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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纪检组列席党委会9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7-27 20:54:01

篇一:派驻纪检组列席党委会

  

  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县直部门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办法

  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县直部门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办法

  派驻机构为加强对派驻(出)县直部门纪检组和各基层纪委的管理,根据州纪委文纪发[200*]3号、州委办公室文办发[200*]40号文件和县委富发[200*]25号《关于在县直部门派驻(出)和建立完善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15个乡(镇)纪委、县直机关纪工委、县教育局纪委、县经贸局纪委、县公安局纪委和金坝林场纪委的书记、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员。(二)派驻县直部门的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员。

  二、管理原则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的职能,是县纪委监察局工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乡(镇)和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受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单位党委(党组)以及行政班子的双重领导。县纪委监察局在办理案件时,可根据案件的需要抽调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实行分片集中、交叉和异地办案。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年终向县纪委常委会进行一次述职。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派驻(出)纪检组和基层纪委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协助、配合同级党委、政府或行政班子抓好所在单位或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主要职责就是履

  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格局。具体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行政班子会,监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决策,保证政令畅通。(二)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开展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三)督促所在乡(镇)、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四)初步核实重大违反党纪、政纪问题案件,并向上级报告。(五)受理查处在职权范围内的控告、申诉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六)完成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四、基本权利

  (一)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应参加同级党组织会议、行政领导班子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重大项目决策、重大业务活动等。(二)纪检组长、专职纪委副书记参加驻在单位同级行政领导班子办公会,也可列席同级党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委在认真执行驻在单位党组织的正确决定的同时,对驻在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对所在乡(镇)、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五、案件处理权限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依照《党章》及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处理如下案件:

  (一)对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副科实职(不含副科)以下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检查决定。(二)对所在单位和所属系统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确认犯有严重错误的,提出停职检查的建议。

  (三)对直接立案检查的自办案件按以下要求办理:

  1、应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报同级党委或机关工委作出处理决定;

  2、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必须报县纪委监察局,由县纪委监察局按程序办理。(四)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不当的违纪案件或有关问题提出改变的意见或建议。

  六、重要案件查办措施案件查办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规定进行。信访初核案件由各基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按干管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调查核实,.freekan.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集中办案。对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查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根据查案需要,可从各基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抽调部份有办案经验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办案人员集中办案。整个查办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领导、统一协调。(二)交叉办案。对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查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从案发地外的其他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抽调部份有能力的办案人员实行交叉办案。整个案件的查办工作由案发地纪委或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县纪委监察局相关职能室派办案人员协调指导。

  (三)联合办案。对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查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协调,统一部署和安排,可从检察、审计、公安、司法、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和各基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抽调办案人员联合办案。整个案件的查办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实施。七、工作报告

  (一)每月工作情况简报。这是基层干部管理的常规工作。内容有本月出勤及开展工作内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监督工作报告。主要解决在履行领导班子工作监督职能时,出现的特殊问题。内容为在开展监督工作中遇到具体事项的执行方案与上级有关文件、政策规定不符的,自己无力纠正的情况。

  (三)案件查处备案报告,主要预防案件查处中检审合一的问题。各级在查办案件中,依照规定必须履行立案、案检、案审三道工作程序,其中立案、案检在各部门、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均可进行,如果审、检合一就难免出现量纪奇轻奇重的问题,还会出现程序不合法,因此,必须履行报告审查备案,若有问题,及时纠正。

  八、工作目标和干部年度考核

  (一)县纪委监察局根据上级党委、本文来自.gongwen123.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本县的实际,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实行具体的量化考核。年初由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代表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与县纪委监察局签订《纪检监察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责任制》,年底由各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上报自检自查的情况,县纪委监察局组织检查组,以听、看、查、访等形式,对各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落实《纪检监察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后,兑现奖惩。并以各个基层纪检机构和纪委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情况,作为干部晋升(或降级)和调整的重要依据。(二)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和乡(镇)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员,列入县纪委监察局年度考核的人数基数和优秀比例名额。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和纪检监察员的年度考核,先由其所在部门和乡(镇)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成效及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表现情况,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并把纪检监察干部的《年度考核登记表》移交给县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后,装入其个人档案。九、干部教育培训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新形势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及干部的变动情况,除认真组织派驻(出)机构和基层纪委干部,参加中央、省、州纪检监察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县纪委监察局各室要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积极鼓励和支持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各类学历教育,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十、干部任免

  (一)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和乡(镇)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副科级纪检监察员),由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人选,滤布县纪委监察局配合县委组织部进行考察,经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县委组织部按干部任免程序提交县委研究决定。(二)纪检监察员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县人事局会同驻在单位党组织考察后,由县纪委监察局任免,任免文件送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备案。十

  一、干部交流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和乡(镇)纪委书记,除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外,一般不从驻在单位、部门产生。从部门、乡(镇)推荐选拔出来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人选,原则上交流到其他部门、乡(镇)去任职。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十

  二、干部待遇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委的工作人员的党组织、团组织关系、行政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其办公用房、办公经费、车辆使用、设备购置、工资、差旅费、福利待遇及退休安排等均由驻在单位负责并享受该单位同级干部的待遇。所有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均享受纪检监察工作岗位津贴,驻在部门有特殊津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办理,不得重复享受。十

  三、干部管理县纪委监察局内设干部室,具体负责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包括干部的培训、教育和任用的考察、干部交流计划、组织建设等,加强对派驻(出)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十四、纪律责任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驻在乡(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以此作为干部调整的依据:

  1、对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发生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办的;

  2、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

  3、压滤机滤布泄漏工作秘密的。

  4、对县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力的。《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县直部门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办法》

  附送:县纪委领导在全县交通工作分析会上的讲话

  县纪委领导在全县交通工作分析会上的讲话

  在全县交通工作分析会上的讲话(提纲)(县纪检委领导)各位领导、同志们:

  交通局在这里适时召开交通工作分析会,这是一次比较重要的会议。县委、县政府对交通事业的发展一直以来都是高度重视的,始终把交通建设作为全县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在今年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年活动,涉及到交通的有很多。全县人民群众也对我们交通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寄予了厚望。实践证明,我县交通事业的发展也是迅速的,如今年的国债项目、通达工程、通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安全生产、文明创建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所有这些成绩的取得,充分说明了我县交通系统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是健康向上的。刚才梁峰局长的讲话,不仅客观回顾和分析了前期整体工作,总结了经验,摆出了问题,并作了咬定“一个目标”、着力“三大建设”、实施“四个活动”的工作任务布署,从中可以看出我县交通工作的整体思路是清晰的,是符合实际的。这里面体现了县委、县政府提出“基础设施建设年”活动的工作安排,压滤机滤布采取了有力措施,确保全县交通系统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既注重交通工程建设,也注重干部队伍建设;既要求工作“大力度、快节奏、抓落实、重结果”,也要求做到尊重科学,按规矩办事、按规律办事,稳步前进。目前,交通行业被社会普遍认为是高危行业,我们涡阳交通局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上一任交通局长正在审查之中,但

  不能因为这样而否定我们交通系统的领导干部;不能否定我们的党员干部队伍;也不否定交通局在过去的工作中所做的贡献。我们应该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各种漏洞,切实振奋精神,鼓舞斗志,真抓实干,以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实绩赢得全县人民的尊重和信任。经济要发展,交通要先行。加快交通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因此,在交通建设上,不能有任何的失误。前期我们交通局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交通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修订完善了有关制度和规定,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五个加强、五个到位”的工作方针,应当持之以恒地抓下去。下面,我着重强调五个方面的问题。第

  一、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交通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是交通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龙头”和核心。必须按照“为民、务实、清廉”和“靠得住、有本事、作风正”的要求,围绕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本文来自.gongwen123.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为重点,切实把交通系统领导理论联系实际建设好。带头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坚持把风气搞正,把作风搞实,按规矩办事。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来执行,自觉做勤政廉政的表率,绝不搞哗众取宠的政绩工程,绝不搞腐败工程,绝不搞献礼工程。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承上启下,协调各方的作用,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管好家人。第

  二、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今天在座的都是交通局机关工作人员、二级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各站队和新型企业负责人,是我们交通工作的中坚力量。交通行业是为人民服务的工作部门,交通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有更高的要求和更严格的约束,必须牢记“两个务必”,加强“三观改造”,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依法行政等方面以身作则。要充分认识交通工作的各项权力是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越大,责任越重,牢固树立强烈的宗旨意识,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freekan.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永做人民的公仆,努力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在原则问题上,一定要把好关定好向,始终保持头脑清醒、立场坚定。第三,要重视惩防体系建设。要按照惩防结合、综合治理的要求坚持把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切实解决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思想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运用交通系统涌现的先进典型和系统内发生的腐败案件,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要支持改革者、鼓励实干者、弘扬先进者、教育失误者、惩处腐败者、保护举报者,追究诬告者,在全系统内营鼓励人们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第四、要以严明的纪委确保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从已经揭露出来的案件看,当前交通系统仍然是易发多发腐败问题的行业,这不仅因为交通部门工程多、投资大,而且涉及的领域广、利润丰厚。这说明,交通系统的反腐倡廉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和繁重,对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纪处分条例》,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党的政治纪律,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管理等制度,并根据需要及时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决有允许国有资产流失,决不能出现工程起来了,干部倒下了。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执行“四制”的同时,推行签订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双合同”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各种腐败问题的发生,确保交通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五,要大力支持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要从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从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按照县委、县纪检委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交通事业的发展,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深入推进自身廉政建设,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公路“三乱”的力度,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及时妥善地予以解决。方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地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经爱住各种诱惑和考验,忠实地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今年是我县实施基础建设建设年,交通系统的任务十分繁重。滤布我相信,在以梁峰同志为班的交通局党组的领导下,紧紧依靠全县交通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能把交通工程建设好,把交通队伍带好,不会辜负县委、县政府的重托和全县人民的期望。并将会以优异的成绩,为加快发展,富民强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通畅、安全、便捷、方明的交通服务,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谢谢大家!《县纪委领导在全县交通工作分析会上的讲话》

篇二:派驻纪检组列席党委会

  

  关于印发《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6日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保持清正廉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反腐倡廉方针,强化监督职能,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改进履行监督职责的途径办法,推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第三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制度规定,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批准的职责和权限,有效利用各种监督途径和手段,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开展监督。重点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对权力集中和资金、资源密集的重点环节与部位的监督。

  第四条

  驻在部门要关心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为其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的重点内容

  第五条

  对驻在部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确保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二)对保持党的纯洁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督促整改党员干部在思想、队伍、作风、廉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维护党的纯洁。

  (三)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监督。围绕中央和省、市制定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和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六条

  对驻在部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规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督促驻在部门制定、完善、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二)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所作的检查或说明,需要查清事实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条

  对驻在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对驻在部门党务、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驻在部门落实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促进驻在部门重大决策公开和办事

  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第九条

  对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驻在部门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而采取的重大措施,部门和行业工作规划、机构调整、专项整治或专项工作等重大决策事项及集体决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驻在部门干部任免、竞争上岗、轮岗交流、招考录用、职称评审等干部人事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驻在部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大宗政府采购等项目的设立、安排、使用和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驻在部门大额度资金的调动、使用、运作、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对驻在部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深化管理体制和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环节和时间,监督驻在部门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

  (二)监督驻在部门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对推行“阳光执法”、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等工作进行监督。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驻在部门业务活动情况开展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

  对驻在部门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加强对驻在部门作风建设、行政效能、绩效管理等情况的综合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

  (二)了解掌握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就业、收入、房产、投资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掌握驻在部门科级干部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在用车、住房、出国(境)、兼职取酬、从事营利活动、配偶子女从业和接受礼品、支付凭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和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三)加强对驻在部门执行防止领导干部利益冲突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员、公务员权利保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三章

  监督的主要措施

  第十五条

  召开、参加或列席会议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有关业务会议,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

  (二)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参加驻在部门党委(党组)会议、党风廉政会议、民主生活会议、领导班子述职述德述廉会议等重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有关会议。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列席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参加驻在部门有关行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还可派员

  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各类业务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

  通报重要情况

  (一)向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时通报中央和省、市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定期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并主动向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廉政鉴定

  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事先征求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党风廉政鉴定后方可提交党委(党组)会研究讨论。对驻在部门干部拟提拔为市管领导干部的,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按要求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提供党风廉政情况。

  第十八条

  开展廉政风险防控

  加强对驻在部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监督,督促指导驻在部门及下属单位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项目化管理,加强对重点岗位、关键领域的风险防控,建立和实施廉政风险教育机制、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廉政风险处置机制、风险防控责任落实考核和激励机制等工作机制建设,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驻在部门科级领导干部及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档案,完善廉政档案制度。廉政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二)领导干部个人在用车、住房、出国(境)、兼职、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和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含防止利益冲突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情况。

  (四)信访、案件查处、作风建设、执法效能监察、纠风治乱等方面有关问题的反映及调查结论。

  (五)经济责任审计及涉及的其他审计情况。

  (六)受驻在部门及以上单位表彰、奖励情况。

  (七)受处分、处理情况。

  (八)廉政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

  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及驻在部门中心工作的需要,对驻在部门及下属单位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助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督查

  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对所属单位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访处理

  (一)受理对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

  (二)受理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纪检监察决定等的申诉。

  (三)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信访交办件、转办件、督办件。

  (四)根据需要协助办理反映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信访举报事项的核查工作。

  (五)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报结等规定,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案件线索排查和集中管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查办案件

  (一)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问题,并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需立案调查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按规定程序办理,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可参与调查。

  (二)立案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相关情况同步报市纪委、市监察局。

  (三)经批准,给予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开展问责

  督促驻在部门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制度规定,按规定对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

  开展廉政谈话、诫勉谈话

  (一)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每年至少与驻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外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对驻在部门管理的新提拔、调整、任用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二)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每年至少要与驻在部门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一次廉政谈话,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发现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监察分局局长)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六条

  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

  (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可根据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向驻在部门党委(党组)、下属单位党组织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并报市纪委备案。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

  (二)督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执行上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建议、监察决定。按照工作职责及人事管理权限,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经市监察局批准,可以向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和有关人员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第二十七条

  重要情况报告

  按规定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以下情况: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情况和问题;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重大事件;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发现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方面的问题;查办驻在部门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廉情报告

  每年年初,应向市纪委、市监察局递交驻在部门上一年度廉情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驻在部门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德述廉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政情况与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廉情报告递交前,应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主要负责人可将相关说明材料附后一并呈报。市纪委、市监察局相关室(中心)根据廉情报告及委局领导批示要求,督促驻在部门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重要情况建议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按规定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或成员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发函请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班子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由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与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或者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委托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

  (三)对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第三十条

  科技监督

  利用电子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对驻在部门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实施动态监督。积极探索科技监督防控的新方法,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四章

  监督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工作保障

  (一)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应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统一领导职责,为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工作保障,不得向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委派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并受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委托,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可以分管内部审计等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不承担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业务工作,不得分管所负责监督的工作。

  (二)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积极支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认真听取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就有关问题提出的意见、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如有异议可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情况,听取市纪委、市监察局意见。

  (三)驻在部门内设处室及下属单位要积极配合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为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开展有关情况的了解、核实,相关台账资料的查阅、复制等工作提供便利。

  (四)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可协调驻在部门业务处室及下属单位的工作力量共同参与有关工作。在实施重大复杂的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治理中,可提请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相关业务室(中心)支持配合。在查办案件中遇到力量不足等情况,可向市纪委、市监察局申请启动办案协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后勤保障

  (一)驻在部门应确保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日常工作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应严格按照财经纪律使用相关经费。

  (二)驻在部门应为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履行监督职责必须的办公设备、交通保障等,并安排案件查办、信访谈话等所需要的场地和设备设施等。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监督工作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依照相关法规作出处理:

  (一)参与研究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工作中,发现违纪问题,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有关重要情况、举报线索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案件不及时组织核查、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案件造成涉案人员伤残、死亡、逃跑等严重后果的;

  (五)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擅自对外泄露监督情况和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部门管理的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应积极协助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对影响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驻在部门或提请市委、市政府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发现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规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直属其他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各县(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派驻纪检组列席党委会

  

  派驻纪检组工作例会制度

  篇一:德庆派驻纪检监察组管理制度

  德庆派驻纪检监察组管理制度

  派驻纪检监察组制度汇编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职(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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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派驻组职责

  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在县纪委监察局授予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所辖镇(街道)及系统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检查。

  二、督促检查所辖镇(街道)及系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对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受理对所辖镇(街道)及系统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上级纪检监察

  机关的要求协助县纪委查办涉及县管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案件,指导所辖镇(街道)及系统开展查办案件工作。

  四、在所辖镇(街道)及系统组织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五、履行组织协调职能,指导所辖镇(街道)及系统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机制和体制。

  六、督促所驻镇(街道)及系统做好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工作,确保所辖单位按时上报并公开相关信息。

  七、承办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派驻组人员职责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职责

  在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主持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全面工作,组织派驻纪检监察组完成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指导管辖单位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教育,组织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汇报重要情况,监督检查管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帮助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抓好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积极完成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副组长职责

  除协助组长做好上述工作外,应抓好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内

  务管理及各项工作落实;督促检查所辖单位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受理对所辖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政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完成县纪委监察局下达的各项工作。组长因公外出或休假时,副组长负责全面工作。

  三、派驻纪检监察员职责

  监督检查所辖镇(街道)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的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县纪委监察局的要求查办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案件;指导所辖单位党政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党政组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机制和体制,完成县纪委监察局下达的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关系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县纪委监察局的关系:是领导

  与被领导关系。派驻纪检监察组受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派驻纪检监察组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工作。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与管辖镇(街道)及所属系统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所辖单位及系统党政领导班子有关会议,通过评析部门单

  位工作报告、开展专项督查、长驻部门单位督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管辖单位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监督。

  三、派驻纪检监察组与管辖镇(街道)及所属系统纪(工)委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监察组对管辖单位及系统纪检监察组织日常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指导。

  三、派驻纪检监察组职能和监督重点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县纪委、监察局授予的职责和权限内开展工作,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明确行使监督权、信访举报受理权、初核权、调查权、监察权、检查权和建议权等职责,履行巡查、指导、教育、监督、执纪、效能监察、制度防范等职能。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重点履行对派驻单位和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违纪案件查处、农村热点难点问题处理等。

  四、派驻纪检监察组学习制度

  1、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派驻纪检监察组学风建设,切实提高派驻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实现派驻干部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和坚持学习制度,使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树立全面

  学习、长期学习、自觉学习的理念,在学习态度与方法上实现根本转变:即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从阶段性的学习转变为长期学习;从学业务知识为主转变为业务知识与人文科学兼学。

  二、学习内容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党的基本知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县纪委监察局的各项工作安排和部署。

  3、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各项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等。

  三、学习形式

  1、自学:派驻干部要结合本职工作自行安排,要求坚持每天自学,提倡每天读一篇文章,每月读一本好书,每季写一篇心得,每年写一篇调研文章。

  2、各组集中学习:各组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安排学习时间,要求每周开展一次集中学习。

  3、参加培训学习。根据委局干部培训计划和上级业务培训安排,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学习。

  四、有关要求

  1、认真贯彻落实。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必须高度重视学

  习工作,把它作为一项硬性任务,与日常工作一同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常抓不懈。

  2、强化学习效果。要完善派驻干部学习笔记制度,每个干部都要使用专门学习笔记本,记录每次参加集中学习的基本情况、学习内容和学习心得等,增强学习效果。

  3、加强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局将不定期对各组派驻干部落实学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干部年终考评、干部提拔任用的依据。

  2、跟班锻炼制度

  一、县纪委、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派驻纪检监察员参与县纪检监察工作,派驻纪检监察员要服从安排、统一调配。

  二、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1—2人到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的科室进行跟班锻炼学习,时间二个月并定期轮换,以尽快提高工作业务水平。

  三、跟班锻炼学习的纪检监察员要正确处理好派驻组工作与锻炼学习的关系,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制度

  1、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守则

  一、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钱物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三、不准在工作时间内饮酒,严禁酗酒和做其他有损纪检干部形象的事。

  四、不准参加黄、赌、毒、邪教活动。

  五、不准截留、挪用、私分暂扣和没收的钱物,或私存公款。

  六、不准到发案单位报销办案经费和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借机向发案单位、违纪人员及其亲属借钱、借物、低价购买商品,或为家属子女及亲友安排工作。

  七、不准瞒案不报、压案不报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办人情案、关系案。

  八、不准私自单独会见违纪人员及其亲属,为其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开脱责任。

  九、不准在办案中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变相体罚、逼供、诱供。

  十、不准泄露案情和工作机密。

  十一、不准在办公时间用办公室的电脑下载电影、玩游戏、看录像以及进行各种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2、纪检监察工作程序

  一、纪检监察工作程序

  1、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2、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向县委县政府或者市纪委监察局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4、根据检查结果,作出处理(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5、有关单位和人员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县监察局。

  二、调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程序

  1、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党纪政纪的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予以立案。

  2、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有证据证明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4、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5、对于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党纪政纪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6、立案调查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三、案件审理的程序

  凡需经本级党委、纪委决定或批准以及需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决定或批准前,必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

  3、办案人员纪律

  一、不准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伪造、隐匿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篇二:纪检部例会制度

  纪检部例会制度

  为更好的开展纪检部工作,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纪检部例会的组织性与纪律性,使会议更加规范化。纪检部特制订以下制度:

  1.纪检部例会时间定于每周日晚8:30,地点在公寓楼118,会议由纪检部全体成员参加。

  2.如有急事者应提前亲自向部长请假,说明原因,若无故旷会累计达三次者,视为自动退出纪检部。

  3.召开例会时各成员应携带好会议记录本并提前10分钟到场做好开会准备,如有迟到理由不充足者将记过一次。

  4.在开会过程中应保持会场安静,将手机调为振动或关机。会议应务求精简,严肃。

  5.会上由部长总结上周工作情况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下周的工作计划。总结过程中各成员应认真听取并相应做好会议记录。各成员要认真总结上周在工作中的表现,查找不足总结经验。若各成员发现近期工作存在的问题应在会上及时提出,由大家共同商讨解决。

  6.由副部长分配工作时,若有困难应立即提出,以免影响工

  作分配和质量。

  注:本制度解释权归高职、成教学院学生会纪检部。

  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会纪检部

  成人教育学院

  2011年9月1日

  篇三:德庆派驻纪检监察组管理制度

  德庆派驻纪检监察组管理制度

  派驻纪检监察组制度汇编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职责

  1、派驻组职责

  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在县纪委监察局授予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所辖镇(街道)及系统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检查。

  二、督促检查所辖镇(街道)及系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对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受理对所辖镇(街道)及系统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上级纪检监察

  机关的要求协助县纪委查办涉及县管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案件,指导所辖镇(街道)及系统开展查办案件工作。

  四、在所辖镇(街道)及系统组织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五、履行组织协调职能,指导所辖镇(街道)及系统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机制和体制。

  六、督促所驻镇(街道)及系统做好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工作,确保所辖单位按时上报并公开相关信息。

  七、承办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派驻组人员职责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职责

  在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主持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全面工作,组织派驻纪检监察组完成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指导管辖单位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教育,组织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汇报重要情况,监督检查管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帮助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抓好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积极完成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各项任务。

篇四:派驻纪检组列席党委会

  

  这三年,纪律检查体制做了哪些改革?

  2016-03-06hzhu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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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日,十八届中央第九轮巡视全部进驻完毕。深化政治巡视、采用“一托三”、首现“回头看”,这轮巡视创新点颇多。

  随着每一轮巡视工作的推进,巡视的利剑作用进一步凸显。中央纪委立案审查的领导干部案件中,超过一半的线索来自巡视。巡视创新,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一个缩影。

  3年来,贯彻党中央部署,按照《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始终注重抓立行立改、抓内涵发展、抓重点突破、抓任务落实,坚持立足本届任期,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盯住干,抓紧办,改到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往前赶,确保改革任务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截至目前,《实施方案》部署的“两责任”、“两为主”、“两覆盖”和健全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体系等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一些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法规制度已经如期或提前出台,中央纪委机关牵头的改革任务,已出台多项较为重要的制度成果。

  1坚持依规治党,健全党内法规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是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明确规定。

  修订并颁布《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把党的建设中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新实践,转化为制度成果,在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征途上,镌刻下新的历史标注。

  修订工作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党章为重要遵循。

  廉洁自律准则修订前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缺少正面倡导,廉洁主题不够突出。修订后面向全体党员,变负面清单为正面倡导、确立高标准。

  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前存在纪法混同问题,分则130条有近80条跟刑法等法律法规重复。修订后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

  随着巡视工作深入开展,影响和制约巡视工作的原则定位、指导思想、体制机制、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日益凸显。巡视工作条例修订严格遵循党章要求,总

  结巡视工作改革创新的实践经验,综合十八大以来制定的30多项制度,在多个方面实现了创新,比如,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明确巡视全覆盖部署、突出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等等。

  贯彻三部党内法规,各级党组织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推动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2聚焦中心任务,切实履行纪委监督责任

  “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内搞团团伙伙”,“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纪律审查通报中,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表述。从“法言法语”到“纪言纪语”,反映的是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纪律当作管党治党戒尺的必然要求。

  3年来,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推动各级党委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督促各级纪委坚守监督执纪问责的定位,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找准纪委职责定位,解决纪委“干什么”的问题。中央纪委机关两次清理议事协调机构,把参加的125个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减少到14个;两次调整内设机构,在内设机构、行政编制、领导职数总量均不增加的情况下,把更多力量压到主业上,执纪监督部门和人员分别占到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总数的近70%。省、市两级纪委也相应完成内设机构人员调整,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精简比例达90%。

  把纪律挺在前面,解决纪委“依据什么干”的问题。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明确提出纪委决不能成为党内的“公检法”,执纪审查决不能成为“司法调查”,把查办案件改为纪律审查、案件室规范为纪检监察室、案件线索改称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对审查对象以“同志”相称,从学习党章入手,重温入党誓词,重读入党志愿书,促使其深刻反思、剖析自我。审查和审理报告不仅列明违纪事实,而且附上忏悔录和违纪事实见面材料。

  探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解决纪委“怎么干”的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扩大谈话、函询、诫勉范围,促使一些有反映的干部讲清问题,认识错误,及时改正,防止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加大对党员干部谈话函询所作说明情况的核实力度,对故意隐情不报的严肃查处。对廉洁自律不严、档案造假、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等问题决不放过、依纪处理。

  2月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两则纪律审查信息。四川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魏宏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湖北省原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贺家铁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魏宏、贺家铁分别被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和正厅级非领导职务。

  3实现派驻全覆盖,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中央纪委新设7家派驻纪检组组长,分赴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机关报到。”2015年3月31日发布的这则消息,标志着派驻全覆盖迈出了实质性的关键一步。

  全面从严治党,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必然要求党内监督全覆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36条提出,做到派驻和巡视“两个全覆盖”。2014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明确了派驻全覆盖的改革路线图。

  7家派驻纪检组先行改革“试水”,为实现派驻全覆盖创新了方法、探索了路径。201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

  中央纪委整合资源、内部挖潜、盘活存量、调整结构,共设置47家派驻纪检机构,其中单独派驻20家、综合派驻27家,监督139家单位,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实现全覆盖后,派驻监督单位增加了87个,派驻机构减少了5家,副部级和司局级职数没有增加一个,做到了精简高效、内涵发展。目前47家纪检组组长均已到位。

  实现对139家单位的全面派驻仅仅是第一步,派驻监督还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以前大家把派驻监督视作同级监督,现在调整过来了,这本质上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驻中央统战部纪检组组长苏波说,派驻纪检机构工作是派出纪委工作的延伸,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的重要平台,要发挥“派”的权威。

  “驻”的优势则体现为派驻纪检机构与驻在部门“在一个楼里办公、一口锅

  里吃饭”,跟干部天天接触,容易打听“张家长、李家短”。各派驻纪检组通过实践探索,建立健全了各有特色的工作机制,比如列席党委会议、定期走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进行经常性廉政谈话和约谈等。派驻监督威力逐步显现。

  4深化政治巡视,让利剑作用更加凸显

  十八届中央第9轮巡视进驻32家单位开展专项巡视,并对辽宁、安徽、山东、湖南等4个省进行“回头看”。此前,中央巡视组已开展8轮巡视,共巡视149个地方、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实现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央金融单位的全覆盖。

  3年来,巡视工作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围绕“四个着力”,到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再到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选人用人问题,当前又提出政治巡视,始终与时俱进、向中央看齐,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倒逼改革、促进发展。定位更加明确,指向更加聚焦,利剑作用更加凸显。

  中央巡视对象有280多个。要实现全覆盖,必须转变方式,创新手段。

  在开展常规巡视的同时,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紧盯重点人、重点事和重点问题,精准发现,定点突破,强化震慑遏制作用。在专项巡视中实行“一托二”、“一托三”,每轮一个巡视组巡视两个或三个单位,同类同步安排,分批

  集中汇报,增强发现问题的针对性。根据巡视对象特点,“下沉一级”、“下沉两级”了解情况,对被巡视单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

  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及时办理。对发现的问题综合提炼、抽丝剥茧,提出治标和治本的建议,向中央深改办和国资委等有关单位提供22份巡视中央企业专题报告,向国务院分管领导和国企改革领导小组通报情况,推动深化改革、强化监管。巡视后督促全面整改,实行整改情况党内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双公开”。前7轮巡视的118个地区和单位整改情况已全部公开,接受监督。

  在中央坚强有力领导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谋划,中央巡视组示范带动,省区市巡视工作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逐渐形成上下联动、全国“一盘棋”的态势。(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李鹃)

篇五:派驻纪检组列席党委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和各部门党组纪检组(纪委)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91.04.231991.04.23机关工作

  现行有效

  正文: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

  和各部门党组纪检组(纪委)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1年4月23日)

  为了加强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对中央纪委派驻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组和各部门党组纪检组(纪委)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领导体制和工作关系

  1、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各部门党组纪检组(纪委)受中央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的双重领导。

  2、派驻纪检组和党组纪检组指导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对所属系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的派驻纪检组、党组纪检组和部门纪委,领导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

  中央纪委派驻金融系统纪检组受中央纪委委托,会同各专业银行党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党组,对各专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党组纪检组实行双重领导。

  3、派驻纪检组组长和党组纪检组(纪委)组长(书记)应参加所在部门的党组(党委),尚不是党组(党委)成员的,列席所在部门的党组(党委)会议。

  二、任务和职责范围

  1、检查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2、检查所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以及所属系统重要的违纪案件。派驻纪检组和党组纪检组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检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部门纪委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检查的案件中的党员作出处分或撤销处分的决定。

  3、协助所在部门党组(党委)管好党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4、指导(领导)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5、受理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6、完成中央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职务设置和干部管理

  1、派驻纪检组和党组纪检组设组长(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为副部长级,国务院直属局为正司局长级)1人,副组长(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为正司局长级,国务院直属局为副司局长级)1至2人。

  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书记(部纪委为副部长级,国务院直属局纪委为正司局长级)1人,副书记(部纪委为正司局长级,国务院直属局纪委为副司局长级)1至2人。

  派驻纪检组和党组纪检组(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正副局级、正副处级检查员。

  2、派驻纪检组和党组纪检组(纪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办事机构统称室。室主任配备条件参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1988年颁发的《关于党的各级纪委内部机构和干部职务设置的若干规定》精神执行。

  3、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局级检查员和副司局级室主任,由中央纪委商所在部门党组提出人选,组长由中央纪委报中央任免;副组长、局级检查员和副司局级室主任由中央纪委任免。其他工作人员委托所在部门任免。

  党组纪检组(纪委)组长(书记)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或由中央纪委商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人选,经中央纪委考察同意后,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报中央任免;副组长(副书记)由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征得中央纪委同意后任免;局级检查员、部门纪委委员和副司局级室主任由各部门党组(党委)任免后报中央纪委备案。

  各专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党组纪检组副组长,由所在部门党组征得中央纪委驻金融系统纪检组同意后任免。

  四、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指示、决议和规定。根据中央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

  (党委)的部署,结合本部门党风党纪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向中央纪委和党组(党委)报告。

  2、及时完成中央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进度情况及主要问题,每半年向中央纪委和党组(党委)书面报告一次。

  3、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党纪方面的倾向性或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党组(党委)请示、报告,同时抄报中央纪委。特殊情况和问题可随时向中央纪委请示、报告。

  4、派驻纪检组、党组纪检组(纪委)同中央纪委的日常工作联系,一般通过中央纪委有关纪律检查室。重要问题可直接向中央纪委常委请示、报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结束——

篇六:派驻纪检组列席党委会

  

  纪委监委派驻组工作制度市监察委派驻组

  区纪委监察委派驻组工作制度

  〔二〕检查驻在部门指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道路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立和反腐败斗争,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立、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

  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三〕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指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指导班子及县管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指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审查一般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四〕经县监察委受权,对驻在部门〔含归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施行监察,履行监视、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根据受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施行监察。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对驻在部门各级指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委并提出问责建议。

  〔七〕办理县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视,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二〕收到反映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指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违法的检举、控告的。

  〔三〕上级指导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及其指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批示和指示的。

  〔四〕驻在部门指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整、内设机构负责人调整,或直属单位指导班子成员调整的。

  〔五〕驻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政务案件情况。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任免职决定。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对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存在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规党纪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良或纠正的意见建议。

  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七:派驻纪检组列席党委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健全党的纪律检查系统加强纪检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公布日期】1983.03.02?

  【文

  号】

  【施行日期】1983.03.02?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健全党的纪律检查系统加强纪检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

  (1983年3月2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建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以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纪律检查机构已逐步建立,做了大量工作。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要求五年内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决定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建立从中央到支部的纪律检查工作系统并赋予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以新的任务和重大责任。现根据党的十二大的决定和党章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规定,对健全党的纪律检查系统,加强纪检队伍的建设,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设置

  1.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构:

  党中央直属机关设立中央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中央直属各部门,是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纪律检查委员,由中直党委根据各部门具体情况确定。

  中央国家机关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是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纪律检查委员,由中央国家机关党委根据各部门具体情况确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某些部门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没有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的部门,原党组纪检组(纪委)仍继续履行职责。

  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2.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机构:

  省、市、自治区,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省、自治区党委的派出机构,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也是省、自治区纪委的派出机构。

  省、市、自治区和地(市)直属机关及建立了直属党委的县直机关,设立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市、自治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省、市、自治区一级党政机关派驻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

  3.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党组织的纪律检查机构:

  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的下属单位,建立党委的,一般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有的也可设纪律检查委员。

  乡、镇(人民公社)、城市街道和其他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是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级党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4.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设置,由中央军委另行规定。

  上述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包括纪律检查委员),尚未建立的,必须在1983年建立;已经建立还不够健全的,要尽快健全起来。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某省(或某县、某部门)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构的任务和职责范围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均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按党章规定的任务和职责进行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党政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受上级纪委派驻该机关的纪律检查组或该机关党组纪检组的指导。

  各级党政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章关于党政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关(包括党的关系在机关党委的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中央纪委派驻各部门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在中央纪委直接领导和驻在部门党组指导下进行工作,纪律检查组组长(副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派驻纪检组在驻在部门执行中纪委的任务,其主要工作是:协同党委检查驻在部门和系统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检查处理驻在部门和系统重大或复杂的违纪案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纪检组,省、市、自治区纪委派出的纪律检查组,可参照中纪委派出的纪检组的任务执行。

  对由中央部门和地方双重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重大违纪案件,地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主动检查,中央纪委派驻各部门的纪律检查组或这些部门的党组纪检组(纪委)积极协助。

  三、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和机关编制

  省、市、自治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20人至50人,常委人至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2人至3人。

  中央直辖市的区、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15人至30人,常委5人至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至2人。

  党的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7人至9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至2人。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11人至15人,常委5人至7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至2人。

  机关和企业、事业等基层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编制,以精干为原则,地方各级纪委和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的纪委,大体相当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干部编制人数。中直和国家机关纪委的编制为10至15人左右。其他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纪委的编制由各单位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中央纪委派驻各部门纪律检查组成员一般为5至7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至2人,并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一般为15人左右。任务很多、工作特别繁重的纪检组,可以配备20人、30人左右。省、市、自治区纪委派驻各部门纪律检查组的编制,由派出机关确定。各派驻纪检组的人员均列入驻在机关编制,其政治和生活待遇,由驻在机关按规定安排。

  各部委党组纪检组参照中纪委派驻纪检组的编制列编。

  地(市)以上纪委在机关编制外可聘请特约检查员或特约研究员。

  四、各级纪检机构干部配备和管理原则

  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调整充实各级纪委领导班子。各级纪委都要有政治坚强、经验丰富、身体较好的老同志担负领导工作,同时要选拔一些德才兼备、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到领导岗位,组成

  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少数民族地区纪委领导班子中应有少数民族干部。

  省、市、自治区纪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的书记(组长)一般不超过65岁,副书记(副组长、局级检查员)不超过60岁,常委和纪检组成员中55岁以下的不少于三分之一,并要有45岁左右的中青年干部,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不少于三分之一。省(市、自治区)以下纪委的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常委中50岁以下的不少于三分之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占三分之一左右。

  各级纪委的书记一般应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根据纪检工作的需要,各级纪委副书记和常委按同级党委各部门的正副部长级政治待遇,中央纪委派驻各部门纪检组和各部委党组纪检组组长按副部长级政治待遇。

  地方各级纪委的常委一般应当是专职的,如党委正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按照《中共中央批转中纪委召开的第三次贯彻<准则>座谈会纪要》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

  各级纪委的领导干部由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管理。省、市、自治区纪委要设立干部管理机构,地、市纪委应配备管理干部工作的人员,加强对干部的考察、了解和培训。各级纪委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征得上一级纪委的同意。要保持纪检干部的相对稳定。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跟随林彪、江青一伙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反对三中全会以来中央路线的人,以及在经济领域和其他方面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绝不能做纪律检查工作。

  纪律检查干部应该既是党的纪律检查员,又是党章和《准则》的宣讲员。要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党的建设、经济、法律、文化科学等必要知识,懂得党的方针政策,熟悉纪律检查工作业务,有较高的文化程度。不具备这些条件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年龄在45岁以下,不具备高中文化程度的,要争

  取在三、五年内达到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已具备高中文化程度的,要争取逐步达到大专文化程度,以适应新时期纪律检查工作的需要。

篇八:派驻纪检组列席党委会

  

  国企纪检监察干部应该列席和参加哪些重要会议

  监察干部应该

  列席

  哪些

  重要会议

  ?

  什么会议不适合参加?

  “这个会一定要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不然以后出了什么事就说不清楚了啊!”“麻烦纪委的同志审核一下,帮我们把把关。”“在纪检监察部门加具意见之前,我们部门是不会签字的。”……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各类会议必须有纪委工作人员列席、各种审批必须由纪检监察部门加具意见,推进工作时拉上纪委一同协调推进,认为只要纪委共同参与就合法权威、安全无事,一旦出了问题也好拿纪委当作“挡箭牌”好卸责。现实中,纪检监察部门忙于参与项目的开标、抽取专家及评标的现场监督,占用了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且人海战术的监督效果并不理想。甚至纪检干部列席会议成为其他业务部门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1不再参与行政审批、评审评估、招投标等业务会议

  今天,和大家聊一聊,在实际工作中,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可以列席哪些会议?哪些会议不适合参与呢?

  当前个别国企把纪委的监督当“挡箭牌”,有的部门自

  己不履行检查与监督职能,而是把纪委推到一线,甚至事事都要有纪检部门人员参加,并为其决策“签字背书”,这种“越位”“错位”现象把纪检部门推向了“监督不是、不监督也不是”的两难境地。

  其实从中纪委实行“三转”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不再参与行政审批、评审评估、具体项目资金管理、招投标等业务的过程监督,一般性的议事协调机构也原则上不再参与,要把工作重点切实转移到监督执纪问责上来。

  2国企纪检

  监察干部三类重要会议必须列席

  根据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国企纪检监察干部三类重要会议必须列席。

  国企

  纪委书记应当参加的重要会议有:党委会议和领导班子会议、总经理办公室、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工作会和半年工作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党建分析会、其他需要参加或列席的会议。

  纪委办公室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的重要会议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年度工作会和半年工作会、生产经营分析会、党建分析会、研究制定制度和议事决策规则的会议、其他需要参加的会议;应当列席的会议有: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各党总支组织生活会、各条线年度工作会、各条线生产经营分析会、移动云建设大会战、其他需要列席

  的会议;视情况列席的会议有: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领

  导专题办公会等会议。

  各党(总)支部纪检委员应当参加的重要会议有:党(总)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党(总)支部组织生活会、其他需要参加的会议;与部门同步设置的党(总)支部纪检委员应当列席的会议有:部务会,所属支部组织生活,有关部门员工绩效制定考核、职位晋升、评先评优、班组长推选等事项决策的会议,其他需要列席的会议。

  参加和列席会议的程序

  1.归口监督单位在召开会议前

  2天,要将相关会议材料(议程、主要内容)通过邮件或业务联系单的形式报送至纪检相关人员。

  2.纪委书记、纪委办公室相关责任人和各党(总)支部纪检委员要按规定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对会议期间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3.会后要对会议决策事项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参加或列席会议情况、会后监督检查情况向归口监督单位进行反馈,并定期向**纪委办公室报告。

  参加和列席会议的职责

  参加会议,主要负责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实施监督,行使监督权、建议权和表决权。列席会议,主要负责对重大问题的决

  策过程实施监督,行使监督权、建议权,但不行使表决权。

  1.对会议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组织原则、决策程序的事项,参加或列席人员有权当场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并做出暂缓执行的决定。

  2.对会议内容是否符合相关精神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相关精神和规定的事项,参加或列席人员有权当场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并做出暂缓执行的决定。

  3.对会议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或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事项,参加或列席人员有权当场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并做出暂缓执行的决定。

  参加和列席会议的纪

  律

  1.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是要从严监督,做到不越位、不越权,不干扰所监督单位的正常议事和工作秩序。二是要实事求是的对会议情况进行记录,定期对监督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向纪委办公室报告监督情况

  1次。

  2.归口监督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一是要积极主动邀请纪检相关人员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自觉接受监督,为纪委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对于应当邀请而未邀请,有意逃避监督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由纪委对其主要领导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造成决策失误或其他不良影响及重大损失的,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责任追究,从严从重处理。二是要按要求及时报送会议相关材料,同时做好会前沟通,以确保监督和议事效果。三是对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提出的合理性建议,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若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纪委反映。对有误不纠正、不制止、不处理,造成决策失误或其他不良影响及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篇九:派驻纪检组列席党委会

  

  派驻纪检组如何履行综合监督情况

  派驻纪检组如何履行综合监督情况

  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派驻纪检组是纪委、监委的派驻机构,由纪委、监委统一管理,代表纪委、监委对所驻单位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如何真正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切实履行好综合监督职责,需要我们的不断的思考与探索,下面结合驻县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的日常工作,浅谈几点看法:

  一、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关系

  派驻纪检组和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派驻纪检组并不干涉驻在单位的日常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派驻纪检组又必须对驻在单位的日常工作有着持续的关注和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的开展监督。实行“三转”以后,派驻纪检组应该深入研究如何更好地聚焦主业,加强与驻在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只有既不“指手画脚”又不“走马观花”,才能真正做好派驻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

  二、履行综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知上还存在差距。纪检组接受纪委和驻在部门党组的双重领导,有的部门和同志认为纪检组就是驻在单位的纪委,形同驻在单位的工作人员,纪检组难免会陷入到一些单位的日常工作中去,虽然发挥了“驻”的优势,但“派”的权威和监督主体责任却没有充分体现。这些认识上的差距,虽然只是极少数,但是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派驻纪检组工作的开展。

  (二)队伍建设不够完善。派驻纪检组人员相对较少,派驻管理的单位又多,根据工作职责和权限,派驻纪检组仅仅是参加或者列席各单位领导班子会、“三重一大”会议就要占据相当一部分的时间和精力,案件办理又有人数要求,要想做到监督执纪问责各项工作面面俱到,工作量较大。

  (三)履职尽责阻力尚存。派驻纪检组管理的单位包括各驻在单

  位及其二级机构,工作中难免需要驻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协助。一些干部职工存在“老好人”思想,协助纪检组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够;一些干部认为纪检组是“自己人”,走走形式就行,对纪检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还有个别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不够,对纪检组提出的批评和意见不理解,这些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

  三、履行好综合监督的对策和措施

  派驻纪检组的当前工作主要包括:对驻在部门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情况;对党章规定的三项主要职责、五项经常性工作开展情况,紧扣“六大纪律”“八项规定”,把握和运用好“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抓住关键少数,紧紧盯住驻在部门领导干部,着力加强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二级机构的监督等,要想做好这些工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一)要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作为纪委派驻机构,派驻纪检组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新的领导体制下,准确把握职能定位,在工作中,既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又不能游离于中心工作之外,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紧紧围绕强化监督职能这个重点,压实驻在部门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对问题线索要及时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党组)报告,在执行纪律上要敢于较真,严查不正之风,严肃问责,坚决惩治腐败,不断释放执纪必严、越往后越严的信号,强化“不能腐、不敢腐”的氛围。

  (二)要运用“四种形态”,突出工作抓手。派驻纪检组要善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监督对象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并对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工作档案,做到工作开展有据可查、遇事留痕;对发现的违纪行为,要及时叫停,及时处理,避免养成大错,实现“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的目标;对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要敢于反映,对单位作风问题要及时提醒,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积极处理。

  (三)要紧抓“四风”不放松。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派驻纪检组要在正风肃纪上下功夫,加强对党组主体责任的监督,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严肃查处“四风”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特别是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还要对驻在单位机关作风进行突击检查,落实好县委干部管理的“四个文件”。作风建设要有威慑力,就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一切作风问题绝不姑息;要确保作风建设的力度,就要完善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真正从源头上遏制“四风”。

  (四)要不断加强学习。纪检监察队伍是行使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的主体,是确保派驻机构更好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有力保障。一名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在熟悉业务技能的同时,更要做到廉洁自律,公正不阿。就目前情况看,纪检组人员相对不足,要想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只有不断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练掌握案件办理的程序和方法,才能为派驻纪检组履职尽责提供强有力的工作保证。

  (五)要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单位的领导干部作为党的事业的组织者、推动者和落实者,是干部队伍的排头兵、领头羊,是单位的主心骨、大标杆。如果部门的负责人工作认真、业务能力强、严格遵守上下班纪律,其所在的部门整体氛围就好,反之亦然。领导干部能够攻坚克难,敢于担责任、打硬仗的,才能带得起一支能干事、干实事的队伍;领导干部能够守住底线,保持心正言正、身正行正的,才能打造出一支守纪律、敢担当的队伍。

  (六)要加强宣传警示教育。派驻纪检组要经常到驻在单位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观看警示教育记录片,参观党风廉政教育基地,对违法违纪典型案件进行剖析和通报,以身边人、身边事为例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警示宣传教育不是一日之业,而是终生之功,建立起完善的长效机制,始终保持一定的宣传警示教育力度,才能将遵纪守廉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才能真正实现从“不敢腐、不能腐”到“不想腐”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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