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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制约监督方面的问题5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8-05 19:18:01

篇一:权力制约监督方面的问题

  

篇二:权力制约监督方面的问题

  

  关于建立健全有效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中共泰宁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吴成球(2008年7月)

  日前,笔者就构建与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制约监督机制,创新权力正确行使的有效防控机制,营造干净干事的政务环境作了些调研,感受到了加强权力监督取得的成效,也清醒地认识到其间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就我县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谈点看法。

  一、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探索、创新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在提高监督能力方面摸索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监督意识上趋于弱化。一部分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自我监督意识淡薄,缺乏责任感和自觉性;有些党员干部没有充分认识监督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党规党纪知之甚少;有的在监督问题上搞“二张皮”,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党内民主生活会时常存在走过场,不愿对他人批评,自我批评也轻描淡写,批评与自我批评无实际内容现象。

  2、监督范围上不够全面。主要存在“三重视、三忽略”,即重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忽视下级对上级的监督;重视对一般执法行为的监督,忽视对领导干部行政行为的监督;重视形式上监督,忽视实际内容的监督等现象。在监督过程中等还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对微观监督多,宏观监督少;对个人监督多,对组织监督少;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

  3、监督广度上出现真空。由于监督点多面广,往往把一些看似不起眼,其实却与群众利益、与百姓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的部门、单位或部位、环节忽略掉了,从而出现监管真空。

  如,每次制定加强监督等方面的方案时,都未曾将类似档案局这类小局列入重点监督范围,但却多次收到群众反映查阅档案时收取复印费过高等问题。特别是极个别单位,在现行制度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由于管理不到位,干部

  /6职工存有侥幸心里,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容易造成了一些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4、监督力度上不够深入。由于监督的重点大多放在“查错纠偏”上,偏重于追究性的事后惩戒,对事前、事中的监督开展较少,即使有开展,往往停留在面上的布置、协调上,深入不够,甚至对关键程序、重要环节的监督缺位或流于形式,等等。

  二、提高认识,增强构建权力制约监督机制责任意识

  一要充分认识构建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对于如何防治腐败,各界人士普遍认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就是通过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结构、方式、途径以及程序的确定,形成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有效机制,为我国在政治体制中建立一套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指明了方向,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二要充分认识构建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是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最佳途径。没有监督的权力最容易滋生腐败,要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就要以有效的手段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的运行。构建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保证权力运作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和“潜规则”;有利于权力的运作过程的如实公开,如用人、财务、政务公开等等,使以权谋私的腐败作风从根本上失去依存的土壤。

  三要充分认识构建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举措。构建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有利于使掌握权力的人严格按照职责、程序行使权力,遏制腐败行为的实施,使腐败“不能为”;通过加大监督惩治的力度,有利于使掌权者慑于罚则的威力不敢实施腐败行为,使腐败“不敢为”。因此,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是在当今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条件下,实现掌权者“不能为”、“不敢为”的重要举措,是制约和监督权力、治理腐败的关键。

  三、强化措施,扎实推进权力制约监督长效机制建设

  构建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就是要建立一个完整、有效、能够自行运转、覆盖一切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并使之能够经常性、稳定

  /6地发挥作用的有效机制,从而促使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正确地行使权力,防止重大失误和各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基于这个思路,笔者认为,当前要在坚持和完善以往行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的同时,积极探索,构建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机制,以有力、有效的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一)构建全面监督体系,做到防范在前

  1、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切实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在重新明确廉政建设岗位职责的基础上,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要求,通过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和抽查考核的方式,对各级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考核,公开通报考核结果,并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有效地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

  2、实行岗位过错责任追究制。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应要求各级各部门制定符合各自特点的《岗位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形成完整的责任追究体系。对经查实的岗位过错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既追究个人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从而保证相关制度和工作规范的严格贯彻执行。

  3、实行绩效考核考评机制。要在以往实行量化考核的基础上,通过开发绩效管理信息化系统,构建以量化考核和定员定岗定责为核心,具有自身特色的机关绩效考评管理体系。下一步,要进一步调整细化考核指标,将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服务质量、内部管理、廉政建设、自身建设等方面纳入量化考核的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对连续两年考核达不到标准分的实职领导,改任非领导职务,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从而调动工作积极性。

  (二)健全内容监管机制,规范权力运行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要保证部门、单位权力得以正确运用,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职能到位和依法行政。为此,要紧紧抓住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大力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各

  /6项规章制度,以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公正高效的工作机制筑起内部制约监督防线。

  1、抓制度,突出用权行为的监督。要紧紧抓住行政决策、行政审批、执法办案、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重要部位,从建章立制入手,督促建立和完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具体实施办法》、《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逐步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的局面。

  2、抓关键,突出重点环节的监督。一是在“人”上。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认真做好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等每一个环节的工作,通过比业务、看品行、讲廉洁、重实效等方式的竞争上岗来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并严格的考试考核进行选拔,努力防止个人说了算等用人上的腐败。二是在“财”上。要积极推行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行部门综合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通过推行票据电子化管理、开展票据清查等措施,形成有利于预防腐败的财务管理体制。同时,要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财务稽查等制度,通过发现和及时纠正财务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使财务监管更加到位。三是在“物”上。要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招拍挂”、建设工程招投标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制度,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开展招投标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并进行全程公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从源头上防止一些腐败行为发生。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要按照“以账对物,以物对账”的原则,由各级各部门对机关资产的实物进行全面清理,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同时,要试行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使固定资产从审批、购置到使用、保管、处理,逐步实现网上运转、网上管理和网上监督。四是在“权”上。依法行政是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对群众和广大干部职工、企业业主而言,权力大都具体体现在执法办案、行政审批和收费工作等方面,这也是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的关键部位和环节。为加强这些部位和环节的制约,应制定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对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详细规定,防止权力的滥用。

  如在执法办案方面,对于较大案件的查处,主管部门案审人员应从立案开始就提前介入,有效地防止办错案、办人情案和办案中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在

  /6行政审批方面,应实行受理、审查、核准“三把关”,形成相互制约机制,防止了办人情审批,以权谋私;在收费方面,则实行“定费、收费、管理”三分离和定额收费、定人负责、公开收费标准等制度,从而有效地防止收费工作中人情费、乱收费的不廉洁行为。

  3、抓执纪,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一是要提前介入,实行事前监督。要把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工作人员作为实施监督的重要力量,实行事前监督,凡是有关人事任免、重大案件讨论、基建工程和大宗物品采购等重要事项的会议,都要求部门纪检监察负责人列席参加,以便有效地实施监督。二是要主动出击,实行事中监督。要按照县纪委常委、室主任分片挂钩基层纪委制度,分片不定期地采取明查暗访、抽查档案、回访群众等方式,及时查纠各级行政机关干部职工在廉洁自律、执法执纪、作风建设、服务群众以及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发出督查通知书,纠正不规范行为。三是要注重整改,实行事后监督。定期对各级各部门开展工作进行巡回督查,着重检查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存在“四难、三乱”、吃拿卡要、办事推诿、扯皮等现象,并将暗访、回访和抽查结果纳入量化考核,对出现上述问题的个人、部门单位,除按《机关效能建设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暂行规定》等进行严肃处理外,督促其单位以此为戒,制定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三)完善社会监督网络,构筑外部监督防线。

  完备的权力监督机制既需要有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等来自权力内部的监督,更需要有群众监督等来自外部的监督。为此,应在大力抓好内部监督的同时,注意抓好外部监督机制的建立,最大限度地公开权力,使公务活动始终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

  1、深化政务公开工作。要按照部门业务职能,进一步统一、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通过设置电子屏幕、触摸式电脑、政务公开栏、编印“入户公开单”、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全面公开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工作纪律、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等内容,特别是要公开办证(照)、收费、处罚等结果,既方便群众办事,也方便群众监督。

  /6同时,要进一步创新政务公开形式,采取新闻发布会、入户宣传单等有效形式,扩大公开工作效果,将工作置于阳光之下,群众的监督之中。

  2、推行窗口标准化建设。要从软、硬件上全面加强窗口单位窗口标准化建设。在硬件上,待县行政服务中心建成运行后,要建设一批敞开式窗口,设置和实行排队叫号系统、电子公示栏、触摸显示屏、填表服务区等便民服务措施。在软件上,要适时将一批业务素质高、个人形象好、服务意识强的同志调整到中心窗口工作,在窗口推行时限承诺、首问责任制等岗位制度。另外,由县效能办定期或不定期对窗口工作情况进行暗访,并对各部门、单位窗口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星级”评定,以促进其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3、完善特邀廉政监督员制度。要按照《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制度》和《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对特邀廉政监督员的管理,有效调动特邀廉政监督员的积极性。要加强沟通联系,通过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等,主动征集监督员对各级各部门依法依规办事、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社会监督落到实处。

  4、坚持定期民主测评制度。要继续开展效能、纠风民主测评,每年年初依照部门性质,将年度民主测评人员进行分类,事先确定乡镇项目工作分管领导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业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一定纳税规模的商业服务企业主和部分县、乡人大代表、部分县政协委员、县效能、行风监督员等参评人员100余人,在参评人员固定的基础上,每季度由上述参评人员对全县60余个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在依法依规办事、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工作作风、政令畅通、廉政勤政等方面进行民主测评,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并以县委办《督查情况》的方式对测评结果进行通报反馈,要求各部门、单位应根据自己所列位置,主动查找问题,进行自我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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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权力制约监督方面的问题

  

  第十七章

  工程风险管理

  浅谈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总书记的指示,为我们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加坚决地惩治腐败,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必须使权力在完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下运行,才能确保权力在运行的规范性、公正性、和实效性上体现党的先进性,才能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确保政府机构依法行政,从根本上奠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依法治国是现代社会普遍认同的观点,也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之一,而依法治国中最重要的就是依法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从权力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性、支配性、稀缺性来看,权力最容易成为脱缰野马,掌握权力的人总是借助权力的力量而把自我凌驾于权力的作用范围之上,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则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当掌权者为了私人利益而操纵权力,这种权力又受不到有效规范和限制时,掌权者就会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侵害人民的权利。人类文明的历史向我们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就必须建立结构合理、配页脚内容1第十七章

  工程风险管理

  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对权力的运行从决策、执行到检验全方位进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权力监督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一套切实可行、方便有效而又能得到不断完善的制度体系。我国权力监督机制的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实际情况,针对现有机制的现状,该继承的继承,该废除的废除,该完善的完善,该创新的创新。

  一、完善对权力运行启动的监督机制

  在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权力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权力主体所拥有的权力具有一种国家或群体权力的代表性,该权力只有相对的使用权和履行权,而无处置权和占有权,一旦失去了岗位,将会自动地失去;另一方面,权力的最终载体是人,因具体的职责而产生的权力,带有个人色彩,由于监控不力,往往会产生借国家的力量给个人谋收益的现象。权力主体是腐败行为的主导因素,必须将公共权力主体的产生和更替纳入法制化、公开化、程序化的轨道,这是我们遏制腐败的“第一道屏障”。

  (一)逐步完善公众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机制。

  逐步扩大领导干部公众选举产生的范围是一种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总是强调决策民主,忽视选举民主,使宪法赋予人民的选举权打了折扣。因而,在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在任用领导干部问题页脚内容2第十七章

  工程风险管理

  上,依然存在着以人或机构作为“执政中介”的做法,使任命权掌握在少数领导干部的手中,官员的产生主要是上级领导的旨意,人民群众的意见起不了决定作用。这种不恰当地扩大了在干部选拔任用上任命的范围,致使用人领域成为腐败现象的多发地带。因此,必须逐步建立公众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机制,逐步扩大公开民主选拔的比例,用制度化、程序化来遏制任用权力上的恶性膨胀,加强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把真正德才兼备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建立这项制度,有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有利于遏制权力腐败和推进民主与法治的进程,有利于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决定权。

  (二)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期的机制。

  任期制是干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任期制的实质在于:在一定领导岗位上任职都要有明确的时间界限,任期一到,职务一般都自然解除,形成干部正常的“下”的运行机制。对干部“下”有了政策依据,便于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操作,干部本人从心理上也容易接受,使干部能上能下在制度化的轨道上规范有序地进行。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期制,要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领导职务,规定不同的任职期限、届数、最长任职年限;要明确任期届满时的考核、评价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决定领导干部的进退去留。要建立和完善继任的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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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责任的机制。

  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责任的机制,对严格把住选拔任用干部关,完善监督机制,约束和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有着重要作用。干部选拔任用责任的机制包括:一是干部推荐责任制,明确规定推荐的注意事项、责任和处理办法,增强推荐人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能达到选拔任用干部监督把关的目的;二是干部考察责任制,这是对选拔任用干部进行监督检验的过程,制定便于操作的干部考察责任制,明确考察的方法、内容和责任,规范干部考察工作,确保干部考察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公正性;三是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是一种用人风险机制,这对遏制用人腐败纯洁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另外,推行干部任用回避制、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建立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制度,等等。

  二、完善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制约机制

  腐败的过程主要发生于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中,要有效地制约权力,关键是对公共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予以制约。

  (一)运步完善政务公开的机制。

  在我国政治权力的运作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封闭现象,是当前腐败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我国政治民主化建设加快,政务公开作为反腐倡廉、政府制度创新的一项基本建设已逐步在全国推广。要实行政务公开必须加强和完页脚内容4第十七章

  工程风险管理

  善法制以及其他制度的建设,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制定《政务公开法》,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通过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咨询制度、公开发布信息制度等,增加行政过程的透明度。对失职渎职、徇私枉法、延误失误、监管不力、滥用权力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杜绝出了问题无人负责现象。

  (二)逐步完善对“一把手”监督的机制。

  目前,不少单位的“一把手”拥有很大的权力,制约不好会给群众带来灾难,甚至会阻碍社会的发展。构建对“一把手”的监督机制和体制,是党和国家监督体制的重大创新,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一是必须建立合理分权的机制。二是必须强化以权制权的机制。三是必须建立“一把手”的选举罢免机制。四是必须对“一把手”建构刚性责任机制。五是建立上级对“一把手”的监督机制。

  (三)建立权力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

  权力监督体系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如果监督整体合力得不到充分发挥,会使监督无力、虚化,各种腐败现象更加严重。因此,要使各系统的监督主体互相配合,科学配置,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建立权力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建立权力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一是通过制定有关监督法律法规,对各监督主体规范其地位、职责、权限,规定其监督活动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监督主页脚内容5第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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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明确各自的具体工作目标;二是各监督部门建立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联系制度,进行综合指导和协调,加强各监督主体的整合力量;三是在权力监督体系中建立一条信息高速公路,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强有力的监督体系网络,形成有利于发挥权力监督体系整体功能的协调机制。

  三、对权力运行过程的法治监督机制

  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旗帜,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依法治吏、严肃执法、违法必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切实把法律确立为评判和衡量社会各系统的价值标准及运行合理性的重要尺度,把法律作为杜绝权力与人情因素的侵扰及排解社会纠纷的首选方式,把国家权力的配置作为法律内容和运作过程的重要方面,重点控制权力侵夺与滥用,使各个法律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构筑坚强的法纪防线。

  (一)加强和完善依法规范权力的机制。

  完善权力配置,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建设,从而保证权力依法运行。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权力法定。必须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不得逾越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否则是无效权力;同时也要强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实现法定权力和法定责任相一致。二是程序法定。一旦权力的行使违反法定程序,有关监督机构、司法部门就可裁定其行为违法,中止行政违法行为,并使违页脚内容6第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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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强化依法办事的意识,树立违反法定程序也是违法的观念。三是监督法定。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内容、认定、处罚等应尽可能地以法律法规形式予以明确,以便于依法监督和依法查处。

  (二)加强和完善重典反贪的机制。

  对现实生活中存在重罪轻判的现象,应实行“依法重惩”,只有重典治贪,才能产生巨大的震慑力,使腐败分子慑于法律的威严而不敢妄动贪念。重典反贪需要完善法治,使我们的监督制度和机制能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如:目前正在修改的刑法对于巨额资金来源不明罪的惩罚,最高刑期计划由当前的五年改为十年,但这还不够,应该根据金额多少,刑期由十年直至死刑,彻底断绝贪官苟活的梦想。制定专业的《惩治贪污贿赂法》,有效预防和严厉惩治腐败,使反腐倡廉能真正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今年中共中央出台了《十年规划》,从各个方面对反腐败工作进行了规划。现在是我们运用法律武器,不断加强和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根本上消除腐败温床的时候了。

  六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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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权力制约监督方面的问题

  

  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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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

  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

  权力问题是党执政的核心问题,也是体现党的先进性的本质问题。纵观古今中外,腐败都是公有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运行失控、失衡而被滥用所致。因此,加强权力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是一个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本文试从这方面作些思考和探讨。

  一、权力缺乏监督的主要表现

  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对权力的监督软弱无力且漏洞较多,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去监督、无法监督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权与职责不明确、不对等。现实中,许多人“官念”越来越浓,总认为当官相对其他职业风险小、回报大,并且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尊严。权力与责任不明确,给一些玩弄权术者创造了条件和机会;权力与责任不对等,权力大于责任,导致监督无法适从。

  2、监督职责和监督权威相脱节。由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不合理的配置,导致权力运行监督的软肋。一直以来,我们部分党政机关,特别是执法部门机关都设有纪检监察机构,担负着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督重任,从监督者的知情能力来看这种设置是合理的。然而这些纪检监察机构从属于本部门、本单位,人权、财权均掌握在部门领导手中。试想在这种情形下,他们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督还能做到强有力吗?在多数情况下,单位部门领导出于自身的职责和政绩考虑,对于本部门、本单位出现的问题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可能地“内部处理”。这在一些条管单位中显得尤为突出。

  3、现有的监督机制在实践中遭遇难题,缺乏权威性。建国以来,我们逐步建立起由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人大监督等所构成的监督体系。从理论

  上来看这一体系是完备的。但在现行监督体制和机制下,这些形式的监督,其作用的发挥往往是非常有限的。长期以来我们的党政监督存在着体制性的障碍。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独立性。不仅是纪检监察实行双重领导,而且司法监督、人大监督在实际监督过程中也同样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掣肘,而舆论监督更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

  4、维护党内制度的严肃性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权力运行过程缺乏有效的程序制约和保障。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在有些单位流于形式。一些领导干部独断专行,不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任意越权包揽;有的班子成员原则性差,看领导眼色行事,使一些错误意见也能通过合法程序。对抵制、干扰和破坏党内监督的行为,目前尚无可操作性的规定及检查的标准,给少数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

  5、法制不健全。监督制约权力的法律还存在不少疏漏和缺失,这就造成了法律对部分权力的制约上存有空档。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中有关自由裁量的范围、幅度弹性过大,使公务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容易受到判断标准、感情取向、甚至权钱交易等外在因素影响,造成执法中的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对惩治性的事后监督比较重视,防范性的事前事中的监督比较薄弱。同时,在关于权力监督的问题上,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较为完备的监督法。

  二、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是一个涉及面广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对权力制约机制进行具体化、精密化的设计,使之运转合理,制约有力。

  (一)建立宣传教育机制,端正权力意识

  正确的权力观,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由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宣传教育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一要实行跟踪式教育。要把权力观教育贯穿到干部培养、成长、成熟的全过程和考察、提拔、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准确把握干部在特定时期和特定环境的思想动态,认真研究权力观形成和发生变化的规律,分别制定长期的和阶段性教育规划,有的放矢地抓教育,使公共权力观真正

  入心入脑。二要实行开放式教育。正确权力观的形成,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必须拓宽教育渠道,整合教育资源,建立组织教育、单位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互渗透的开放式教育格局,增强干部对权力的理性认识,把党纪国法以及道德规范对权力观的要求内化为自觉行为。三要实行分层次教育。根据各级领导干部、普通党员干部所处地位和环境,在教育内容、教育形式的选择上也要各有侧重、增强权力观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比如,在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对领导干部要着眼于提高接受监督的意识,选择相应的教育内容和形式;对普通干部要着眼于提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能力,选择相应的教育内容和形式。四要引导大家正确理解得与失的关系,算好人生“七笔账”。算好“政治账”,志高方能致远;算好“经济账”,勤耕方才富足;算好“名誉账”,清廉方能扬名;算好“家庭账”,守身方能家园;算好“亲情账”,品高方能会友;算好“自由账”,自律方能无拘;算好

  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思考“健康账”,心良方能体壮。

  (二)建立制度防范机制,规范用权行为

  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首先要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职权、程序、时效等,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清理,并重点对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财物管理等方面的职责权限进行清理审核确认。其次,根据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实行定岗、定员、定权、定责。其三,设置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流程各环节的责任人、监督方式,构建一个完整的权力规范、行使和监督体系。必须把制度建设贯穿到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并通过不断完善和创新,确保权力始终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运行。一是要增强制度的系统性。在内容设计上,要围绕权力运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部位,按照明确具体、可操作、管用的要求,重点健全党务、政务、村务和财务工作制度,加强“人、财、物、事”四权运行的规范、约束和监督。在结构设计上,要做到总体制度和实施细则相配套,实体

  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相配套,发挥制度建设的整体合力,形成各种权力相互制衡的格局。二是要维护制度的权威性。要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切实做到有令则行,令行禁止,严格按制度规定行使权力;要加强制度落实的督办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和负有监督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定期不定期对干部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要采取组织措施、纪律措施等(不搞下不为例,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予以严肃处理;对在制度贯彻落实、监督管理上负有重大责任的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三是要保持制度的先进性。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改革的不断深入,权力运行将呈现出新的形式、新的特点和新的规律,必须与时俱进,加强对这些新形式、新特点和新规律的研究,把继承和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在总结成功经验和借鉴有益作法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效监督制约权力运行的新机制新体制。四是要研究探索制度的预警性。与时俱进是制度的基本要求,而前瞻性和预警性是制度的.本质要求。亡羊补牢毕竟造成了损失,应该说不是我们设计制度的最终目的。一项政策或举措出台后会引起人们在思想上、行为上的哪些“异”动,必须要有一个事前的研究和预测,为制度设计提供参考依据。

  目前在监督制约权力运行方面,应当加强建立健全和切实执行以下制度:

  1、基层党委“重大事项票决制”,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工程、人事任免和大额资金安排等事项全部采取党委(党组)成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进行,进一步健全基层党委重大问题民主决策机制,扩大党内民主,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的权力制约,提高基层党委班子整体执政能力。这项制度的执行,要作为上级党组对下级党组巡视的主要内容之一。

  2、党政正职“届中经济责任定期审计制”,防止权力异化。积极推行党政正职届中经济责任审计,实现由“离任审计”向“全程审计”的转变。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提任、调任、轮岗、退休、辞职、机构裁撤合并前都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而且要先免后审。对重点部门和群众反映较大,意见比较集中的领导干部可由组织部门协调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届中审计的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加强对审计工作责任追究制的制定和执行,杜绝人情审计、关系审计、不负责任审计、不依法审计。

  要改进评价办法,增强可操作性。为了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果,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迫切需要改进评价方法及标准,增强可操作性。经济责任审计量化评价办法基本思路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定量评价部分;定性评价部分和存在主要问题。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价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定量评价分值为100分,按照下列要素进行量化评价:①主要经济工作指数完成情况20分;②财务管理情况30分;③重大经济决策的合规性、合法性及实施结果20分;④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10分;⑤审计查明的问题20分。定性评价分为四个等次:好(90—100分)、较好(80—89分)、一般(60—79分)、较差(59分以下)。当审计查明被审计单位(不含下属单位)同时存在下列两条以上问题的,定性评价确定为“较差”等次:①私设小金库,乱支乱用;②单位内部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受党纪国法处理的;③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④在国有、公用资产处置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出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按照量化评价标准进行打分,确定其标准评价等次。

  3、试行重点、热点单位“一把手”选任、定期交流制,防止“带病上岗”和打破权力垄断。对重点、热点单位“一把手”的选任,应严把考察关,在年度集中考核的基础上,每个职位实行差额考察(不少于3人),重点是到曾经工作过和居住过的地方找知情人个别深入了解和核实情况。知情人应具有代表性,忌事先通知、兴师动众,注意保密。通过优中选优、精中选尖,尽力防止“带病上岗”。加大对掌握管人、管钱、管工程、管审批等权力的干部交流力度,对部分热点单位主要领导采取定期交流换岗,重新洗牌,每三年调整换岗一次,根据工作表现把每个领导干部都尽可能地调整到最适合其能力特点的岗位上去,做到“人岗相适”,打破“重要单位”领导长期“坐庄”的局面。同时,也有利于激发各单位主要领导的奋斗热情,激励竞争。有利于完善干部淘汰机制,以“换”代“下”,逐步淘汰,解决领导干部“下”的问题。对经组织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干部,坚决从现有的领导岗位上调整出来。逐步实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化。

  4、完善“干部监督网络制”,延伸干部监督的触角。进一步整合纪检、组织、检察、审计、计划、统计、财政、工商、信访等部门对干部勤政廉政的监督信息资源,增加监督的透视点。从对干部8小时内的监督向8小时以外延伸,从干部的工作圈向生活圈延伸,前移监督关口,多角度监督、多侧面考察干部勤廉表现,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同时,聘请社会各界有正义感的人士作为监督员,公布干部监督举报电话号码、电子信箱。通过举报电话和干部监督网,随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和举报,保证干部监督渠道的畅通。

  5、建立“干部监督预警机制”,防微杜渐。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通过内警系统和外警系统的协调、双向运作,实现工作的着力点由事后惩戒向事前监督转变,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在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基础上,结合领导干部生活、社交圈的表现,不断规范申报内容、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限。同时,建立科级单位“党政一把手亲属重大事项档案”。对党政一把手亲属的重大事项实行登记备案,登记的内容包括党政一把手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工作调动、提升晋级、迁新居、建房、分房、购房以及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防止领导干部借亲属之名,变相以权谋私,接受群众监督,增加干部监督的开放程度,增强领导干部主动接受监督和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意识,逐步养成在监督中工作的习惯。健全“领导干部考察考评结果反馈制度”。加大干部考察监督的力度,使干部考察考评结果更好地运用于干部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干部考察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反馈考察测评结果。反馈内容包括群众对干部本人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素质评价情况,对干部的综合评

  价、任职建议,以及考察中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诫勉谈话,达到预警效果。

  (三)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提高用权绩效

  从本质上讲,共产党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运用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加强“三个结合”,建立与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权力运用的质量和效益。一是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干部权力运用是好是坏、政绩是高是低,不能单独由上级领导下结论,必须充分尊重群众意见,高度重视群众评价。要切实保障群众在干部考核评价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把上级评价和群众评价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一同纳入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通过建立健全上级满意、群众称道的双重评价标准,形成正确的用权导向。二是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建立权力运行台账或监督卡,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兴办实事、解决突出问题等与运用权力有关的情况,同时,既到现工作单位考察,又到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住所考察,找知情人了解情况,认真记载,深入调查核实,实行集中考核结果与日常考评结果综合运用,既加强过程监督,又加强结果监督,改变以往重结果,轻过程的作法,及时纠偏防误,杜绝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尽量降低权力运行的成本。三是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把权利运行产生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筹起来考虑,既充分肯定用数字反映出来的显而易见的政绩,又科学评价打基础、管长远的工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潜在政绩,还要客观评价,因条件具备,不努力作为而错失机遇,影响当时和此后一个时期发展的负面政绩

  。同时,建立健全干部考核责任追究制,确保考核评价的客观公正性。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治理用权失误

  权力运行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中探索前进的,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失误。必须区别不同情况、不同性质,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各种失误进行有效治理,确保权力运行始终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对由于疏忽大意或水平不高、用权不当造成失误并勇于承担责任

  的,要采取批评教育方式,引导权力人从个人能力、个人作风、个人德行等方面找原因,责令其限期改正,尽量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对滥用权力造成失误,不从主观上找原因,故意推卸责任或相互推诿责任,或制造假相欺骗组织和群众的,要采取组织措施、纪律措施严肃处理,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渎职”行为,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理顺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各监督主体充分协调发挥作用

  目前,普遍存在的“监督无力”现象,与我们拥有形式多样的各种监督是极不相称的。究其原因,监督者不能实施有效监督,并非监督者主观上的不想监督,而是客观上的无法进行监督。其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监督者缺乏监督所需要的权力,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权力的对等程度的判断标准,权力对比程度越高,监督越有效;程度越低,监督越无效。而实现权力的对等就必须改革权力架构理顺监督机制,使监督者享有充分的权力,避免其权力被已经滥用了的权力所左右或架空。

  首先,必须增强专门监督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性,改革权力架构,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其监督的抗干扰能力和独立性,必须明确规定纪委履行职责所必须有的规范、干部职权、执纪权限,明确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任免干部、部署工作、业务领导的权力,使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具体化、制度化,具有权威性。其次,必须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真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监督。第三,要切实保障公民的检举权、控告权和申述权,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第四,要重视和支持新闻舆论监督,尽快制定“新闻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第五,要进一步强化民主监督。加强和改进人大对“一府两

  院”的监督,把权力运作和廉政情况的审议、监督作为审议年度工作报告时的重点内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建立廉政委员会。同时,畅通社会协商对话渠道,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作用

  。第六,要进一步强化对监督者的监督。监督权的异化,即监督者自身权力运行的不正当,是当前监督

  工作中出现的一个危害极大的不良现象,严重影响监督工作的权威和有效性。必须加大对有监督职权的部门,特别是纪检、监察、检察、法院等监督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严格查处这些部门监督不公或滥用监督权力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的不良行为,促使监督部门尽职尽责公道正派地行使监督权力。总之,我们必须不断地通过体制创新,通过加快立法,使各个监督主体、各种监督形式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使广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观念,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六)加快权力运行的法制建设

  惩治腐败,建设廉政是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而在这诸多的手段中,法律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手段。为此,必须加强廉政法制化建设,树立法律权威,把廉政建设的立足点放在不以个人品质和意志为转移,从而保证社会控制、廉政建设的制度化、经常化和有序化。

  首先,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廉政立法。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是非,用客观标准确认廉政、腐败的内含和处延,用法律法规衡量国家公务人员是否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否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廉政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这是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环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一百多个法律、法规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总体而言,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多,政策性规定占据主要地位;缺乏整体性和配套性;应急性多,稳定性少;惩罚性规定较多,预防性规定较少;原则性强,操作性差。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廉政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不能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完善廉政立法,我们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廉政法》、《反贪污贿赂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经济活动实名法》等,以便把廉政以及监督机关的职能、权力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禁止做的,违反了就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是公职人员必须遵守的具体规范,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除了重视制定有关事后惩戒性的法规外,更要加强预防性法

  规的制定,逐步建立起一套严密的严格的廉政法律体系。

  其次,要严格执法。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运用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和发展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也会失去存在的价值。一般意义上的法的实施,一方面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守法。另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严格执行法律,适应法律,从而保证法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破除“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传统意识,坚持教育惩处并重,把惩处腐败分子作为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长”的重要措施来抓。在惩治腐败的过程中,我们要严格执纪执法,绝不允许存在“空档”、“特区”,不能搞上下有别,内外有别。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同样,对于违反法律的,也不管是什么人,一律严惩。既要实行法纪、党纪、政纪严惩,又要实行经济制裁,使其财、位、权三空,够不上纪律处分的,要变动其岗位,改变其谋私的条件和环境,借以有效地警戒后人,使人望贪却步。

篇五:权力制约监督方面的问题

  

  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1.权力运行失衡:有些行政权力和财政资源没有得到有力有效的利用,只是发放给特定的利益者,而忽视其他利益相关者;

  2.权力中心化:集权的要求会导致部门之间的界限模糊,无法给予有效的分级监督,容易产生权力滥用现象;

  3.监督效率低下:由于复杂的社会环境,行政权力的运行无法按照规则以及时间和经济上的要求实现高效监督;

  4.行政中介缺失:行政中介的确立有利于解决政府的复杂问题,但是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行政中介的形成和发挥作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5.权力滥用:无论是在执行各项职责中,还是在协调部门间利益与冲突关系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权力滥用,如偏袒特定利益集团,又或是在法律文件解释上行使不当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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