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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所存在的困难问题2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7-29 13:09:01

篇一:基层司法所存在的困难问题

  

  基层司法所发展面临的困境与对策建议

  基层司法所发展面临的困境与对策建议

  雅安市司法局

  周荣军

  (2011.12)在我国司法行政体系中,乡镇(街道)司法所是我国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单位,是司法行政工作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窗口和平台,承担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安置帮教、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九大职能。乡镇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部门构成乡镇一级的基层政法体系,它们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作联动,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完善基层法治机制的重要使命。长期以来,乡镇司法所普遍存在编制缺口大,人员不专职,经费保障水平低,装备和基础设施较差等问题,加上司法行政职能相对弱化,如何求生存,谋发展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处在基层,面向群众,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要牢固树立固本强基的思想,切实加强两所一庭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基本设施建设。”在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下,雅安市建立了153个乡镇(街道)司法所,有341名专兼职司法助理员。在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入推进中,全市司法所履职尽责能力逐步增强,各项职能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如何抓住机遇,使乡镇司法所工作提档升级、科学发展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急待解决的重要难题。

  一、司法所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认识不清。近年来,雅安市全面加强了乡镇(街道)维稳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建设,由于司法所的职能与乡镇维稳办、综治办、信访办、防邪办的部分工作具有相通之处,个别乡镇党委、政府领导觉得司法所的工作是在重复两个“中心”的工作,经常把与司法所的职能无关的事指派给司法所承担,抽调司法

  所人员从事其他工作,造成司法所有作为可能被忽视,无作为肯定被忽视的现状。个别司法局领导对双重管理体制认识不到位,对乡镇兼职司法助理员关心不够,没有宣传好司法助理员的工作实效,任由司法所沉寂,无影响、无地位。

  (二)编制缺口大。按照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司法所是司法局派出机构,应有3名司法助理员,且专职不得少于2人。目前,全市341名司法助理员中,仅有87名专职司法助理员,专职所均编制不到1个。乡镇干部兼职司法助理员的情况普遍存在,大多数身兼数职,很难统筹兼顾好乡镇党委、政府与司法所两边的工作。加上工作岗位调整频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所工作的开展。

  (三)队伍建设滞后。在组织人事部门的支持下,雅安市各县区司法局将乡镇司法所收编成为派出机构。由于司法局没有人及时补充,只好在乡镇公务员中进行调配,专业、能力是没有办法考虑的,否则只好缺人。目前,司法所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与司法所承载的功能是不适应的。部分兼职司法助理员年龄偏大、文化层次偏低、法律知识结构偏差,存在动嘴(调处矛盾纠纷等)能力强、动手(写作、电脑操作等)能力差的问题。部分近两年招录人员感觉无前途,刚上班就想调离或者参加其他单位的公招考试,司法所不幸被沦为“跳板”。由于缺乏基层工作经验,新任司法助理员面对头绪多、疑难杂的局面无从下手,迟迟打不开工作局面。目前,部分司法所“35岁以下的年青人盼调动,40岁以上人员混日子”的现状严重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事业发展。

  (四)装备奇缺。1张桌子、2把椅子、墙上几排牌子成为个别乡镇司法所的真实写照,配发司法所的电脑往往不能专用。全市仅有雨城区南郊乡等8个司法所配备长安警用面包车,天全县城厢镇等20个乡镇司法所配有摩托车,多数乡镇司法所无交通工具,难以承担起社区矫正、防止民间矛盾纠纷激化和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等重任,很难对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处置。

  (五)双重管理体制缺憾。目前,全市实行县(区)司法局和乡

  (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县(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体制,司法所长基本由县司法局审核、任命。由于兼职司法助理员政治经济待遇还是在乡镇,多数司法所仍是听从乡镇安排,在管理方面存在县(区)司法局管事不管人、乡(镇)政府管人不管司法所事务的现象,导致部分司法助理员缺乏归属感和荣誉感,双重管理有多头管理、无绪管理的倾向。在司法行政职能不强的现状面前,司法局仍难以稳定住司法所人员的思想和流动,工作部署、要求难以落实到位。

  (六)保障机制不健全。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县级司法行政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要求,雅安市将专职司法助理员公用经费按人均保障标准10000元/年纳入财政预算拨付给司法局,公用经费和司法业务费、普法和法律援助经费、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等纳入经费保障。但兼职的司法助理员公用经费则归乡镇统一管理使用,相对较低(如天全县2010年乡镇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为每人5000元)。目前,全市大部分司法所仍然由乡镇承担日常办公开支,部分司法所与乡镇关系处理相对融洽,乡镇还为司法所支付一些经费,但随意性很强,很不稳定,致使司法所职责得不到充分履行,造成乡镇司法所工作举步维艰,有恶性循环的倾向。专、兼职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差异大,《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2号)文件规定“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仅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司法助理员。”而兼职的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不被提及,仍按人薪发〔1992〕17号文件规定“每天0.6元,每月18元标准”执行。同职不同薪必然影响他们的工作热情,工作成果难以达到预期。

  二、司法所发展的对策、建议

  当前,全市乡镇司法所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很多是具有共性的,是司法局自身难以解决的,必须更多地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司法行政系统必须要牢固树立“以有为争有位”的思想,积极参与中心工作,有效地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才能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遇,实现相互促进的双赢局面。为此,特提出几

  点建议:

  (一)强化宣传,树立新形象。一是实行示范引路,典型带动,以点带面。通过工作座谈会、组织学习参观等形式将做得好的司法所推荐给工作相对较差的司法所,以先进带动后进,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共同提高。二是强化宣传。加强简报信息调研工作,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使党委、政府对乡镇司法所工作有一个全新的正确认识,获取肯定和支持。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成效,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整体形象。

  (二)加强队伍建设。千方百计充实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争取编制、人事部门采取公开招考等形式尽快补充司法所缺编人员。抓住司法所双重管理的有利时机,选好、配强司法所长;通过下派任职等方式鼓励司法局机关人员到基层司法所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司法所人员的培训力度,搞好现代办公培训,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现代化办公水平,胜任各项基层基础工作。

  (三)落实待遇,配强司法所长。要按照人社部发﹝2009﹞172号规定尽快落实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设法提高兼职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为全体司法助理员安心基层司法所工作,竭力服务当地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保障。要贯彻落实《中共雅安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雅委发〔2010〕9号)关于“司法所所长符合条件的,可按副科长级干部高配”的规定,市、县(区)司法局要多请示,多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主动协调各种关系,切实落实好司法所长的副科长级职级待遇。司法所长的选拔配备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配备乡镇行政编制的干部担任。要真正关心司法助理员工作、学习、生活,切实做到“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为实现我市司法行政事业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健全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厅字[2009]32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财行[2009]241号),并根据政法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予以增加。目前,雅安市各县(区)司法局一年所得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往往只能装备1-2个司法所,这种装备进度显然是难以解决司法所的需求。建立完善司法所保障机制,市、县财政应建立专项经费对乡镇司法所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予以补助,特别是向少数民族乡镇和维稳任务重的乡镇倾斜,确保每年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

  (五)找准载体,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今年4月以来,雅安市司法局以“服务中心彰显职能”为目标,积极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通过深入研究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利益诉求动因,准确把握各类矛盾纠纷的特点和变化规律,开展了“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专题研究,完成了课题的研究、可行性论证、软件开发,并于9月在全市29个乡镇司法所试点运行。在市、县两级司法局的及时有效指导监督下,截至11月底,全市试点乡镇已对2000余件各类矛盾纠纷进行了录入、调处、管理、评估、研判工作,切实避免了简单纠纷复杂化、个体冲突群体化的情况发生,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社会矛盾纠纷情况,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全市各乡镇司法所应积极运用“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为进一步促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奠定基础,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实现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化解、处置、掌控。

  (六)试点直管。开展直管试点工作,乡镇司法所(人、财、物)全归县级司法局管理,其编制、经费来源、人事安排均由县司法局管理。县司法局负责所长配备、人员编制和业务培训、指导、监督;乡镇仅管理党组织关系,淡化乡镇管理职能,强化垂直管理。落实省司法厅和省编委办《关于加强我省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通知》(川司法发[2004]104号)文件要求,“司法所应当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人口较多的乡镇司法所一般应配3-5名司法助理员,其中专职不少于3人;人口较少的乡镇司法所一般应配2-3人,其中专职不少于2人。”实现逐年招录,逐步充实乡(镇)司法所;未招录到的,仍借用乡(镇)

  行政编制,只改变干部管理权限和性质,其余可以不变。各级政府要把司法所办公用交通、通讯、计算机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今后增加的司法行政编制,要优先用于充实司法所。这样更加有利于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必将有力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

  面对人力、财力、物力有限的困难,司法所必须牢固树立全局观,注重从源头上减少矛盾,注重维护群众权益,注重做好群众工作,注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断探索新思路新办法,整合动员各方面资源,共同履行推进依法治理、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使命,逐步把司法行政工作做好、做大、做强,不断拓展工作新领域。

篇二:基层司法所存在的困难问题

  

  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缺乏及意见建议范文(通用9篇)

  司法是古代官名、明星官名,现在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法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缺乏及意见建议的文章9篇,欢送品鉴!

  【篇1】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缺乏及意见建议

  一、基层司法所当前存在的问题、短板、缺乏

  基层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担负着面向农村广阔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效劳、承当法治保障的重要职能。具体履行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律效劳等九项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效劳中心、效劳大局、效劳群众、效劳社会的基层平台和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乡镇司法所在基层所处的位置较为特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较多,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不相适应。

  〔一〕根底建设。随着全省司法所标准化建设的开展,基层司法所办公条件总体来说,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尤其是司法所形象标识做到了整齐划一。但是,仍存在问题与缺乏:1、产权性质不一〔有、无独立产权〕;2、面积大小不一〔几十到几百平方〕;3、结构质量不一〔砖瓦、框架结构〕;4、功能设置不一[办公室〔效劳大厅〕、所长室、会议室、矫正室、安帮室、法宣室、法援室、档案室];5、外观效果不一〔楼房、平房,装饰等〕不象公安派出所那样整齐划一,统一设计、统一拨款、统一建设、统一外观;6、地点迁移不

  定。有的所在原来根底上改造、有的所由政府置换、有的所新建,迁移不定。

  〔二〕队伍建设。1、人员编制缺乏。按照标准化要求,至少配备3--5人,但现实中,司法所有1人所、2人所、三人及三人以上所,除了公益性岗位〔1名〕之外,基层所大局部在编公务员都达不到要求,导致司法所九项工作职能很难正常开展,制约着司法所的开展。2、专业素质不高。司法所人员文化程度根本能够到达大专及以上,但法律专业人员较少、软件操作能力缺乏,不能胜任信息化办公需要。3、年龄相对老化。工作热情不高,缺乏事业精神,创新能力缺乏,担当意识不强。少数乡镇党委为了解决干部职级,推荐年龄偏大、不具有法律素质的公务员担任司法所长。4、交流渠道不畅。没有形成合理的人材交流机制、途径,提拔晋级、择善使用缺乏,存在

  一进入定终身

  的弊端。5、待遇落实不公。虽然沐浴职级并行阳光享受正科级待遇,但不能象乡镇班子成员一样,退居二线时可以作为主任科员。同时,进入司法行政队伍以后,晋升的空间较小,占比不高〔无法与派出所相比〕。

  〔三〕职能发挥。1、工作压力大。司法所工作职责包括九大职能,加上乡镇人民政府在司法所设立的各种

  中心

  〔如:人民调解中心、社区矫正中心、维稳中心等〕及假设干工作领导小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等〕,还要参与党政中心工作〔如包村、当扶贫队长〕,职能得不到较好理顺,工作盲目被动,人手忙不过来,深感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

  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

  的工作现象,形成了

  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

  的工作局面。2、承受风险大。社区矫正工作政策不硬,执法手段与工作职责不配套,执法风险大。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全面铺开,在全国已经实施了近11年,但到目前为止,《社区矫正法》还是出不了台。司法所没有硬手段,面对有可能重新犯罪的社会服刑人员无计可施。一旦出现了

  漏管、脱管

  过失,还要承当渎职、失职之责,深感有责无权。社区矫正风险大表达在:出事是必然的,发生在谁身上是偶然的〔比方请假,省矫正实施方法规定的条件是:家庭成员生病、发生重大变故。除此不行,如遇送子女上学,嫁姑娘娶媳

  妇怎么办?〕;工作做好99.99%,但存在0.01%缺乏仍不免责。追责机制不公平:要区分犯罪、一般违法与工作失误的标准,不能一刀切。3、安帮工作流于形势。刑释人员回到地方以后,极少有主动到司法所、村报到的〔主动去的是要政策照顾〕;有的刑释人员村干部好意去找他,帮助教育他,但他不配合,无计可施,从而造成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4、法治宣传工作单打独斗。目前普法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各部门、单位仅是

  被动

  参与,普法教育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和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那么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有的乡镇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未能落实,司法所如何催促?遇到上级检查,只能是在会议记录上后补一下应付。5、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任务日益加重。司法所预防和化解矛盾的难度日益加大,维稳任务更加艰巨、繁重。6、法律效劳难以满足广阔群众的需求。在乡镇,司法所承当法律效劳的大头,律师、法律效劳工作者以收费为主,不利、不便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但现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被一律取消法律效劳资格证书,只能空留一腔为民效劳的热情,这一决定与加强公共法律效劳体系建设背道而弛!

  〔四〕经费保障。1、司法所工作经费缺乏。乡镇司法所年包括人民调解经费、社区矫正经费、内外网办公经费等在内,大约在二万、三万元之间,不能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2、工作人员福利待遇保障不到位。既不能享受机关同等待遇〔如误餐补贴、加班补贴、社会公益活动〕,又不能享受乡镇同等待遇〔如征地拆迁补助、满勤奖等〕,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3、无执法警车。不便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工作。

  二、解决基层司法所问题的意见建议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加速,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完善,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重,社会价值日益彰显。为此,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解决司法所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争取党委、政府关心重视。为基层司法所解决人〔确保每个司法所有三名具有法律专业的正式工作人员〕、财〔加大县、乡〔镇〕两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将司法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物〔确保乡镇街道司法所面积要达120平方米以上的临街、落地的办公用房〕。

  2、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按照建设一支政治坚决、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要求,采用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等各种方式,提高工作能力,努力打造成一支能吃苦耐劳、有实际工作能力的司法行政队伍。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切实加强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所务管理的标准化,以全新的面貌展示司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3、履职尽责,以有为争有位。以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为基层司法所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坚持开展

  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深入开展诉调对接、访调对接工作;落实

  首要标准,着力打造

  两类高危人群

  教育管理,把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努力把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加强法律效劳业引导,坚持公平正义。加强民生领域的法律效劳,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百姓群众解难。

  【篇2】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缺乏及意见建议

  基层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是基层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司法行政机关效劳基层的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司法所主要负责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治宣传、依法治理等各项工作,司法所是在创新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司法所经过多年的拼搏,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化解了大量的矛

  盾纠纷,有效监管和效劳社区服刑人员改正自新,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等工作中,越来越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认可。但是,在新形势下,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所人员少,编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职能过于繁琐

  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原那么上每个司法所每所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中心乡镇〔街道〕和任务重的司法所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但是,在我们剑河县,全县共有13个乡镇司法所。其中,目前属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在司法所工作的仅有11人,其他人员在司法所工作的仅有2人,人员不到位的现象在司法所工作中普遍存在。截止目前,全县有社区矫服刑人员64人,县司法局对司法所考核的硬指标就是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要管理辖区内庞大的社区矫正

  队伍,可谓是举步维艰。可想而知,仅靠1人司法所

  是很难正常开展工作的,光是应对面上的工作就已经困难,更不要谈什么工作创新。

  二、工作存在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

  从司法所门口的牌子看,有

  效劳中心,那

  委员会

  或

  工作站

  等等,这些组织机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局部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他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际上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

  效劳中心

  、委员会

  、工作站

  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工作,难在可操作性上。

  三、基层司法所人员政治待遇低,希望渺茫

  司法所人员政治待遇低,都是体制的问题,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同是基层政法单位。但是,司法所级别待遇低一级,派出所是副科级单位,而司法所却是股级单位。司法所一些老干部在基层踏踏实实干了二三十年,不但政治待遇没有得到解决,而且一直调不进县机关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看不到希望,影响了司法所人员的积极性。

  四、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方案生育的领导没有指派工作外,其余领导都有要求参与其分管工作的情况,工作普遍过杂过乱,司法所经常被抽调参与征地拆迁、环境整治等与维护社会稳定以外的其他工作,这些工作杂而无序,杂而不精,出现了

  撒味精

  的现象,是典型的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

  基层单位,司法所干部大多没有专职专用,形成了

  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

  的工作局面,导致司法所业务开展比拟难。

  五、司法所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一些领导对于发挥司法所及其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社区矫正在维护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认识缺乏,存在着重短期效益、轻长期投入,重管治、轻效劳,重执法、轻司法的思想行为倾向,对司法所的地位与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司法所的职能缺乏刚性,收效缓慢。这些都是导致司法所及人民调解组织、社区矫正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开支、工作时间等方面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的主要原因,是造成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治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效劳等重要职责无法落实的重要原因。

  六、司法所经费缺乏,装备不齐

  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治宣传、依法治理、表彰先进典型等工作中,都必须有一定的工作经费和交通工具。截止目前,基层政府没有给司法所划拨工作经费,司法所每年紧靠县司法局划给少量资金,工作起来很被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全县13个司法所,有公务车辆的仅仅有4个所,而且4个车辆都是

  老弱病残

  。基层司法所的工作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影响了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七、加强司法所建设和而解决司法所困难的意见和方法

  一是想方设法解决好司法所的人员缺乏的问题,加强司法所人员编制建设,是完善司法行政组织体系,全面落实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障。要按照

  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标准

  的要求,积极做好司法所人员充实工作,通过

  招考

  、调入

  等形式,按照每所3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要求,及时协调编委、人事部门,制定招录方案,在编制范围内统招统考录用补充,逐步建立司法所人员流动的长效机制,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长远开展打下良好的人才根底;二是积极探索和建立新形势下的管理模式,力争像公、检、法一样,实行人、财、物全面重点管理;三是努力有为有位,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司法所建设要想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我们还是要

  打铁还需自身硬,自身要努力,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为基层党委政府分忧,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要充当一线力量。只有先有为,而后才要位。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同时要上报专项经费的支持,改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在基层两所一庭建设中,司法所办公场所、办公条件最差最弱,办公经费最少,公务车辆不齐,要有方案的解决好这些问题,以提高司法行政效能;四是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各项工作,要加强与乡镇领导的沟通,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五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建议多渠道采取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协调能力;六是进一步落

  实好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尽快招录工作人员,整体提高队伍素质;七是把好人员出入关,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核,对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八是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繁琐,经常放弃节假日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统中政治待遇仍然很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九是健全管理体系,强化司法所标准化管理,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切实加强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所务管理的标准化,牢固树立管理意识、健全管理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把管理渗透到司法所建设的各个环节。

  总之,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只有在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的关心和支持下,不断创新和拓展司法行政工作领域,努力发挥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和第一道防线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创新社会管理作出新的更大奉献。

  【篇3】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缺乏及意见建议

  一、基层司法所当前存在的问题、短板、缺乏

  基层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担负着面向农村广阔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效劳、承当法治保障的重要职能。具体履行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律效劳等九项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效劳中心、效劳大局、效劳群众、效劳社会的基层平台和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乡镇司法所在基层所处的位置较为特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较多,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不相适应。

  〔一〕根底建设。随着全省司法所标准化建设的开展,基层司法所办公条件总体来说,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尤其是司法所形象标识做到了整齐划一。但是,仍存在问题与缺乏:1、产权性质不一〔有、无独立产权〕;2、面积大小不一〔几十到几百平方〕;3、结构质量不一〔砖瓦、框架结构〕;4、功能设

  置不一[办公室〔效劳大厅〕、所长室、会议室、矫正室、安帮室、法宣室、法援室、档案室];5、外观效果不一〔楼房、平房,装饰等〕不象公安派出所那样整齐划一,统一设计、统一拨款、统一建设、统一外观;6、地点迁移不定。有的所在原来根底上改造、有的所由政府置换、有的所新建,迁移不定。

  〔二〕队伍建设。1、人员编制缺乏。按照标准化要求,至少配备3--5人,但现实中,司法所有1人所、2人所、三人及三人以上所,除了公益性岗位〔1名〕之外,基层所大局部在编公务员都达不到要求,导致司法所九项工作职能很难正常开展,制约着司法所的开展。2、专业素质不高。司法所人员文化程度根本能够到达大专及以上,但法律专业人员较少、软件操作能力缺乏,不能胜任信息化办公需要。3、年龄相对老化。工作热情不高,缺乏事业精神,创新能力缺乏,担当意识不强。少数乡镇党委为了解决干部职级,推荐年龄偏大、不具有法律素质的公务员担任司法所长。4、交流渠道不畅。没有形成合理的人材交流机制、途径,提拔晋级、择善使用缺乏,存在

  一进入定终身

  的弊端。5、待遇落实不公。虽然沐浴职级并行阳光享受正科级待遇,但不能象乡镇班子成员一样,退居二线时可以作为主任科员。同时,进入司法行政队伍以后,晋升的空间较小,占比不高〔无法与派出所相比〕。

  〔三〕职能发挥。1、工作压力大。司法所工作职责包括九大职能,加上乡镇人民政府在司法所设立的各种

  中心

  〔如:人民调解中心、社区矫正中心、维稳中心等〕及假设干工作领导小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等〕,还要参与党政中心工作〔如包村、当扶贫队长〕,职能得不到较好理顺,工作盲目被动,人手忙不过来,深感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

  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

  的工作现象,形成了

  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

  的工作局面。2、承受风险大。社区矫正工作政策不硬,执法手段与工作职责不配套,执法风险大。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全面铺开,在全国已经实施了近11年,但到目前为止,《社区矫正法》还是出不了台。司法所没有硬手段,面对有可能重新犯罪的社会服刑人员无计可施。一旦出现了

  漏管、脱管

  过失,还要承当渎职、失职之责,深感有责无权。社区矫正风险大表达在:出事是必然的,发生在谁身上是偶然的〔比方请假,省矫正实施方法规定的条件是:家庭成员生病、发生重大变故。除此不行,如遇送子女上学,嫁姑娘娶媳妇怎么办?〕;工作做好99.99%,但存在0.01%缺乏仍不免责。追责机制不公平:要区分犯罪、一般违法与工作失误的标准,不能一刀切。3、安帮工作流于形势。刑释人员回到地方以后,极少有主动到司法所、村报到的〔主动去的是要政策照顾〕;有的刑释人员村干部好意去找他,帮助教育他,但他不配合,无计可施,从而造成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4、法治宣传工作单打独斗。目前普法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各部门、单位仅是

  被动

  参与,普法教育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和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那么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有的乡镇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未能落实,司法所如何催促?遇到上级检查,只能是在会议记录上后补一下应付。5、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任务日益加重。司法所预防和化解矛盾的难度日益加大,维稳任务更加艰巨、繁重。6、法律效劳难以满足广阔群众的需求。在乡镇,司法所承当法律效劳的大头,律师、法律效劳工作者以收费为主,不利、不便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但现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被一律取消法律效劳资格证书,只能空留一腔为民效劳的热情,这一决定与加强公共法律效劳体系建设背道而弛!

  〔四〕经费保障。1、司法所工作经费缺乏。乡镇司法所年包括人民调解经费、社区矫正经费、内外网办公经费等在内,大约在二万、三万元之间,不能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2、工作人员福利待遇保障不到位。既不能享受机关同等待遇〔如误餐补贴、加班补贴、社会公益活动〕,又不能享受乡镇同等待遇〔如征地拆迁补助、满勤奖等〕,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3、无执法警车。不便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工作。

  二、解决基层司法所问题的意见建议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加速,国家司法体制改革

  的深入和完善,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重,社会价值日益彰显。为此,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解决司法所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争取党委、政府关心重视。为基层司法所解决人〔确保每个司法所有三名具有法律专业的正式工作人员〕、财〔加大县、乡〔镇〕两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将司法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物〔确保乡镇街道司法所面积要达120平方米以上的临街、落地的办公用房〕。

  2、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按照建设一支政治坚决、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要求,采用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等各种方式,提高工作能力,努力打造成一支能吃苦耐劳、有实际工作能力的司法行政队伍。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切实加强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所务管理的标准化,以全新的面貌展示司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3、履职尽责,以有为争有位。以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为基层司法所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坚持开展

  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深入开展诉调对接、访调对接工作;落实

  首要标准,着力打造

  两类高危人群

  教育管理,把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努力把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加强法律效劳业引导,坚持公平正义。加强民生领域的法律效劳,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百姓群众解难。

  【篇4】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缺乏及意见建议

  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拓宽法律效劳渠道,紧抓普法宣传教育,注重特殊群体帮教,司法行政工作取得区显著成效,但通过近期调研发现,司法行政工作依然

  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还不够完善,村级调解工作经区费落实困难,行业、企业调解工作还比拟薄弱;二是对司法行政人员、司法助理员的培训形式单一,重理论培训、轻实践操作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法律效劳人才匮区乏,基层司法所人员少、业务多、兼职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全力落实

  七五

  普法规划,深入开展

  法律七进

  活动,持续扎实推进

  法治示范乡镇

  、民主法治示范村

  、法治示范单位

  、法治示范学校

  、诚信守法企业

  等创立活动,有效提升民主法治创立水平,不断扩大创立成果。

  二是进一步强化基层根底工作。以标准化人民调解组织创立为重点,健全完善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乡镇〔街道〕调委会和区域性、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建设,努力发挥人民调委会在社会稳定中的促进作用;加强特殊人群管理,标准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管理;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确保各项工作区健康、有序、高效运行。

  三是进一步提升法律效劳水平。进一步标准律师、公证效劳程序,强化效劳意识,拓展效劳领域,提升效劳质量和效劳水区平;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降低法律援助

  门槛,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与政法相关部门衔接,加强对农民工及外出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力度。

  四是进一步狠抓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系统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区方法,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执法为民、效劳为民的工作理念;继续推行全员岗位目标管理和领导包抓责任制,细化工作责任目标,以有为争有位,以新业绩树立新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决、业务精

  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

  【篇5】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缺乏及意见建议

  基层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是基层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司法行政机关效劳基层的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司法所主要负责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治宣传、依法治理等各项工作,司法所是在创新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司法所经过多年的拼搏,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有效监管和效劳社区服刑人员改正自新,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等工作中,越来越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认可。但是,在新形势下,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所人员少,编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职能过于繁琐

  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原那么上每个司法所每所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中心乡镇〔街道〕和任务重的司法所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但是,在我们剑河县,全县共有13个乡镇司法所。其中,目前属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在司法所工作的仅有11人,其他人员在司法所工作的仅有2人,人员不到位的现象在司法所工作中普遍存在。截止目前,全县有社区矫服刑人员64人,县司法局对司法所考核的硬指标就是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要管理辖区内庞大的社区矫正

  队伍,可谓是举步维艰。可想而知,仅靠1人司法所

  是很难正常开展工作的,光是应对面上的工作就已经困难,更不要谈什么工作创新。

  二、工作存在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

  从司法所门口的牌子看,有

  效劳中心,那

  委员会

  或

  工作站

  等等,这些组织机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局部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他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

  所地位提高,实际上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

  效劳中心

  、委员会

  、工作站

  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工作,难在可操作性上。

  三、基层司法所人员政治待遇低,希望渺茫

  司法所人员政治待遇低,都是体制的问题,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同是基层政法单位。但是,司法所级别待遇低一级,派出所是副科级单位,而司法所却是股级单位。司法所一些老干部在基层踏踏实实干了二三十年,不但政治待遇没有得到解决,而且一直调不进县机关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看不到希望,影响了司法所人员的积极性。

  四、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方案生育的领导没有指派工作外,其余领导都有要求参与其分管工作的情况,工作普遍过杂过乱,司法所经常被抽调参与征地拆迁、环境整治等与维护社会稳定以外的其他工作,这些工作杂而无序,杂而不精,出现了

  撒味精

  的现象,是典型的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

  基层单位,司法所干部大多没有专职专用,形成了

  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

  的工作局面,导致司法所业务开展比拟难。

  五、司法所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一些领导对于发挥司法所及其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社区矫正在维护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认识缺乏,存在着重短期效益、轻长期投入,重管治、轻效劳,重执法、轻司法的思想行为倾

  向,对司法所的地位与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司法所的职能缺乏刚性,收效缓慢。这些都是导致司法所及人民调解组织、社区矫正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开支、工作时间等方面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的主要原因,是造成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治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效劳等重要职责无法落实的重要原因。

  六、司法所经费缺乏,装备不齐

  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治宣传、依法治理、表彰先进典型等工作中,都必须有一定的工作经费和交通工具。截止目前,基层政府没有给司法所划拨工作经费,司法所每年紧靠县司法局划给少量资金,工作起来很被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全县13个司法所,有公务车辆的仅仅有4个所,而且4个车辆都是

  老弱病残

  。基层司法所的工作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影响了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七、加强司法所建设和而解决司法所困难的意见和方法

  一是想方设法解决好司法所的人员缺乏的问题,加强司法所人员编制建设,是完善司法行政组织体系,全面落实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障。要按照

  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标准

  的要求,积极做好司法所人员充实工作,通过

  招考

  、调入

  等形式,按照每所3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要求,及时协调编委、人事部门,制定招录方案,在编制范围内统招统考录用补充,逐步建立司法所人员流动的长效机制,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长远开展打下良好的人才根底;二是积极探索和建立新形势下的管理模式,力争像公、检、法一样,实行人、财、物全面重点管理;三是努力有为有位,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司法所建设要想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我们还是要

  打铁还需自身硬,自身要努力,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为基层党委政府分忧,在维护社会和谐

  稳定中要充当一线力量。只有先有为,而后才要位。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同时要上报专项经费的支持,改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在基层两所一庭建设中,司法所办公场所、办公条件最差最弱,办公经费最少,公务车辆不齐,要有方案的解决好这些问题,以提高司法行政效能;四是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各项工作,要加强与乡镇领导的沟通,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五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建议多渠道采取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协调能力;六是进一步落实好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尽快招录工作人员,整体提高队伍素质;七是把好人员出入关,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核,对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八是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繁琐,经常放弃节假日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统中政治待遇仍然很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九是健全管理体系,强化司法所标准化管理,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切实加强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所务管理的标准化,牢固树立管理意识、健全管理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把管理渗透到司法所建设的各个环节。

  总之,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只有在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的关心和支持下,不断创新和拓展司法行政工作领域,努力发挥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和第一道防线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创新社会管理作出新的更大奉献。

  【篇6】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缺乏及意见建议

  一、基层司法所当前存在的问题、短板、缺乏

  基层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担负着面向农村广阔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效劳、承当法治保障的重要职能。具体履行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律效劳等九项职能,是司法行

  政机关效劳中心、效劳大局、效劳群众、效劳社会的基层平台和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乡镇司法所在基层所处的位置较为特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较多,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不相适应。

  〔一〕根底建设。随着全省司法所标准化建设的开展,基层司法所办公条件总体来说,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尤其是司法所形象标识做到了整齐划一。但是,仍存在问题与缺乏:1、产权性质不一〔有、无独立产权〕;2、面积大小不一〔几十到几百平方〕;3、结构质量不一〔砖瓦、框架结构〕;4、功能设置不一[办公室〔效劳大厅〕、所长室、会议室、矫正室、安帮室、法宣室、法援室、档案室];5、外观效果不一〔楼房、平房,装饰等〕不象公安派出所那样整齐划一,统一设计、统一拨款、统一建设、统一外观;6、地点迁移不定。有的所在原来根底上改造、有的所由政府置换、有的所新建,迁移不定。

  〔二〕队伍建设。1、人员编制缺乏。按照标准化要求,至少配备3--5人,但现实中,司法所有1人所、2人所、三人及三人以上所,除了公益性岗位〔1名〕之外,基层所大局部在编公务员都达不到要求,导致司法所九项工作职能很难正常开展,制约着司法所的开展。2、专业素质不高。司法所人员文化程度根本能够到达大专及以上,但法律专业人员较少、软件操作能力缺乏,不能胜任信息化办公需要。3、年龄相对老化。工作热情不高,缺乏事业精神,创新能力缺乏,担当意识不强。少数乡镇党委为了解决干部职级,推荐年龄偏大、不具有法律素质的公务员担任司法所长。4、交流渠道不畅。没有形成合理的人材交流机制、途径,提拔晋级、择善使用缺乏,存在

  一进入定终身

  的弊端。5、待遇落实不公。虽然沐浴职级并行阳光享受正科级待遇,但不能象乡镇班子成员一样,退居二线时可以作为主任科员。同时,进入司法行政队伍以后,晋升的空间较小,占比不高〔无法与派出所相比〕。

  〔三〕职能发挥。1、工作压力大。司法所工作职责包括九大职能,加上乡镇人民政府在司法所设立的各种

  中心

  〔如:人民调解中心、社区矫正中心、维稳中心等〕及假设干工作领导小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等〕,还要参与党政中心工作〔如包村、当扶贫队长〕,职能得不到较好理顺,工作盲目被动,人手忙不过来,深感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

  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

  的工作现象,形成了

  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

  的工作局面。2、承受风险大。社区矫正工作政策不硬,执法手段与工作职责不配套,执法风险大。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全面铺开,在全国已经实施了近11年,但到目前为止,《社区矫正法》还是出不了台。司法所没有硬手段,面对有可能重新犯罪的社会服刑人员无计可施。一旦出现了

  漏管、脱管

  过失,还要承当渎职、失职之责,深感有责无权。社区矫正风险大表达在:出事是必然的,发生在谁身上是偶然的〔比方请假,省矫正实施方法规定的条件是:家庭成员生病、发生重大变故。除此不行,如遇送子女上学,嫁姑娘娶媳妇怎么办?〕;工作做好99.99%,但存在0.01%缺乏仍不免责。追责机制不公平:要区分犯罪、一般违法与工作失误的标准,不能一刀切。3、安帮工作流于形势。刑释人员回到地方以后,极少有主动到司法所、村报到的〔主动去的是要政策照顾〕;有的刑释人员村干部好意去找他,帮助教育他,但他不配合,无计可施,从而造成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4、法治宣传工作单打独斗。目前普法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各部门、单位仅是

  被动

  参与,普法教育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和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那么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有的乡镇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未能落实,司法所如何催促?遇到上级检查,只能是在会议记录上后补一下应付。5、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任务日益加重。司法所预防和化解矛盾的难度日益加大,维稳任务更加艰巨、繁重。6、法律效劳难以满足广阔群众的需求。在乡镇,司法所承当法律效劳的大头,律师、法律效劳工作者以收费为主,不利、不便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但现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被一律取消法律效劳资格证书,只能空留一腔为民效劳的热情,这一决定与加强公共法律效劳体系建设背道而弛!

  〔四〕经费保障。1、司法所工作经费缺乏。乡镇司法所年包括人民调解经费、社区矫正经费、内外网办公经费等在内,大约在二万、三万元之间,不能

  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2、工作人员福利待遇保障不到位。既不能享受机关同等待遇〔如误餐补贴、加班补贴、社会公益活动〕,又不能享受乡镇同等待遇〔如征地拆迁补助、满勤奖等〕,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3、无执法警车。不便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工作。

  二、解决基层司法所问题的意见建议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加速,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完善,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重,社会价值日益彰显。为此,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解决司法所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争取党委、政府关心重视。为基层司法所解决人〔确保每个司法所有三名具有法律专业的正式工作人员〕、财〔加大县、乡〔镇〕两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将司法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物〔确保乡镇街道司法所面积要达120平方米以上的临街、落地的办公用房〕。

  2、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按照建设一支政治坚决、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要求,采用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等各种方式,提高工作能力,努力打造成一支能吃苦耐劳、有实际工作能力的司法行政队伍。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切实加强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所务管理的标准化,以全新的面貌展示司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3、履职尽责,以有为争有位。以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为基层司法所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坚持开展

  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深入开展诉调对接、访调对接工作;落实

  首要标准,着力打造

  两类高危人群

  教育管理,把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努力把社区

  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加强法律效劳业引导,坚持公平正义。加强民生领域的法律效劳,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百姓群众解难。

  【篇7】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缺乏及意见建议

  基层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是基层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司法行政机关效劳基层的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司法所主要负责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治宣传、依法治理等各项工作,司法所是在创新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司法所经过多年的拼搏,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有效监管和效劳社区服刑人员改正自新,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等工作中,越来越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认可。但是,在新形势下,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所人员少,编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职能过于繁琐

  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原那么上每个司法所每所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中心乡镇〔街道〕和任务重的司法所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但是,在我们剑河县,全县共有13个乡镇司法所。其中,目前属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在司法所工作的仅有11人,其他人员在司法所工作的仅有2人,人员不到位的现象在司法所工作中普遍存在。截止目前,全县有社区矫服刑人员64人,县司法局对司法所考核的硬指标就是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要管理辖区内庞大的社区矫正

  队伍,可谓是举步维艰。可想而知,仅靠1人司法所

  是很难正常开展工作的,光是应对面上的工作就已经困难,更不要谈什么工作创新。

  二、工作存在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

  从司法所门口的牌子看,有

  效劳中心,那

  委员会

  或

  工作站

  等等,这些组织机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局部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他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际上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

  效劳中心

  、委员会

  、工作站

  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工作,难在可操作性上。

  三、基层司法所人员政治待遇低,希望渺茫

  司法所人员政治待遇低,都是体制的问题,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同是基层政法单位。但是,司法所级别待遇低一级,派出所是副科级单位,而司法所却是股级单位。司法所一些老干部在基层踏踏实实干了二三十年,不但政治待遇没有得到解决,而且一直调不进县机关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看不到希望,影响了司法所人员的积极性。

  四、参与其他工作过多,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方案生育的领导没有指派工作外,其余领导都有要求参与其分管工作的情况,工作普遍过杂过乱,司法所经常被抽调参与征地拆迁、环境整治等与维护社会稳定以外的其他工作,这些工作杂而无序,杂而不精,出现了

  撒味精

  的现象,是典型的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

  基层单位,司法所干部大多没有专职专用,形成了

  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

  的工作局面,导致司法所业务开展比拟难。

  五、司法所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一些领导对于发挥司法所及其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社区矫正在维护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认识缺乏,存在着重短期效益、轻长期投入,重管治、轻效劳,重执法、轻司法的思想行为倾向,对司法所的地位与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司法所的职能缺乏刚性,收效缓慢。这些都是导致司法所及人民调解组织、社区矫正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开支、工作时间等方面的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的主要原因,是造成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治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效劳等重要职责无法落实的重要原因。

  六、司法所经费缺乏,装备不齐

  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治宣传、依法治理、表彰先进典型等工作中,都必须有一定的工作经费和交通工具。截止目前,基层政府没有给司法所划拨工作经费,司法所每年紧靠县司法局划给少量资金,工作起来很被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全县13个司法所,有公务车辆的仅仅有4个所,而且4个车辆都是

  老弱病残

  。基层司法所的工作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影响了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七、加强司法所建设和而解决司法所困难的意见和方法

  一是想方设法解决好司法所的人员缺乏的问题,加强司法所人员编制建设,是完善司法行政组织体系,全面落实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障。要按照

  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标准

  的要求,积极做好司法所人员充实工作,通过

  招考

  、调入

  等形式,按照每所3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要求,及时协调编委、人事部门,制定招录方案,在编制范围内统招统考录用补充,逐步建立司法所人员流动的长效机制,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长远开展打下良好的人才根底;二是积极探索和建立新形势下的管理模式,力争像公、检、法一

  样,实行人、财、物全面重点管理;三是努力有为有位,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司法所建设要想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我们还是要

  打铁还需自身硬,自身要努力,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为基层党委政府分忧,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要充当一线力量。只有先有为,而后才要位。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同时要上报专项经费的支持,改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在基层两所一庭建设中,司法所办公场所、办公条件最差最弱,办公经费最少,公务车辆不齐,要有方案的解决好这些问题,以提高司法行政效能;四是抓好业务指导,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调研,指导司法所开展各项工作,要加强与乡镇领导的沟通,了解司法所开展工作情况,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五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所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建议多渠道采取集中培训、业务交流、外出参观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协调能力;六是进一步落实好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尽快招录工作人员,整体提高队伍素质;七是把好人员出入关,要将业务知识较好又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司法行政队伍来,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全能考核,对不适应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进能出;八是提高现职人员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繁琐,经常放弃节假日处理矛盾纠纷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统中政治待遇仍然很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九是健全管理体系,强化司法所标准化管理,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切实加强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所务管理的标准化,牢固树立管理意识、健全管理体系、落实管理责任,把管理渗透到司法所建设的各个环节。

  总之,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只有在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的关心和支持下,不断创新和拓展司法行政工作领域,努力发挥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和第一道防线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创新社会管理作出新的更大奉献。

  【篇8】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缺乏及意见建议

  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拓宽法律效劳渠道,紧抓普法宣传教育,注重特殊群体帮教,司法行政工作取得区显著成效,但通过近期调研发现,司法行政工作依然

  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还不够完善,村级调解工作经区费落实困难,行业、企业调解工作还比拟薄弱;二是对司法行政人员、司法助理员的培训形式单一,重理论培训、轻实践操作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法律效劳人才匮区乏,基层司法所人员少、业务多、兼职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全力落实

  七五

  普法规划,深入开展

  法律七进

  活动,持续扎实推进

  法治示范乡镇

  、民主法治示范村

  、法治示范单位

  、法治示范学校

  、诚信守法企业

  等创立活动,有效提升民主法治创立水平,不断扩大创立成果。

  二是进一步强化基层根底工作。以标准化人民调解组织创立为重点,健全完善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乡镇〔街道〕调委会和区域性、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建设,努力发挥人民调委会在社会稳定中的促进作用;加强特殊人群管理,标准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管理;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确保各项工作区健康、有序、高效运行。

  三是进一步提升法律效劳水平。进一步标准律师、公证效劳程序,强化效劳意识,拓展效劳领域,提升效劳质量和效劳水区平;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降低法律援助

  门槛,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与政法相关部门衔接,加强对农民工及外出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力度。

  四是进一步狠抓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系统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区方法,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执法为民、效劳为民的工作理念;继续推行全员岗位目标管理和领导包抓责任制,细化工作责任目标,以有为争有位,以新业绩树立新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决、业务精

  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

  【篇9】基层司法所存在问题、短板、缺乏及意见建议

  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拓宽法律效劳渠道,紧抓普法宣传教育,注重特殊群体帮教,司法行政工作取得区显著成效,但通过近期调研发现,司法行政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还不够完善,村级调解工作经区费落实困难,行业、企业调解工作还比拟薄弱;二是对司法行政人员、司法助理员的培训形式单一,重理论培训、轻实践操作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法律效劳人才匮区乏,基层司法所人员少、业务多、兼职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全力落实

  七五

  普法规划,深入开展

  法律七进

  活动,持续扎实推进

  法治示范乡镇

  、民主法治示范村

  、法治示范单位

  、法治示范学校

  、诚信守法企业

  等创立活动,有效提升民主法治创立水平,不断扩大创立成果。

  二是进一步强化基层根底工作。以标准化人民调解组织创立为重点,健全完善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乡镇〔街道〕调委会和区域性、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建设,努力发挥人民调委会在社会稳定中的促进作用;加强特殊人群管理,标准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管理;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确保各项工作区健康、有序、高效运行。

  三是进一步提升法律效劳水平。进一步标准律师、公证效劳程序,强化效劳意识,拓展效劳领域,提升效劳质量和效劳水区平;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降低法律援助

  门槛,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与政法相关部门衔接,加强对农民工及外出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力度。

  四是进一步狠抓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系统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区方法,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执法为民、效劳为民的工作理念;继续推行全员岗位目标管理和领导包抓责任制,细化工作责任目标,以有为争有位,以新业绩树立新形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决、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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