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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6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8-04 13:54:01

篇一: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七项消防管理制度之

  6.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消防审批制度,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热切割、喷灯等明火作业,必须经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或保卫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第二条

  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三条

  动火审批应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划分级别,动火分为一、二、三级动火(具体分级办法根据单位实际制定)。

  第四条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动火作业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烧、烤及其他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电器。

  第五条

  动火作业审批的办理。

  (一)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动火由动火部门在动火前两天提出申请,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现场实地勘查后,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报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签字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二)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自行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实地勘查并经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三)三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负责人批准实施;

  (四)动火作业的批准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形式实施;

  (五)《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和代签;

  (六)《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由审批单位持有;第二联由动火单位或个人持有。

  第六条

  外来施工队伍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所在部门按照动火等级审批权限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如有违反,按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单位动火作业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反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作业有危险时,可随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按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

  动火作业人员、动火监护人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并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九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2年。

  第十条

  本制度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执行。

  第二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制度引用文件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作业安全规范

  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

  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4.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二级动火作业

  4.3.1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动火作业。

  4.3.2凡生产装置、分厂(车间)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部门批准,动火证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要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5.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凡处于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在厂区道路两旁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各

  级审批人、动火部位所属分厂(车间)安全员、动火作业单位安全员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分厂(车间)应书面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由动火部位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提出。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6.6动火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职责要求

  7.1动火项目负责人

  7.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1.4动火项目负责人可以是申请动火单位指定的专员。

  7.2动火人

  7.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3监火人

  7.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4.4动火部位负责人可以是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

  7.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分别以红色印章加以区分。样表见附件二

  8.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样表附后

  8.2.2办理好的《作业证》后,动火项目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8.3《作业证》的审批

  8.3.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经生产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安

  全管理部门会签后,由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

  8.3.2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8.3.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分厂(车间)负责人审批。

  8.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8.4.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公司动火安全作业证

  分厂(车间):

  动火级别:

  编号:

  动火地点

  动火人及资格证编号: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年**月**日

  时

  分

  至

  ****年**月**日

  时

  分

  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部位负责人

  动火分析时间

  ****年**月**日

  时

  分

  ****年**月**日

  时

  分

  ****年**月**日

  时

  分

  采样地点

  分析数据

  动火分析人

  签字:

  签字:

  签字:

  危害辨识

  主要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落实人

  □

  动火作业人持证上岗,配戴劳动保护品,监护人到现场。

  动火项目负责人

  (确认签名):

  □

  动火设备完好,无缺陷。

  □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之间距离不小于5米,与火源离距不小于10米。

  □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随意搭接在其他设备上。

  □

  现场配备消防器材。

  □

  高处作业应采取预防火花飞溅措施。

  □

  清理动火现场及周边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隔离措施,保证现场安全动火。

  动火部位负责人

  (确认签名):

  □

  保持动火作业点空气流通。

  □

  在设备或管道上动火应进行隔离、置换合格、达到动火条件。

  补充安全措施:

  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签字)

  动火部位负责人

  (签字)

  监火人(签字)

  动火审批人(二级)

  批准意见:

  (审批人签字):

  动火审批人(一级)

  批准意见:

  (审批人签字):

  特殊动火会签

  (特级)

  (生产技术部门、设备部门、总工程师、分管领导)动火审批人

  (特级)

  批准意见:

  (审批人签字):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

  ****年**月**日

  时

  注:1、本票一式三联: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岗位各持一

  联。

  2、三不动火:安全措施未落实、监护人未到现场、动火证未批准不许动火。

  第三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

  2、动火作业部门及作业人员必须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及动火作业。

  四、管理规定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作业地点最少10米范围。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上级领导和公司申请动火作业的许可证。

  3、在公司领导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按公司管理之相关规定逐条逐项进行核对,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器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之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部门主管人员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公司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委员会人员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9、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冀东水泥丰润有限责任公司

  2014-6-23第四篇: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用火、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Q/208.23-20141范围

  1.1本程序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的管理组织与分工、管理内容与要求。1.2本程序适用于在公司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的管理。1.3本程序不适用于公司固定用火点的管理。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名词术语

  3.1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3.1.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1.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3.1.3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3.1.4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3.2易燃易爆区域:指火灾危险类别为甲类、乙类的区域。3.3特殊危险动火

  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3.4一级动火

  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动火的动火作业:3.4.1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3.4.2有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泵房;3.4.3油品物质装卸区;

  3.4.4污水处理场厌氧反应器、沼气柜;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3.4.5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

  3.4.6其他有产生可燃可爆物质的有限空间或场所。

  3.5二级动火:指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4管理组织与分工

  4.1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动火作业的管理工作。4.2车间(部室)

  对本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动火证管理

  5.1.1办理动火证的程序和要求

  5.1.1.1动火证由动火申请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办理人应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填写的安全措施必须具体可行。需动火分析的项目,动火前必须进行分析,合格后由分析人签字,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办证人将动火证交给动火项目负责人。5.1.1.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合格的动火证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看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证交给动火人。

  5.1.1.3一份动火证原则上只准一个动火人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在大检修现场,同一项目的一台设备、一条管线需在不同房间或不同楼层动火作业时,可办理一个动火证,但需在动火证上详细说明每个动火地点。如果在同一个动火地点有多人同时动火作业时,电、气焊可分别办理一张动火证,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5.1.1.4动火证一式三份,由安全环保部、所属单位、作业单位各留一份存查。5.1.2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不超过3天(包括大检修或新项目施工动火)。如果动火项目到期未完,应重新办理动火证。5.1.35.1.3.1特殊危险动火,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后,经安全环保部复查,在动火证相关单位栏内签字,报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5.1.3.2一级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安全环保部批准。5.1.3.3二级动火,由动火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5.2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2.1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有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或蒸气的部位动火时,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2动火分析项目的取样点,均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当班班

  (组)长或岗位操作工人负责提出。5.2.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气体必须与动火时的气体相同。

  5.2.4取样与动火的间隔期应尽量缩短,最长不准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时,应重新进行分析;在爆炸危险区内长时间动火时必须定时进行分析。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时,应由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另行作具体规定,并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5.2.5用仪器(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5.2.6动火分析时,一般应留样至动火结束。5.2.7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5.2.7.1若使用仪器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5.2.7.2若使用仪器分析或其它类似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体积百分比)。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比)。5.3动火现场管理

  5.3.1凡在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彻底隔离(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大检修时,应经生产和检

  修单位正式交接,双方签字,在安全环保部监督下,安全实施首次动火后,方可正式交付检修。5.3.2大检修或单独装置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后,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检查、批准后,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虽然停车,但装置内仍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经分析不合格的动火现场不能降级管理。

  5.3.3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氮气、蒸气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除进行动火分析外,还应进行氧含量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内动火,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5.3.4大检修的首次动火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应由公司或分厂的主要领导、检修单位的领导、安全环保部经理及分公司安全员共同到现场,确认动火条件,监视动火作业的实施。

  5.3.5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质。5.3.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如生产及设备确需动火时,应升级管理;节假日需动火时,应升级管理。

  5.3.7动火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5.3.8动火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3.9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两者之间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5.3.10凡是特殊危险动火项目,动火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动火部位示意图和盲板图),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措施。动火时,分厂负责人、动火与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安全环保部人员、主管生产领导或主管副总经理,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5.3.11电焊机的电源线不应超过3米,如超过3米时,应架空敷设。不准用易燃易爆的设备、管线做电焊机的二次线,电焊机的二次线应直接搭接到焊件上。

  5.3.12在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时,电焊导线不应与气焊的气带交叉在一起。在木脚手架上方动火时,对动火点下方火花有可能溅落的楼层,每层均应设看火人。

  5.3.13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禁止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油品原料及产品罐区。

  5.4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5.4.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5.4.2动火人

  5.4.2.1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安全环保部考试合格并持有特殊工种安全作业证的人员担任。

  5.4.2.2动火人应亲自在动火证上签字。

  5.4.2.3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同时在场监护。

  5.4.2.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动火证上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

  5.4.2.5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程序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含动火间歇期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应主动向动火地点所在单位值班长或当班班长呈验动火证,经其

  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4.2.6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5.4.3看火人

  5.4.3.1看火人由动火所在单位指派有岗位操作合格证、熟悉动火区域及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责任心强、有经验、懂消防知识、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所在单位共同指派。5.4.3.2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的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看火人。5.4.3.3一个动火点至少要设一个看火人。

  5.4.3.4看火人的位置应以能方便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为准,必要时可增设看火人。高处动火作业或动火处下方的楼板、平台有孔洞时应在上下分别设置看火人。

  5.4.3.5大检修期间一个看火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动火点时,允许一个看火人担任几个动火点的监护任务,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动火点。

  5.4.3.6看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共同采取措施。5.4.3.7看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从事其它工作。

  5.4.3.8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5.4.5各级审查批准人

  5.4.5.1必须是经安全环保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动火审批证的人员担任。5.4.5.2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5.4.5.3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检查和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4.5.4审查动火证的内容填写及审批程序是否完善,在确认保证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五篇: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沈阳市东部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站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目的规范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企业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二、范围

  适用于本厂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三、职责

  生产科负责对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安保科指导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四、动火作业分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保科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五、厂内区域划分

  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2、禁火区

  (1)重点防火区:各个车间、成品仓库、原料仓库、化验室、锅炉房等。(2)一般防火区: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六、动火原则

  1、正在运转的生产设备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

  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4、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七、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1、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2、动火作业证的管理:

  (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

  第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保科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3、《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审批。(2)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保科审批。

  (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h。(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八、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监测设备必须经被监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

  九、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本厂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9)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10)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11)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上述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安保科负责人、主管生产的领导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4)动火作业前,施工部门要通知生产科及相关车间,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5)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是否正常,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十、动火注意事项

  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2、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部门不得动火。

  4、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十一、动火安全措施

  1、将动火设备内的有毒、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必要时可请专家进行指导。

  2、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点,储存易挥发物品的场所除转移物品外,还需开窗、开门通风以减小空气中气体浓度。

  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暂时封闭。

  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8、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十二、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

  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5、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十三、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生产科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保科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篇二: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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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精品文稿

  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一、目的.................................................1二、责任

  .................................................1三、适应范围

  .............................................1四、管理要求

  .............................................1动火证

  ...................................................3一、目的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

  1、安全科负责执行本制度;

  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三、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10米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科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3.安全科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器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篇三: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条动?作业系指在具有?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的施?过程。在抢险过程中动?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第?条动?作业涉及进?受限空间、临时?电、?处等作业,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三条动?作业的危害识别1.动?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动?作业许可证”内。第四条动?作业系指采?以下?式的作业:1.各种?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割、等离?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属切割作业;2.使?喷灯、液化?炉、?炉、电炉等明?作业;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铁锤击(产??花)物件,喷砂和产??花的其他作业;4.?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具。5.使?雷管、炸药等进?爆破作业。第五条“动?作业许可证”的办理1.?、?级动?作业由??单位填写“动?作业许可证”,报安全?产领导?组主任审核签发,安全?产领导?组主任不在时由安全?产领导?组副主任审核签发;2.固定??区的设定应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产领导?组会同?产部进?初审同意,报分管安全?产领导批准。第六条动?作业安全措施1.凡在?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应?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孔,通风换?;打开?孔时,应?上?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可??;若间隔时间超过1?时继续??,应再次进???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后,?可??。2.在正常运??产区域内,凡可?可不?的???律不??,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严格控制?级??。3.??审批?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措施后,?可签发“动?作业许可证”。4.?张动?作业许可证只限?处??,实??处(?个??地点)、?证(动?作业许可证)、??(??监护?),不应??张“动?作业许可证”进?多处??。5.特级、?级“动?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时,?级“动?作业许可证”不超过72?时。若中断作业超过1?时继续??,监护?、???和现场负责?应重新确认。固定??区,每半年检查认定?次。超过有效期的禁???。6.??分析。凡需要??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内部和环境?体化验分析,较?设备应取上中下三个部位分析,在设备外部动?作业,应对环境进?分析,分析范围距??点不应?于10?范围,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动?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动?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措施。当可燃?体爆炸下限?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于0.5%为合格;可燃?体爆炸下限?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于2%为合格。在?产、储存、使?氧?的设备上进???,氧?含量不得超过21%。取样与??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min,超过此间隔或动?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Omin,应重新进?取样分析。特殊??期间还要随时进?分析。7.??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中有害物质最?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作业许可证”上注明。8.施?单位应做好施?前的各项准备?作,?体分析部门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动?作业创造条件。9.停??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次设备、容器、管道??,应采样分析合格。10.设备、容器与?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夹套、填料、衬?、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体的,?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时??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可??。11.装置停?吹扫期间,严禁?切明?作业。在动?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变更时,应?即停?作业,“动?作业许可证”同时废?。12.使?电焊,?割动?作业时,?炔?瓶应直?放置,氧?瓶与?炔瓶间距不应?于5?,?者与动?作业地点垂直距离不应?于110?,并远离热源,严禁在烈?下暴晒。1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原则上禁?露天动?作业,应?产需要确需动?作业,动?作业应升级管理,作业证重新审批。14.在??前应清除现场—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期间,距??点3O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点10?范围内及下?不得同时进?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作业。15.新建项?需要??时,施?单位(承包商)提出??申请,由??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动?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监护?。16.施?动?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名??监护?,按??级别进?审批后,?可??。17.动?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动?作业实?“三不??”,即没有经批准的动?作业许可证不??、??监护?不在现场不??、防?措施不落实不??。公司领导、专职安全管理?员有权随时检查动?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管理制度的动?作业或危险动?作业时,有权收回动?作业许可证,停???,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严肃处理。第七条.??负责?职责1、负责办理动?作业证,并对动?作业全?负责;2、应在动?作业前全?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作业环境,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向作业?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3、作业完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种遗留后?可离开现场。第?条动?作业?职责1.动?作业?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种作业证,作业时应随?携带经批准的“动?作业许可证”;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3.应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4.应确认??时间、地点和部位;5.动?作业?员应严格执?“三不??”的原则;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绝??。第九条??监护?职责

  1.??监护?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区域或岗位的?产过程,熟悉?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2、??监护?负责??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即通知???停?动?作业,及时联系有关?员采取措施;3.在接到“动?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分?(部门)领导或安全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措施;检查??现场的情况;??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时应佩戴明显标志;??过程中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4.当发现??部位与“动?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监护?有权制???;当??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对???不执?“三不??”?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5、在动?作业完成后,关?员清理现场,清理残?,确认??种遗留后?可离开。第?条??部位负责?职责1.对所属?产系统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产与??的衔接?作;2.检查、确认“作业证”的审批?续,对?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动?作业;3.在动?作业过程中,?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即通知停???。第??条??分析?职责??分析?对??分析?法与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点所在车间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分析时时间和结果填?“作业证”内,不得?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第??条动?作业审批?职责1.动?作业审批?是??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对??的批准签字负责;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3、到??点部位及周围了解情况,检查完善防?安全措施。第?三条许可证管理1.“动?作业许可证”是动?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要善保管。2.“动?作业许可证”?式三联,第?联是存根,第?联由动?作业?持有,第三联由??监护?持有。“动?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年。动?作业许可证

篇四: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

  1、平安科负责执行本制度;

  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三〕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2.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10米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平安科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3.平安科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工程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器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平安科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7.平安科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1根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外表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开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平安作业证。

  2分工与职责

  2.1企业平安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平安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催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平安作业方案,催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平安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平安教育及现场平安、技术交底工作。

  2.4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平安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平安教育、平安交底、平安监护等工作。

  2.5.1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三不动火〞原那么,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平安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1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应参加由平安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

  取得平安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在接到动火平安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平安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平安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6.4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平安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平安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平安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2-2021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动火作业分级

  3.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根底升高一级。

  3.2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撤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

  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平安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平安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动火平安作业证的办理

  4.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平安技术人员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平安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平安交底和风险告知,平安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平安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

  4.2特殊、一级动火平安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平安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平安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平安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平安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3二级动火平安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平安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平安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平安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平安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4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平安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平安的负责人批准。

  4.5动火平安作业证平安措施确实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平安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平安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平安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平安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4.6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平安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7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平安作业证上签字。

  4.8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平安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工程

  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平安措施,并在动火平安作业证中“其他平安措施〞一栏注明。

  5.5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平安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

  上方。

  6动火作业平安要求

  6.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平安措施。

  6.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平安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平安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平安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本卷须知;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平安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平安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平安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平安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平安;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平安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平安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开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平安要求。超过平安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开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作业前应去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平安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7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前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8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

  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0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6.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6.12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平安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企业分管平安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平安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平安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6.13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平安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6.14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平安设施的平安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

  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前方可离开。

  6.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那么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平安作业证管理

  7.1动火平安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7.2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平安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平安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7.3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平安作业证由企业平安管理部门存档;二级动火平安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外表的临时性作业。

  从统计数据发现,大量的施工现场火灾均是由于动火作业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动火点周边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平安操作规程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

  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平安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但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平安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平安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平安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平安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工程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2、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平安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平安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平安本卷须知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适用在一个动火地点、设施。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多人

  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

  4、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h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审批后的动火时段延长,应办理延续手续。

  6、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能转让、涂改,不能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三、动火作业平安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设备内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2、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平安防火措施,确保平安。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去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平安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平安可靠。

  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8、在铁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9、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冷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0、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1、动火作业时,平安、消防主管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的平安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平安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前方可动火作业。

  13、撤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平安防火措施。

  14、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15、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16、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17、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

  走。

  18、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前方可离开。

  四、人员职责要求

  1、动火作业负责人

  实施动火作业车间领导或外委工程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平安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平安本卷须知。

  2、动火人

  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假设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双方签名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平安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必须持公司统一的标志上岗,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去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前方可离开现场。

  4、平安监督员

  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平安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平安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5、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公司平安、消防主管部门。

  5.2工业及民用煤气、氧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和输送管道的动火作业由平安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5.3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由消防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平安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5.4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平安保障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前方可批准。

  五、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设施,禁止动火;

  六、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平安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平安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平安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篇五: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的动火作业管理。

  本制度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三、动火作业的分级管理

  公司动火作业实行动火分级管理,等级划分如下: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各单位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一)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二)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三)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四、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一)特殊、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应办理《**公司动火作业票》,进入有限空间、高处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同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和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二)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三)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四)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五)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六)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七)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八)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九)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十)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十一)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十二)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五、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动火作业基本要求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二)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三)动火点所在单位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五)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六、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一)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

  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标定合格。

  (二)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1.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2.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七、安全职责

  各单位都应高度重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

  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动火作业无事故发生。

  (一)动火作业单位安全职责:

  1.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2.负责动火作业安全培训,指定现场动火作业负责人,监督检查现场动火安全;

  3.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票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4.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动火区域所在单位;

  5.对从事动火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和动火人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二)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动火负责人由作业单位其工作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1.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申请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票,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2.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领导责任;

  3.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履行安全责任,落实动火作

  业许可票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4.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内容包括动火区域所在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动火作业许可票、应急措施等;

  5.动火过程中,动火负责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6.动火完工后,确认无火种存在后,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关闭,方可撤离。

  (三)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职责:

  1.动火执行人员应经过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2.动火作业人是动火作业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安全措施;

  3.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许可的动火作业工作票。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4.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5.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6.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7.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四)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1.按照动火作业分级的原则,特殊和一级动火作业由公司保卫部、作业区域单位各自指定一名人员负责动火作业的监护,二级动火作业由作业区域单位指定一名人员负责动火作业的监护;

  2.动火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3.动火监护人是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者,应熟悉动火区域或部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4.动火监护人负责对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等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5.动火监护人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制止动火,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6.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即刻启动应急预案;

  7.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

  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8.动火监护人在动火作业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离开现场;

  9.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五)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职责:

  1.动火区域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1)明确动火作业监护人员职责;

  (2)对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提供的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3)督促、检查本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护人,监护检查现场动火安全,督促动火负责人、动火人及动火监护人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

  (4)负责审批本单位区域内二级动火作业许可票,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6)对从事动火现场监护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动火作业的办理及审批

  (一)凡实施本制度规定的特殊、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的相关单位应执行作业审批制度,按照制度办理《动火作业工作票》(见附件),该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作业区域单位监护人员保存,作为动火作业的凭证以备检查,另一份由动火区域所在单位或公司保卫部保存,审批表不得涂改。未经审批,任何人严禁擅自实施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工作票》由动火负责人申请办理。办理《动火作业工作票》时。(1)由动火点所在单位及作业单位对动火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并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特殊动火作业时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2)作业单位的动火负责人,与动火点所在单位的相关审批人员一起确认现场环境和安全措施后,按动火作业分级管理的规定,由相应部门审批。

  动火负责人填写如下内容:

  1.动火区域及设备名称;

  2.动火工作内容及风险识别;

  3.相应安全措施;

  4.请动火起止时间。

  (三)在收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各级动火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和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工作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批准后《动火作业工作票》方可生效。

  1.特殊动火

  申请人持《动火作业工作票》和安全工作方案,按动火

  所在区域单位消防监护人、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保卫部指定的消防监护人、保卫部负责人及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的顺序审核,经批准后实施。

  2.一级动火

  申请人持《动火作业工作票》,按动火所在区域单位消防监护人、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保卫部指定的消防监护人及保卫部负责人的顺序审核,经批准后实施。

  3.二级动火

  申请人持《动火作业工作票》,按动火所在区域单位消防监护人、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的顺序审核,经批准后实施。

  4.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及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工作票》有效期不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工作票》有效期不超过72h。

  5.将含有动火作业的维修或施工项目发包给外协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外协承包方,并与外协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用工单位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用工单位对其发包的动火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外协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动火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九、附则

  (一)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

  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由公司**部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年

  月

  日

篇六: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及时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中的风险,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火作业的类别

  动火作业主要是指厂区内进行点火、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货物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和生活垃圾场焚烧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是指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

  遇节假日或在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动火,应升级管理。

  第二章

  动火作业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

  动火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

  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五条

  动火人职责

  1、动火人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已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2、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3、动火前或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部门当班领导呈验《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六条

  监火人的职责

  1、由动火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2、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七条

  动火部门的领导(班长、工段长、部门领导)职责

  1、对所属生产系统的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2、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

  3、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三章

  动火作业安全防范要求

  第八条

  动火作业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1、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动火等级办理动火证。

  2、动火前要和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好,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

  3、动火作业的操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动火前要由专人负责动火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5、动火前应将作业周围的一切可燃物转移到安全场所。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隔离,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

  6、动火前动火部门的负责人要到现场进行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并指定现场监护人员进行动火指挥,交待安全事项,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7、密闭空间动火时必须做好排烟装置,如密闭空间生火炉。

  第九条

  动火作业执行中的防范要求

  1、动火作业出现异常时,监护人员或动火指挥人员应果断命令

  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后,才能重新动火。

  2、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他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3、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需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暴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氧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第十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的处理

  1、动火作业结束后,应仔细清理现场,熄灭余火,不许遗漏任何火种。

  2、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现场及周围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第四章

  动火作业的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

  第十二条

  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清除火灾隐患。

  第五章

  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十三条

  一级、二级动火由各动火单位根据要求对现场采取防护措施,动火人、监护人、主管安全责任人签字后,报安全机电部签字审核签字后方可动火,同时动火单位主管安全责任人应在动火前对现场进行检查;并指定监护人对现场进行监护,直到动火结束方可离开;三级动火由动火单位副职或正职签字后方可动火。

  第十四条

  一级、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动火单位一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机电部一份;办证人员持《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班组存档保存。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单位审批存档,一式两份动火单位一份,动火班组一份,安全机电部人员对各单位三级动火进行督查。

  第十五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为准,当超出有效期限时,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并获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机电部负责制定和修改,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级动火)

  申请日期

  动火种类

  动火现场负责人

  动火时间

  审查结果

  动火前应确认项目

  已判定现场无缺氧、中毒、火灾、爆炸、触电、掩埋等潜在危害

  已办妥动火作业警告标识

  已指定动火现场负责人,负责安全、消防及紧急情况

  动火现场可燃物或可燃设备已移开或已加设隔热装置,避免与高温、火花或熔渣接触

  已清除储罐或管线中的易燃易爆燃气,如油品、油漆汽等,并关闭管路来源

  是否预防火花或熟熔渣落入附近局限空间(密闭空间、部分开放空间或导管等)的可能性,避免导致该处可燃物燃烧或爆炸

  是否预防加热金属表面因热传导关系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已经向相关人员安排标准作业程序

  已准备好安全设备如面罩、灭火器、消防车、掩埋设施、紧急通信设备以及联络应急人员

  高处动火(2M以上),已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动火人佩戴安全带

  其他应确认项目

  申请人:

  安全机电部:

  动火单位负责人:

  公司领导:

  动火人

  申请单位

  动火地点

  监火人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准予动火

  □不准动火

  结果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动火)

  申请日期

  动火种类

  动火现场负责人

  动火时间

  审查结果

  动火前应确认项目

  已判定现场无缺氧、中毒、火灾、爆炸、触电、掩埋等潜在危害

  已办妥动火作业警告标识

  已指定动火现场负责人,负责安全、消防及紧急情况

  动火现场可燃物或可燃设备已移开或已加设隔热装置,避免与高温、火花或熔渣接触

  已清除储罐或管线中的易燃易爆燃气,如油品、油漆汽等,并关闭管路来源

  是否预防火花或熟熔渣落入附近局限空间(密闭空间、部分开放空间或导管等)的可能性,避免导致该处可燃物燃烧或爆炸

  是否预防加热金属表面因热传导关系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已经向相关人员安排标准作业程序

  已准备好安全设备如面罩、灭火器、消防车、掩埋设施、紧急通信设备以及联络应急人员

  高处动火(2M以上),已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动火人佩戴安全带

  其他应确认项目

  申请人:

  安全机电部:

  动火单位负责人:

  动火人

  申请单位

  动火地点

  监火人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准予动火

  □不准动火

  结果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动火作业许可证(三级动火)

  申请日期

  动火种类

  动火现场负责人

  动火时间

  审查结果

  动火前应确认项目

  已判定现场无缺氧、中毒、火灾、爆炸、触电、掩埋等潜在危害

  已办妥动火作业警告标识

  已指定动火现场负责人,负责安全、消防及紧急情况

  动火现场可燃物或可燃设备已移开或已加设隔热装置,避免与高温、火花或熔渣接触

  已清除储罐或管线中的易燃易爆燃气,如油品、油漆汽等,并关闭管路来源

  是否预防火花或熟熔渣落入附近局限空间(密闭空间、部分开放空间或导管等)的可能性,避免导致该处可燃物燃烧或爆炸

  是否预防加热金属表面因热传导关系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已经向相关人员安排标准作业程序

  已准备好安全设备如面罩、灭火器、消防车、掩埋设施、紧急通信设备以及联络应急人员

  高处动火(2M以上),已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动火人佩戴安全带

  其他应确认项目

  申请人:

  动火单位负责人:

  动火人

  申请部门

  动火地点

  监火人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分

  □准予动火

  □不准动火

  结果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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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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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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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

  □不适用

  □是

  □否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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