4)折算工龄达到21—25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80%;

  (5)折算工龄达到26—30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90%;

  (6)折算工龄达到3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100%;

  (7)原已办养老保险的,证书由村集体保存,养老金达不到退休待遇标准,由村集体补足差额,超出退休待遇标准,由村集体扣收超额部分。原未办理养老保险的,一般不再准许办理,确需办理的,经个人申请,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村民会议或村

  民代表会议通过,报经镇党委批准案并批复个人负责比例后方可处理。未经党委批准,私自购买养老保险的按贪污论处。

  (8)办理退休手续后,对不维护大局,不履行村民义务,不支持村两委工作或组织集体越级上访,经支部提议,村两委会议研究,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经党委批准,扣罚退休待遇或取消退休资格,收回养老保险。受党内撤职以上处分的,取消退休资格。

  (9)补贴报酬可从村集体收入中解决,集体收入困难的村,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附则

  1.本《规定》印发执行前卸任、离职、免职、辞职的农村干部不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第四篇:XX县切实做好老党员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工作(XX县切实做好老党员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健全落实党内关怀服务机制

  为解决离任村干部和建国前老党员生活困难问题,XX县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做好离任村干部和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助的申请发放工作。

  一、调查摸底。县委组织部于5月份专门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离任村干部和建国前老党员享受补助的条件和范围,制订了申请表,要求各乡镇对符合条件的卸任村干部和老党员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调查摸底,对新增符合生活补助的离任村干部和老党员,填写申请表提交乡(镇)党委审核后报县委组织部,组织部再次进行核实。

  二、严格规范。县委组织部对各乡(镇)上报新增的人员逐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者取消补助资格。同时,对已去世离任村干部和建国前老党员进行细致核对后,停发生活补助。今年上半年取消享受资格的28人,新增加了16人,确保了补助发放工作无漏发、无多发。并对新增人员和取消补助人员名单在各村(社)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的监督。

  三、及时发放。在具体操作工程中,不断加强与财政、乡镇等相关单位的联系,确定发放补助名单,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发放,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到离任村干部和建国前老党员手中。目前,已确定发放补助名单,补贴资金确保在六月中上旬发放到位。

  第五篇:固城镇行政村干部离任退休后享受生活补贴待遇的规定

  固城镇行政村干部离任退休后享受生活补贴待遇的规定

  在领导班子建设中,年老的同志逐步要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这是很自然的,退下来的同志,他们为党、为人民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体现对这些同志的关心照顾,并使退休待遇逐步与养老保险接轨,根据我镇实际对行政村基层干部离任退休享受生活补贴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享受生活补贴费的对象及条件

  1、享受补贴待遇的对象:

  ⑴现任村定补干部(指正、副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村委会计及党委、政府批准享受定补的干部);⑵村计划生育专干和妇女主任;⑶非定补的副村级干部。

  2、享受补贴待遇的条件:

  ⑴现任的定补村干部,他们因年龄大,不能继续担任领导工作经

  批准离任退休的,凡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且工龄在5年以上(含5年)的同志,享受定额生活补贴待遇;⑵经批准离任退休的村计划生育专干、妇女主任,凡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且连续工龄达10年以上(含10年)的同志,享受定额生活补贴待遇;⑶因犯错误被处理撤职或自动离职者,都不享受一切补贴待遇。

  二、享受生活补贴费的标准:

  ⑴通过批准离任退休的原村定补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且工龄在5年以上(含5年)者,每月享受生活费50元,工龄补贴按每年2.5元计发;工龄超过5年,年龄45—50周岁之间的村定补干部经组织批准在家休息,每月发给生活费正职80元,副职70元;到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休息期间不计工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工龄达5年以上,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定补干部经组织批准在家休息,到龄只享受养老保险,不享受其他补贴等待遇;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则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按工龄计算,正职每年100元,副职每年85元。

  ⑵通过批准离任退休的村计划生育专干、妇女主任,凡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且连续工龄达10年以上(含10年)者,每月享受生活费50元,工龄补贴按每年1.5元计发;凡连续工龄在10年(含10年)以上者年龄在45—50周岁之间,经组织批准在家休息每月发给生活费60元,到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休息期间不计工龄;凡连续工龄在5年(含5年)以上而不足10年,年龄达到50周岁者,则享受一次性补贴,按工龄计算,每年60元;年龄在45周岁以下,凡连续工龄在5年(含5年)以上离任者,享受一次性补贴,按工龄计算,每年50元。

  ⑶非定补副村级干部离任者,按任副职年限,每年80元,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

  三、凡享受定额补贴待遇的村定补干部年老病故后,享受丧葬费800元,镇村各50%。

  四、到龄享受养老保险的村定补干部、计生专干、妇女主任,自享受养老保险金之日起,本规定的补贴待遇终止,但享受养老保险月工资标准低于原到龄退休时月工资标准的,则按差额给予补贴。

  五、办理享受补贴的手续,必须由个人报告,组织审核,镇政府批准。经批准享有定额补贴的,镇政府还将发给证件。

  六、资金来源:定补干部的补贴费由镇村两级共同负担,其中镇政府供给70%,行政村在工副业利润中供给30%;其他非定补干部的补贴费则一律由行政村负担。

  七、享受定额补贴的干部,必须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若严重违法乱纪,甚至触犯刑律,则视情节轻重,降低或免除一切待遇。

  八、农村定补干部的工龄计算是指军龄、连续不间断的镇办企业(事业)正式工工龄和村定补干部工龄;村计划生育专干的工龄计算是指军龄、连续不间断村妇代会主任工龄和村计划生育专干工龄。

  九、本规定自2003年1月起执行。其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篇五:离任村干部待遇工作实施意见

  

  XX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保障机制,妥善解决好离任村干部的生活补助问题,切实体现党和政府对离任村干部的关怀和温暖,加强和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生活补助对象

  1.建国以来,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建制村任以下职务累计满3年及以上,年满60周岁且健在的离任村干部:

  (1)村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2)建国后至1957年任村级农会会长、副会长;

  (3)合作化时期任高级社主任、副主任;

  (4)1958年至1983年,任生产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民兵营长、妇女主任、会计;任革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5)1983年后,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2.以下人员不享受本生活补助:

  (1)已被招考录用为党政机关干部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

  (2)曾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刑事处罚的;

  (3)因受除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刑事处罚以外的其他党纪、政纪处罚离开村干部岗位后没有再担任过村干部的;

  (4)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

  1—

  (5)其他规定不能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的。

  二、补助标准

  按省里的规定要求,制定全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如下:

  1.累计在村任职满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0元;

  2.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年至满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元;

  3.累计在村任职超过6年至满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4.累计在村任职超过9年至满12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30元;

  5.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2年至满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60元;

  6.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5年至满18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90元;

  7.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8年至满2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20元;

  8.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1年至满2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50元;

  9.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4年至满2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80元;

  10.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7年至满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10元;

  —

  2—

  11.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40元。

  在村担任过“两委”主职满3年及3年以上的离任村干部,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档上浮30元。

  村改社区的村干部,如未享受社区干部离任待遇的,按在村任职时间享受本生活补助。

  符合《XX县村(居)干部工作补贴、养老补贴和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策的生活补助对象,可自行选择按《暂行办法》或本实施意见申请生活补助,一经审批不得更改。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所需资金除上级补助外,余下部分县财政承担60%,乡镇财政承担40%。

  三、申请和报批程序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对象根据《XX县离任村干部身份认证办法》进行身份认证,按以下程序进行个人申请和组织审批。

  1.本人申请。本人如实填写《XX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申请表》,并附:⑴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⑵任职证明材料。离任村干部的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时间等基本信息以公安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2.村初审。村“两委”根据申请人填报内容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资料是否齐备,任职年限、任职经历是否属实,离任原因是否正常。村“两委”审核后,要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审议无异议后,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到每个自然村),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发现疑问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公示结束后签字盖章上

  —

  3—

  报乡镇党委。

  3.乡镇审核。乡镇党委对申请对象逐人进行审核。对证明材料不全的,乡镇要派出核查组入户核查,填写《XX县离任村干部享受生活补助入户核查表》。乡镇召开党委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集体研究审核,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党委盖章确认后,上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上报材料主要包括:⑴《XX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申请表》;⑵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⑶任职证明材料,或《XX县离任村干部享受补助入户核查表》、调查笔录;⑷由全体与会人员签字的村审议、乡镇党委会议记录;⑸公示底表;⑹公示结果;⑺存折复印件等。

  4.县审批。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材料严格审批。必要时,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组成复核组,对有关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5.补助金发放。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批和领取资格认证结果,打卡发放生活补助金。离任村干部在享受补助期间去世的,从次月起终止发放离任生活补助。

  四、组织实施

  1.加强领导。县里成立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进行领导和指导,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其成员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农委、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各乡镇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抽调专门人员,深入各村对符合补助发放条件的离任村

  —

  4—

  干部进行资格认证,逐人登记造册,调查核实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本乡镇离任村干部档案,同步建立电子信息库。档案以《XX县离任村干部登记表》为基础,要有离任村干部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任职文件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要发挥好群众力量,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操作。

  2.强化责任。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负责离任村干部身份认证及个人享受补助标准核定工作,确保补助政策落实到位。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县人社局负责相关信息比对,指导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申请对象的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时间等基本信息审核工作。乡镇组织委员、民政所长、财政所长负责审核把关,具体承担对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审查以及材料审核等工作;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具体业务,承担材料报送、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

  3.严肃纪律。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离任村干部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严肃纪律、严格程序。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资金要纳入本地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拖欠;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骗领套取生活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在全县进行通报。

  4.动态管理。从2014年起,各乡镇要在每年5月底和11—

  5—

  月底对领取离任生活补助人员进行半年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要认真核实本乡镇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状态,及时将认证信息反馈到县人社局经办机构。领取离任生活补助待遇对象本人于每年的5月20日前和11月20日前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本乡镇劳动保障所填写《XX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领取资格认证表》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乡镇汇总后填报《XX县领取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人员认证汇总表》于11月25日前报县人社局经办机构,作为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依据,未进行生存认证的将停发补助。如领取离任生活补助待遇对象本人因身体原因不能到乡镇认证的,乡镇要组织人员与领取离任生活补助待遇本人见面,当面填写认证表。离任生活补助对象死亡后,乡镇需及时上报。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省、市如有关于村(居)干部离任村干部的新政策,将根据相关政策对本实施意见进行修订。

  —

  6—

  附件1XX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申请表

  姓

  名

  公民身份号码

  家庭住址

  审核意见:

  公安部门

  审核意见

  性别

  出生年月

  县

  乡(镇)

  村

  组照片

  (1寸近期免冠)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请齐照片加盖公章)

  年

  月

  任职起止年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主职

  年

  月

  职

  务

  政治面貌

  非主职

  年

  月

  证明人

  工作单位及职务

  累计任职

  工

  作

  简

  历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称谓

  姓

  名

  出生年月

  配偶及子女基本情况

  —

  7—

  村党组织

  呈报意见

  经调查了解,并于

  年

  月

  日至

  日进行了公示,该同志符合申报条件,同意申报。

  支部(总支)书记签名

  :

  (公章)年

  月

  日

  该同志符合申报条件,同意申报。

  乡镇组织、民政、财政联合

  审核意见

  组织委员签字:

  民政所长签字:

  财政所长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党委

  审核意见

  该同志符合申报条件,同意申报。

  党委书记签名:

  (公章)年

  月

  日

  组织、民政部门

  审批意见

  县委组织部(盖章)

  县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同意

  同志从

  年

  月起领取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金每月

  元。

  财政、人社部门

  确认意见

  县财政局(盖章)

  县人社局(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报县一式二份,乡镇留存一份;

  2.如本页未能说明,可另单独附页。

  —

  8—

  附件2拟申报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生活人员

  有关情况公示

  经

  年

  月

  日党员、村民代表会议研究,拟为

  等同志申报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将他们的基本情况和工作简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请广大干部群众对公示对象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有不实,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举报。

  受理举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举报电话:

  村党总支(支部):

  XX镇党委:

  中共XX县委组织部:

  附:1.XX县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条件

  2.拟享受生活补助的离任村干部基本情况和工作简历

  村党总支(支部)

  年

  月

  日

  —

  9—

  XX县申报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条件

  1、建国以来,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建制村任以下职务累计满3年及以上,年满60周岁且健在的离任村干部:

  (1)村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2)建国后至1957年任村级农会会长、副会长;

  (3)合作化时期任高级社主任、副主任;

  (4)1958年至1983年,任生产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民兵营长、妇女主任、会计;任革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5)1983年后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2、以下人员不享受本生活补助:

  (1)已被招考录用为党政机关干部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

  (2)曾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刑事处罚的;

  (3)因受除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刑事处罚以外的其他党纪、政纪处罚离开村干部岗位后没有再担任过村干部的。

  (4)已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5)其他规定不能享受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的。

  —

  10—

  拟享受生活补助的离任村干部基本情况和工作简历

  姓

  名

  出生年月

  累计在村

  任职时间

  离任原因

  性别

  年

  月(岁)

  年

  月

  累计任主职

  时

  间

  民族

  入党时间

  年

  月

  文化程度

  年

  月

  累计任非主职

  时

  间

  年

  月

  任职起止年月

  职

  务

  年

  月至

  年

  月

  工

  作

  简

  历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公示情况:

  经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村(居)公开栏

  和

  村民组进行了公示,公示无异议。

  —

  11—

  附件3XX县离任村干部申报汇总表

  填报乡镇: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累计任职年限拟享受本(年)

  序户籍户籍

  离任前任曾任最地执行补补助发放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离任时间

  号

  性质

  所在地

  职村

  高职务

  (元开始时间

  其中任正助标准

  /月)

  职年限

  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说明:1.性别填写"男"、"女",户籍性质填写"农业"、"非农业";

  2.出生日期填写格式"yyyymmdd",补助发放开始时间填写格式"yyyymm",离任时间填写格式"yyyymm",其中yyyy表示年,mm表示月,dd表示日,如“2014年3月2日”,则填写为“20140302”;

  3.身份证填写18位第二代身份证号码,最后一位如果是非数字,请填写大写"X";

  4.任职年限和补助标准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即可,其他字段文字中不得包括空格。

  5.补助发放开始时间是指离任村干部开始享受生活补助金的时间。

  6.请同时发送Excel电子表格。

  —

  12—

  附件4XX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领取资格认证表

  所属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姓

  名

  启领时间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性

  别

  出生时间

  联系电话

  是否生存

  认证时间

  健康状况

  年

  月

  日

  乡镇劳动保障所意见

  (盖章)

  经办人员签字:

  乡镇党委意见

  (盖章)

  组织委员签字:

  注:此表由乡镇自行留存备查

  —

  13—

  附件5XX县领取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人员认证汇总表

  填报乡镇(盖章)

  填报人:

  序号

  12345678910分管领导:

  家庭地址

  填报时间:

  生存

  状态

  姓

  名

  公民身份号码

  健康状况

  待遇领取资格

  认证结果

  认证日期

  注:该表于每年5月25日前和11月25日前报送县人社局,作为村(居)干部离职生活补助待遇发放依据。

  —

  14—

篇六:离任村干部待遇工作实施意见

  

  离任村干部待遇工作实施意见

  各镇: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任村干部有关待遇的意见》精神,为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经区二届政府第10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就以来的离任村干部有关待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以后离任的村干部,分别执行月定补和一次性补贴的生活补助方式。

  1、月定补。对以后离任的,其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累计任职年限达9年以上的村干部实行月定补。具体补贴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即:累计任职年限9-14年的,月定补标准为375元/月;15-19年的,月定补标准为390元/月;20年以上的,月定补标准为405元/月。

  月定补资金来源按区、镇财政各50%的比例分担。月定补从离任村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发放,至去世

  次月停止发放;达到月定补发放年龄条件、但仍在岗位上的,待离任后再予以发放。月定补对象其任副职、委员的任职年限,不予发放一次性补贴。

  2、一次性补贴。对以后离任的,其担任村党组织、村委会副职或任正职累计年限不足9年的,根据其任职年数,给予发放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为:按其任职时间,20XX届以前的任职年限,正职每年补贴300元,副职每年补贴240元。20XX届的任职年限,正职每年补贴600元,副职每年补贴480元。20XX年村换届选举以后的任职年限,正职每年补贴1000元,副职每年补贴900元。

  一次性补贴在村干部离任后予以审批、发放。一次性补贴资金来源按区、镇财政各50%的比例分担。

  二、对村换届选举期间离任的村党组织、村委会正、副职干部,按实际任职年数,执行一次性补贴的生活补助方式。

  具体标准为:分别按其担任村党组织、村委会正职或副职的实际任职年限,正职每年补贴300元,副职每年补贴240元。

  上述离任村干部的一次性补贴资金来源按区、镇财政各50%的比例分担。

  三、对退养村干部月定补标准,给予相应提高。

  对原有退养村干部月定补标准分别给予相应提高100元/月·人,提高后的标准分别为:375元/月、390元/月和405元/月。提高标准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资金经费来源按区财政负担三分之二、镇财政负担三分之一的比例分担。

  四、停止办理养老保险

  对实行月定补或一次性补贴的离任村干部,不再给予缴交农村个人养老保险,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原缴交的农村个人养老保险归个人所有。

  五、其他相关事项

  1、对1997年以来离任的、符合享受月定补或一次性补贴的村干部,在尚未享受补贴之前去世的,由其家属代为领取一次性补贴。

  2、对“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前离任的,纳入离任村干部保障范围;集体

  资产改制后离任的,按社区居委会退养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符合月定补的对象,在享受月定补之前,如本人申请一次性补贴的,可根据其累计任职年限,参照一次性补贴计算办法给予发放。

  4、离任后又重新任职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原领取一次性补贴的,重新任职后如果符合月定补条件的,可改为月定补,但原领取的一次性补贴金额应相应折算为月定补金额,相应延后发放。

  5、村干部在任职期间被免职、撤职,或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不得享受离任生活补贴待遇;离任后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停发其离任生活补贴。

  6、对离任村干部已享受的各类保险或退养补助待遇清理问题,按执行。

  7、上述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待遇,由村干部个人申请,经村党组织和镇党委审核,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后予以执行。

  本意见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

  政局、区人劳局共同解释,未明确的事项由上述部门研究解决。离任村干部待遇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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