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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协议是什么意思4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7-27 12:54:01

篇一:居间合同协议是什么意思

  

  居间合同是什么合同

  居间合同是什么合同

  很多人对居间合同都不太了解,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楚明白居间合同是什么合同,下面搜集了相关的内容,欢迎阅读,希望你们会喜欢!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代理人是在委托人授权的前提下,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事务完成后,根据合同中有偿或无偿的约定,而决定是否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居间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并获取报酬。所以居间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有偿性。

  居间行为根据委托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提供介绍服务的媒介居间,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行为。

  关于居间人是否必须具有特殊营业资质的人,有两种看法:一是,“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94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居间合同的主体并无特殊性,无论法人、公民均可成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参见《合同法新论。分则》第33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就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对专门从事中介服务(居间业务)的公司,有必要对其资质提出特殊要

  求,即必须具备法人条件并经过登记才能营业。而对于从事其他业务的法人或者公民,如果促成他人之间的交易,其行为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应属合法的居间行为,可以收取合同约定的报酬。

篇二:居间合同协议是什么意思篇三:居间合同协议是什么意思

  

  的居间服务合同协议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公平的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全都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全都的协议。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适用的居间服务合同协议,供大家参考学习

  适用的居间服务合同协议1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协商全都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全都看法,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如促成第三方购置甲方销售的商品,则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第二条

  乙方自接带客户到甲方商品销售处的,甲方应做好接待工作;客户自行到甲方商品销售处的,乙方应在客户到达前将客户姓名、性别、电话等信息告知甲方,如达成交易,均算为乙方居间服务成交。

  第三条

  乙方介绍客户,客户自行到甲方商品销售处的,如乙方未按时将客户信息告知甲方,则不算为乙方居间服务成交。

  第四条

  如因乙方居间服务成交,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为商品最终成交价的。

  第五条

  甲方采纳月结的方式将服务费支付给乙方,每月15日之前甲方应向乙方结清上月的服务费。

  第六条

  甲方应按时接收乙方提供的客户信息,做好记录,并依据客户的需求主动促成交易。

  第七条

  乙方不得将客户介绍给除甲方以外的其它商户,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服务费。

  第八条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协议商定范围以外的事宜,否则,如产生不良后果,乙方应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乙方不得对甲方进行夸大宣传和不是宣传,否则,如产生不良后果,乙方应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至之日起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X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XXX乙方(公章):XXX2法定代表人(签字):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年X月X日XXX年X月X日

  适用的居间服务合同协议2托付方:(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居间方:(简称乙方)

  居间方受托付方托付,双方就居间方向托付方提供有关居间介绍服务等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居间方将中银路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果树旅行文化商品博览底价交易中心工程工程部之建设居间服务介绍给托付方施工。

  二、托付方必需出示有关建设备工资质,具备该工程建设备工条

  件。

  三、居间方在托付方具备该工程建设备工的条

  件下,居间方提供精确信息介绍服务托付方将该工程承包。

  四、居间信息服务费:托付方按该工程施工土石方每立方支付三角居间信息服务费给居间方。

  付款方式:托付方承包该工程建设备工合同时,托付方必需支付居间方信息服务费贰万元托付方进场施工十天后,托付方须支付居间信息服务费贰万元,余款按托付方土石方施工进度支付给居间方。

  五、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条

  款执行。本协议一式X份,双方各执X份。

  甲方(公章):XXX乙方(公章):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年X月X日XXX年X月X日

  适用的居间服务合同协议3甲方(帮助贷款方):

  乙方:证件号码:

  乙方因融资需求,托付甲方规划设计融资方案,甲方接受乙方托付,经双方友好协商,结合法律法规规定,达成如下全都内容:

  一、合作内容:

  甲方帮助乙方向银行(详细金额,利率,期限以签署的银行为准)融资并完成客户的融资借款业务(包括个人/企业信誉贷款,抵押贷款,信誉卡等金融产品)。

  二、帮助贷款服务费

  甲方向乙方收取贷款金额的3%作为贷款服务费,贷款胜利后3日内支付,如贷款不胜利不收费。帮助贷款服务费结算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可选择转账结算方式或现金方式结算。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三、违约责任

  甲方按商定为乙方胜利取得贷款后,如乙方未按期支付帮助贷款服务费,还应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1%计算,直至清偿为止。

  四、诉讼管辖

  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约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协议一式X份,双方各执X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XXX乙方(公章):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法定代表人(签字):XXXXXX年X月X日XXX年X月X日

  适用的居间服务合同协议

篇四:居间合同协议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居间合同?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作为居间的早期形式,我国西汉时期就存在,民间将居间人称“牙行”、“牙纪”亦称“互郎”。居间产生的初衷是当事人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对对方不了解需要中间人介绍,来促进双方交易。久而久之,就产生居间合同,介绍人和需要介绍的人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居间人是指促进交易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报酬的中间人。

  (二)居间合同的特点

  1.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民间大量存在,因此,合同法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营业;如果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所以说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和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所以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居间合同的成立也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用口头、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应遵循有关商业习惯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习惯,因此,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3.居间合同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

  居间合同的目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斡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所以说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在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过程中,居间人仅是一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他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人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些特征体现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

  4.居间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居间合同的一方主体居间人具有特殊性,居间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法律资格,只有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才可以为居间人。居间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和专业业务知识、能力、经验和信息。法律应规定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从事居间活动。

  5.居间合同的居间报酬有不确定性

  居间报酬的不确定性是指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不到目的,委托人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能否成功,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有着不确定性,居间活动或许成功,或许失败。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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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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